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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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1. 引言1.1 犯罪论体系概述犯罪论体系是研究犯罪的一种理论框架,主要包括三大犯罪论体系:正统犯罪论、社会犯罪论和新犯罪论。

正统犯罪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认为犯罪是个体的自由选择行为,着重于犯罪行为的个体特征和动机。

社会犯罪论强调犯罪行为与社会环境的相关性,认为社会结构、文化背景和社会化等因素对犯罪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新犯罪论则强调犯罪行为的动态性和多维性,认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综合考虑个体、社会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三大犯罪论体系在研究犯罪问题时各有侧重,正统犯罪论注重个体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测,社会犯罪论着重于社会背景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新犯罪论强调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通过对这三大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成因,为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在责任理论研究中,也应该考虑三大犯罪论体系的不同观点和方法,以更全面地探讨犯罪责任的问题。

1.2 责任理论概念责任理论是指在刑事法律理论体系中,对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和界定的理论。

责任理论一般包括行为责任、结果责任和过错责任等内容。

行为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承担的责任,即行为的起因和行为本身引发的后果。

结果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应对犯罪行为的后果负责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犯罪结果的预见性和预防性方面。

过错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所表现出的过错程度,即应对其过错的程度和形式进行责任的划分和界定。

责任理论的核心是对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估,以便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犯罪责任。

责任理论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其不断发展与完善将有助于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

2. 正文2.1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的责任理论三大犯罪论体系下的责任理论主要包括罪责划分理论、犯罪人格理论和犯罪社会责任理论。

在罪责划分理论中,责任的划分主要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确定。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

[基本案情]1884 年 5 月 19 日,英国的 Mignonett 号 游船由英格兰的南安普敦起航驶向悉尼。 乘务组由四人 组成, 其中 Tom Dudley 是船长,Edwin Stephens 和 Edmund Brooks 是船员,男孩 Richard Parker 大约 17 至 18 岁,是游船的工作人员。 7 月 5 日,游船因遭遇风暴而失 事,四人被迫以一艘小艇逃生,在距离好望角 1600 多海 里的公海上漂流。 除了两罐芜菁,他们没有食物和水。 在 第 4 天,他们抓了一只小海龟并以其肉维生。 小艇继续漂 流,他们离陆地还有 1000 多海里。在第 18 天,他们已经 7 天没有吃东西,5 天没有喝水。 两个被告人对 Brooks 说, 如果没有救援到来,就必须牺牲一个人来救其他人。 但是 Brooks 不同意, 而男孩根本没有参与这次商议。 7 月 24 日,Dudley 向 Stephens 和 Brooks 提出,应该抽签决定牺 牲者,Brooks 拒绝了,男孩还是不知情。最后,抽签没有进 行。 在那天,两被告人 Dudley 和 Stephens 说他们有家庭, 最好是杀了男孩。 Dudley 提出,如果明天早上还看不见 船只,男孩就必须死。 7 月 25 日,没有船只出现。 Dudley 告 诉 Brooks 最 好 去 睡 一 觉 , 然 后 暗 示 Stephens 和 Brooks,要牺牲男孩。 Stephens 同意了,而 Brooks 依然不 同意。 此时,男孩躺在船的底部,他显得那么无助,而且由 于饥饿和喝了海水,显得极度的虚弱,根本不可能进行任 何的反抗,也从来没有同意牺牲自己。 在 Dudley 祈祷他 们的灵魂得到救赎之后,走向男孩,并告诉他,他的时间 到了,然后将刀刺进男孩的喉咙,杀死了男孩。 三人以男 孩的血肉维持了四天。 在杀人行为发生后的第四天,过往 的船只救了他们,他们的身体极度衰竭。 之后,他们被移 送审判。 法院通过审理,以谋杀罪判处被告人死刑。 之后, 女王将他们的刑期减为 6 个月监禁。 [1]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
◎甘华银(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广安 680) 3 5 0
摘要 : 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刑 法理论研 究和刑事 司法实践的话语 平 台; 罪构成理论是犯 罪论 犯 犯
的核心, 今世界几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各具特色, 当 各有千秋 ;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
差异但也存在 众多共 同的要 素 , 这是理论之 间可以进行 比较 和借 鉴的基础。 关键 词 : 罪构成理论 比较 ; 犯 大陆法 系犯罪构成 ; 法 系 罪构成 ; 英美 犯 中国犯 罪构成理论 通说 作者 简介 : 甘华银 , 广安职 业技 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 : 9 4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 0 — 17 (0 00 — 0 6 0 D 2 .1 A 1 8 9 8 一2 1)4 0 3 - 3 0
念形象, 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 ”
其次, 即使刑法分则将犯 罪构成 诸要件在罪状 中均 已表述
司法的统一、 稳定、 安全与公正也就难以保障。为此, 应有

明确 , 然这些要件应如何依次同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符合性
判断 , 也非一部刑 法典 所能完全左右 : , 同学 者在 建 其三 不 构 犯罪构成 理论体 系时 , 由于各 自视角不 同和价值 取合 差 异, 自然就形成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体系。
异 , 不同的理论流派。 形成
成立犯罪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 同样具有法定性、 统一性。
犯罪构成 及其构成 要件是 形成犯罪 构成分析体 系的前 提 和基础。 因犯罪构成及 其要件的法定性与统一性 , 有可 故 能形成 分析犯罪成立 与否 的共 同话 语平 台— — 犯罪构成 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理论思维模式 , 是人们 分 析犯罪成立与 否的“ 知体系 ” 因人们 认识 问题 的方式 认 , 却 与角度差异 , 存在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 体系。 按照“ 法无 明文 规定 不为罪 ” 的罪刑 法定 主义原 理 ,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作者:姜雯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6期本文案例启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体系之内判定是否构成犯罪,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除了四要件之外,还应该包括正当化事由才能解决问题。

[基本案情]1884年5月19日,英国的Mignonett号游船由英格兰的南安普敦起航驶向悉尼。

乘务组由四人组成。

其中TomDudley是船长,EdwinStephens和Ed-mundBrooks是船员。

男孩RichardParker大约17至18岁。

是游船的工作人员。

7月5日,游船因遭遇风暴而失事。

四人被迫以一艘小艇逃生,在距离好望角1600多海里的公海上漂流。

除了两罐芜菁,他们没有食物和水。

在第4天。

他们抓了一只小海龟并以其肉维生。

小艇继续漂流,他们离陆地还有1000多海里。

在第18天,他们已经7天没有吃东西,5天没有喝水。

两个被告人对Brooks 说,如果没有救援到来。

就必须牺牲一个人来救其他人。

但是Brooks不同意,而男孩根本没有参与这次商议。

7月24日,Dudley向Stephens和Brooks提出,应该抽签决定牺牲者,Brooks拒绝了,男孩还是不知情。

最后,抽签没有进行。

在那天,两被告人Dudley和Stephens说他们有家庭,最好是杀了男孩。

Dudlev提出,如果明天早上还看不见船只,男孩就必须死。

7月25日,没有船只出现。

Dudley告诉Brooks最好去睡一觉,然后暗示Stephens和Brooks。

要牺牲男孩。

Stephens同意了,而Brooks依然不同意。

此时,男孩躺在船的底部,他显得那么无助,而且由于饥饿和喝了海水,显得极度的虚弱,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的反抗。

也从来没有同意牺牲自己。

在Dudley祈祷他们的灵魂得到救赎之后,走向男孩,并告诉他,他的时间到了,然后将刀刺进男孩的喉咙,杀死了男孩。

三人以男孩的血肉维持了四天。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责任理论是刑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对于明确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和主体责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三大犯罪论体系下,也存在着不同的责任理论。

本文将从分类、内涵、适用范围和特点等方面对这些责任理论进行比较研究。

我们来看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追究犯罪责任的分类。

在法盛学派的行为主义犯罪论体系中,责任理论主要包括行为主义责任论和资源责任论。

行动主义责任理论主张,只要犯罪实施行为符合行为主义科学所要求的行为形式和行为特点,即可认定他人具有犯罪责任。

资源责任论则认为,不仅行为主体需要具备作出犯罪行为的能力和意愿,还需要有相应的物质及智力资源作为支持。

在经济学派的理性选择犯罪论体系中,责任理论主要包括自由意志论和统计因果关系论。

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行为完全由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决定,其责任首先取决于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选择。

统计因果关系论则探讨犯罪成因与行为主体的责任关系。

在社会学派的机会主义犯罪论体系中,责任理论主要包括罪行产生理论和社会机会理论。

罪行产生理论认为,社会环境是犯罪发生的决定因素,对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责任。

社会机会理论则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取决于特定的社会机会和环境,行为主体对于社会机会的利用与否决定了其责任的大小。

我们可以比较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内涵。

行为主义责任论将责任归因于行为主体的行为特征和行为表现,行为主体的行为符合行为主义科学所要求的行为形式和行为特点,即可追究其犯罪责任。

经济学派的理性选择犯罪论则将责任归因于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选择和行为动机,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并受到其行为动机的驱使。

社会学派的机会主义犯罪论将责任归因于行为主体在特定的社会机会下作出的行为选择,行为主体对于社会机会的利用与否决定了其责任的大小。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有犯罪构成体系,但三大构成体系之间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找出我国体系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标签: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差异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两大法系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下面试列举几项,以便更好的理解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的特点。

1、英美法系刑法中某些犯罪无需主观方面的罪过即可构成,即存在无过失犯罪,而大陆法系不存在此种情况。

无过失犯罪,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指在某种情况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或犯罪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只要本人或他人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负刑事责任。

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高度社会化,经济活动异常频繁和复杂,高度危险行业的迅速增长,各种业务性犯罪激增才应运而生的。

在英美刑法上无过失犯罪主要有下列二种:???其一,严格责任的犯罪。

这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也可被定罪,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本人虽然可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体现了社会的一种严格要求,故被称为严格责任的犯罪。

[2]普通法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公害;(2)渎神;(3)藐视法庭;(4)诽谤。

其二,代理责任的犯罪,其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他(她)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因而要对其他人(通常是雇员等)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在普通法中,代理责任的犯罪存在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中:(1)顾主对于其雇员在他(她)的土地或房屋内或在公路上所实施的公然滋扰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系雇员违背其命令而实施的,亦然;(2)顾主对于其所散布的诽谤言论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其没有授权散布这种言论和对诽谤言论的散布没有疏忽的责任。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纵观世界刑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较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大有裨益。

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

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

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
B o k, 牺 牲 男 孩 。Seh n 同 意 了 , B o k 依 然 不 ro s要 tp e s 而 ro s
四人都有生存的机会 , 杀人行为就是多余 的和无益的。
而 这 个假 设 在 当时 是 能够 成 立 的 .因 为被 告 人 不 可 能 知道 获 救 的时 间 。或许 , 于 他 们 而 言 。 害 男 孩 以 自 对 杀 保 是 必 要 的 , 而 这 并不 是 可 容 许 的 、 当 的理 由 。例 然 正
同意 。 时, 此 男孩 躺在船 的底 部 , 显得 那 么无助 , 他 而且 由
于饥饿 和喝 了海 水 。 得极 度的 虚弱 , 本不 可能进 行任 显 根
何 的反抗 , 也从 来没 有 同意牺 牲 自已。在 D d y祈祷 他 u e l
们 的灵 魂得 到救 赎之 后 , 向 男孩 , 走 并告诉 他 , 的 时间 他
日 . de Du y向 Se h n 和 Bro s 出 . 该 抽 签 决 定 牺 l tp e s ok提 应
中得 益 的余 地 ,他 可 以证 明 自己故 意 剥 夺 他 人 生命 是 为 了保 存 自 己生 命 。 [ 外 , 同 成 立 谋 杀 罪 的人 主 3 3 另 赞 张 , 管他 们 面 临 着极 度 的诱 惑 和 困境 , 是 他 们杀 害 尽 但 了柔 弱 的 、 辜 的男 孩 以 自保 , 无 他们 剥 夺 了他 生 存 的 机 会 。 设 他们 在 杀 害 男孩 之 后 的数 小 时 或第 二 天 获 救 , 假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 之实例 袄 分析
文 姜 雯 ◎
本 文 案 例启 示 : 美法 系和 大 陆 法 系的 犯 罪构 成 体 系能 够在 体 系之 内判 英 定是否构成犯罪, 而我 国 的犯 罪构 成 体 系除 了四 要 件 之 外 , 应 该 包括 正 当 还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本文将对其中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基本理论进行比较,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内涵。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组成。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阶段主要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就无需进一步判断违法性和有责性。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定罪处罚。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依次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精确地确定犯罪的成立与否。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较为抽象,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采用的是“双层次”结构,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抗辩。

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和结果,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合法抗辩则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阻却事由。

如果被告人能够成功地提出合法抗辩,如精神病、未成年、胁迫等,就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注重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案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但由于其缺乏统一的理论体系,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感到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应用之比较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应用之比较

罪构成体 系中引入 了纠偏形式化法律的实质评价标准; 程序上 , 对抗制的刑事诉讼模式和有效运行的
陪 审 团制 度保 障 了这 种 实质评 价 标 准 能够得 到广 泛 而有 效 的运 用 , 罪构 成 体 系的指 导 功 能也 就 因 犯 此得 到 了最为 有效 的发挥 。德 日的 圆锥 结构 合 理 性 次之 , 它也优 在 犯 罪成 立体 系中 实质 评 价 标 准 的



实体领域—— 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
( ) 日“ 阶层递 进式 ” 一 德 三 的犯 罪成 立体 系
以德 日 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体系被公认 为是一种“ 三阶层递进式” 的立体结构 , 这种模
式 “ 早 由德 国刑 法 学 者 贝林 格创 立 而 由 M ・ ・ 耶最 终 确 立 ,[ 现 已成 为德 日犯 罪 论 的基 石 。 最 E 迈 ” ] 据此 ,犯罪 乃 ‘ “ 构成要 件该 当、 违法 、 有责 ’ 的行 为 ,[ ] 以对 一 个 行 为能 否 成立 犯 罪 要 分成 三 个 步 ”2 所

25 ・
研究 生法 学 理论 一般认 为 , 刑法 所规 定 的构成 要件 中也 同样 涵盖 了规范 性要 素和 主观要 素 。4 []
2 .违 法 性
第2 5卷第 2期
随着构成要件中也存在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这个观点的普遍接受 , 构成要件是 “ 违法类型” 、 “ 违法有责类 型” 等学说也 同时兴起。其 中, 构成要件是“ 违法行为 的类型” 是主流观点 , 因此 , 符合 “ 构成要 件 的行 为 , 通常情 况下 就具 有违 法性 。 ( 成要件 的征表机 能 、 法 推定机 能 ) 5 在 构 违 ”[]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一、大陆法系的理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犯罪成立理论是立体化、阶层式的理论模式。

德国的贝林格将犯罪成立要件归结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对犯罪成立要件的内涵作了具体阐释:1、构成要件是法律概念,与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需要明确区分;2、构成要件是刑法各条中特殊了的罪,是特殊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一般的构成要件;3,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类型,也是责任类型;4、构成要件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

并指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依据的概念性规定。

日本的山中敬一把构成要件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认为广义的构成要件包括狭义的构成要件、违法性与责任、其他客观的处罚条件等。

狭义的构成要件指记述各个犯罪类型的个别的特征(笔者注:类似于刑法分则的规定),先行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定。

区别的意义在于将作为犯罪应被处罚的行为和不值得处罚的行为加以区分。

意大利有学者认为犯罪成立条件中应当包括典型事实、客观的违法性和罪过三要素,且认为此三分法是建立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以上观点都将违法的和责任的要素放在构成要件之外进行递进式的考察,经过发展形成了通说认为的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

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是判断犯罪成立的首要要件,也是区别刑法意义和非刑法意义上行为的基础。

其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以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状况等;主观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目的、倾向等。

一般认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可推定违法,但若存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不能评价为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义务冲突等。

有责性是该当性和违法性之外的第三个要件,是以刑事处罚为前提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对行为者进行的规范的非难。

即有责性是指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种规范的评价,一般认为,有责性包括责任能力、责任的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犯罪责任理论是刑事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实现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下,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三大犯罪论体系是指正统犯罪论、规范犯罪论和功能犯罪论,它们分别强调犯罪的客观特征、社会规范的约束以及犯罪的社会功能。

在这三大犯罪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责任理论,包括刑事责任理论、民事责任理论和行政责任理论。

对这些责任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犯罪论体系下对于责任认定的逻辑和规范。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三大犯罪论体系下的责任理论进行对比,探讨不同理论之间的异同,以期为现行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刑法理论的深化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探讨不同责任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对犯罪责任的理解。

通过比较三大犯罪论体系下的责任理论,可以揭示不同体系下对于犯罪责任的不同观念和处理方式,为我国犯罪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借助对不同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的建议,促进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通过对不同责任理论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深化对犯罪学理论的认识,推动犯罪学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为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理提供更科学、更有效的指导。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探讨不同责任理论的内涵与特点,为提升我国犯罪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1.3 研究意义犯罪责任理论作为刑法领域的重要理论之一,对于规范犯罪行为和保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三大犯罪论体系下,不同的责任理论在解释犯罪行为的成因和处罚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于这些责任理论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过对三大犯罪论体系下的责任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更好地揭示不同体系对于犯罪责任的理解和认识,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责任理论体系,提升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摘要:犯罪构成是刑事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是认定法罪的起点。

科学的构建犯罪构成体系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保障人权以及对于刑法学上犯罪论体系的研究都大有裨益。

本文在此浅谈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三阶层学说。

关键字: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三阶层三阶层体系的机能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一个行为是否为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为刑法上所言的犯罪,也就是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该罪的犯罪构成。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为三种模式。

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大体而言,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

我国现在通说采四要件说。

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

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

如故意,过失。

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行改造。

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的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的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的思路。

一、三阶层理论概述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为三阶层,三阶层分别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即成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指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他刑法法规所规定的某种构成要件行为。

说明三个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说明三个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一、说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40分)要点提示:1、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2、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3、社会主义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4、“内容”与“特点”分别说明。

一、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年龄、精神状态、身份、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特点:三元立体递进结构必备性:要素缺一不可,各国一致独立性:不是共存、依存关系;没有“统摄性”要件次序性:不能任意组合,判断、评价次序固定不变递进性/逻辑性/立体性:先客观、后主观;先形式、后实质;先一般、后具体。

层层递进、筛选。

经济性:不做多余思考、判断。

二、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一)犯罪本体要件:犯罪行为;犯罪心态犯罪行为要素:1、行为和意识2、行为形式:作为、不作为、持有3、行为主体:自然人、法人4、因果关系(结果犯)犯罪心态要素:1、基本模式:蓄意、明知、轻率、疏忽2、例外:(1)严格责任;(2)绝对责任(二)合法辩护事由:辩解、证明适当合法辩护事由 /责任充足要件辩解要素/可得宽恕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证明责任较大1、未成年;2、错误;3、精神病;4、被迫;5、醉态;6、被害人同意;7、上级命令8、安乐死;等等。

证明适当要素/正当事由/违法阻却事由:证明责任较小1、紧急避险;2、正当防卫;3、警察圈套;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的特点:双层立体对抗式(一)优势:人权保障功能更清晰、更极端(二)“劣势”:程序、实体不分;律师与陪审团权利过大三、社会主义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或过失)社会主义法系“犯罪论体系”特点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能够反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法定性。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它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统一标准。

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这些要件来衡量。

那首先犯罪与犯罪构成是否相同?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又在在哪里呢?犯罪的概念表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是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二者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无法具体认定。

所以,犯罪构成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

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并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所谓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各要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

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观点为:①犯罪构成理论在苏维埃刑法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行为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便可认定其构成犯罪,从而对其适用刑罚;否则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犯罪构成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

③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

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刑法学上直接从苏联引进其犯罪构成理论。

从1979年以来,我国对犯罪构成体系深入研究,但现在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对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未突破苏联的理论模式,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我们去深究和研究。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闭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目前我国通说的观点是四要件说。

关于犯罪构成的学说

关于犯罪构成的学说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1、法令行为
是指根据成文法律、法令的规定,作 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有4类:
(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 如日本刑法187条规定的发行彩票罪,由于政 策的理由,排除某些发行彩票的违法性。 (2)法令有意明确了适法性条件的行为, 如有些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合法的。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三)有责性
经过第2次筛选,由行为到行为人本 身的判断,判断的内容侧重于行为人的 主观方面。传统的故意过失已无法满足 刑罚个别化的要求。 判断时将有责性与行为人的罪责判断 结合起来,如期待可能性。
责任要素有:
(1)责任能力;(2)故意责任; (3)过失责任;(4)期待可能性
二、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3)职权行为。即一定的公务
员根据法令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司法 人员逮捕罪犯。
2、自损行为
自损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侵害自己法益的 行为,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违法性。如损 害自己的财物或者身体等。
3、推定的承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了 事实真相,当然会作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 害人意思做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行为, 如失火拆除房屋一部分。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具有双层次特 色: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的构成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 罪行为与犯罪心理两个方面 程序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合法辩护
(一)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犯罪心理以外 的一切犯罪要件,即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狭 义的犯罪行为指有意图又叫犯罪心理,是犯罪构成的主 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英美刑法的原则之一,体现其在 犯罪构成中的意义。犯罪意图有4种: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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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

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⑶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
2.犯罪结构多样说。

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
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

(片面,不够合理)
(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⑴二要件说: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⑵三要件说: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这种犯罪成立条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

⑴犯罪行为:由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是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
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

狭义的是指一时的行为,由行为和意识构成。

⑵犯罪意图:即犯罪心理,可分为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四种。

⑶合法抗辩:又称免责理由,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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