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缺陷与重构_47-50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论文]
浅析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摘要:犯罪构成理论被学者们誉为刑法学王冠上的宝石。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一些局部的调适和修正。
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缺陷合理出路一、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具体如下:1.构成要件符合性即犯罪首先必须是符合刑法典各本条及其他刑罚法规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2.违法性即犯罪应当具备违法性。
由于构成要件是反社会的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但是,一些违法性组却事由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却不违反法秩序,因而不成立犯罪。
3.有责性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反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诞生较晚,但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
1938年出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并强调指出:“为了要认定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对其犯罪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仅仅查明犯罪行为由该人实施是不够的,还需查明该人实施这种犯罪时有无罪过。
”这里实际上已经明确提出犯罪必须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的观点。
1946年特拉伊宁教授的《苏维埃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书出版,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和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移植前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老一代刑法学者即通过翻译、介绍等方式引入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开始对这一理论进行研究。
1957年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成为法学中的“禁区”。
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缺陷析(一)
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缺陷析(一)关键词:逻辑性;实用性;安全性内容提要:判断犯罪构成理论优劣的标准应该有三个,即逻辑性、实用性以及法的实质安全性。
基于以上标准,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着如下缺陷:在逻辑性上,传统理论将整体划分为不同部分的思考方式,使使用者对体系的认识发生价值前置的逻辑混乱;在实用性上,传统理论的分离式思维不具有思维方式上的合理性;在法的安全性问题上,传统理论因为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分治格局只具有入罪口而缺少出罪口,可能影响刑法正义目标的实现,并且这种缺陷是由其自身造成的,无法通过对自身的改良来实现。
因此,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应在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价值前提指导下予以重构。
对于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尽管目前学界不乏其支持者,但其早在90年代初期就开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是不争的事实,并且时至今日,反对论的呼声日益高涨①。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传统的”就对之进行否定。
对于传统理论所进行的任何评价,都必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基于其自身的特点作出,而不是以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为参照系来得出,因为如果这样,无疑是在比较之前就已经在研究者心中树立了一个自认为是合理的模板,无法得出客观的结论。
因此,在进行评判之前我们必须设立一个大致统一的评价标准。
那么,“在这些错综的体系中,哪种的立场是妥当的呢?必须根据其逻辑性和实用性对体系进行评价。
犯罪论的体系应该是把握犯罪概念的无矛盾的逻辑,并且是在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上最合理的东西。
”1](P107)据此,判断犯罪构成理论的标准应该有三个,即逻辑性、实用性以及法的实质安全性②。
依此标准,传统理论在如下三个方面均存在着缺陷:一、逻辑性考察:逻辑混乱与价值前置在我国以整体分解方法构建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中,对行为进行分解之后产生的四大要件之间具有密切的互相依存关系,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因此,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时候,是在进行综合性评价之后,一次性地得出结论。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局限性
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局限性内容概要:本文研究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并指出其在保障人权、理论构建和解释以及在司法实务中发挥指导作用方面的诸多缺陷,进而认为应当改造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
关键词:犯罪构成局限性目前,有关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建设与改造问题正日益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的热点问题,由此也产生了诸多争议。
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一些内在缺陷,因而具有了改造的必要性。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自1979年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移植于前苏联,理论体系和内容结构始终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为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要件。
(1)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心。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局限性目前采用四要件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国家以中国和俄罗斯最具代表,这种以闭合式、平面式的四要件体系自有它简便易懂,容易操作的优点,但在社会与经济在不断向前发展的情况下,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体系明显缺乏它的现实合理性,并不能与社会同步、与时俱进;对很多问题不能给出一个合理而信服的解释,不能很好处理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形式与实质、控诉与辩护之间的关系;因此传统的犯罪构成存在一定程度的逻辑混乱,在司法运用上,在律师的辩护上存在很多弊端和缺陷。
(一)对限制司法权、保障人权的现实能力在英美法系中,双层次犯罪论体系:第一层次是犯罪行为和心态,第二层次是抗辩事由,及免责事由。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体系之重构
、
对 我 国 犯 罪 概 念 、 犯 罪 成 立 体 系 、犯 罪 构 成 体 系 程 。于是解 决我 国犯 罪成立 问题的 责任就 “ 无旁贷 ”地 责 落 在 了犯 罪构 成之 上 。
之 剖 析
我 国刑 法 中 , 就 有 关 犯 罪 成 立 的 问 题 , 犯 罪 概 念 与 犯
在 我 国刑 法理论 中,犯 罪构 成的整体或 系统 ,是 由犯
赖这几个特征无法得 出犯罪成 立需要具备什 么条仆的答案 , 更无法展现 判断犯 罪成立 的全过程 。可见 ,我 国刑 法中的
犯 罪 概 念 , 只 是 一 个 宣 言 性 概 念 ,概 念 本 身无 法 揭 示 犯 罪
上 是平 面化 同步 完 成的 ,而 且实 行一 要件 否 定 。 二 、我国犯 罪成 立体 系 的价值重 塑与模式 重构 在 目前情况 下 ,我 国犯 罪构成 体系可 从结构上 进行 如 ( 下转第 17 ) 3页
体 犯 罪 成立 所 需 的 条 件 ; 概 念 后 部 表 达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刑 “ 具 ,该行 为 即不 能成立 犯 罪 。2因此 ,我 国犯 罪成 立 模 事 违 法 性 、应 受 刑 罚 处 罚 性 的 特 征 也 过 于 概 括 、笼 统 , 依 体 系在犯罪 认识观上 是事 实价 值统一 的,在判 断的方 法论
罪构 成似乎都承 担 了解 决犯罪成 立的功能 。犯罪概 念可 以 罪 客 体 、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 犯 罪 主 体 、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四 个 表 明犯罪成立 的条件 :犯罪构成 则反映犯 罪成立 的条件和 要 件 组 成 。 由 于 这 一 体 系 中 各 要 素 是 在 同 一 平 面 上 , 因 过程 。但仔细 分析 ,却 发现我 国刑法 中犯 罪成立 问题的解 此 ,被 称之 为 “ 齐合 填充 ”式 ( 不具 有位 阶关 系)的犯 罪 决完全是 由犯罪构成 一个机制 完成的 ,犯罪概念对 犯罪 成 构成理论 体系 。在这 一体 系下 ,犯 罪客体指 刑法所保 护而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塑的开题报告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塑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犯罪构成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指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社会主义道路上自我发展和改进的产物,包括犯罪的客体、主体以及犯罪形态和方式等方面的构成。
该理论在不断的实践基础上完善和发展,为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问题的出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和批评。
因此,本研究拟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反思和重塑,以期更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究其发展的新方向和途径,为今后构建更为合适的犯罪构成理论提供参考。
具体来说,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果,了解其特点和局限性;2. 探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其进行反思与批判;3. 研究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动态和现代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塑提供借鉴和启示;4. 提出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塑的具体思路和策略,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支持。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能够深入探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和特点,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其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同时,本研究还能够促进我们加深对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了解和掌握,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国际化提供重要基础和支撑。
最终,本研究有望为我国法学界提供思想启示和理论支持,推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果,包括犯罪主体、客体、形态和方式等方面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构成的程序问题等;2. 探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犯罪刑事政策的转型、国际化趋势、犯罪形态和方式的更新等方面;3. 研究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动态和现代趋势,以及国际法、国际刑事法院等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4. 提出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塑的具体思路和策略,包括完善犯罪侵害标准、拓宽犯罪形态和方式等方面,以及犯罪构成与社会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内在联系等。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缺陷
们 正确 认识犯 罪 、区分罪 与非罪 、此罪 与彼罪 的界 限 、准 确惩 治犯 罪 、稳 定社会 秩序起 了重 要作 用 ,因其 存在 的深厚 理论基 础和 实践 生命 力为我 国刑 事法制 建设 发挥 了巨大的指 导意 义。 然而 。随着社 会的发展 和我 国刑 法理论研 究 的不 断深 入 ,传统 犯罪构 成理论 的不 足逐渐暴 露 出来 ,刑 法学 界许 多学者 开始从 不 同 角度 对此进 行批判 与反思 ,认 为其具体 观 点不够成 熟 、逻 辑不 够严 谨 、体 系不够协 调 。主要观 点可概 括如 下 : ( 1)中 国 的犯 罪 构成 理 论 偏 重 于 经验 判断 ,忽 视 了 规 范 判 断。这 种理论 .呈现的是 一种静 态特征 ,缺 乏评价 的层 次性 ,无 法 将法律 精神 所能容 忍和许 可 的行为排 除 出去。而在 司 法实践 中 ,规 范评 价与事 实判 断是不 同质 的判断过 程 ,需要经 历两次 评价过 程 , 否则 与认识规 律不相 符合 。 ( 2) 通说 的刑 法理 论将 犯罪 客体 作 为要件 ,意 味着 只要 能确 定刑 法所保 护的社 会 关系 ( 客体 ) 受到不 法侵害 ,就 完成 了实质 判 断 ,被告人 就无 法为 自 己进行 辩护 。而 “ 构成要 件具 有针对 犯人 的 恣意 而保 护社会 ,针对 社会 的恣意 而保 障犯人 的双重保 障机 能 ”。 通说 理论 明显过分 的强调 了国 家权力作 用 ,容 易导致 司法 恣意 。 ( 3) 我 国犯罪 构成 要件 的封 闭式 结构 中不 包括 反 向机 制 即被 告人 合法 辩护 ,认为 立法规 则 中的概念和 范畴 充分认 识到 了社会 的 复 杂 性 ,其 内涵 可 以 由国 家单 方作 出合理 解 释 ,强 调 了 立法 者 的 “ 全 知全 能 ”而 不承认 来 自个人 的任何见 解 ,即垄 断和封 闭 了对 立 法规 则 的解释 。 ( 4) 我 国耦 合 式 的犯 罪 构 成是 一 种 共 存 关 系 ,即无 我 即 无 你 ,只要 四个要 件全 具备 了 ,才说 得上 是犯罪 构成 的要件 ,但在 具 体 论述 时 ,又分 别作 为犯 罪构成要 件加 以阐述 ,混 淆了犯 罪结 构和 犯 罪构成 两个不 同理论 范畴 ,从 而在部 分与 整体关 系上存 在逻辑 混 乱 ,体 系上存在 机械 、僵化等 缺陷 。
我国性犯罪立法规定的缺陷及法律重构
性犯罪是指人在性本能的去试下或在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为满足性欲而对异性或同性故意采取的性侵犯他人性的权利,妨害、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人际关系的性交或非性交性行为。
所有对他人肉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惩罚,在这里特指如性骚扰、强奸或其他违背他人意愿的性行为;如果有人对你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你有权保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等我国性犯罪立法规定的缺陷及法律重构时间:2010-10-15 11:48来源:原创代写论文网点击: 1 次收藏:加入收藏夹百度搜藏QQ收藏google书签为了方便您下次浏览请您收藏本页!【字体:大中小】--------------------------------------------------------------------------------一、引言:相关案情简介与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5年6月13日,徐州小伙刘某遭到老板李某的性侵犯,由于害怕失去工作,接连数夜受到其性侵犯,最终,刘某忍无可忍,于7月3日来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欲自诉,但是,虎丘法院因无法律依据保护男性性权利无法立案。
案例二:据报载,某省13岁男童伍某应30 岁的婶婶苏某请求,帮助其照看屋子。
到苏某家的当晚,伍某便在苏某的诱导,威迫下与其发生了性交。
此后,苏某便用同样的手段逼迫伍某在半年时间内与之性交达数十次。
一旦伍某稍有不从,苏某便以将二人之事公开于众相威胁,致使原本性格开朗的伍某变得十分忧郁,整天魂不守舍,学习成绩也直线下降。
案例三:被告人李宁,自2003年1月以来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过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男公关先生”的手段,招募和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经营的南京“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_实务考察_周光权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_实务考察_周光权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法律界常用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具体来说,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犯罪的客体、主体、行为和结果。
然而,在实践中,这个标准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我们认识和解决。
首先,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判断存在主观性。
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的主观因素是指犯罪主观上的态度和目的,即“故意”和“过失”。
这一概念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意义重大,因为成败败诉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此的判断。
但是,故意和过失的判断往往受到判断者的主观影响。
不同的人对同一个行为可能做出不同的故意和过失的判断,这种主观性会对犯罪的定性产生影响。
为避免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产生不良影响,需要实现针对性素质考试,建立起定量性的标准体系。
其次,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内容不够完备。
犯罪构成四要件把反社会行为的要素归结为了客体、主体、行为和结果四个方面,但是这个划分存在问题。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行为比如背叛国家,往往涉及到更多、更复杂的要素,例如国家利益、领土完整、重要机关、军事设施等,而犯罪构成四要件无法全面涵盖这些要素。
这样一来,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犯罪需要更加全面和周密的考虑。
而为了避免法律和司法裁判对白敬涛、“周英”案如此的复杂政治案件,或者较为复杂的罪刑抵触案件给出不完善的判决,需要法律系统总体思考,设计可行的应急、协商和协调方案。
另外,犯罪构成四要件存在依存关系差异的风险。
犯罪构成四要件有时会存在依存关系差异的情况,即其中一个要件在成立时需要另一个要件的满足。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需要同时满足犯罪主体有故意和行为结果是死亡。
这种依存关系差异的风险使得犯罪的定性与定罪存在着不确定性,需要司法实践对这种情况进行精细的分析和评估,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犯罪构成四要件存在法律上的歧义。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法律的概括性描述,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各种可能的理解或者解释。
这种理解或者解释之间的差异会造成不同的司法观点、司法裁判和法律解释的差异。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一)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一)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定罪判刑的理论依据。
厘清犯罪构成的相关理论,对司法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而不应当照搬。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事实一、犯罪构成相关理论问题思辨近年来,改革并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日益高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地位受到前所未有的震撼和动摇,构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成为当前刑法学界的迫切任务。
(一)关于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虽然经常混用,但两者并不相同。
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所以犯罪论体系是德日体系的一个概念,是关于犯罪论的知识体系,是成立犯罪的充分必要条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它直接反映了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动态认识过程。
现代大陆法系构成理论在经历了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到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再到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其体系日益繁琐的缺陷也随之更加明显,表现为对同一要素的重复评价。
如故意和过失既是依据该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第一次筛选的构成要件的要素,也是第三次筛选——有责性判断的责任要素,这样的重复评价容易出现紊乱的结果。
其次可操作性不强。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要件各自所包含的要素体系庞杂,之间的区分不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刑法理论是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以后形成的,将犯罪成立条件的学说称为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之下再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四个要件,改造以后的犯罪构成体系虽然有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地方,但是却存在着内在逻辑上的某些缺陷。
可以说,20世纪50年代,我国刑法学者引入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尽管在其中揉人了我国国情成分,但在框架体系上基本上是照搬。
_2这也成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这种一体论的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本身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二者同一化,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个罪的犯罪构成,就意味着成立犯罪。
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
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哎呀,说起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这还真是个值得好好琢磨的事儿。
咱先来说说犯罪构成的概念哈。
简单讲,犯罪构成就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的一套标准。
就好比你要判断一道菜好不好吃,得从色、香、味几个方面来看。
犯罪构成呢,也有它的几个要素。
可在实际运用中,咱这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还真有那么一些不足的地方。
比如说,它的构成要件有时候界限不是特别清晰。
就像有一次我看到一个案例,一个人在情急之下推了别人一把,结果那人摔倒受伤了。
这到底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呢?按照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去判断,就有点模棱两可,让人感觉界限不是那么明确,不好拿捏。
还有啊,对于一些新型的犯罪行为,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可能就有点跟不上时代的节奏啦。
比如说网络犯罪,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各样新奇的网络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可现有的理论在应对这些新情况时,就显得有点力不从心,有时候甚至找不到完全对应的构成要件,这就让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变得有些棘手。
另外,犯罪构成理论在主观方面的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人的内心想法可不好琢磨,怎么去判断一个人犯罪时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呢?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有时候光凭行为人的口供还不行,还得综合各种证据来推断,可这推断的过程又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统一的标准,全凭办案人员的经验和判断,这就可能导致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案件有不同的看法。
再比如说共同犯罪的认定,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几个人一起干了坏事,到底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分得不是特别清楚明白的时候,定罪量刑就容易出现偏差。
不过呢,咱也得客观地看待这些不足。
毕竟法律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就像一个孩子,得慢慢成长。
发现了不足,咱们才能想办法去改进,让咱们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更加科学、合理、完善,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这也是推动它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动力。
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不断积累,这些不足会逐步得到解决,让咱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让咱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缺陷与重构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缺陷与重构引言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建国初期,在法学理论上学习前苏联,在刑法学上直接从前苏联引进其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果。
[1]在其后的历史发展中,尽管我们对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还没有达到于理论上有所突破的目标。
这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这么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不可否认地发挥过它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变迁,人类价值观念的发展,我们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与探讨也愈发深入,在此过程中,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一些问题便暴露无疑,于是这引起了学者们以更为严格的批判态度来继承之的兴趣。
随着对犯罪构成研究的不断发展,我国学者不满足于五十年代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进行理论上的探索与突破。
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事实要件构成的,对于这一点,我国刑法学界基本上认识是一致的。
但在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一些以及它们如何排列的问题上,却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这主要表现为有的学者持“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应包含行为要件和主体要件两部分或包含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部分;①有的则持“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应包含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三部分或者包含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三部分;②多数学者还是持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还有个别学者持“五要件说”,提出了犯罪的行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构成体系。
③以上是为数不少的学者在认真思考了现存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理论通说后,认为其仍存在一些弊端,难以承载评价犯罪的使命,而从不同的思维角度提出的改造意见。
即使是赞成通说的学者有①如陈兴良就主张这种观点(参见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 期)。
②如张文的主张(参见张文:《犯罪构成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4 年第5 期)。
③如顾永思的观点(参见《犯罪构成理论新探》,载《政法论坛》1985 年第3 期)。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一、本文概述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是刑法理论中的一种传统分析框架,它主张任何犯罪都需满足四个基本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这一理论在法学教育和实务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基本指导。
然而,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性,四要件说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
本文旨在通过实务考察,深入剖析四要件说的缺陷,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反思和改进建议。
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基本内容,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该理论在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四要件说过于机械,忽略了犯罪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模糊,易导致司法不公;对于犯罪客体的理解过于狭窄,未能充分保护社会利益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犯罪构成理论,以更好地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理论指导,推动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
也希望引起广大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创新。
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基本内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传统且主流的犯罪构成理论,它认为犯罪构成包括四个基本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这四个要件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犯罪构成的完整体系。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这是犯罪构成的客观基础,没有侵犯任何社会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这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第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这是犯罪构成的主观基础,只有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关于中国传统犯罪客体理关于 缺陷
关于中国传统犯罪客体理关于缺陷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一面被视为刑法学的精粹,犯罪客体被认为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而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然而,究竟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与作用应当如何界定?由于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自身的矛盾和定位的错误,使得犯罪客体理论存在着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和混乱。
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新刑法的实施,对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进行深入反思和重新认识已显得十分必要。
一、新刑法施行后犯罪客体凸现的矛盾与混乱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把犯罪客体分成三个层次,即一般客体(或称共同客体)、同类客体(或称分类客体)、直接客体(或称具体客体)。
由于一般客体所揭示的内容与一般犯罪概念所揭示的内容完全重叠,所以,这一客体内容在刑法理论上并没有多少独特的价值。
在刑法理论中,只有犯罪的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被视为是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和对具体犯罪进行定罪的依据。
而由于同类客体在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中被视为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更是受到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重视。
然而,随着新刑法的施行,同类客体这一过去长期被人们深信不疑的理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其自身的矛盾和混乱突出地显现出来。
任何一种理论,都是以其独立的理论品格作为其生命之所在。
然而在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中,我们却丝毫看不到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的独立理论品格,例如原刑法存在反革命罪的规定,很多人众口一词地认定反革命罪的同类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当新刑法“换汤不换药”地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后,很多人又开始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
其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绝大多数具体犯罪仍然是原反革命罪的具体犯罪,那为什么类罪名稍一发生变化,同类客体的性质也就跟着发生变化?尽管有人认为,国家安全也包括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但既然这里本质没有发生变化,那又为什么不能直接予以表现呢?又如原刑法分则第七章是妨害婚姻家庭罪,很多人强调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这是这类犯罪区别了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当新刑法将此类犯罪并入了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后,很多人又开始说公民的人身权利本身包括了婚姻和家庭生活权。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个犯罪 构成都 包含 以下特 征 : 一、 犯罪客 体 ; 二、 犯 罪客观 方面 :
犯罪 构成 理论 系统 , 以最大 限度 的惩罚犯 罪和 保护 人权 , 同时又 三 、 犯罪 主体 : 四、 犯罪主观 方面 。 ” 新 中 国成 立后废 除 了国民党 的 因为各 国的刑法理 论传统和研 究水 平 的差 异, 由此 形成 了各种独 《 六法全 书》 , 正好 当时我 国和前苏联 又 同属 社会主 义 国家和拥有 具特 色 的犯罪构 成要 件理论 体系 , 其 中最 具代表 性 的当数 以德 、 相 同意 识形态 的政 治背景 , 在 以俄 为师 、 学 习 苏联老 大哥 的政 治 日为代表 的大 陆法 系三阶 层理 论体 系 , 同样在 我 国台湾地 区 ( 同 背景下 , 当时我 国对前 苏联 犯罪构成 理论 进行 了全 盘吸收 照搬 、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8 2 - 0 2 ( 一) 我 国犯 罪构 成要件 , 是 平面 式 , 内部 没有 逻辑 性 我 国的犯罪 构成 四要 件理论体 系 内部 没有一个 逻辑结 构, 不
、
犯 罪构 成要件 理论 的概 述
( 一) 犯 罪构 成要件 体 系的概 述
犯罪 构成理 论体 系作为 刑法 理论 体系 的核心 , 被称为 “ 刑法 像 传统大 陆法 系三要 件, 是平 面式 的 , 内部没有 严谨 的逻辑 性, 在 学皇 冠上 的一颗璀 璨的 明珠 ” , 长期 以来 , 各国刑法 学者们 从未停 适 用 的时候 也没有 顺序上 的要求 。前 苏联 学者 契柯 瓦认 为: “ 每 止过 对其孜 孜不倦 的研 究 , 都 希望试 图能 找到一种完 美而严 谨 的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方法
我们认为,从两种不同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的内在机理上,我国平面四元的犯罪构成理论属于平面化的理论体系,大陆法系多元递进体系属于立体化的理论体系。这种平面与立体的差异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体系性构成要素组合形式的差异。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中,作为犯罪构成这一整体的体系性组成部分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没有层次性,四要件之间是构成要素集合这样一种平行的关系。相对而言,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是立体化的,我国学者将其概括为“递进式结构”[1],或称之为“逐层紧缩”犯罪成立理论结构。由德国学者贝林格首倡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体系是德日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的主流形式。其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以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成立的形式特征来认定犯罪,杜绝司法人员恣意介入犯罪的评价,保障公民的人权免受刑罚权的不当侵害。但形式化的犯罪成立条件可能将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包容于其中,作为一种修正,就必须进行违法性的判断。违法性从实质意义上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二次判断,其根据是法秩序的整体观念。然而从后果意义上,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何种行为应构成犯罪就不得不考虑刑罚的作用能否实现。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排斥,如果这种行为不是行为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就不能作为犯罪给以处罚。于是就有了犯罪成立的第三个条件——有责性,其判断标准是“期待可能性”。上述三阶评价体系的“立体化”特点就在于在构成要件的形式化判断之后,在修正意义上开创了两个犯罪成立条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可见,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中,作为体系构成要素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是逐层修正的关系。相对于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各要件之间没有这种修正性的组合功能。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四大瓶颈问题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四大瓶颈问题论文摘要:尽管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同源性,但由于不同的发展历程,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未能吸收近现代刑法学发展进程中的许多重要成果,因此其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不法理论与责任理论这几个方面始终存在着一些制约自身发展和改革的瓶颈问题。
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遵循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规律,正视和解决这四大问题,才是发展和改革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正确思路。
论文关键词: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不法理论;责任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由于历史上的特殊原因,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直接从前苏联移植而来的。
其实,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同源性,都来源于19世纪中后叶产生的早期的犯罪构成学说。
但由于法律思想、意识形态、研究方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两种理论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发展轨迹。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未能吸收近现代刑法学发展进程中的许多重要成果,导致其始终存在着一些制约自身发展和改革的瓶颈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就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很长一段时期里,这些争论深受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许多非刑法的内容。
这种研究现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改革。
完全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遵循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规律,客观地评价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正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问题,才是解决这些争论乃至改革和发展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正确方向。
综合我国多年来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并对比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从整体出发,可将学界争论的焦点归结为四大问题:犯罪主体问题、犯罪客体问题、不法理论问题和责任理论问题。
一、犯罪主体问题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体问题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我国刑法中的很多犯罪类型都是基于犯罪主体而设定的,因而,在过去的研究中,许多学者都极为关注这个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犯罪主体不是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主体应当修正为犯罪主体要件圆。
中国刑法法益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
中国刑法法益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刑法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它的结构是指各法益要素的组成及排列次序。
刑法保护的具体法益内容、范围以及各种法益之间的排列次序,往往关系到刑法的价值取向。
刑法是分配和调整利益的重要手段,因而刑法法益的结构必然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我国的社会利益结构经过了从一元到多元的发展过程,已形成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三元利益结构。
在三元利益结构中,最受重视的是国家利益,其次是社会利益,最后才是个人利益。
相应地,刑法也依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受到全人类的关注,从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四元利益结构逐渐取代了以往的三元利益结构。
在这种情况下,生态利益理应成为刑法的重要保护对象,成为刑法法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我国社会的利益结构之发展变化、刑法的基本特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要求出发,指出了我国刑法法益结构的缺陷,分析了调整我国刑法法益结构的法理依据,并提出和论证了调整我国刑法法益结构的具体思路。
我国刑法法益的结构性缺陷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社会危害性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
据此,他将犯罪分为三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①此后,许多西方国按照贝卡里亚的思路,将犯罪行为分为严重危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与政治统治的行为,即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的行为,即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直接危害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的行为,即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三种类型。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十大类犯罪,它们分别属于三元刑法法益结构中,其中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有五类,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有三类,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有两类。
浅议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浅议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浅议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作者简介:张永林(1989—),男,陕西柞水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到今天,同国外流行的三阶理论,充分的显示出了其存在的诸多缺陷,本文笔者主要通过将两种理论的比较,论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四要件;缺陷;解决方法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
(一)四要件理论具有有罪推定的色彩
在我国“齐合填充式”犯罪构成理论中,四要件之间关系密切且相互依存,此四者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这种犯罪构成模式,说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功能在于给司法实践者提供一个关于犯罪行为结构的理论,为其提供有罪的指引,这种犯罪构成模式在认定犯罪时带着有罪推定的色彩。
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依照四要件理论,在肯定犯罪的成立时并不需要进行如大陆法系那样逐步逐级的认定①,司法实践者只需要为该行为不断地寻找和完善在肯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需要的材料。
另外,在四要件理论中,存在着许多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这种理论可能会使法官在认定犯罪时形成一种惯性思维,这就会使法官在给行为人入罪时扩大解释的可能性。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一)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一)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实质判断;阶层化内容提要:从实务的立场上看,在我国处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存在诸多弊端:其只能静止地看待犯罪成立的条件,无法展示定罪过程,难以对行为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进行反复推敲和检验;容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结论;不重视法益保护的观念:过于重视行为人的意思;不能妥善处理共犯论的问题;难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
为回应司法实务的需要,使对犯罪的认定更为精准,对“四要件说”进行“阶层化”改造乃是大势所趋。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虽是一个整体,但其内部的各要件之间缺乏层次,联系不明确,似乎是一种并列关系……各构成要件之间的历史过程和逻辑过程是不统一的,在理论上是模糊的。
”{1}四要件说在理论上存在很多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因而必须加以改造。
本文主要结合一些案件以及司法实务的具体做法,深入分析四要件理论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此,冯亚东教授也曾经指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最大弊端在于它只适用于一种对危害行为“贴标签”的流水化处理过程。
即只要根据形式要件的符合性的简单判断即可得出实质上构成犯罪的结论,而一旦到了罪与非罪模糊不清的关节点上,构成要件的标准便全无用场,这是再无任何有效的科学方法可供遵循,于是只能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的裁决{2}。
其实,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实务中的问题,可能远比我所揭示的要多,本文不可能全面揭示这些问题,权且抛砖引玉。
同时,仅仅揭示问题,并不是犯罪论体系研究的目的。
针对四要件说的各种问题,提出阶层化的改造方案,才是理论研究的归宿。
1]只是限于篇幅,本文对如何改造四要件说暂不作探讨。
一、可能丧失从不同侧面检验行为的机会对行为必须从不同的侧面,在不同的阶段进行检验,这是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律。
对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必须尊重这个规律。
任何自视合理的犯罪论体系,都必须有助于揭示或者展示这一规律。
在多数情况下,案件一旦发生,被害人是谁,因为何种原因被害,事实比较清楚,结合犯罪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就可以进行大致判断,进而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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