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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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结 算审计复核
编制 审核 审定
审计复核
1、造价咨询机构对结算审计的质量控制 (1)接受委托实施结算审计的咨询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内控管 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并应通过计划管理、流程控制保证结算审计工 作的质量。 (2)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审计成果文件应由编制人编制,并经编 制人、审核人、审定人进行三级复核,复核审查应有提出问题、解决问 题的过程资料和意见签署记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 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 果文件的审定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6)暂估价材料(或设备)的差价调整应单独形成编制文件,差价调 整表中,应明示已标价清单中的暂估价材料数量和变更项目新增的暂估 价材料数量。暂估价材料调差部分按施工合同约定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7)汇总后形成完整的结算审计编制文件资料。
质量控 制文件
成果 文件
一般应包括结算 审计取证单、结算审 计定案表、结算审计 汇总对比表、结算审 计成果文件电子版 (目前只限蓝博清单 计价格式)等内容。
1、工程结算审计的计量、计价应符合施工合同的有效条款约 定,包括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使用的计价依据、造价管理规 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工材料机械执行标准、各项取费 的计算规则和标准等。
2、结算审计编制文件应按“已标价清单部分(合同价部分)”、“变更 项目部分(包含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签证项目部分”、“暂估价 材料设备差价调整部分”等组成,各部分应按以下格式要求分类计价后 汇总。 (1)已标价清单部分结算编制文件应保持原有清单编码、项目名称、 特征描述、计量单位、项数、排列顺序不变。删除的清单项也应保留, 清单工程量填“0”或空白。
结算审计应提交的资料
1、有效的全套施工图纸(含电子版)、完善手续的竣工图纸; 2、施工承包合同、专业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及 安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等。 3、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要求附电子版)、招标文件; 4、原始地形地貌测量数据资料 5、工程变更资料; 6、工程索赔过程和确认资料; 7、签证资料,包括各种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所有签证资料; 8、与工程造价确认相关的其他资料。
安排复核任务开始复核
3
发现问题、对接、 解释
4 5
修改调整造价
复核 程序
重新申报再复核
造价咨询机构对审计复核的配合
1、固定1-2名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对接和协调。 2、编制造价师(或造价员)本人参与报送,因资料不齐全有效,审计复核人员认 为影响复核工作正常进行的,可拒绝接收。 3、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介机构对接,提出问题和整改意见。因受工程规模大 小、复杂程度及工程项目数量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复核时间需适当延长。咨询机构应注 意留足时间用于审计复核, 4、无审计局相关领导批准审计复核人员不得跟任何承包人直接对接,沟通或解释、 处理审计复核问题。
过程 文件
一般包括结算审计编制人、 审核人、审定人的工作底稿、 结算审核协调会议记录、有 关价格或费率确定的文件等。 编制人的工作底稿应包 括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核 实记录、价格计算书、结算 造价确定的过程文件等。
一般包括咨询机构 按照内部质量保证 体系实施的三级( 或多级)审查复核 过程文件。
结算审计质量控制
5、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测量数据资料、收方计量资料以及结算过程中的收方计
量资料必须由发包、承包、监理、等各方办理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6、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会议纪要必须连同相应内容的变更证明、现场签证资料一起才能作为有 效的结算依据资料使用。单独的会议纪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资料使用。
7、暂估价材料、新增材料的价格签证必须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善签 字、盖章手续;必须有完整有效的价格形成过程资料(包括各种形式 的招标采购、考察比选、详细测算等)支持,否则审计不予认可。若 审计发现暂估价及新增材料价格明显高出同期、类似工程材料价格水 平,或与同期市场价格水平偏差较大的且签证资料不能证明原因的, 结算审计应以同期、类似工程的材料价格或按同期市场价格水平为依 据重新认定。
咨询机构内部的结算成果文件质量控制行为,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的要求。
结算审计复核:
1、是指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实施结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咨询机构按 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结算审计的编制和审核、审定质量控制全过程, 出具审定初步结果数据后,报XX区审计局进行质量控制的一项工作。 2、审计复核工作按照《XX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复核方法》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实施。审计复核工作内容,一般情况下与 造价咨询机构对结算审计成果复核人和审定人的工作过程和内容。
1、设计图纸必须是用于招标和实际施工的图纸,实际施工使用的设计图与 招标图纸不一致的应有相应变更资料支持。 2、含有工程变更内容的竣工图纸,在没有相应变更证明资料支持的情况下 不能单独作为工程计量计价的依据资料。 3、所有涉及工程造价调整变化的变更证明、现场签证、补充协议资料必须 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各方(按资料审计内容不同,一般有发包、勘察、设计、 承包、监理、财政评审委托的跟踪管理等)完善签字、盖章手续的要求。 4、因工程变更或提高设计标准引起工程造价增加幅度较大的,应提供项目 投资审批管理部门签批的追加投资批准文件资料。
造价咨询机构应提供给审计机关的审计复核资料:
1、结算审计取证单初稿。 2、结算审核定单、结算审定造价编制文件(另提供蓝博电子版)。 3、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二)和第八条要求和所列内容,用于结 算审计的全部资料。其中,所有要求提供原件才能进行结算计价的资料 应供原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 件来自原件”并由结算审计人签字和加盖咨询机构公章并说明原因。
►审计复核不免除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审计最终结果应承担的所 有责任。 ►
(2)变更项目部分:包括使用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即施工合同综合 单价)部分和新编综合单价部分。使用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部分的编制 文件应采用与已标价清单项目相同的“编码、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 位”。新编清单综合单价部分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价方 法及费用计取的约定执行,施工合同约定新编综合单价,必须下浮一定 幅度后用于结算的,应在适当环节明示下浮计价过程。 (3)已标价清单部分,所有清单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均应有相应变更证 明、现场签证或收方记录资料支持,有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引起的增减合 并为一项的,应附增减分析文件
XX区审计局重点项目审计中心 2017.6
招标前期审计
招标后跟踪审计Fra Baidu bibliotek
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
竣工结算审计 项目决算审计
结算审计的前提条件 结算审计应提交的资料 用于结算审计的资料应符合的要求
结算审计的前提条件
项目(单项或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已完成与承包人的结算审核并出具成果文件 由建设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交结算审计资料 经审计机关确认该项目(工程)具备结算条件
10、计入工程总造价的甲方直包专业工程,应具备专业 工程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完善确认手续的相应变更 证明、现场签证、收方计量记录等资料。 11、结算审计过程中补充提交的补办变更、签证等事后 补办证明资料,必须由证明资料全部签认人到审计组解 释补签资料的原因后,经审计调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 用于结算计价,否则不与认可。
8、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施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漏项、错 项应按变更项目要求形成变更资料用于结算计价。承包 人按合同要求施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偏差部分,应按 收方计量要求形成资料用于结算计价。 9、用于结算计价的变更证明、现场签证、收方原始记录 等资料应是项目名称和分部分项工程分类清楚、书面记 录清晰、数据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及结果正确、各方签 字、盖章手续完善的原件资料。
造价咨询机构应提供给审计机关的审计复核资料:
4、咨询机构内部对结算审计初步成果的质量控制过程文件(三级或 多级复核签署意见文件) 5、本项目结算审计编制造价师(或造价员)个人信息资料。 6、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申请复核并报送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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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复核发现问题处理 完毕后,经审计复核人 员做最终复核确认,向 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汇报审计复核情况后, 填写《工程结算审计复 核意见书》并由审计复 核责任人和造价咨询机 构的编制人、审定人签 字确认。
(4)变更项目应按变更资料编号按顺序逐项分别计量、套项、组价形 成编制文件,不允许将整个工程的全部变更项目合并同类项后形成编制 文件。如遇变更内容较少或较简单的情况可以将多个编号的变更(一般不 得超过5个)合并计量计价。变更资料无编号的,结算审计人员应自行添 加编号。
(5)现场签证项目应按签证资料编号按顺序逐项分别计量、套项、组价 形成编制文件,不允许将整个工程的全部签证项目合并同类项后形成编 制文件。如遇签证内容较少或较简单的情况可以将多个编号的签证(一般 不得超过5个)合并计量计价。签证资料无编号的,结算审计人员应自行 添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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