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用人单位 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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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复函
川高法函[2005]1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函[2005]234号函我院已收悉。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和《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就上述四种情形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职权。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即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