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文件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1〕22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1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织专家审查等程序,现对江苏省2011年第二批760家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及异议时间公示时间自2011年11月8日起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持有异议,附件:江苏省2011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序号序号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地区地区 1 南京新索奇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 江苏普旭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 3 南京中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4 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 5 南京橙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6 江苏瑞倍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 7 南京一丹软件有限公司 南京 8 江苏金蝶软件有限公司 南京 9 南京芒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 10 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南京 11 南京蓝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12 南京银茂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 13 南京西尔特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 14 南京信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15 南京方瑞科技有限公司南京 16 南京国睿安泰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 17 南京俊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 18 南京理学工程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 19 江苏指南针导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 20 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 21 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 22 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3 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4 江苏先安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5江苏南极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26 南京北路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27 南京友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28 南京安顺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南京29 南京熊猫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30 南京稳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31 江苏国密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32 江苏联宏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33 南京三大液压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34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35 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 南京36 南京迪威尔重型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37 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38 南京劳拉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39 南京华敏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40 南京欧姆龙海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41 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42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43 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44 南京东华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 南京45 南京凯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46 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47 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48 南京普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49 南京迈迪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南京50 九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51 南京郁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52 江苏新恒基重工有限公司 南京53 南京一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54 南京柯瑞特种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55 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56 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57 南京曙光硅烷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58 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59 江苏龙蟠石化有限公司 南京60 江苏枫叶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61 南京碳环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62 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63 艾德克斯电子(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64 南京卓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65 江苏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66 南京安能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67 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南京68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69 南京小桥流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70 南京赛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71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72 江苏新创光电通信有限公司 南京73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南京74 南京普天网络有限公司 南京75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76 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77 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78 南京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南京79 南京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80 美国钻采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81 无锡引速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82 无锡中科方德软件有限公司 无锡83 无锡华润芯功率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84 江苏凯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85 无锡中太数据通信有限公司 无锡86 加利电子(无锡)有限公司 无锡87 无锡夏普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 无锡88 江苏森莱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89 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90 江阴索利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91 江阴市长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92 无锡市江益轴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93 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 无锡94 无锡市锡泵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95 无锡双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96 无锡羊尖迪达锁业有限公司 无锡97 博宇(无锡)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98 无锡英特帕普威孚液压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99 宜兴市灵谷塑料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100 无锡小天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无锡101 江阴克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102 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103 无锡明燕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104 无锡港盛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105 无锡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106 无锡市新银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107 江阴林格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108 无锡礼恩派华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无锡109 无锡吉兴汽车声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110 无锡市神力齿轮冷挤有限公司 无锡111 无锡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无锡112 无锡威孚奥特凯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113 凡嘉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无锡114 无锡中德美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115 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无锡116 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 无锡117 纽迪希亚制药(无锡)有限公司 无锡118 江苏孚尔姆焊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119 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120 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121 江阴润源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122 新嘉理(江苏)陶瓷有限公司 无锡123 宜兴市东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124 宜兴王子制陶有限公司 无锡125 荧茂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无锡126 无锡德松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127 江苏凌飞化工有限公司 无锡128 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129 江苏兴达文具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130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无锡131 江阴市海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132 无锡绿波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133 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无锡134 国电光伏(江苏)有限公司 无锡135 江阴市华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136 无锡马山永红换热器有限公司 无锡137 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138 博耳(宜兴)电力成套有限公司 无锡139 江阴钟舟电气有限公司 无锡140 无锡顶一电机有限公司 无锡141 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142 无锡市霄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143 无锡出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144 无锡和荣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145 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146 无锡美尚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147 无锡市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148 天源环保有限公司 无锡149 江苏瑞盛水处理有限公司 无锡150 无锡市凯利药业有限公司 无锡151 江苏金泰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152 无锡博佑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153 江苏海大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154 宜兴市高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155 无锡凤凰画材有限公司 无锡156 江苏秋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157 江苏和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158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159 徐州赫思曼电子有限公司 徐州160 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 徐州161 徐州巴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162 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163 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徐州164 江苏星星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165 江苏恒久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166 徐州圣邦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167 徐州凯莫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168 徐州市三原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徐州169 徐州翔跃电子有限公司 徐州170 徐州云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徐州171 徐州华夏电子有限公司 徐州172 徐州徐航压铸有限公司 徐州173 徐州胜海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174 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175 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 徐州176 江苏惠利隆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177 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178 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徐州179 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 徐州180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181 徐州市恒源电器有限公司 徐州182 常州神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83 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常州184 常州索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85 江苏启航开创软件有限公司 常州186 常州发创软件有限公司 常州187 常州远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88 常州瑞思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89 江苏今创安达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常州190 常州市新盛电器有限公司 常州191 常州华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92 常州网视领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93 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 常州194 常州苏云电气有限公司 常州195 常州市新墅机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196 常州贝斯塔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97 常州领航电子有限公司 常州198 常州市宏达机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199 常州市赛尔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常州200 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201 常州长浪齿轮箱有限公司 常州202 常州虎伯拉今创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203 常州市海力工具有限公司 常州204 常州市恒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205 常州汤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206 常州玻璃钢造船厂常州207 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208 常州东吴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 常州209 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210 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211 常州朗锐东洋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常州212 常州特尔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213 常州天泽光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常州214 溧阳中材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常州215 常州爱特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216 常州市新瑞得仪器有限公司 常州217 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常州218 常州市立新增压器有限公司 常州219 常州天大龙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220 常州市飞拓模塑有限公司 常州221 常州市永光车业有限公司 常州222 常州中隆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常州223 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常州224 常州泰康制药有限公司 常州225 常州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 常州226 常州兰陵制药有限公司 常州227 江苏迪赛诺制药有限公司 常州228 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常州229 江苏省健尔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常州230 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231 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232 江苏瑞邦农药厂有限公司 常州233 溧阳市裕达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234 江苏华鑫合金有限公司 常州235 常州市新亚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常州236 江苏安普特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237 常州市中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238 常州瑞复达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239 江苏津通先锋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常州240 常州碳酸钙有限公司 常州241 常州山由帝杉防护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常州242 常州胜威塑料有限公司 常州243 江苏华光粉末有限公司 常州244 常州商隆产业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常州245 常州华科树脂有限公司 常州246 常州曙光化工厂常州247 江苏普兰纳涂料有限公司 常州248 常州亚邦化学有限公司 常州249 江苏盈天化学有限公司 常州250 常州市越兴化工有限公司 常州251 常州瑞弗橡塑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252 常州吉春包装有限公司 常州253 常州市卓群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254 常州市润源经编运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常州255 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 常州256 常州市翔云测控软件有限公司 常州257 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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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360 苏州百事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361 苏州汉明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362 舒尔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363 常熟泓淋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364 昆山爱光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365 耀登电通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366 昆山泓杰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367 连展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368 同致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369 仁宝网路资讯(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370 易程(苏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371 苏州新协力工业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372 苏州博实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373 苏州南部塑料有限公司 苏州374 苏州市博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375 苏州工业园区泰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376 常熟市中恒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377 永胜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378 日进教学器材(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379 昆山合济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380 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381 苏州嘉鹏钢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382 苏州海仑士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383 和和机械(张家港)有限公司 苏州384 张家港市创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385 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386 苏州市能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387 苏州金莱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388 神州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389 苏州德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390 苏州恒坤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391 苏州通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苏州392 亿和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393 苏州尚品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394 苏州工业园区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395 苏州工业园区凯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396 苏州九方焊割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397 富泰克精密注塑(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398 苏州工业园区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399 常熟市兄弟玻璃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400 琮伟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401 昆山正大新成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苏州402 昆山吉海实业公司 苏州403 昆山飞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404 太仓成铭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405 诺威起重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06 吴江市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407 张家港市创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408 江苏金鹰流体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409 张家港市广大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苏州410 张家港天达工具有限公司 苏州411 苏州市盛百威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412 苏州杰富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413 日佳力机电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414 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415 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416 苏州泰盾施封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417 苏州贝得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18 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419 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420 松下电工神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21 苏州纽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22 宜特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423 昆山市超声仪器有限公司 苏州424 苏州裕同印刷有限公司 苏州425 张家港市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426 苏州华昌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427 苏州万隆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428 天合汽车零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29 苏州金莱克汽车电机有限公司 苏州430 吉孚动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苏州431 远轻铝业(中国)有限公司 苏州432 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苏州433 科络普线束技术(太仓)有限公司 苏州434 苏州浩欧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苏州435 江苏汉斯通药业有限公司 苏州436 永信药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437 苏州派克顿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38 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苏州439 昆山洁宏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440 美利驰医疗器械(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41 江苏荷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苏州442 江苏日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443 苏州农业药械有限公司 苏州444 苏州安科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苏州445 苏州硒谷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46 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47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448 苏州市锦翔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449 苏州阿罗米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50 苏州赛尔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51 优尔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52 苏州云海镁业有限公司 苏州453 星弧涂层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苏州454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455 昆山京群焊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56 富科-思邦太阳能技术(太仓)有限公司 苏州457 苏州市南方欣达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458 张家港市逸洋制管有限公司 苏州459 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 苏州460 江苏省沙钢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461 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 苏州462 捷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63 摩根特种陶瓷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64 常熟市创新陶瓷有限公司 苏州465 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466 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 苏州467 英杰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468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469 苏州天山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470 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471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472 苏州嘉祥树脂有限公司 苏州473 达成包装制品(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74 苏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 苏州475 苏州俄邦工程塑胶有限公司 苏州476 苏州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77 江苏泰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78 苏州方林科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479 太阳油墨(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80 中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81 积水化成品(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82 苏州纳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83 苏州天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484 常熟市恒信粘胶有限公司 苏州485 星光树脂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486 昆山市金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487 贝碧欧美术颜料(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488 昆山市张浦彩印厂苏州489 昆山海悦涂料有限公司 苏州。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
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过程中使用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包括: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MBD)技术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造及工艺软件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技术;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技术;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技术;具有行业特色的专用计算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术;面向桌面和移动终端设备应用的信息搜索与服务软件或工具的技术;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评估软件或工具的技术;支持新的交易模式的工具软件和应用软件技术等。
11、电子政务软件
用于构建电子政务系统或平台的软件构件及工具套件技术;跨系统的电子政务协同应用软件环境、平台、工具等技术;应急事件联动系统的应用软件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现场及移动监管稽核软件和工具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跨业务系统工作流软件技术;异构系统下政务信息交换及共享软件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决策支持软件和工具技术等。
7、图形和图像软件
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
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七月八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解读
认定高企需满足的条件
——定量(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内容(20分)
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及程序
每年3月至8月份。企业可在此时间段内随时申报。 申报程序
企业自查 组织材料(网上填报、纸质材料) 区科技局形式审查 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初审 专家评审 公示 报科技部备案 公告、印发证书
谢谢!
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 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 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 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 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 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主要统计全时员工,取月平均数;累计实际 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30%不包括非科技人员; 研发人员要求专科以上学历(仅针对10%这个比 例);务必计算准确。
附件花名册需列出全体职工,准备好证明材 料供现场审查。
认定高企需满足的条件
——研发投入比例
研发投入比例 按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确定比例:6%、4%、3%。 以(三年的投入总和)÷(三年销售收入总和)计算比例 ①不要求近三年的每一年都达到这个比例 ②境内≥60%,委托外部按80%计入,他费用≤10%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讲义
(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评分指标三: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 □C. 3项符合要求 □B. 4项符合要求 □D. 2项符合要求
(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评分指标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A. 4项以上 □C. 2~3项(不含2项) □E. 1项 □B. 3~4项(不含3项) □D. 1~2项(不含1项) □F. 0项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 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 样机等。
市级奖励(建议稿) 首次通过认定奖励50万;复审通过30万; 列为后备企业20万 镇级奖励 各个镇街将也有不同程度的配套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 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高技术服务 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只能选一个,细化到三级目录);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 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关于科技人 员、研发人员解释请参考《工作指引》;
4-2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三、企业研究开发的核算
《工作指引》中指出: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 提供相关的凭证和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 求进行核算 辅助核算明细帐要满足以下几点要素: (1)费用发生的时间 (2)费用凭证号 (3)费用内容摘要 (4)费用明细科目 (5)费用金额 (6)明细帐按研发项目分别、平行设置。项目之 间的费用不能重叠。(共同承担的费用要合理分摊)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 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 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 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 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 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 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 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 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 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 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等。
4.企业的研发)
收入5000万以下 6%
收入 5000-20000万 4%
收入20000万以上
3%
(1).人工费 (2).直接投入,料,试验,样机,水,电 (3).折旧和长期待摊 (4).设计费 (5).装备测试 (6).无形资产 (7).委托 (8).其它 其中:境内研发不低于60%,委托研发按 80%计算,其他 费用不得超过10%。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4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ﻫ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ﻫﻫ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ﻫ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ﻫﻫ国科发火〔2008〕172号ﻫ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ﻫ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ﻫ附件: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ﻫ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ﻫ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网站阅览)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
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网站阅览)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
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国科发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XXXX]362
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
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X,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DOC版本.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XX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XX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DOC版本.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七月八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7月9日印发DOC版本.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X、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解答要点
1、什么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联合颁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通知中取消了之前各省各地评选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列出了具体详细的条款要求,具体发布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
凡是满足申报高新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各省科技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同时将获得税务局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对企业有什么帮助?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的帮助有:1、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详见08年1月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一共是6年。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
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4、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论对于何种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3、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国科发火〔2016〕32号与172号文主要变化
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2016年2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与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以下称“172号文”)相比,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政策制定思路基本保持一致,但在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方面均作出了调整和更新,更利于主管部门及企业对政策的执行落实。
主要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与172号文相比,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认定条件更新(1)研发费用要求在研发费用比例方面,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从6%降低到5%。
这个研发费用占比的下降,使得小型企业受惠,反映出国家倾向于给予小企业更优的待遇。
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仍保持不变,分别为4%和3%。
(2)人员要求在人员条件方面,取消172号文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要求,变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此项人员要求的放宽将使所有企业受惠,且更符合企业研发管理的现代模式。
但对“从事研究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定义尚存在不明确的地方。
现阶段,企业可自行决定计算科技人员比例的员工。
兼职从事研发的人员和支持研发的员工有可能计入科技人员,但需要进一步确认。
(3)知识产权要求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有变化。
172号文要求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而国科发火〔2016〕32号将其变更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两者相比较,以前企业可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知识产权,而这种方式在国科发火〔2016〕32号中将不再适用。
[汇编]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政策提醒:
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要满足: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科技人员和研究人员含义如下: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究开发人数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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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技术,包括实时操作系统技术;小型专用操作系统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基于EFI的通用或专用BIOS系统技术等。
2、支撑软件测试支撑环境与平台技术;软件管理工具套件技术;数据挖掘与数据呈现、分析工具技术;虚拟现实(包括游戏类)的软件开发环境与工具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软件生成环境与工具套件技术;模块封装、企业服务总线(ESB)、服务绑定等的工具软件技术;面向行业应用及基于相关封装技术的软件构件库技术等。
3、中间件软件中间件软件包括:行业应用的关键业务控制;基于浏览器/服务器(B/S)和面向Web 服务及SOA架构的应用服务器;面向业务流程再造;支持异种智能终端间数据传输的控制等。
4、嵌入式软件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嵌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Java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层中的其他关键软件模块研发及生成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嵌入式软件支撑平台(包括:智能手机软件平台、信息家电软件平台、汽车电子软件平台等)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技术研发等。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过程中使用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
包括: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MBD)技术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造及工艺软件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技术;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技术;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技术;具有行业特色的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具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技术;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技术等。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是指针对中国语言文字(包括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外国语言文字开发的识别、编辑、翻译、印刷等方面的应用软件。
包括:基于智能技术的中、外文字识别软件技术;字处理类(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处理软件技术;基于先进语言学理论的中文翻译软件技术;语音识别软件和语音合成软件技术;集成中文手写识别、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等多项智能中文处理技术的应用软件技术;具有多语种交叉的软件应用开发环境和平台构建技术等。
7、图形和图像软件支持多通道输入/输出的用户界面软件技术;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技术;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软件技术;具有交互功能与可量测计算能力的3D软件技术;具有真实感的3D模型与3D景观生成软件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软件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