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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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第一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第二检查组:3月29日,贵组对我办2008年以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充分肯定了我办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办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拟清工作思路,切实加以整改。

一是加强领导,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党组高度重视检查组反馈的意见,检查汇报会结束后,立即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两位党组成员牵头负责整改落实工作,明确专人具体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落实。

二是分析原因,理清整改思路。

针对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逐条进行梳理,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必然性和偶然性因素,找准问题存在的关键,理清思路、研究措施、着力整改。

三是拟定计划,确保整改实效。

针对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该装档未装档等问题,采取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人等方式,拟定整改工作计划,查漏补缺。

目前,整改工作正有条不紊进行。

第二篇: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报告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四项监督制度及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淄博政办发[**]86号和***[**]1号文件规定,市审计局内设9个科室,核定行政编制为2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另根据[**]84号,市审计局数据管理中心、普查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核定事业编制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十七大以来,市审计局共进行6次竞争上岗,提拔任用科级干部10人,其中:科长2人(主任科员提拔为科长1人),副科长(副主任)6人,副主任科员2人;局机关提拔任用科级干部9人,市审计局数据管理中心1人。

截止今年11月,局机关已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干部任期制的意义

干部任期制的意义

干部任期制的意义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个重要目标。

自党的十四届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许多重大会议上都明确提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

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要求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中共中央公厅于2006年8月初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革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深化我国干部制度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建立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就是在制度上规定领导干部一定的任职年限和连任届次。

其对象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其核心是对不同职务层次的干部实行不同的任职期限和连任届次,达到规定的任职期限和连任届次的,应按规定程序免去现职,正常退出现岗。

在干部的从上任到离职都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和监督的手段。

从任职来看,这可以加速党政干部队伍的流动,加快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从施政来看,这可以增强各级党政干部的责任意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考核来看,这可以为上级领导机关和人民群众观察了解干部提供时间保障。

从离岗来看,这可以为各级领导干部离岗提供正当的理由,畅通干部离岗。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对我国各级党政领导部担任某一职务的期限以及在规定期限内应履行的责任进行明确规范的一种制度。

任期制并不是一个单的、孤立的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是由各项具体规定构成的,其基本要素包括:任职的时间、连任的期最高任职年限等内容。

干部任期制的特点是任职时间的有限性、职位的重复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制度的配套性。

在党政管工作中,之所以如此强调干部任期制,并多次提出要之加以制度化,是因为其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实施干部任期制,有利于干部用人的制度化目前,在我国干部任用中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选人过程中存在不公开、不公正、不择优的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精品文档.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1]2号(2001年2月6日)《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年级政治1-9月时事政治(全面)

九年级政治1-9月时事政治(全面)

2008年1—9月时事政治国内部分1、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增加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

3、2008年1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第八次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荣获本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是闵恩泽院士、吴征镒院士。

4、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上调至2000元/月。

5、2008年2月28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表法治建设白皮书。

6、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座谈会,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10周年。

7、称为万里长江第一隧的武汉长江隧道于2008年4月19日成功双线贯通。

据介绍,武汉长江隧道是首条开工建设的长江水下隧道工程。

隧道全长3609米,按东西双洞双向4车道公路隧道标准建设,车速可达每小时50公里,设计日通行能力为5.2万辆。

8、世界上最长的杭州湾跨海大桥,于2008年5月1日全线通车,大桥北起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南至宁波慈溪,全长36公里。

大桥将宁波至上海间的陆路距离缩短了120余公里。

9、2008年5月2日上午10时,北京奥运会圣火在香港尖沙咀展开中国国土第一站的传递。

10、2008年5月3日,在北京大学建校11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来到北京大学考察,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全体师生员工和海内外校友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诚挚的问候并对北京大学师生提出了殷切希望。

11、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2008年5月6日抵达东京,开始对日本进行国事访问,展开为期5天的暖春之旅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

12、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在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地震。

组织工作业务知识题库

组织工作业务知识题库

组织工作业务知识题库1、什么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答: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

这期间,党代表的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进行选举。

也就是说,党的代表大会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的权利也同人大代表类似。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有3个基本特点:一是指党代表资格是常任的,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相同;二是指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即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三是指党代表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党代表大会会议及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和桥梁作用。

2、什么是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答:《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

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是落实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拓展了党代表会议以外的履职空间,而且让党内民主在党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有了具体的实现形式,也让党代表具备了经常性参政议政的主体地位。

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答:(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4、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答:(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5、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时限?答: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均应每五年召开一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100问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100问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100问展开全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100问中共启东市委组织部编印二○○九年八月前言为纪念《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实施七周年,进一步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贯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条例,我们本着“贴近实际,突出重点,简单易记”的原则,以《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能逾越的“底线”、“红线”和必须遵守的“硬杠”,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组织编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100问》(以下简称《100问》),供学习和工作中使用。

《100问》着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围绕选人用人应当把握的关键环节,采取问答形式,运用简洁的语言,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作出直观的解答,使之更深入地为干部群众所理解和掌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干部任用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

深入了解和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是严格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前提。

坚持不懈地抓好干部选拔任用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对于不断提高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录一、选拔任用条件┉┉┉┉┉┉┉┉┉┉┉┉┉┉┉┉┉3二、民主推荐┉┉┉┉┉┉┉┉┉┉┉┉┉┉┉┉┉┉┉5三、考察┉┉┉┉┉┉┉┉┉┉┉┉┉┉┉┉┉┉┉┉┉6四、讨论决定┉┉┉┉┉┉┉┉┉┉┉┉┉┉┉┉┉┉┉6五、任职┉┉┉┉┉┉┉┉┉┉┉┉┉┉┉┉┉┉┉┉┉6六、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8七、交流、回避┉┉┉┉┉┉┉┉┉┉┉┉┉┉┉┉┉┉9八、免职、辞职、降职┉┉┉┉┉┉┉┉┉┉┉┉┉┉┉10九、公务员调任┉┉┉┉┉┉┉┉┉┉┉┉┉┉┉┉┉┉11十、纪律和监督┉┉┉┉┉┉┉┉┉┉┉┉┉┉┉┉┉┉12一、选拔任用条件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几年以上工龄?答:5年以上。

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规定

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规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讨论稿)最近,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三个党内法规,围绕当前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干部的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现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一)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实行职务任期制度。

(二)领导干部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1、达到退休年龄的;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六)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

(七)对地税系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执行上述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论干部任期制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论干部任期制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论干部任期制法规的修改与完善作者:韩强来源:《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03期[摘要]干部任期制是通过严格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连任次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对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以保证其积极履行领导职责的制度。

这一制度实施多年来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问题也愈加突出,修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日益迫切,这项工作已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

为此,我们要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制度框架下,通过修改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规定》,构建一个完备的干部任期制度体系,这一体系要围绕干部任期制协调好干部交流、回避等工作环节,处理好与干部选拔、任用、培训、考核、监督等制度的关系,力争使干部管理围绕严格的任期制来运行,通过任期制开辟干部工作的新局面。

[关键词]干部任期制;党内法规;干部制度改革[中图分类号]D630.3;D2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599(2016)03-0102-08干部任期制是通过严格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连任次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对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以保证其积极履行领导职责的制度。

改革开放之初,通过对“文化大革命”深刻教训的反思,我们确立了实施干部任期制以打破终身制弊端的基本方向,并陆续在浙江、山东等地进行了试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由此赋予了任期制以明确法律地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8月6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使干部任期制得以制度化并全面实施。

这一制度试点30多年、全面实施10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干部任期内调动过于频繁,变相的终身制仍然存在,干部任期意识偏弱,任期考核不完善等等,这些都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任期制的实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1.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般应当具有在下⼀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个职位任职的经历?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作需要⾼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2.问: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任职前公⽰制和任职试⽤期制?答:《⼲部任⽤条例》第四条规定,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选拔任⽤党政领导⼲部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

因此,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事)部门按照⼲部管理权限,进⾏认真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定范围内进⾏公⽰。

担任⾮领导职务,可不实⾏任职试⽤期制。

3.问: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除了要实⾏任职前公⽰制和任职试⽤期制外,是否还需要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答:必须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4.问:民主推荐范围确定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数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参加民主推荐⼈员的代表性和⼴泛性,在很⼤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和群众公认度。

因此,按照《⼲部任⽤条例》规定范围确定参加的⼈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

⼀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数⾄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数的三分之⼆。

5.问:第⼆⼗六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选,必须形成书⾯考察材料,建⽴考察⽂书档案。

⼲部考察⽂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答:⼲部考察⽂书档案⼀般包括:(1)考察⼯作请⽰、考察⼯作⽅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9•【文号】中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废止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下级党委党组拟召开讨论决定干部的...

下级党委党组拟召开讨论决定干部的...

前言坚持不懈地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对于认真落实广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推动全市“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制度落实年”活动有效开展,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熟悉、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营造懂政策、讲规矩、守纪律的选人用人环境,我们本着“贴近实际,突出重点,简单易记”的原则,以《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新近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政策法规为依据,经分类归纳和整理,组织编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简答》(以下简称《简答》),供学习和工作中使用。

《简答》着眼干部工作实际,围绕选人用人应当把握的关键环节,采取问答形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语言简明,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读性,既可作为干部工作者的参考工具书,也可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宣讲读本。

由于时间仓促和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指正。

编者2010年6月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与经验.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与经验.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与经验一、通报2010年反腐倡廉情况腐败的新特点 1、“三多”凸现腐败新特点(1)落马高官多(2)受贿案多,案值大(3)窝案、串案多 2、“集体腐败”特别明显 3、“带病提拔”凸现深层次缺陷 4、“高智商”和“高科技”腐败 5、权、钱、色“三位一体” 6、案发后“丑态百出当前职务犯罪的十大特点:群体效应——办一案带出一片;长久腐败——有的人边腐边升;权钱交易——涉及工程犯罪多商业贿赂——潜规则大肆横行;渎职犯罪——不落腰包的腐败;以礼代贿——贿赂也讲究包装;贪官蜕变——与生活作风有关;金融腐败——出现三种新动向;会计犯罪——手段多为做假账;村官腐败——侵吞土地补偿款。

廉政法规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3、党政领导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办法4、党政主官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规定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6、对“裸官”加强管理暂行规定7、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意见8、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意见9、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 10、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党政纪处分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修订:明确责任追究七种情形主要包括: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和经验(一)反腐倡廉是重大的政治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三)腐败现象的危害性:一是政治上:加剧贫富差距,激化社会矛盾,破坏党群关系,影响局势稳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内部文稿请勿外传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讨论稿2007年4月25日)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1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

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特别是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党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等,实施任期制有必要。

考虑到任期制尚处于"暂行"阶段,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可以倡导一些地方对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进行探索,因此,对此问题答复为,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适用,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不适用。

中组部负责人就《干部任用条例》答记者问

中组部负责人就《干部任用条例》答记者问

选贤任能的制度保证中组部负责人就《干部任用条例》答记者问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颁布《干部任用条例》?答: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995年中央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对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要求,认真执行《暂行条例》,选拔了大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政绩突出的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暂行条例》颁布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中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党的建设及干部工作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批新的成果。

今年将召开党的十六大,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陆续换届,党的干部队伍正处在一个整体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

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们必须认真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暂行条例》在内容和形式上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

《干部任用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问:《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确实具有重大的意义,请您再介绍一下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答:《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长短利弊辨析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长短利弊辨析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长短利弊辨析作者:黄裕涛来源:《企业文明》2014年第03期从很多国有大型企业的实践情况看,由于缺乏领导任期的科学设定,出现了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堵塞了后备领导晋升的通道,影响了广大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由于缺乏领导任职时间的规定,领导人员的队伍普遍存在着变动频繁、任期随意的状况,容易诱发投机心理和人事方面的权力寻租,既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又助长对上负责、对下敷衍的错误倾向。

因而,探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长短,科学预设领导任职期限,可以规范选拔任用工作,增强领导人员责任意识,创造较好的制度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领导人员作用。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期限究竟长些好,还是短些好?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任期长短利弊分析任期长短各有利弊,相对而言,从实践的情况看,主要表现如下:任期长的利弊比较(二)任期短的利弊比较任期长短心理分析任期长的心理状态任期长,会强化领导人员的安营扎寨意识、归属意识、角色意识,会促进领导人员认真思考怎么干、怎么办,促进领导人员在决策上看远些、看准些。

同时,由于职业交际圈子的优化巩固,对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的事大多能够应付自如。

但是如果不注重个人修养,往往会滋生领导人员的骄傲之气,遇事摆架子,讲资格。

如果组织人事安排不得当,确实不具备本岗位专业知识和能力,则会令当事人背上思想包袱,也可能降低群众的公信度。

如果所从事领导岗位本身就是领导人员内心极为排斥的,思想不通则可能会使其积极性“归零”,特别是涉及到家庭方面的原因,因为领导人员既有一种职业的身份和责任,同时也有家庭的身份和义务,亲情往往是每个人难以割舍的。

任期短的心理状态实践表明,有的领导人员表现出:难以全身心投入工作,得过且过;不思长远之谋,追求短平快;不安心工作,寄希望于组织调整;不真心与群众接触,应付了事;不认真解决问题,难以破局;不敢大胆工作,顾虑重重;大搞形象政绩工程,花钱大手大脚。

如果任期短常态化,领导人员的这些心理状态会得到强化。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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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
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如副市长分管工业调整为分管农业,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答: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在任期计算时按同一职位掌握。

6、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血系血
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其任职回避主要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二)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在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是否回避,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7、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这里对“较大份额”应
当如何把握?答:总体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以及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标准来掌握。

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等,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此外,按照此条规定精神,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领导干部也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8、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工作中对“相当的资格”应当如何把握?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开
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单位对应《党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任职资格提出具体要求。

一般根据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认定其相当的职务层次;根据其在本单位不同岗位上的任职经苈,认定其相当的任职经历。

参加县(处)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管理职位任职的经历。

参加厅(局)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领导职位任职的经历。

工龄、任职年限等其他资格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9、问:根据《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
子正职拟连任或交流到其他地方继续担任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是否要经过上一级全委会表决?答: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领导成员继续提名为下一任正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或交流到其他地方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领导成员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经过上一级全委会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答: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其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各不相同,辞职后的安排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总体上,应把握以下原则:(一)领导干部引
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二)领导干部被责令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三)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也可视工作需要、个人条件等具体情况,安排担任同一层次其他领导职务。

11、问: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进行试用?答:应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进行试用。

12、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规定试用期为一年。

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能否延长其试用期?答: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不能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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