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对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稳定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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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稳定工作的思考
《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金融稳定事关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巩固和维护中国金融稳定大局,对于完成我国经济发展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中国逐渐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必然会使我国受到冲击;同时由于中国金融正处于改革阶段,许多方面很不完善,因此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就显得特别重要。正确认识并认真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能,成为各级人民银行在经济金融工作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在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实际工作中,金融稳定工作如何开展,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1、定位模糊。到目前,在我国的理论、实务界尚无严格的金融稳定的定义。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作为央行新的一项重要职能, 目前,总行这项工作尚在摸索阶段,虽然总行金融稳定局对分行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金融稳定职责作出了指导性规定,但具体到县支行并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 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对金融稳定工作的把握和理
解各异,存在对金融稳定职责界定不清晰,工作随意性大的情况。
2、认识误区。限于对金融稳定的认识局限,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把支付风险作为金融不稳定的标志很普遍。然而就基层而言,农村
信用社成立了省级联社,风险由省级联社承担;城市商业银行的大股东是市财政,风险由市政府承担主要部分;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大多为分支机构,其支付风险有上级机构做后盾。这样一来,部分县支行认为金融稳定工作主要是上级央行的业务,县支行只要反映一些辖区经济金融情况。这些片面性的认识影响了人民银行县支行对金融稳定工作重视程度,县支行普遍没有设置贸易独立的专职金融稳定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3、操作性差。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金融稳定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只有在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内才能更好地开展,而目前,总行对这项工作尚在摸索阶段,缺少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做保障,致使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也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为依据,金融稳定工作涉及内容多、范围广,而主要风险考核指标界定不清,外部监测信息采集困难,造成基层支行对金融稳定具体业务操作性较差。
4、监测难点。风险监测是金融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人民银行县支行在金融稳定工作方面的重点具体工作。然而,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难点,亟待解决。主要体现在获取资料信息方面存在问题。一是监管职能的分离增加了基层央行收集资料的难度。监管职能分离后,各金融机构除必要的统计数据资料外,很少向人行报送报表和资料,人行采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资料数据不全面,不及时,发现风险、防范风险,维护稳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二是人民银行县支行与地方有关部门
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由于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具有广泛性,涉及经济金融的各个方面,然而中央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其与地方经济有关单位及企业部门联系少,加大了县支行获取信息的难度。三是县支行处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前沿,是辖区金融风险的直接监测者,但目前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金融稳定监测指标和分析体系,县支行只能凭借各自的理解对风险状况及程度粗略的进行判断、识别。这种落后的工作方式不能及时有效、科学准确的反馈风险信息,也不利于上级央行汇总分析,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金融形势的要求。
二、工作对策和建议
针对县域金融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解决,不断提高金融稳定履职能力和水平。
一、明确定位。人民银行县支行要根据上级央行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稳定工作主要应定位在风险监测和分析反馈两个方面,其中风险监测应当重点放在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农村信用社法人风险以及当地支柱产业经营风险三个方面;在监测基础上的分析反馈应当以实证分析的方式突出苗头性、倾向性的风险分析。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在基层金融风险往往最容易从资金方面被突破,无论是内部、外部或是内外勾结,不法分子都企图利用金融机构在内控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非法谋取资金,因此,在县域金融机构中风险往往集中体现为由于内部控制不力所造成的操作风险。二是
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县域金融机构中既属于法人金融机构,又是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较弱的金融机构,因此金融业风险防范的重点应是农村信用社;三是金融稳定与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对县域支柱产业的监测有利于准确评估辖区经济金融的发展态势。同时,基于县域经济的微观性,县级人民银行应积极向上级央行反映与金融稳定有关的具体经济金融现象,以实证分析为主要分析方法,为上级央行作宏观分析和评估提供素材,起到见微知著、窥豹一斑的作用。
二、提高认识。如果把全国经济金融体系比作人体的大动脉,省市级经济金融体系则是其分支,而县级经济金融体系则是处于最末端的毛细血管。虽然部分毛细血管的损伤不一定会导致主动脉出现问题,但却是机体发生问题的预兆,也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如能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将可以防患于未然。因此,县级人民银行不应把把金融稳定工作局限在防范金融业支付风险上,而应站在央行履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明确把握金融稳定的标准,准确把握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高度重视基层金融稳定工作的意义,增强金融稳定工作力量。
三、完善法规。由于金融稳定涉及经济的各个层面,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金融稳定的协调工作,必须站在整个社会经济全局开展工作,这项工作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建议制订《金融稳定法》,把维护金融稳定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全体公民意志,同时国务院及其人民银行也应跟进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操作
规程的建立,保证基层人民银行在宽松的法制环境下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具体到人民银行县支行,应当在上级央行的指导下建立详细的金融稳定操作规程,形成较为规范化的工作程式。
四、强化监测。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要做好风险监测工作,一方面要注重建立高效的风险信息快速传递网络,成立以人民银行为主的横向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包括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内的金融稳定信息网络体系,同时,要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外汇管理、征信管理及货币信贷管理等职能为金融稳定信息的监测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要尽快制定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使金融稳定监测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