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2018最新】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word范文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课件来源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按照全市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具体要求,依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全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早谋划,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了各项筹备工作,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如下意见:一、关于换届选举的时间问题。
按照全市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的要求,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从201X年4月开始至201X年6月底止。
根据这个安排,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时间要求是:201X年4月底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同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201X年4月上旬公布代表侯选人名单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再次公布选举时间、地点;201X年4月中旬举行我县县乡人大代表选举;201X年5月底前召开新一届乡镇人代会一次会议,201X年6月底前召开县十六届人代会一次会议。
二、关于各工作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第一阶段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时间约为10天,为201X年4月10至4月20日。
)。
主要工作是:召开全县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建选举工作队伍,分配代表名额,划分选区,培训骨干,做好宣传发动,准备、印制好选举所需的各种材料、票、册等。
第二阶段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阶段。
时间约10天,从201X年4月21日至201X年4月30日。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工作任务比较重,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必须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予以公布。
第三阶段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
时间约15天,从201X年4月10日至201X年4月25日。
按照法律规定,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要上报县选举委员会审批,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向本选区选民公布。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期末考试知识点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题型: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看图分析制作:李祖锋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变迁1.政治发展:是一个社会的政治系统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演变趋势”,“是政治关系的变革和调整”。
2.政治发展的趋势包括:(1)政治世俗化(2)政治民主化(3)政治参与扩大化(4)政治制度化3.政治特征1)政治上,确立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制度。
2)在经济上,确立了基于公有制产权之上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根本性地改变了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
3)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由于政治上党的组织向基层社会的延伸和经济上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以及单位体制的建立,形成了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个人对国家的全面依附关系。
4)在意识形态上,建立起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并以此作为整合社会道德的主导政治思想。
5)全能主义政治体制形成。
4.全能主义1)全能主义政治:国家的组织和控制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并以此进行政治统治。
2)全能主义建立的方式方法:新政权通过单位体制、户籍体制、成分体制等制度,从意识形态、组织机构以及干部队伍等方面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的全方位的渗透与控制。
3)全能主义政治的特征: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个人对国家的全面依赖关系,并由此形成了全能主义政治体制。
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与原则1.宪政的核心概念: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
宪政就是民主、法治加人权,就是三者的结合,宪政就是以宪法作为治国基础,实现法治、民主和保障人权的国家。
——蔡定剑2.宪政的本质特征:是控制公共权力,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的均衡,保障人民的权力。
3.中国政治制度的原则---人民主权原则1)人民主权含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国家主权,包括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
2)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实现人民主权原则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改革选举制度,选好人大代表,行使好代表职责;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便更充分地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大制度之间的关系。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简介随着中国政治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也不断进行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和现实的要求。
在保障人民群众需求的同时,不断加强人民的代议制、问责制和监督制,保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公开、公正和合法性。
一、基本原则1.公开、公正、公开竞争原则。
2.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会,妇女组织,少数民族和各政治团体都有权参加选举,保障在选举中的合法权益。
3.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必须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程序,严肃认真、公开透明地进行。
4.加强对全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实行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全省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立委制。
二、选举对象1.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制度,产生的代表。
2.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尚未从事执法和审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2年开始,权利人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参加选举)。
3.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队和武警官兵等人员。
三、选举方式和程序1.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以及部分由民主党派推荐的人选,直接选举产生。
2.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应当经过由全体选民直接、普遍、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通过加强监督和检查等措施,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3.选举复议程序,应当设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违规者的追究,保证选举结果的真实和合法性。
四、特别规定1.对某些群体,如残疾人、农民工、农村妇女等应给予特殊认可,鼓励他们积极参加选举。
2.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新媒体、互联网和其他现代化的传媒手段的作用,扩大选民参与的范围和广度,增强互动和反馈机制,提高人大代表工作的透明度和问责能力。
五、结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不断完善和调整,是推进中国政治制度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为维护人民群众选举利益,增强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
最新-市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办法 精品
市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办法文章标题:市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办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规定,依据上级党委及人大换届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乡实际情况,报经乡党委批准,我乡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定于201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特制定换届选举办法如下: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2019年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乡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次市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是我乡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次重要实践,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国家政权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机构根据《选举法》第七条的规定,成立乡选举委员会,在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办理选举事务。
各选区分别成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开展选举工作,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乡采取各小区分阶段培训和以会代训相结合的办法,搞好选举骨干的业务培训工作。
宣传发动工作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和法律、政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搞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前提。
在宣传工作中,要把换届选举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河北省《选举实施细则》及本方案,要以乡村干部和党、团员为主干,组织宣传队伍,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各村大力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增强群众的民主与法制观念,提高广大选民的参与积极性,确保选民参选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3月1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最新乡村两级换届选举的区别
乡村两级换届选举的区别"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进行乡镇人大代表和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与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在法律及法规上的规定具有以下十大区别,值得我们在选举工作中加以注意,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区别之一、关于选举工作由谁主持和领导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则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有关地方性法规还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
县、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县、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区别之二、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和村委会成员组成名额的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名额是以40名为基数,再按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两者相加即为该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
同时,法律还规定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乡镇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确定,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表名额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
如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确定。
而村民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其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区别之三、关于选区如何划分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鲁办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4]21号2004年9月29日)今年下半年至明年上半年,我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陆续任期届满,将进行换届选举。
为做好这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党规国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和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深刻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办法。
这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基础和政权基础,农村干部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带领群众致富奔康的骨干力量。
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重要措施,对于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到农村基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健全完善“干部经常受教育,农民长期得实惠”工作机制,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当家作主、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政权基础和群众基础,推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2022年)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2023年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乡2023年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乡2023年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县县委转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县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次重要实践。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
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都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善于运用法律实现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要坚持发扬民主。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调动选民的积极性,最广泛的动员人民群众参加选举。
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二、时间、方法和步骤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从XX年月日开始到2023年月底前完成。
全乡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于XX年月日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XX年月日前召开完毕。
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和各阶段主要工作任务为:(一)准备阶段(9月12日——10月7日)1、建立选举工作机构(9月12日——9月18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经乡党委研究,形成乡选举委员会、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建议名单,报县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规定审查批复,负责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9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9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委员会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代表的选举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第一篇: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选举xx市xx区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供选区或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参考)选区负责人讲话选民们:现在开会了。
今天,我们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xx市xx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我先宣布大会纪律:1、一切行动听从大会主席团指挥;大会进行期间,不要擅自走动,不要说话,不要做手工活,不要看书看报,自始自终保持大会严肃认真的良好秩序;3、未宣布散会,不要离开会场;4、对违反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的人,要批评教育;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按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投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今天这个大会,区选举委员会和乡镇选举委员会共同委派同志到我们这里主持。
下面我向大家宣读委派书。
(照念。
念完后)请同志上主席台主持大会。
经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两位同志为副执行主席,协助执行主席主持我们今天的大会。
大家如果同意,请鼓掌通过。
请同志上主席台。
(上台人员就座后,主席团开会研究大会程序,提出总监票员、总计票员、检票员、计票员名单。
暂不向选民宣布。
主席团会议后)选举主持人讲话选民们:我们这个选区(投票站),共有选民人,现已到会人,超过一半以上,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现在选举大会正式开始。
这次选举高坪区第五届、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过二十多天的工作,到十一月十九日前已经公布了区、乡镇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时间和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今天正式投票选举。
选举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区和全乡镇人民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每一个选民都应当充分认识这次选举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态度,积极热情参加投票选举,珍惜来之不易的民主权利,为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投下庄严的一票。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3年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9月2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山东省法律规范目录
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461件)一、省级地方性法规(208件)二、较大市地方性法规(253件)(一)市(84件)(二)市(108件)(三)市(61件)省地方性法规(466件)一、省级地方性法规(213件)1.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3年12月25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25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6年12月24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11月1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6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1981年6月3日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1年6月17日公布施行)3.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1981年6月3日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1年7月21日公布施行 )4.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1982年2月18日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5.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3月17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6月12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6月12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6.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1989年1月22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9年1月22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7.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9年6月19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30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公布,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8.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年11月1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9.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1989年11月1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1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10.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89年12月29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9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11.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3月4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0年3月4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八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1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12.省国防教育条例(1990年6月27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3.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0年8月30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4.省民族工作条例(1990年8月30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5.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0年10月30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9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6.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7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7.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放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1991年3月15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15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1991年3月15日起施行)18.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1年6月22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4月17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19.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8月31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1年8月31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21.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1991年10月22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2.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2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2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4.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2年2月13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5.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2年9月10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6.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2年9月10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7.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2年9月10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8.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11月21日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订〈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9.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5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2年5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30.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3年5月30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31.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29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月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2004年5月27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批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32.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3年7月29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9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8年6月12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9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9月28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34.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工会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03年11月28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35.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1994年1月17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36.省保税区管理条例(1994年1月17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2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37.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1月17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1月8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9年1月8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09年3月8日起施行)38.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4月21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39.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40.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4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1.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4年6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4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8月9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43.省陆渔业管理条例(1994年10月13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44.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2月6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45.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6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3月31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关于修改<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6.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8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47.省土地监察规定(1995年6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48.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6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4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49.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5年6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员第15次会议通过)50.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16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51.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2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52.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5年10月12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53.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54.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12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55.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根据2004年7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56.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办法(1995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57.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1995年12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58.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12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5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2年1月13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59.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17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60.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1996年4月17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61.省土地登记条例(1996年6月1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2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土地登记条例>的决定》修正)62.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1996年6月1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6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5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0月1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64.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8月11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65.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2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66.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收罚款限额的决定(1996年10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67.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68.省档案条例(《省档案条例》已于2004年4月2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69.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70.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4月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71.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6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公布施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7月24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9年7月24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72.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6月6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73.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1997年6月6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2年1月13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74.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16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75.省体育条例(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体育条例>的决定》修正)76.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7年10月15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77.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78.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3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7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1月13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79.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要求,8月下旬完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10月下旬要召开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为做好我街道区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宪法、法律及《XX区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XX选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区委、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方向正确、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实施“三高四新”“东接东融”战略、奋力开创桃花仑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
要把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是坚持发扬民主。
贯彻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民主权利,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贯彻实施宪法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
二、组织领导和选举机构全街道的区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区委、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对本次区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组织责任。
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街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统负责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社区分别成立由社区党组织书记任组长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受街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主持和组织本选区人大代表的选举,街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会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到各选区做好区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指导、衔接工作。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E。代表候选人演说宣传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自我介绍、本人愿望、当选承诺。
F.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费用由候选人自行负责。
G。选举日当天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自我宣传和拉票活动。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镇区乡镇两级人大换届工作代表选举流程表
区、乡镇两级人大换届工作(代表选举)流程表为切实做好全镇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北京市委转发<中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区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的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一、准备与宣传阶段(8月15日—9月9日)镇选举委员会:1、提出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意见,报镇党委和区人大同意。
2、研究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3、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机构。
成立镇选举委员会,主持镇人大代表选举。
4、划分选举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选区的划分按居住状况结合企业和事业单位划分,每一选区的大小按照1名至3名代表划分。
5、编写选举培训资料,印制有关资料、表格、宣传品。
6、开展各种宣传发动工作,印发《选举宣传提纲》、宣传标语。
7、召开选举工作动员大会,举办骨干培训班。
8、9月9日前公布《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第一号公告》。
各选区领导小组:(1)各村成立区乡镇代表选举领导小组,于9月9日前报镇选举委员会。
(2)每个选区负责人和每个选区选派的1—2名工作人员参加镇选举动员大会和骨干培训班。
(3)开展宣传发动,张贴宣传标语口号。
二、选民登记阶段(9月10日—10月19日)主要工作:1、成立登记小组,选好登记员,明确工作职责,按选区开始登记选民。
2、办理《选民资格联系信》。
3、办理《选民介绍信》。
4、填报《选民登记表》。
5、注意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办好委托书。
6、对登记情况进行认真复查。
7、做好选民资格的审查工作。
8、公布《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第二号公告》,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20天前)。
9、组织选民看选民榜。
10、补正公告。
11、发放《选民证》(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发放)。
注意事项:1、年满18周岁选民,以选举日为准(即1993年11月8日24时前出生的公民),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3.03.01•【文号】•【施行日期】195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废止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施行主席毛泽东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和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均依现行行政区划选举之。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
第四条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四、精神病患者。
第六条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条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得单独进行选举。
其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之。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一节乡、镇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人口超过二千者,选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五人。
最新版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
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一)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三)确定选举日期;(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5《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释义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释义(201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本章共有六条,主要是对选举办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村民委员会职数和构成要求、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换届时间和组织实施、选举经费以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选举工作中的作用等方面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贯穿和统领选举办法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阐明了选举办法的立法宗旨。
有两层含义:一是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宪法和法律赋予村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本办法中所称民主权利,主要是指村民享有的民主选举权利,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和侵犯。
二是通过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将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的方式、方法和当选,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用法规的形式加以定型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选举出自己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带领村民自己办理好自己的事情,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立法依据。
本办法的直接立法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个授权性规定,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制统一的原则。
制定本办法的其他依据,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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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
施细则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txt两个男人追一个女人用情浅的会先放弃。
两个女人追一个男人用情深的会先放弃。
╰︶ ̄—你的话,我连标点符号都不信男女授受不亲,中国哪来13亿人口。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选区的划分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选举程序
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代表的选举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二章选举委员会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订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
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选举日应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七)印发选票,制订投票办法,主持投票;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颁发代表证书。
第六条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七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能够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能够少于一百二十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能够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
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能够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人口数,按常住户口人口数统计。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能够另加百分之五。
第八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上一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应多的倍数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