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关注的是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控制。
而犯罪论则是犯罪学的一种理论分支,旨在解释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犯罪行为及其影响。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犯罪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理论框架,它将犯罪行为从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和解释,对于深入探究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具有方法论意义。
其次,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强调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关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上层犯罪与中层犯罪常常与权力、财富等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有关,而底层犯罪则常常与社会边缘化、资源匮乏等因素有关。
这种观点使我们更加关注犯罪背后的社会结构和不平等,有助于深化对犯罪行为的理解。
同时,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预测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并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提供相应建议。
第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开拓了多元化的研究途径。
传统的犯罪学研究往往囿于个别案例或特定社会群体,难以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规律。
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利用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角度,揭示了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犯罪行为特点,使犯罪学研究具备了更加优化的研究视角。
研究者可以通过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合作,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更多维度和多样性,从而使研究结论更有说服力。
第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于制定犯罪政策具有指导性。
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有效地制定和实施犯罪控制政策。
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犯罪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析,提供了制定犯罪政策的理论基础和参考依据。
在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框架下,政策制定者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层次犯罪行为背后的问题,并为社会全面地提供安全保障。
综上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它通过建立层次体系、强调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关系、开拓研究途径以及指导犯罪政策等方面,为深入研究犯罪问题提供了一种有益的理论框架。
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围绕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展开,以期形成更加系统和全面的犯罪学理论体系,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为目标。
在刑法中,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重要的刑罚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阶层是原始级别的犯罪,二阶层是高级别的犯罪,三阶层是特殊高级别的犯罪。
本文将从刑法三阶层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该理论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发生在XX市,被告人小明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案件的情况,我们将对该案进行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
一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属于一阶层犯罪。
一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较小危害、破坏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虽然毒品贩卖本身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但从整体来看,其危害相对较小,属于一般的刑事责任范围。
二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满足了二阶层犯罪的特征。
二阶层犯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破坏程度较重,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专业性。
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了解到小明是贩毒团伙的成员,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先进的交流方式和运输手段。
这些行为表明他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不容小觑,还有一定的组织和计划性。
三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符合三阶层犯罪的标准。
三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破坏程度严重,跨越了一般刑事责任范围的犯罪行为。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小明在毒品贩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大量毒品的贩卖,还使用了暴力手段恐吓竞争对手和违背其规则的人。
这些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犯罪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三阶层犯罪的水平。
刑罚责任分析:根据刑法对不同层次犯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小明的刑罚责任判定。
由于小明的犯罪行为涉及毒品的贩卖、组织性和暴力手段,我们可以给予其较为严厉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阶层犯罪,可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二阶层犯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三阶层犯罪,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结论: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判断犯罪行为的框架和刑罚的参考。
陈兴良讲座关于三阶层体系
陈兴良教授:今天晚上很高兴来到北航法学院作讲座。
今天晚上我讲的题目,刚才郑老师作了介绍,就是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
当然刚才郑老师介绍的主要是犯罪构成,我在今天晚上的讲座当中,实际上是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犯罪构成,第二个是方法论。
我认为犯罪构成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正是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来讨论犯罪构成,才能使我们对犯罪构成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功能有一个更为深刻的了解。
刚才郑老师也提到了,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苏联引进的。
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苏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苏俄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苏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苏联。
在这种情况下,苏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
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
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的苏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一本书——《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
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
我们以现在为一个时间点,返回去看过去三十年来我国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苏俄法学的影响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而惟独在刑法学领域苏俄刑法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这主要就是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框架没有改变情况下,苏俄的影响就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的烙印。
“_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的局限性
“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的局限性文/杨兴培在今天中国的刑法领域,“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早已是人人耳熟能详了。
那么,“三阶层”构成模式是否真的至善至美?现有对“三阶层”构成模式不做分析研究,只是盲目采信遵从,是否对中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呢?“三阶层”构成模式无法在刑事立法中得到运用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人是社会活动的唯一主体(这里不涉及人工智能的有关争论),人永远是社会行为的发动者、实施者和操控者。
犯罪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其行为原理也是如此。
所以在刑事立法中,一种犯罪行为的规定需要什么样的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者优先考虑的内容;至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都是属于前提性的基础问题。
把行为实施的该当性机械地作为第一阶层、第一位阶的观点似乎有违人类社会的基本常识和刑法文明的发展史。
观察我国的刑事立法,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入刑起始点后,凡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主体行为就已不在刑法立法的规定范围和刑法实践的评价范围之内了。
例如,近一段时间来,中国社会接连发生多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杀害自己亲生父母的案件,令人震惊和愤怒。
然而,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者因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并不在刑法的规定范围之内,所以刑事警察即使将他们缉拿归案,也在刑事立法中,一种犯罪行为的规定需要什么样的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者优先考虑的内容;至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都是属于前提性的基础问题。
把行为实施的该当性机械地作为第一阶层、第一位阶的观点似乎有违人类社会的基本常识和刑法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兴培只能将其释放“回归”社会。
所以“三阶层”构成模式无法实现其应有的所谓阶层关系或者所谓的位阶关系。
运用“三阶层”构成模式无法在习法中解读刑法规范以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作为解读的对象,“三阶层”构成模式的弊端和不足之处立刻暴露无遗。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理性检视与合理借鉴
刑罚事由,是否其实只是一场益智游戏? 最后要决定的都是 应 该 处 罚 与 否 ,根 据 犯 罪 阶 层 构 造 所 得 出 来 的 结 论 ,多 半 不 过 是概念的区别而已 ,并 没 有 非 如 此 不 可 的 道 理 。”[3] 该 质 疑 恰 恰印证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独特的精致之处。因为唯有三阶 层犯罪论体系才 界 分 了 违 法 阻 却 事 由、责 任 阻 却 事 由 和 刑 罚 阻却事由。在三 阶 层 犯 罪 论 体 系 中,正 当 防 卫 属 于 违 法 阻 却 事由,具有合法性,在刑事政策上是予以鼓励的; 无刑事责任 能 力 的 人 属 于 责 任 阻 却 事 由 ,其 行 为 不 具 有 合 法 性 ,在 刑 事 政 策上是需要加强教育和矫治的; 缺乏可罚的违法性的行为属 于 刑 罚 阻 却 事 由 ,其 本 身 也 不 具 有 合 法 性 ,在 刑 事 政 策 上 也 是 需 要 给 予 矫 治 的 。因 此 ,阻 却 违 法 事 由 、阻 却 罪 责 和 阻 却 刑 罚 事由的界分,不 只 是 益 智 游 戏,也 不 是 概 念 的 区 分 而 已,而 是 根据当代社会价 值 结 构 所 产 生 的 必 然 的 价 值 判 断,而 且 的 确 会在刑事政策上得 出 不 同 的 结 论 。[4] 三 阶 层 犯 罪 论 体 系 的 精 致性不仅体现在 阻 却 犯 罪 性 事 由 的 区 分 上,而 且 在 紧 急 避 险 的细分上也是明证。“在德国的犯罪论体系中,紧急避险分为 正当的紧急避险 和 免 责 的 紧 急 避 险,那 些 损 害 同 等 法 益 的 避 险行为 ,属于免责的 紧 急 避 险 ,阻 却 犯 罪 的 成 立 。”[5] 另 者 ,在 为犯罪成立与否 提 供 一 个 精 确 的 判 断 顺 序 上,在 每 一 构 成 要 件 要 素 的 组 成 、定 位 的 精 心 思 考 上 ,在 有 罪 和 无 罪 要 件 的 构 建 上,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无不彰显着精致性。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一、引言大陆法系是指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处罚为目的,与英美法系相对立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理论是重要的法学理论之一。
本文将全面解读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三阶层理论。
二、三阶层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三阶层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费努洛夫(Ernst von Beling)首次提出。
该理论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与归类,将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个要素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客观层、主观层和由此引起的结果层。
1. 客观层客观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首要层次,包括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定。
客观事实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如谋杀行为、盗窃行为等。
客观规定是指这些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法律规定。
2. 主观层主观层是构成犯罪的第二个层次,表达了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主观意愿是指犯罪人有意进行违法行为,心理状态则是指犯罪人的故意、过失、蓄意等。
主观层的存在直接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
3. 结果层结果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最后一个层次,即犯罪构成的结果与后果。
这一层次规定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如伤害的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等。
三、三阶层理论的应用实例三阶层理论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得到广泛应用,下面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进一步解读该理论的应用。
故意杀人罪的三阶层构成如下:1. 客观层:指的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事实,即主观行为导致人的死亡。
这包括故意行为的进行,比如使用刀具、枪支等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实际行为。
2. 主观层: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层包括了故意行为和对他人生命的明确威胁。
3. 结果层:指的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即他人死亡。
结果层要求犯罪构成后果的严重性和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三阶层理论的意义与局限性三阶层理论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分析和研究,深化对犯罪构成的理解。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学领域,犯罪构成理论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重要依据。
其中,德日三阶层理论以其严谨的逻辑架构和精细的分析方法,在国际刑法学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德日三阶层理论将犯罪的认定分为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首先来看构成要件该当性。
这一层次主要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进行判断。
它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杀人的行为、死亡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范畴。
构成要件该当性就像是一个初步的筛选器,确定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特征。
但需要注意的是,仅仅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并不能直接认定犯罪成立。
接下来是违法性。
即便一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主要是看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比如,某人在遭受他人暴力侵害时进行反击,造成侵害人受伤,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那么这个反击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是从法律规范的整体价值出发,衡量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秩序。
最后是有责性。
有责性关注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
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能力则涉及行为人是否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
如果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可能不具有有责性,从而不被认定为犯罪。
德日三阶层理论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其一,它的逻辑层次清晰,每个阶层都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任务,避免了判断的混乱和随意性。
其二,它注重对行为和行为人的综合评价,不仅仅关注行为的外在表现,还深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责任能力,使得犯罪认定更加全面和准确。
其三,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变化。
谁在反对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读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陈 瑞 华 教 授 的 这 段 话 被 刑 法 学 者 引 用 ,用 来 反 对 移 植 德 日三 阶 层 体 系 , 维 护 我 国 传 统 的 四 要 件 体 系 。 ] 言 。 然 而 陈 瑞 华 教 授 的这 段 文 本 [序 第页
认真学 习 、阅读 陈瑞华教授近期 的几本 主
或称 之为 “ 核心命 题 ” “ 、 论 要著作 ,尤其是体系性 的反映其有关法学 论 问题 ” (
假 。理 论 问 题 就 是 “ 有 理 现 研究 方法 观 点 的著作—— 《 法 学研 究 题 ”、 “ 设 ”) 论
方法》 ( 北京大 学 出版社 2 0 0 9年 版 ) ,
集 合 而 成 ,各 部 分 没 有 统 一 的 形 式 与 文
早报》报道 ,有通说学者就认 为这 是 “ 一 风 。但 《 究 方 法 》 一 书 通 过 一 个 个 研
“ 散 而 神 不 散 ” 的 主 题 ( 题 ) 的 提 形 问
国传统犯 罪构 成理论 做 ‘ 性手术 ’ 变 ,要
“ 文本” 的意思做 出与通说 学者不 同的假 设 ,那么这种 “ 大胆假设” 能否成立呢?
为 了 “ 心 求 证 ” 这 一 假 设 ,笔 者 小
可能 隐含 了某种理论 问题 ,但不等于理论
问题 本 身 — — “ 有 理 论 意 义 的 问题 ” 具 。 ( )“ 学研究” 的真正对象 :“ 二 法 理
问题 意 真 的证 明他 “ 反对 移 植 三 阶层 体 系 ,赞 意识 ,但 陈瑞 华 教 授 突 出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理 同四 要 件 体 系 ” 吗? 如 果 笔 者 对 这 段 识 ” 与 “ 论 问 题 意 识 ” 的 区 别 。立 法 ( 制 ) 的 问 题 或 者 制 度 ( 践 ) 的 问 题 法 实
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作者: 单⽟成性别: 男毕业院校: 安徽⼤学执业证号: 13401199910426109执业证类别: 专职律师联系电话: 155********执业状态: 正常律师事务所: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背景介绍: 年轻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后来,陈兴良⽼师、张明楷⽼师介绍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给了我很多启迪。
在诉讼实务中,我也经常尝试交叉采⽤犯罪构成三阶层、四要件理论分析案件。
2015年,⽹上发布了陈兴良⽼师在北航法学院的⼀篇讲座⽂字稿,内容是犯罪构成三阶层、四要件的对⽐。
陈⽼师在讲座中全⾯否定了四要件的价值,并通过⼀些案件进⾏了分析。
恰恰是陈⽼师的这篇讲座稿,让我忽然感觉犯罪构成四要件有其独⽴的存在价值和意义,陈⽼师的观点不能让我信服。
2017年,陈⽼师发表了⼀篇观点相同、但内容进⼀步调整的论⽂,再次提出四要件理论的诸多不⾜。
我拜读后,愈发感觉到陈⽼师的观点有失偏颇。
从实务层⾯来看,陈⽼师对四要件运⽤中的解读并不客观,认真分析四要件在实际运⽤中较之三要件更有优势的⽅⾯。
因此,⼀直希望和同仁们交流这⼀话题,以求证果。
但因观点⼀直不成熟,有丑媳妇不敢见公婆的⼼态,久拖⾄今。
转瞬已经年底,我⾃⼰周末在家⼜想到了这个问题,⿎起勇⽓决定今天和⼤家交流这⼀问题,与⼤家共同讨论,如有谬误,还请⼤家⼀定指正。
第⼀部分,学者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所的诟病是否能够成⽴。
第⼆部分,四要件理论在刑事诉讼中运⽤的优势和特点。
第三部分,分析⼀下陈兴良⽼师在《犯罪构成及其⽅法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性考察》两⽂中所分析的⼏个案例。
我⽤四要件解读看是否能得出⼀致的结果。
第四部分,谈谈这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今后有没有并存的可能性。
【第⼀部分】⽬前学界对四要件提出的主要诟病有失偏颇。
陈兴良⽼师对犯罪构成理论的价值主要提出两个标准:第⼀是逻辑性,第⼆是实⽤性。
⽽陈⽼师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价值的逻辑性和实⽤性均不认可,但其理由多不能成⽴。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1、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内容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里的构成要件指的就是刑法分则犯罪所成立的特殊条件,通常指客观条件。
把构成要件该当性,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为首先要判断的事情,这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2、违法性构成要件主要是处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3、在违法性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有责性,有责性包括行为能力、行为过失这些要素。
4、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的内容实际是相同的,这是因为犯罪成立条件是有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理论来说明的。
5、二者根本的不同在于这些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不同。
四要件是一种共生关系、互相依存关系,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
6、违法与责任的关系是:违法不以责任为前提,但责任必须以违法为前提。
7、客观的判断要先于主观的判断,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则。
8、四要件的理论不存在这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因此往往运用于主观判断先于客观判断的分析方法。
四要件是一个整体的判断,四要件只是为了作出判断的方便,它和得出这个结论有没有罪没关系。
四要件不是来对这个案件定有罪没罪的,有罪与没罪不是根据四要件分析得出来的。
9、根据三阶层理论,有罪的结论只能发生在最后,在三阶层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只要有一环节不构成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三阶层体系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
10根据三阶层的理论体系来定罪考察,它是一个动态的思维过程,即先开始该当性,然后违法性,最后有责性。
11、四要件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一种情况,即四个要件都不构成犯罪,四个要件都不具备;而三阶层的不构成犯罪,却可以区分很多种情况。
12、我们在分析案件定罪的时候,要掌握一种科学分析方法。
三阶层的科学方法能给我们提供定罪的方法论,因此我们要熟悉掌握三阶层的分析方法,对我们保证定罪结论的正确性具有重要意义的。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_陈兴良
中外法学 P e k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L a wJ o u r n a lV o l .22,N o .1(2010)p p .49-69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陈兴良*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一如我国刑法学所遭受的坎坷命运。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刑法知识苏俄化的背景下,引入了苏俄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摆脱这一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德日刑法学中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越来越多地介绍到我国,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替代物,更多地受到我国学者的青睐。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之争,正在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学术热点问题。
本文采用知识考古的方式,对我国刑法学界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逐渐嬗变为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轨迹加以勾勒,并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略作置评。
一对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如何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从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再到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我们已经耳熟能详,在此不再作历史的叙述。
〔1〕但是,我还是要给出一个大致的时间表,以便在对苏俄及我国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考察时作为参照。
构成要件(T a t b e s t a n d )一词正式在刑法中的采用,应当追溯到费尔巴哈在1801年出版的《现行德国普通刑法教科书》。
此后经过一百年的发展,以构成要件为核心概念的犯罪论体系才正式形成。
首先登台的是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又称为贝林—李斯特体系(B e l i n g -L i s z t s c h e s s y s t e m )。
虽然李斯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第一版的出版时间是1881*〔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明楷的三阶层理论
2009年新大纲刑法【命题人张明楷三阶层理论】一、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全面采用了司法考试命题人张明楷引进的德日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
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
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我们在2008年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1)李某,18周岁。
陈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地犯罪论体系
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联引进的。
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俄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联。
在这种情况下,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
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
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翻译出版的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一本书——《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
随着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
我们以现在为一个时间点,返回去看过去三十年来我国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俄法学的影响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而惟独在刑法学领域俄刑法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这主要就是从联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框架没有改变情况下,俄的影响就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的烙印。
我个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提出了更加精确、精致的这样一种要求。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一、概述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中研究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其位阶性研究则是对这一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逻辑关系的深入探讨。
位阶性,即层次性等级性,它反映了犯罪论体系中各要素在逻辑上的高低、先后、主次关系。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旨在明确各要素在犯罪成立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理论上,通过对犯罪论体系位阶性的分析,可以深化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揭示各要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完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架构。
在实践上,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确保在认定犯罪时能够准确把握各要件的位阶关系,避免主观臆断和错误定罪。
随着刑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也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目前,国内外学者已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形成了多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
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关于位阶性的研究仍存在诸多争议和未解之谜。
本文旨在通过对犯罪论体系位阶性的深入研究,梳理现有理论成果,探讨争议问题,以期为推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1. 研究背景:简述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中的重要性,以及位阶性研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意义。
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犯罪论体系不仅关乎犯罪的认定与量刑,更涉及到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
深入研究和完善犯罪论体系对于刑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犯罪论体系中,位阶性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位阶性,即犯罪的层次性和递进性,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通过对犯罪进行位阶性研究,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和特征,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精确的理论依据。
位阶性研究还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有效手段。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美国即采用该模式。
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
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
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
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
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
犯罪论体系方法论比较研究
所造成 的外界变动 ; 第二 , 成要 件是一种纯粹的概念结 构, 构 是检验行为 的因果定则 , 这个定则 中的要素是客观 、 中性 、 没 有价值色彩 的。第三 , 对罪责理论采心理责任论。 以实证主义为基础的古典体 系在 德国风行了二十余 年, 从2 O世纪 2 年代开始 , O 逐渐被新康德 主义哲学指导 下的新 古典体 系所取代。新康德 主义是 1 纪 7 9世 0年代在德 国出
20 0 9年第 l 0期 (第 1 卷第 1 1 0期 )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u n lo io ig A miita o olg o ra fLa nn d ns t n C l e ri e
N . 0, 0 9 o 1 20
( o.1 N .0 V 11 . o1 )
犯 罪论 体 系 方 法 论 比 笈研 宓
郭 莉
( 中国人民大学 , 北京 107 ) 0 8 2
[ 要] 犯罪论体 系作为对各 种犯 罪构成要 素的一般 归纳 , 于 摘 属 社会科 学知识的 内 , 必然受到社会科 学知识 系统 容 因此 形成方法的影响。考察整 个犯 罪论体 系的嬗 变过程 , 无一例外地 受到其所在 时期哲 学流派的影响。从德 国看 , 古典三阶层体 系、 新古典三阶层 体系、 目的论阶层体 系、 目的理性 阶层体 系等都有着哲学方法意义上 的指 导。在 英 美法 系, 受西方哲 学知识
作为刑法学知识产 品的最大输 出国 , 国创造出来的犯 德 罪论体系最多 , 而几乎每一次变革 都是 由方法论的转变所 引 起 。古典三阶层体 系就是受 自然科学实证 主义影 响的产物。
、
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 学理论研究 中的一个常用 概念 , 国传统理论不曾使用 , 我 然而近些年 , 随着 中外刑法理 论对话能力的加强 , 这一概念被引人中国并 迅速获得广泛认 可。现在, 犯罪论体系的说法已经 不再 陌生 了 , 不过 , 有关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犯罪论体系,中国在苏俄刑法学意义上称为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刑法学的理论品格。
中国目前正处在从苏俄的四要件到德日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转型过程之中,面对这种转型,中国的刑法学者不得不进行站队选择。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是中国犯罪论体系转型过程中的一个学术个案。
我建构了一个罪体—罪责—罪量三位一体的犯罪构成体系。
在这一犯罪构成体系中,给予犯罪成立的数量因素以独立的构成要件的地位,从而使之更加切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从我的罪体、罪责和罪量的犯罪论体系的形成过程,可以明显地看出是受到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性的深刻影响,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继受德日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的一个例证。
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主要吸引我的还是其逻辑性,这种逻辑性我称之为逻辑上的位阶性。
正是这种逻辑上的位阶性使各种犯罪成立条件得以整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建立在构成要件之上的犯罪论体系,并不仅仅是或者说根本就不是一种犯罪规定,而是一种理论。
对于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性的充分强调,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一个理论信念。
我认为,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意义在于其方法论的引导功能。
只有从刑法方法论角度认识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意义,才能将犯罪论体系置于刑法理论的核心地位。
以构成
要件为基础建立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对于定罪来说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作为操作规程的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意义首先表现为操作规程,它是定罪的司法活动的操作规程。
定罪活动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所谓法律适用并非像司法机械主义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简单的在自动售货机中投入货币、取得货物的操作过程,而是一个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耦合过程。
这一司法过程既要遵循刑事实体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又要遵从程序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因此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
犯罪论体系为这一定罪的司法活动提供了操作规程。
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三个阶层之间存在着一种递进式的逻辑关系,其实是提供了一张定罪的司法路线图。
只有严格地按照三阶层的逻辑径路进行演绎,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
例如,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不满14周岁当然是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因而不可能构成犯罪。
那么,能不能说对于指控不满15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案件,在庭审中发现其不满14周岁,就可以径直宣告无罪呢?按照中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15周岁的人对于故意杀人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但当发现其不满14周岁,根据中国刑法其对故意杀人罪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查清其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以及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吗?对此,我认为,还是要先审查是否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然后再考察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只有前两个要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根据不满14
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理由,宣告该人无罪。
因为,一个人基于没有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无罪、违法阻却而无罪与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无罪,在刑法上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实际上,当我们对一个人因为不满14周岁宣告无罪的时候,已经确认了该人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由此可见,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提供了一种定罪的操作规程,按照三个阶层进行逻辑推演,就能够圆满地完成定罪的职责。
如果没有这样一套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定罪的操作规程,定罪活动的科学性就难以获得保障。
作为检验工具的犯罪论体系
定罪活动在较为简单的刑事案件中,即使没有犯罪论体系作为操作规程,也不会发生错误。
但在那些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出现差错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对于定罪结论的检验问题。
尤其是在上诉审的程序中,这种检验更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定罪结论的检验离不开犯罪论体系。
在这个意义上,犯罪论体系是一种对于定罪结论十分正确的检验根据。
例如,在李某放火案中,李某因为与工厂主管之间在工作上发生矛盾,遂起意报复。
某日,李某潜入工厂仓库,点燃纸质包装箱,然后潜逃。
大火燃烧以后,消防队前来灭火。
不料风向突然发生改变,致使大火失控,将两名消防队员烧死,并将工厂烧毁,造成财产损失6000余万元。
对于本案,检察机关以放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律师对李某烧毁工厂造成6000余万元财产损失并无异议,但对于烧死两名消防队员是否应当由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