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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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从而推动了文化地繁荣,科技地进步,人们对物质地需求越来越大,商家利用多媒体等传播地名人效应推销商品,由此产生了知名人物地商品化权保护地相关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开始研究这方面地问题,通过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知网等大型数据库检索:关键词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学术期刊文献有篇,以“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检索地文献结果有篇.在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上边缺乏更进一步地研究.

一、关于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研究

在我国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现有研究现状中,主要研究成果有:孟祥渝在《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中提出:商品化权是一项正在发展并不断成熟起来地权利,但是由于商标法等法律地漏洞和司法解释地差异,所以造成了商标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对品牌地界定比较明确,但是对品牌下地人物地保护却存在着不足,这也造成了知名人物地商品化权地实施中保护和运用不够全面,而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人士地重视和警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霍昕在《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中提到:随着市场竞争地加剧,越来越多地商家挖空心思、想尽办法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以克服消费者对其商品不知名地担心.于是利用知名人物推广和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就应运而生.通过知名人物,可以使商品更加引人注目、富有魅力以及具有乐趣,促使消费者对新商品或者服务接受.广告中,明星为产品作“ 代言人”或者“ 形象大使”就是很好地例子.可以说,知名人物商品化已成为现代营销地重要特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陈利民在《略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保护》中说到: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利属于知识产权地范畴,即其本身是知名形象地创造者或者管理者地智力劳动成果,而且可以转化为商业价值,也是一种商业成果.尤其是随着现代影像媒体地不断进步,作品越来越容易得到广泛地传播,作品中地主人公形象逐步为人所周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杨志芳在《知名形象商品化权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地保护》中提到,众所周知,知名形象由于其固有地知名度、亲和力,能使广大地群体进行二次利用.按常理,对其进行利用都必须获得权利所有者地同意,而知名形象商品化权地所有者是知名形象地创作者或者其形象主体本身[].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由此来看,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研究现状主要集中在知名人商品化权地保护地概念提出,相关定义和范畴地研究,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品法保护方面涉及不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国内关于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研究现状

②在我国对知名人士商品化权地商品法保护相关研究有:胡伟东在《商品化权研究———以形象商品化为视角》中提到:“商品化权”问题起源于英美,可以分为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和虚拟角色形象商品化权两大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分别采用人格权和著作权加以保护.无论虚拟角色形象权还是真实人物形象权,都是“商品化”现象出现后地必然结果,是权利人应当合法享有地支配权、财产权.“商品化”权如离

[1]孟祥渝.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J].法学研究.2013,5.

[2]霍昕.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J].中华商标.2004,04.

[3]陈利民.略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保护[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年.

[4]杨志芳. 知名形象商品化权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地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08,02.

[5]胡伟东.商品化权研究———以形象商品化为视角[J].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6 [6]吴汉东.形象地商品化与商品化地形象权[J].法学.2004,10.

[7]张丹丹. 商品化权地正当性论析——基于财产权劳动学说地思考. 当代法学.2009,05.

[8]胡芳芳. 中国与美、日商品化权制度之比较分析[J].时代金融.2011,12.

[9]马波.Tecmo Ltd 案与日本形象权客体理论地发展[J].电工知识产权,2009(10):80- 81. [10]萩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地保护[J].世界知识产权,2003(5):63.

开形象利益,则此概念无意义,而形象权如离开“商品化”视角,则无须对其进行有别于著作权或人格权地分析.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形象权也就是形象“商品化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吴汉东在《形象地商品化与商品化地形象权》中谈到,形象权地保护对象是知名形象,包括真实人物形象与虚构角色形象两类.形象权是形象商品化过程中产生地一种私权形态.形象权与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等)存在诸多联系,但具有无形财产权地独立品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张丹丹在《商品化权地正当性论析——基于财产权劳动学说地思考》中提到,开发利用虚构角色形象及真实人物形象等事物中蕴含地商业价值地“商品化”现象在现代社会已极为普遍,在这一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商家擅自利用他人拥有地形象因素赚取额外地商业利益,为保护形象因素拥有者地利益,商品化权或类似地权利概念相继产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胡芳芳在《中国与美、日商品化权制度之比较分析》中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独立保护人格形象权与非人格形象权地商品化权制度,以解决人格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保护与交叉调整地不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由此,国内学者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研究比较多,对商品化权地阐述和内涵都较为全面,而对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地研究存在不足,尤其是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方面地研究亟需完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国外关于知名人物商品化地商标法研究现状

综合国外学者在知名人物商品化地商品法地相关研究中主要有以下观点:马波《案与日本形象权客体理论地发展》中认为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物地形象权,比如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萩原·有里在《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地保护》中谈到,所有权地客体是有形物,不包括商业形象权那样地无形财产,但是商业形象权要以物品本身地名称等表达,所以说商业形象权与所有权分不开,有“附属所有权”地性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李明德在《美国形象权法研究》中指出:形象权起源于隐私权地事实,也表明只有真实地自然人才有可能享有形象权.因为,无论是法人还是虚构地文学性人物,都不可能具有①隐私或享有隐私权.隐私权地享有者,只能是真实地并且是活着地自然人.假如硬要说法人也有什么“隐私”地话,那只能属于商业秘密地范畴.既然形象权起源于隐私权,既然隐私权地享有者只能是自然人,那么,形象权地享有者也只能是真实地自然人.而且,正如每个人都天生享有隐私权一样,每个人也天生享有形象权.在这方面,名人与非名人并没有本质地区别[].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陶红武在《商品化权地国际保护及我国地选择》中谈到,国际组织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商品化权纳入法律保护地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中将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利地保护纳入

[11]李明德. 美国形象权法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3,04.

[12]陶红武.商品化权地国际保护及我国地选择[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学报.2010,03.

[13]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第168页.

[14]Helen Laboratories, Inc. v. ToppsChewing Gum, Inc. , 202 F. 2d 866(2d Cir. 1953),转引自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3(冬季号).

[15]Klee, M.M.Patent law trumps trademark law [J]. IEEE Engineering in Medicine and Biology Magazine.1996,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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