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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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完成委托方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做到过程可追溯,并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承揽的结算审计工作,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如果相应规程调整将根据新的规程予以调整。
一、签订审计合同
根据委托方要求签订审计咨询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对双方责任应明确约定,尤其对涉及到费用的条款应保证不发生歧义,分工明确,确保公司利润的实现。
结算收费应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48号文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相应收费标准变更本办法将依新的标准调整。总工办为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对外合同谈判应由总工办(总工)负责,也可由总工办授权咨询部门负责人签订,咨询合同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方可对外签订,签订合同前应进行风险评级,填报合同风险评级意见书,应进行费用核算预估利润。
二、接收审计资料(审计资料接收单)
接到审计任务后,应向委托方收集送审资料,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填报委托方资料表,并签订委托方资产明细表,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不得丢失。
送审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单、竣工图纸、施工合同书、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文字版和电子版,还应提供预算软件版)、送审结算书、变更签证单、技术核定单、材料认价表等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送审结算资料由总工办或委托咨询部门进行接收,资料移交应有移交记录,资料退还必须由委托方签字,否则视为考核没有完成项予以扣分。
咨询人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有关资料借给与审计工作无关的外界,如因此引起的诉讼责任,有关责任人应予以承担。
大型项目资料的借阅应填报借阅申请表,资料应及时归还,不得丢失,需要进行保密业务的,借阅人只能借阅有关自己审核有关的资料。
三、审计过程
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接到审计业务后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审计业务实施方案,方案报总工办审批,审批的方案作为咨询小组人员考核的标准,与绩效考核挂钩,签订内部风险承包合同,合同应根据总工办对项目的分析确定核算标准。
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到现场勘查取证的,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填报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发现,应对项目相关人员进行事项核对或询问,发现资料不全的应补充审计资料。
审计时限较长的应填报咨询月报或咨询周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委托方沟通。
四、出具初审报告(审计交流意见书):
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应提供有效证据,若提供不出有效证据,
咨询方有权按常规进行裁定,如实的出据审计报告。
初审报告可以根据咨询方要求进行反复修改,但不在咨询合同范围的应重新约定。
五、出具终审审计报告
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根据公司统一的模板,结合委托方的需求,经有审核权限的总工审批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书、审计单、汇总表),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最终的结算成果,应根据造价管理规程加盖咨询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文件,禁止施工单位未盖章即先行盖咨询单位章的情况,本项将作为考核标准予以考核。
六、服务回访和费用计算
结算审核报告递交的同时向咨询方提交用户意见回访表,作为质量考核的依据;
结算审核报告递交的同时向咨询方提交审计业务计算书,格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