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意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关注的是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控制。
而犯罪论则是犯罪学的一种理论分支,旨在解释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犯罪行为及其影响。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犯罪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理论框架,它将犯罪行为从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和解释,对于深入探究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具有方法论意义。
其次,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强调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关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上层犯罪与中层犯罪常常与权力、财富等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有关,而底层犯罪则常常与社会边缘化、资源匮乏等因素有关。
这种观点使我们更加关注犯罪背后的社会结构和不平等,有助于深化对犯罪行为的理解。
同时,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预测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并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提供相应建议。
第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开拓了多元化的研究途径。
传统的犯罪学研究往往囿于个别案例或特定社会群体,难以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规律。
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利用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角度,揭示了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犯罪行为特点,使犯罪学研究具备了更加优化的研究视角。
研究者可以通过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合作,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更多维度和多样性,从而使研究结论更有说服力。
第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于制定犯罪政策具有指导性。
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有效地制定和实施犯罪控制政策。
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犯罪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析,提供了制定犯罪政策的理论基础和参考依据。
在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框架下,政策制定者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层次犯罪行为背后的问题,并为社会全面地提供安全保障。
综上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它通过建立层次体系、强调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关系、开拓研究途径以及指导犯罪政策等方面,为深入研究犯罪问题提供了一种有益的理论框架。
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围绕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展开,以期形成更加系统和全面的犯罪学理论体系,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犯罪论三阶层体系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演进与发展
犯罪论三阶层体系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演进与发展刘亮1979年刑法典的犯罪论体系以“四要件”学说一直指导着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与发展。
但是,随着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影响越来越来大,对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已经进入到实践领域。
在不远将来,这套犯罪论体系贯穿到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必然会引起一场刑事诉讼的重大的改革。
曾经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二审法院改判为法定刑以下量刑。
就是新理论───“期待可能性”在国内的司法实践,虽然司法机关对该理论的采纳持慎之又慎的态度,但可以认为新理论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萌芽。
德日三阶层犯罪论将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
新的理论将以往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的部分要素进行了顺序调整,内容亦有所增加。
原犯罪主体中的“行为能力”、犯罪主观方面中的“故意、过失”均被调整到有责性中。
构成要件该当性:即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违法性:目前通说采客观说,即不论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只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具违法性。
如:对精神病人的暴力袭击采取防卫措施,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因为精神病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有责性:包含四个要素,即主体的行为能力;故意或过失;违法性的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即只有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可能性且不存在期待其做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时,方能对其进行非难、遣责。
三阶层犯罪论明显增加了犯罪成立的阻却事由,更有利于法的自由、正义的基础价值的实现,应该说这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进步,对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按照德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司法人员如果要适用这个犯罪论体系,首先必须养成从客观到主观、从形式到实质、从违法到责任、从事实到价值、从一般到个别的法律思维,通过层层筛选和逐步缩小,进而认定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成立的三个要件。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为目标。
在刑法中,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重要的刑罚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阶层是原始级别的犯罪,二阶层是高级别的犯罪,三阶层是特殊高级别的犯罪。
本文将从刑法三阶层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该理论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发生在XX市,被告人小明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案件的情况,我们将对该案进行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
一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属于一阶层犯罪。
一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较小危害、破坏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虽然毒品贩卖本身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但从整体来看,其危害相对较小,属于一般的刑事责任范围。
二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满足了二阶层犯罪的特征。
二阶层犯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破坏程度较重,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专业性。
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了解到小明是贩毒团伙的成员,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先进的交流方式和运输手段。
这些行为表明他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不容小觑,还有一定的组织和计划性。
三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符合三阶层犯罪的标准。
三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破坏程度严重,跨越了一般刑事责任范围的犯罪行为。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小明在毒品贩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大量毒品的贩卖,还使用了暴力手段恐吓竞争对手和违背其规则的人。
这些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犯罪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三阶层犯罪的水平。
刑罚责任分析:根据刑法对不同层次犯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小明的刑罚责任判定。
由于小明的犯罪行为涉及毒品的贩卖、组织性和暴力手段,我们可以给予其较为严厉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阶层犯罪,可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二阶层犯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三阶层犯罪,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结论: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判断犯罪行为的框架和刑罚的参考。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摘要:德日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三阶层体系主要源自对如下两个问题的解决:(1)超法规的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的认可与限制;(2)为了认定针对没有责任的人也可以构成共犯,不能将责任能力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或刑法理论无需解决上述两个问题,那就不一定要采用德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三阶层体系。
而在共犯从属形式的问题上亦同。
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典中并未规定“构成性身份犯”与“加减性身份犯”,那么,“统一性正犯概念”与“夸张从属形式”也是可以适用的。
中国刑法学以及承担未来使命的年青一代应着眼于本国刑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来做出判断。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共犯从属形式一、问题的所在(一)“全构成要件”体系与“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体系本文将针对目前中国刑法学的热点问题——“犯罪论体系”,[1]在对立、对比“全构成要件”体系与“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体系的基础上,考察论述“犯罪体系”的意义之所在。
此处所谓的“全构成要件”体系是指由苏俄刑法学家塔甘采夫(Таганцев)奠基的,在中国一般称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或“四要件体系”的犯罪论体系。
[2]与之相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体系则是由德国贝林创制,并在目前的德国与日本处于支配性地位的“构成要件理论体系”或“三阶层体系”。
2008年11月召开的“中俄与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3]上提出了该问题。
该国际研讨会的邀请函中作如下表述:“在德国,费尔巴哈的构成要件(Tatbestand)理论被以贝林为首的学者所继受,并发展成为现在的‘三阶层体系’。
另一方面,在俄国,以塔甘采夫为代表的学者则发明了‘四要件一体化体系’。
上世纪三十年代德日的构成要件论经日本传入中国并迅速占据了主流地位”,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苏俄的犯罪构成理论传入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分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与新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系统论)”两大类,而近年来,“新犯罪构成理论则进一步发展,在‘回归塔甘采夫’的口号下提出了以塔甘采夫的‘主体→中介→客体’三要件作为犯罪构成基本结构的主张”。
犯罪构成和三阶层理论研究
犯罪构成和三阶层理论研究摘要: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一如我国刑法所遭受的坎坷命运。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刑法知识苏俄化的背景下,引入苏俄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德日刑法学中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越来越多地介绍到我国,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替代物,更多的受到了我国学者的青睐。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不断成为我国刑法学界所争论的热点问题。
本文拟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与三阶层理论体系两者的概念、区别以及在实践运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讨论。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或称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理论的基石。
所谓体系,是指各要素依据某种规则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自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为近代刑法的核心原则以来,刑法理论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将违反法秩序的行为确定为犯罪的各刑法要素寻求一个适当的体系结构,将从各罪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判断标准或规格依一定的原则纳入其中,以构建一个法律模型,为法官定罪提供一个裁判模式,从而约束、规范司法裁判行为的任意性。
这个法律模型就是犯罪构成体系。
按照德日刑法理论的理解,犯罪论体系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建构的理论体系,它首先是一个知识体系,是根据一定原理将犯罪成立要素加以组合而形成的知识统一体。
由上述内容可知,犯罪构成体系的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在于为各种犯罪行为确定一个标准的成立条件,无论是我国及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还是德日的犯罪论体系,都是要为犯罪的认定提供一种法律模型。
而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总是具体的,它是一种活生生的犯罪事实。
所谓认定犯罪,就是把某种犯罪事实用法律来加以评价,把它评价为犯罪,这个评价过程就是定罪,定罪活动是一个从社会事实转化为法律上的犯罪事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使定罪活动法制化与规范化,就要提供一个统一的犯罪规格。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犯罪论体系及其意义(一)犯罪论及其体系所谓犯罪论,是试图对于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素予以明确,并据此力图解明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的研究及其成果。
并且,这样的犯罪论,不应仅止于对与犯罪相关的个别问题、某个侧面之理解、认识的简单堆砌,而应该是将这种个别的理解、认识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体系化的整序,旨在于此的学问上的努力也一直累积下来。
通过对个别认识之间的关联、差异,以及它们之间的共同基础、根基予以明确,既可深化对个别认识的理解,而且还可以就一直以来未能明晰的问题获得新的认识。
只要犯罪论研究旨在追求理论的体系化,可以说,这些都理所当然。
在此意义上,对犯罪论的研究就必须旨在构建一种犯罪论体系。
根据日本学界对犯罪论的基本理解,所谓犯罪,是指该当于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也就是,犯罪的构成要素、成立要件,由①构成要件该当性、②违法性、③有责性而构成。
若另外加上犯罪形态上的区别,④未遂、既遂论,⑤正犯、共犯论,甚至⑥罪数论也包含其中。
以此理解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就应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但其内容在于判断有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有责性(但很多的情况下,其内容多在于判断有无责任阻却事由)的顺序加以判断。
(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上述意义上的日本的犯罪论,主要有下述特征:第一,犯罪必须是人的行为。
人的思想、心情,其本身不会成为处罚的对象。
所谓行为,根据我的理解,是指可为人的意思所支配的身体的动静。
在学说之中,考虑到所谓的忘却犯的场合等,有一种有力的见解主张,“基于意思的支配可能性”这一要件属于过多的要求,是不需要的,而所谓行为,是单纯的“身体的动静”。
可是,由于行为也包含着不作为,既然“身体的动静”通常能够被认定,那根据这样的理解,就不存在着行为之存在被否定的情况,行为就难免不会沦落为实际上无意义的、不过成为单纯的观念上前提的概念,所以,这样的见解是有疑问的。
缺少“基于意思的支配可能性”的身体的动静,也可以认为那只不过是一种自然现象而已,我们能将这种自然现象理解为违法评价之对象吗?就这样的身体动静而言,仅仅是否定了有责性就足够了吗?可以说这些都有加以质疑的余地。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工作心得:三阶层犯罪论属于典型的位阶体系
工作心得:三阶层犯罪论属于典型的位阶体系犯罪论体系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在车浩的第一本专著《阶层犯罪论的构造》导言中,引用了我的一句话“三阶层与四要件之争已经硝烟不再”。
这里所谓硝烟不再,是指大规模的争辩式的讨论已经结束。
但这并不等于以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为内容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热度已经降温,而是在理论建构上展开深层次的学术竞争。
因此,在将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犯罪论体系还会是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论热点,并且也是刑法的学术增长点。
车浩是较早研究这个领域的年轻学者,在某种意义上说,犯罪论体系的探讨是他进行刑法学术研究的起点。
早在2005年间,车浩就发表了《犯罪构成理论:从要素集合到位阶体系》一文。
在该文中,作者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称为位阶体系,位阶一词恰好生动地揭示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逻辑特征。
作者认为,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各种要素被进一步整合成彼此相关的几个范畴,确立出逻辑始项、逻辑基项和逻辑终项,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阶层去构建体系,以此为根据在认定犯罪时具有步骤性和历时性的特点。
作者认为,在学术史上,自学者贝林和李斯特提出了古典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之后,德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波兰、希腊以及中国部分学者的犯罪构成理论,都逐渐地采用了各种形式的阶层体系。
由此可见,阶层体系已经成为犯罪论体系的现代版。
作者肯定了刑法阶层理论的功能,指出这种阶层犯罪理论不满足于仅仅说明犯罪成立的各种要素,更在于提供一套精确的定罪量刑的思维工具。
根据犯罪事实的经常形态、特殊情况以及行为人个人的特殊状况,设计出一个决定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条件的检验程序。
既然是程序,就必然要求有严格的前后顺序,不能仅仅是要素和检验标准的罗列。
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这样一种注重程序性要求的理论类型,它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阶层来依次检验行为,最终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
阶层理论是一种典型的位阶体系。
可以说,作者以位阶体系概括三阶层的逻辑特征是极为到位的,逼近了事物的本质。
三阶层理论的实践性探究
三阶层理论的实践性探索学号:201112501092 班级:2011级法一班内容摘要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讨论被称为“渐熄还燃的战火”。
近来在我国的刑法领域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是引进德日的三阶层理论还是保持四要件的讨论愈演愈烈,三阶层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递进式的三方面构建犯罪构成体系。
由于三阶层更具有逻辑性和具体化,容易让人接受并且操作性强。
三阶层的在实践方面具有很明显的优越性,被部分学者大力推崇。
关键词构成要件三阶层实践性正文2009年的我国的司法考试大纲抛弃四要件理论,推广三阶层理论,这一举动让刑法界震动,被称为是“点燃渐熄的战火”的举动,备受通说学者的质疑。
刑法构成要件的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又一次明朗化。
到如今,司法考试大纲编者恢复了大纲课本中的四要件,但在司法考试题中则贯彻三阶层理论。
三阶层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铺开。
对于三阶层理论支持者的行为,很多支持通说的学者愤慨,指出:“某些学者利用参与司法考试大纲和编写相关配套材料的职务便利,用在德日还颇有争议的三阶层理论替代我国同行的四要件……将会引起法学理论和思想上带来混乱,会给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带来严重危害……”这样的责难又引出了法学界对“通说”的概念的新的讨论⒍。
无论三阶层是不是要与四要件争夺“通说”的宝座,两者的争论焦点应该是理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不是阳春白雪或者束之高阁的经卷,实践性和客观性是其成为科学的重要原因。
所以背离实际的法学理论没有成为通说的可能,也没有发展的空间。
而对于都能适应实际的法学理论,则要比较哪个更有实践性,更符合实际的需要。
“通说”不是靠学者说出来的,而应该从实践中总结并回归实践,用实践检验理论的高下。
一、德国法的早期历史三阶层理论源于德国,发源时间早,从历史角度分析,体系没有明显的断层,这就使得德国的法学有雄厚的根基。
日本虽然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明确指出,(德国的刑法)与罗马法的渊源不同。
在中世纪国家联盟阶段,国家法制对人民的权利“已经超越部落联盟的范畴……结构体系显然位于刑法规定的中间位置”,“它是这样一个组织(指国家联盟),为其成员提供保护和赔偿,为受到攻击的氏族辩护,并为被害人报仇1。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理性检视与合理借鉴
刑罚事由,是否其实只是一场益智游戏? 最后要决定的都是 应 该 处 罚 与 否 ,根 据 犯 罪 阶 层 构 造 所 得 出 来 的 结 论 ,多 半 不 过 是概念的区别而已 ,并 没 有 非 如 此 不 可 的 道 理 。”[3] 该 质 疑 恰 恰印证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独特的精致之处。因为唯有三阶 层犯罪论体系才 界 分 了 违 法 阻 却 事 由、责 任 阻 却 事 由 和 刑 罚 阻却事由。在三 阶 层 犯 罪 论 体 系 中,正 当 防 卫 属 于 违 法 阻 却 事由,具有合法性,在刑事政策上是予以鼓励的; 无刑事责任 能 力 的 人 属 于 责 任 阻 却 事 由 ,其 行 为 不 具 有 合 法 性 ,在 刑 事 政 策上是需要加强教育和矫治的; 缺乏可罚的违法性的行为属 于 刑 罚 阻 却 事 由 ,其 本 身 也 不 具 有 合 法 性 ,在 刑 事 政 策 上 也 是 需 要 给 予 矫 治 的 。因 此 ,阻 却 违 法 事 由 、阻 却 罪 责 和 阻 却 刑 罚 事由的界分,不 只 是 益 智 游 戏,也 不 是 概 念 的 区 分 而 已,而 是 根据当代社会价 值 结 构 所 产 生 的 必 然 的 价 值 判 断,而 且 的 确 会在刑事政策上得 出 不 同 的 结 论 。[4] 三 阶 层 犯 罪 论 体 系 的 精 致性不仅体现在 阻 却 犯 罪 性 事 由 的 区 分 上,而 且 在 紧 急 避 险 的细分上也是明证。“在德国的犯罪论体系中,紧急避险分为 正当的紧急避险 和 免 责 的 紧 急 避 险,那 些 损 害 同 等 法 益 的 避 险行为 ,属于免责的 紧 急 避 险 ,阻 却 犯 罪 的 成 立 。”[5] 另 者 ,在 为犯罪成立与否 提 供 一 个 精 确 的 判 断 顺 序 上,在 每 一 构 成 要 件 要 素 的 组 成 、定 位 的 精 心 思 考 上 ,在 有 罪 和 无 罪 要 件 的 构 建 上,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无不彰显着精致性。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一、引言大陆法系是指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处罚为目的,与英美法系相对立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理论是重要的法学理论之一。
本文将全面解读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三阶层理论。
二、三阶层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三阶层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费努洛夫(Ernst von Beling)首次提出。
该理论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与归类,将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个要素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客观层、主观层和由此引起的结果层。
1. 客观层客观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首要层次,包括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定。
客观事实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如谋杀行为、盗窃行为等。
客观规定是指这些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法律规定。
2. 主观层主观层是构成犯罪的第二个层次,表达了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主观意愿是指犯罪人有意进行违法行为,心理状态则是指犯罪人的故意、过失、蓄意等。
主观层的存在直接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
3. 结果层结果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最后一个层次,即犯罪构成的结果与后果。
这一层次规定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如伤害的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等。
三、三阶层理论的应用实例三阶层理论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得到广泛应用,下面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进一步解读该理论的应用。
故意杀人罪的三阶层构成如下:1. 客观层:指的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事实,即主观行为导致人的死亡。
这包括故意行为的进行,比如使用刀具、枪支等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实际行为。
2. 主观层: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层包括了故意行为和对他人生命的明确威胁。
3. 结果层:指的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即他人死亡。
结果层要求犯罪构成后果的严重性和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三阶层理论的意义与局限性三阶层理论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分析和研究,深化对犯罪构成的理解。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学领域,犯罪构成理论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重要依据。
其中,德日三阶层理论以其严谨的逻辑架构和精细的分析方法,在国际刑法学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德日三阶层理论将犯罪的认定分为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首先来看构成要件该当性。
这一层次主要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进行判断。
它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杀人的行为、死亡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范畴。
构成要件该当性就像是一个初步的筛选器,确定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特征。
但需要注意的是,仅仅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并不能直接认定犯罪成立。
接下来是违法性。
即便一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主要是看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比如,某人在遭受他人暴力侵害时进行反击,造成侵害人受伤,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那么这个反击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是从法律规范的整体价值出发,衡量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秩序。
最后是有责性。
有责性关注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
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能力则涉及行为人是否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
如果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可能不具有有责性,从而不被认定为犯罪。
德日三阶层理论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其一,它的逻辑层次清晰,每个阶层都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任务,避免了判断的混乱和随意性。
其二,它注重对行为和行为人的综合评价,不仅仅关注行为的外在表现,还深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责任能力,使得犯罪认定更加全面和准确。
其三,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变化。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引言: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对于构建合理的惩治体系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发展历程呈现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变迁,既是学术观念的演变,也是对犯罪行为本质的不断深化认识的体现。
本文将对这一学术史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四要件构成论的起源四要件构成论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其核心理念是通过确定犯罪行为的四个要件,即主观方面的主观责任和客观方面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结果实现,来判断是否成立犯罪。
这一理论倾向于注重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可观察的结果,为犯罪构成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框架。
从四要件构成论的观念来看,主观方面的主观责任是犯罪思想和意图,而客观方面的合法行为是规定行为方法。
当犯罪行为能够满足这四个要件时,即被认定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就完备了。
这种构成论在刑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二、四要件构成论的评价与反思然而,随着刑法学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深入,四要件构成论渐显出一些局限性。
首先,其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结果的实现,对犯罪行为的价值进行评判的角度较为有限。
其次,四要件构成论相对属于机械性的判定范畴,难以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中复杂多变的犯罪情况。
此外,四要件构成论过于偏重形式主义,但在刑法领域中,法律精神尤为重要。
在判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时,应更多地考虑犯罪背后的动机、目的和危害程度,而不仅仅是行为外表的约束。
三、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理论的升级与完善自20世纪中叶以来,犯罪构成论逐渐发展出了以三阶层为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
这一理论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内在特性和行为主体的主观因素,尝试从更全面、深入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
三阶层构成论分别指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法益要素,从行为层面、结果层面和法益层面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行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质,结果要素是指行为所导致的具体结果,法益要素则是指伤害的对象和社会的法益。
这三个要素相互交织、相互依存,互相赋予了犯罪行为的价值和社会意义。
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摘要:犯罪构成是刑事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是认定法罪的起点。
科学的构建犯罪构成体系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保障人权以及对于刑法学上犯罪论体系的研究都大有裨益。
本文在此浅谈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三阶层学说。
关键字: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三阶层三阶层体系的机能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一个行为是否为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为刑法上所言的犯罪,也就是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该罪的犯罪构成。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为三种模式。
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大体而言,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
我国现在通说采四要件说。
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
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
如故意,过失。
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行改造。
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的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的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的思路。
一、三阶层理论概述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为三阶层,三阶层分别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即成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指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他刑法法规所规定的某种构成要件行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4、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的内容实际是相同的,这是因为犯罪成立条件是有法律规定的,而 不是由理论来说明的。
5、二者根本的不同在于这些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不同。四要件是一种共生关系、互相依存关 系,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1、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内容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里的构成要件指的就是 刑法分则犯罪所成立的特殊条件,通常指客观条件。把构成要件该当性,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 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为首先要判断的事情,这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2、违法性构成要件主要是处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6、违法与责任的关系是:违法不以责任为前提,但责任必须以违法为前提。
7、客观的判断要先于主观的判断,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则。
8、四要件的理论不存在这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因此往往运用于主观判断先于客观判断的分析 方法。四要件是一个整体的判断,四要件只是为了作出判断的方便,它和得出这个结论有没有 罪没关系。四要件不是来对这个案件定有罪没罪的,有罪与没罪不是根据四要件分析得出来 的。
12、我们在分析案件定罪的时候,要掌握一种科学分析方法。三阶层的科学方法能给我们提供 定罪的方法论,因此我们要熟悉掌握三阶层的分析方法,对我们保证定罪结论的正确性具有重 要意义的。
9、根据三阶层理论,有罪的结论只能发生在最后,在三阶层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只要有一环节 不构成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三阶层体系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
10根据三阶层的理论体系来定罪考察,它是一个动态的思维过程,即先开始该当性,然后违法 性,最后有责性。
11、四要件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一种情况三 阶层的不构成犯罪,却可以区分很多种情况。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一、概述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中研究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其位阶性研究则是对这一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逻辑关系的深入探讨。
位阶性,即层次性等级性,它反映了犯罪论体系中各要素在逻辑上的高低、先后、主次关系。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旨在明确各要素在犯罪成立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理论上,通过对犯罪论体系位阶性的分析,可以深化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揭示各要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完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架构。
在实践上,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确保在认定犯罪时能够准确把握各要件的位阶关系,避免主观臆断和错误定罪。
随着刑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也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目前,国内外学者已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形成了多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
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关于位阶性的研究仍存在诸多争议和未解之谜。
本文旨在通过对犯罪论体系位阶性的深入研究,梳理现有理论成果,探讨争议问题,以期为推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1. 研究背景:简述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中的重要性,以及位阶性研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意义。
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犯罪论体系不仅关乎犯罪的认定与量刑,更涉及到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
深入研究和完善犯罪论体系对于刑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犯罪论体系中,位阶性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位阶性,即犯罪的层次性和递进性,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通过对犯罪进行位阶性研究,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和特征,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精确的理论依据。
位阶性研究还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有效手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客观为先,防止先入为主。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通行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对某一案件多先对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作出实质判断,经常是先入为主,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三阶层”体系则坚持先外部(行为表象)、再内部,先客观、再主观,先事实、再法律的顺序。2009年发生在深圳机场的“梁丽捡金”案就是很好的例子。该案在起初被定性为盗窃罪,这其中多少有先入为主的因素。如果用“三阶层”体系进行审视,该案就会比较清晰。先看梁丽的客观行为: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就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并不是“秘密窃取”。即梁丽不具备盗窃罪的该当性,显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二)违法性,是指被法律所禁止的或者不允许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构成犯罪。违法性判断取决于是否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三)有责性,是指侵犯法益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以及过失,不应当对其进行谴责。即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责任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主观责任,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责任、过失责任的判断。当然,有责性也存在阻却事由,即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
二、“三阶层”体系之特点
从表面上看,“三阶层”体系与“四要件”体系并无二致,只是将相关的构成要件作了调整。但从深层次看,“四要件”体系中的四个要件无逻辑上的关系,在定罪时,只是凑足这四个要件,将犯罪构成看作是犯罪条件的集合;而“三阶层”体系中的各要件之间不是简单的组合,而是有内在的逻辑关系,这就使“三阶层”体系呈现出以下三大特点: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现有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其中以借鉴“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逐渐成为主流见解。笔者认为,上述三种犯罪论体系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一种模式改造另一种模式的现象,但合理的借鉴非常必要。故本文对“三阶层”体系略作分析,以拓宽审判思路。
一、“三阶层”体系之概述
德日刑法采取的 “三阶层”体系,其将犯罪构成认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符合性)、构成要件的违法性和构成要件的有责性,并且三者具有程序上的递进关系。
(一)该当性,也称符合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该当性中包括了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三)层层“过滤”,注重保障人权。“三阶层”体系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犹如三张“过滤网”,在具体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效的“过滤”机制。比如,许某已结婚多年,有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某年夏天,所在山区遭遇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许某因此流落异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再次结婚。首先,许某系有配偶的人而与他人结婚,符合重婚罪的该当性。其次,其明知本人有配偶,明知重婚违法,故行为具有违法性。但由于许某因自然灾害、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因此缺乏有责性。故对许某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意义
作者: 潘玮 发布时间: 2010-11-05 09:04:14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双层”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如美国即采用该模式;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即为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之通说。
(二)动态递进,科学规范定罪。与“四要件”体系对要件一起考量不同,“三阶层”体系是一个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考量过程。当符合该当性后,再考量违法性,符合违法性后,再考量有责性。比如,李某买了最新款的价值10000元的IPHONE4手机,张某(25周岁)以借用为由取得该手机,后趁李某不备,带着手机逃之夭夭。第一步,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窃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张某通过秘密行动的方式,侵犯了李某对该手机的占有法益,具备盗窃罪的该当性。第二步: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张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具有违法性。第三步:张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张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个条件同时具备,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借鉴“三阶层”体系之实践意义
2006年,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二审法院改判为法定刑以下量刑,其试金石在于“三阶层”体系中的期待可能性,即人们无法过高地期望许霆在巨额金钱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为。这表明,虽然“四要件”体系一直指导着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与发展,但随着“三阶层”体系的引进,对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已进入到实践领域。所以,在面对一些疑难、复杂和特殊案件时,我们不妨合理借鉴“三阶层”体系,运用该体系客观到主观、形式到实质、违法到责任、事实到价值、一般到个别的法律思维,通过层层筛选和逐步缩小,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更好地体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