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小案件大影响——彭宇案判决书地逻辑分析报告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彭宇案概述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却反被老太指责为肇事者,并要求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同情的问题。
二、彭宇案的影响彭宇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反思,还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同情心等多方面的讨论。
1. 法律公正问题彭宇案暴露出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法律公正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于恶意诬告者,法律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2. 社会道德问题彭宇案揭示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诬陷无辜者。
这种现象使得社会风气恶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3. 同情心问题彭宇案引发人们对同情心的关注。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正义的情况下,同情心成为衡量一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情心往往被误解为纵容,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道德压力。
三、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以下列举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1. 张丽君案2010年,江苏南京市民张丽君在公交车上救助一位摔倒的老人,却反被老人指责为肇事者。
此案与彭宇案类似,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最终,法院判决张丽君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2. 刘学州案2011年,山东烟台市民刘学州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最终,法院判决刘学州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3. 李某某案2013年,河南郑州市民李某某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四、法律进步与反思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关于彭宇案
1、通过彭宇案,如何理解司法判决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
但在媒体的渲染之下,它竟然成了“司法不公”的典型,并被称为引起社会道德的滑坡。
可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况,有时候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
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缺位的。
我们可以通过“彭宇案”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一、判决的推理过程。
由于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走了很多弯路。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显然,法官运用这样一种“人性恶论”进行推断,背离了主流价值观,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时执法人员说“他胃痛关你什么事”的推论,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西方庭审制度中,有“疑点利益归嫌疑人”一说,而我们的判决,却是,不断从“人性恶”的角度不当揣度嫌疑人,这自然会给人们以不良的暗示,似乎走上法庭,就不是被法律客观公正保护的对象,接受的的也不是基于真实事实证据的合理推测,而是主观恶意的揣测。
二、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时,证明撞到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是搀扶的一方还是跌倒的一方,而在“彭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责任似乎在搀扶的一方。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南京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分析
赶忙去扶 她 了, 不一会 儿 , 另一位 中年男 子也看到 了 , 也主动 过来 之 后激 起全社 会 的公愤 , 会上 要求 判张金 柱死 刑 , 社 媒体 也大肆
社会 事件 , 论应 当理性 而 不J 入任 何 个人感 情色 彩 。 样才 能 评 J u 这
的报 道 , 个案 件就被 呈现 在广 大群 众面前 。 关案情 也变 得清 这 相 只是 案件 中涉 及的部 分事 实无法 确 认 。此 案 中, 双方都 此案 自被 媒 体曝光 之 日起 就受 到 了网 民及 社会 各 界人士 的 晰起 来 , 法 0 广 泛关注 , 各大媒 体密切 关注 案件 进程 , 并及 时披露 相关信息 , 为 无法 提供 有利于 自己的证据 , 院无法 判 断案件 的事 实 。 社 会客观 了解 案件 及其 发展提 供 了途 径。审前 、 审后相 关评论 、
然而在 法院还 未做 出判 决之前 , 闻媒 体 已经 在主观 上给这 新 然 质 疑纷纷 出现 , l 了一 场道 德与 法律 的探讨 。 弓起 以下仅 对该案 件 个案 件下 了定论 , 后通过 各 自的途径将 自己的主 观判 断传达给 在此 基础上 , 形成 了大众 的观 点 。 就 进而 作 两点分析 : 1新 闻媒 体作 为社会监 督的一 种形式 , () 其对社 会事 读 者或关 心事件 的人 。 件 报道 的客观 性与 否对 于 民意与 法律 的重要 影响 ;2 国 民的情 对 案件产 生一 定程度 上 的影响 。 () 民意是 一个 开放性 的词 条, 在不 同 的地域有 不 同的含 义 。 简 理 法观 念在 本案 中的简 要分 析 。 而 言之 , 是民众 之意 见 。在 实践 中 , 民意 与法 院判 决有着 相互 影 ( ) 闻媒 体 及 民意对 于 法律 的重要影 响 一 新 1 闻媒 体是法 律监督 的一 种方式 。 . 新 公权 力无论 产生 于公 民 响的 作用 。 在这 里 , 仅从本 案件 出发做 相应 分析 。基于相 关新 闻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不慎摔倒,被同车乘客徐某扶起。
随后,徐某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彭宇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扶不扶”问题的缩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徐某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法律适用(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徐某时,并未故意造成徐某损害,因此不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彭宇作为同车乘客,在扶起徐某时,并未违反法定义务,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 案件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判决对见义勇为者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4. 案例启示(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判决公正、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结论“南京彭宇案”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关注。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逻辑学案件分析之彭宇案
如果单从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陈二春的证言来看,本作者认为,此案可以初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究竟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还是未相撞,真伪不明。
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是徐老太主张向彭宇索赔,理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证明彭宇撞伤她,则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由徐老太承担,也就是说,徐老太应当承担因为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在案件的第二个辅助推理中,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在这里,法官的逻辑就是:只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他的行为才能称作见义勇为行为,现在彭宇没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所以,他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
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我们姑且不论,但是,见义勇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不能说只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的行为才是见义勇为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看见原告是如何倒地的,所以,被告所能做到的也仅仅就是将原告扶起来。
而且原告即使是被他人撞倒的,被告也看见了,但原告此时更需要的是扶助。
至于被告是选择扶助原告或抓住肇事者,则完全取决于被告的意愿。
如果法官只将是否抓住撞倒原告的人当作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就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由于被告没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只是好心相扶,这只能说明被告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从彭宇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是推不出原告就是被彭宇撞倒的这个结论。
法官的第三点推理,判决书称:“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彭宇没有在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提出见义勇为的抗辩理由,那么他提出了什么抗辩理由?如果他没有提出抗辩?可以推定其默认原告之所主张的事实。
本案法官能将这种答辩的时机作为推理的依据,确实很有启迪,有创新精神。
问题是以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讲,我国没有强制答辩制度,彭宇答辩还是不答辩,他如何答辩,他什么时候答辩,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当然也无所谓不利后果,所以,从法律上,本案判决据此推理不具备合法性。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
引起多家媒体关注。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
彭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
时至今日,彭宇案已满五周年,在此,让我们分析一下该案中的法理与道德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1 广为关注的案件结果却扑朔迷离该案一开始并不为人所熟知,自一审第三次庭审时,该案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引起网民及社会各界人十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密切关注案件进程。
相关评论、质疑纷纷出现,引起了一场道德与法律的探讨。
可以说,正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促使本案的重大影响。
而彭宇案在沸沸扬扬的争议下,却以另一种方式宣告终结——二审期间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此后各方三缄其口,为公众留下一个扑朔迷离的结果。
人们历来强调的是,真相不能和解,它冷落了公众期待。
“五年了,彭宇案欠公众一份回答”。
2 一审判决的法理分析2.1一审判决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显然,法院并未确认原、被告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摘要“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通过此案的判决,反映出部分人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运用不当。
我国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不能用推理的方法判断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案的大前提和最重要的原则。
关键词彭宇案法律适用法的价值法与道德作者简介:张坤,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82-02一、“彭宇案”始末2006年11月20日,南京一位老人徐寿兰赶公交时跌倒,彭宇把老人送到医院,医药费4万余元。
徐老人家属认为是彭宇撞到的老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3万余元。
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彭宇和老人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876元”,彭宇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彭宇撤回上诉。
但在2012年,南京市一位政法系统的领导采访时却称,此前,大家所熟知的“彭宇案”的始末的真实情况不是如此,彭宇曾经承认过与徐寿兰发生碰撞。
这一信息的披露使整个案件发生了转折,原本社会上各种舆论绝大多数对于彭宇在该案中的形象都是好人做了好事却被“恶人”徐老太讹上,但事实上却是彭宇的确与徐寿兰发生了碰撞。
真实情况在五年之后才得以曝光,我们不禁要回望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透视在这过去的五年当中,“彭宇案”对当事人、对社会都产生了怎样深远的影响,并选取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二、法律适用“彭宇案”当中反映出了很多与法理学相关的问题。
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就是法律的适用问题。
法律的适用包括广义的法律适用和狭义的法律适用之分。
广义的法律适用指的是司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处理案件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按照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撞人案”,是2006年发生的我国一起备受争议的民事侵权案件。
该案涉及到一名叫彭宇的男子与一位年迈的老太太之间的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件中,彭宇被指控故意撞倒老太太并索赔,而老太太则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界的耻辱案件。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与年迈的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扶起老太太并拨打120,但老太太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随后,彭宇被老太太家属指责故意撞人并索赔。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与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随后,老太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彭宇坚称自己是在扶起老太太的过程中,老太太突然倒地。
而老太太及其家属则坚称彭宇故意撞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未能证明自己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对彭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此外,此案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三、案件分析1. 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首先,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现场证据。
在事发后,彭宇立即拨打120,并主动扶起老太太,这些行为均表明他并无故意撞人的意图。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场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道德伦理。
在现实生活中,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彭宇在事发后主动扶起老太太,体现了他的道德品质。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反而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导致道德伦理在法律面前失灵。
2. 法律制度漏洞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过于依赖证据,而忽视了道德伦理等因素。
这导致在类似案件中,无辜者可能被误判。
彭宇案件判决书称
彭宇案的法律思考彭宇案件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刑事案件尚且疑罪从无(要知道这一原则不排除放纵罪当杀头的杀人犯啊),何况民事上两个互相指责。
双方各执一词,(很多是双方自己都理不清的)?按常理分析”,可以说是法盲的话,不应该是一个发官德语言,法院的判决是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啊!何以本案又适用“常理”谁家的“常理”?凭着彭宇搀扶起老太太以及送她去医院并垫付200多元医药费,就按常理分析出了彭宇是撞击老太太的人。
法官为什么不发出“老太太医药费无着落,刚好拉他来顶包的推论呢”也是常理呢?反而说,如果不是他碰的完全可以不用去扶"法官无聊之极的妄想症惹的祸,按照该法官的推理逻辑:赖宁去救火是因为那火是赖宁放的,雷锋帮老大娘买票因为大娘的钱是他偷的,解放军抗洪抢先是因为洪水是解放军放的!”我们也可以合理想象一项“没有证据证明彭宇是撞击老太太的人,法官偏向老太太,法官一定是拿了老太太的好处”应该判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贪污受贿”。
如果,案件全部这样合理想象社会将是怎样的乌烟瘴气!关于此事件判决书所有描述,都是引述双方当事人的相互指责或者“合理的想像”。
法院的玩了一个四六开游戏,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也就是说老太太摔倒并且进医院的责任有40%是属于彭宇的,另外60%就是老太太自己的了。
为什么呢?因为判决书里说了,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注意了,是可能性,而且是比较大,不是一般的大,也不是很大,是比较大。
可能性怎么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呢?众所周知,推理就是合理的想像,新闻报道尚且不能有合理想像的部分,难道法院审理案件还不如小报严谨?法院经过合理想像,认定彭宇撞人了,真正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呢?至今法院也没弄清楚,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定:此事已经发生,但是真相并不明了。
既然没有人也没有东西可以证明是彭宇把老太太撞倒的,那么按照原则应当推定彭宇无罪。
彭宇案—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法理学分析从彭宇案引发下述几个问题:1、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含:a.正式的渊源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a.法的效力b.法的来源c.依据延伸:判决要以证据为原则,我国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不能用推理的方法判断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案的大前提和最重要的原则。
本案中用情理作为依据,法官的判决用正式的文书否定了社会中高尚的人,揭开了人性本能反应自保的特点。
2、什么是情理含义:.追求个案公正的教育性调停.官方和民间的第三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适性.非规则性的法3、如何适用情理关于情理作为法的渊源:.朱子的情与理:天理与人欲.法律中的情理:幕之为学,其运用之妙,尤为善体人情。
盖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体下问,就其俗尚所宜随时调剂,然后傅以律令。
情理一词的作用,既有强行性公序良俗的意义,又被作为妥协分组损失的手法而使用,即作为保持数量计算上的均衡的大致标准,又作为不是单单论证权利之所在,具体而言,情理大约只能理解为一种社会生活中健全的价值判断,特别是一种衡平的感觉。
(泸州)4、彭宇案的中心问题:用情理分析了事实,而事实只能用证据证明。
即本案中事实推定存在错误: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此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
这是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
2.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
所谓前提事实得到确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众所周知的事实;(2)法院于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3)判决所预决的事实;(4)经公证证明的事实;(5)诉讼上自认的事实;(6)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7)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
本案中法官的推定并不是由此必彼,例如“二百元是借款还是赔偿款”的问题,法官想当然的认为被告没有让原告返还就是赔偿款的结论显然并不是由此必彼的推论,也存在原告觉得二百元并不是大数目,不急于一时返还的可能性,这是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事实推定错误。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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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进 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 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认为 ,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的 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 的公德”。
一审判决后彭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过程及结果未 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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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
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 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
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一审判决的分析 (1)一审判决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2)一审判决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3)一审判决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案情简介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一审判决的分析1一审判决阻碍了帕累托改迚2一审判决产生了负的外部性3一审判决增加了交易成本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丌会这么冲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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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 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 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不会这么冲 动了”。
可见,对于彭以及具有相同观念的人,再 碰到类似的情形,他们不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 ,因而该判决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交易,阻碍了帕累 托改进。h Nhomakorabea7
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一名叫彭宇的男子在公交车上遇到一位年迈的老人,在老人突然倒地后,彭宇主动伸出援手,将老人扶起。
然而,老人却反咬一口,声称彭宇是导致其摔倒的人,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老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5万元。
彭宇则辩称自己是在好心扶起老人,并未造成老人摔倒。
2. 审理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在事发时主动扶起老人,应视为有救助行为。
然而,由于现场没有其他证人,法院无法判断老人摔倒的原因。
在考虑到道德因素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老人1.4万元。
3. 争议与反思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道德困境下的无奈选择,对彭宇的判决是对善良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起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思考,许多人开始关注法律在道德困境中的适用问题。
同时,该案也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不足。
2. 法律影响“彭宇案”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更加注重道德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开始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案件反思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彭宇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往往是相互依存的。
一方面,法律应体现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道德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2. 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彭宇案”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律制度:(1)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道德困境下的法律适用标准;(3)加强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4)加强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彭宇案”是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它让我们看到了道德困境下的法律争议。
用良知说话-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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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原理:事实推定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 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 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 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 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 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 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 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 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或互为因果,或 互为主从,或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除此之外,都不能成为必然联系。这 是事实推定的逻辑条件。也是最为关键的条件。
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这是事实推定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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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案
本案原告徐老太诉称被告彭宇撞人侵权,而是否侵权,原告方 缺乏关键性的证据。于是,法院进行了事实推定。就上述事实推定 的4个条件而言,本案是否符合第一个条件,值得斟酌。因为,原 告方还可以寻找关键性的证人,可以进行法医鉴定。在该案是否只 能借助间接事实作出认定上,法院作出了进行事实推定的选择。就 第二个条件而言,本案的事实推定是符合的,作为前提事实,被告 第一个下车由其作出了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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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本案不宜进行事实推定
(一)、关于事实推定: 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
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 证据法则。
前一事实称为基础事实或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依法 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大陆法系学者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上 推定”。这种推定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中,如失踪达一定期 限的人被推定为死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等。 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称为事实推定。事实推定又称“非法律上的推 定”,本质上属于推论,是指法院依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 由已知事实得出待证事实真伪的结论。如根据某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瞬间 正驾驶着某辆汽车这一事实,可以推断事故发生时正驾驶着这辆汽车; 根据被告在诉讼中销毁或隐匿证据这一事实,推断出示该证据必定于其 不利。
关于道德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看到一位老太摔倒在地,便上前扶起。
不料,老太却反而诬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并报警处理。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并无撞倒老太的行为。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老太却以“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彭宇赔偿。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彭宇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彭宇案”中,彭宇的行为是出于道德良知,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一方面,我国法律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法律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在行为上遵守法律规定。
2. 道德绑架现象在“彭宇案”中,老太的行为被称为“道德绑架”。
道德绑架是指利用道德观念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迫使他人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案件分析1. 道德层面从道德层面来看,彭宇的行为值得称赞。
他勇于承担责任,关心他人,体现了我国传统美德。
然而,在法律层面,彭宇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表明,道德与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冲突。
2. 法律层面在法律层面,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并未侵犯老太的合法权益,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彭宇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不足。
3.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人们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另一方面,人们也呼吁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这一案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我国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2.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类似“彭宇案”的情况,我国应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公民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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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
双方对簿公堂。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
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
因此在某些领域上道德和法律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
对于本案,舆论普遍认为彭宇乐于助人是一种值得人们称赞的行为,从道德上讲是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但
是从法理角度上讲,彭宇却是本案的最大嫌疑人,所以道德和法律在此的不一致性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解决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就成了先进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建设首要任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强道德和法制之间的一致性,互相调节,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
第二,在立法时要正确的处理道德和法之间的关系,在立法环节上,应当将道德规范作为指定法律的基础。
第三,借助媒体来宣传和褒扬道德。
第四,法律在内容上也应该相应的做出一些调整,以保护守道德的行为。
二、人们对传媒伦理的思考
“彭宇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不仅因为从此案中所现出的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矛盾,更多的还是因为该案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网上调查显示63%的网友认为以后不会再扶跌倒老人,33%的人认为会理性判断再做决定,仅仅4%的人认不论什么原因都该坚决搀扶老人。
足以看出“彭宇案”对于社会道德准则的影响是何等之大。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细心的究其根源我们会发现媒体的宣传在引导大众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据悉,南京彭宇案是由一篇发在西祠胡同上的帖子而逐渐引起广大网友关注的,由于网友的一致声讨,更多的报纸、电视台&、网络也高度关注此事的进展。
而且,从始至终,大部分的网友似乎都立场一致,认为彭宇是被冤枉的,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好报,徐老太是“碰瓷儿者",不以德报德,反以德报怨。
各种媒体的报道似乎也倾向一致带着鲜明的倾向渲染做好事没好报。
然而,大家都知道“真实”是新闻媒体最起码的准则,但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彭宇的清白,两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就做出如此具有倾向性的报道,严重违背了新闻媒体的本质,更有甚者在“彭宇案”之后,又不断以选择性的报道强化着社会对彭宇案的记忆,营造着所谓的“彭宇案后遗症”,隔段时间就会有媒体报道一些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等现象,甚至把这些新闻放在头版头条来吸引读者,但是恰恰是这些商业手段却严重的诱导了大众的倾向性思维。
现代社会发展至今,大众传媒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世界。
不仅在空间上像马歇尔·麦克卢汉所说的那样,使世界形成“地球村”,而且在生存意义上使传统的现实社会成为了媒介社会。
人们对于某一个事件、对于世界和不同国家的认识大多是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的。
在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建构、文化的整合,无一不依赖它的帮助。
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有如下社会功能:
第一,传递信息。
新闻媒体多向各地收集世界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重要信息,既包括正面报道,又有如实反映社会阴暗面的报道,并向整个社会发布,使大众从各个侧面了解社会环境及其动态。
另外,媒体可以根据某些专家学者对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危机进行合理推测,向社会发出警告,引起公众的关注与警惕,从而将危机的危害降到最小,甚至化解危机。
第二,协调社会,提供指导。
在媒介未出现的年代,人类通过个人影响等传播手段,来达到协调社会的目的;而在新闻媒体普及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参与了这种协调。
人们通过新闻媒体获取各种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来调节自我,适应周围环境;各种社会力量借新闻媒体来树立权威和形象,或作出某种决定;民众也借新闻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心声,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三,传递文化,建设道德规范。
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对知
识的积累和对传统道德规范的继承。
因此通过传播活动获知和储存过去的经验并将之传递给社会上的新成员,使人类可以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前进。
由此可见,新闻媒体在当今社会承载着重大的责任,一直以来媒体的本着“真实报道”的原则,但是近年来,随着媒体竞争的加剧,各大媒体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益,不惜一切地吸引大众的注意,“不实报道”和“选择性报道”屡见不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大众的价值取向,造成像“彭宇案”这样一致的舆论倾向性,这对法律的施行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也对社会道德的普及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还可能造成区域分裂,民族分裂等更加严重的后果。
所以,应该对新闻媒体加以严格的规范,保证传媒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真相;并在传播信息过程当中引导积极的舆论,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还应该宣扬好人好事,在社会上树立榜样,引导我们的美德行为。
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道德的传播,社会才能和谐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