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企业内不同业务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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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行业一般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较多,住宿之外通常还有餐饮、会务、零售小商品、电话收入等。问:对于上述业务是否需要分开核算,并按不同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经营住宿、餐饮、会务、商品零售、电话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实务中,酒店企业通过将电话费包含在住宿费当中一并开具发票,此类情形,电话费不再另行征税,向电信企业支付的电话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

上述三种经营方式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增值税处理:

(1)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电信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2)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税目中的"经纪代理服务"项目征收增值税。

(3)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电信服务"税目中的"基础电信服务"项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兼办人向电信部门支付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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