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文献综述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研究
2019年06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研究宋昌磊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我国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目前还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民法中对于该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条例还比较模糊。
基于此,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推动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工作的改进。
关键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民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6-0218-01作者简介:宋昌磊(1997-),男,贵州思南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法学本科。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Commercialization rights )的民法保护,是指对民众人格标识的保护,即民众的身体、形象、外貌、声音、姓名、名誉等自然人特征,也包含组织代表等法人身份。
民众的人格标识与民众紧密联系、融为一体。
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主要指将民众的人格标识商品化,这一过程的核心是“人格形象”。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式越来越多样,商家利用民众的商品化人格标识,进行盈利活动的手段越来越多,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相对滞后。
一、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民法中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概念界定,还比较模糊。
例如,将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具体权利,表述为商品化权、商品形象权、商业人格权等。
这种说法总的来说,更加侧重“商品”,对于“人格”的表述不清楚,具体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在保护的过程中,比较容易和“商品权”、“肖像权”等权利混淆。
第二,民法中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比较狭隘,主要限于现实中已经出现过的被侵犯人格标识案例,例如声音、肖像、名誉、冠名权等等,对于公民拥有的其他人格权的保护不明确,尤其是隐私的商品化权保护措施不足。
第三,目前公民的商品化权与人格权的保护,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常常是割裂的,法律工作者没有对相关范围内的名词进行整合,公民在具体的维权过程中,很难得到有针对性的保护。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挖空心思、想尽办法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以克服消费者对其商品不知明的担心。
于是利用知名人物推广和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就应运而生。
通过知名人物,可以使商品更加引人注目,富有魅力以及具有乐趣,还可以使人感到商品质量可靠,促使消费者对新商品或者服务接受。
广告中,明星为产品作“代言人”或者“形象大使”就是很好的例子。
可以说,知名人物商品化已成为现代营销的重要特征。
一、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概念。
所谓知名人物商品化权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它是指将能够产生商业信誉的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动作等人格形象因素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无形财产权。
①换言之,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就是其通过商业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具有以下特征:㈠权利的主体可以是知名人物本人、其创造者或者被许可使用的人。
体育明星对其姓名或者肖像享有商品化权,迪斯尼公司对其虚构的人物享有商品化权。
㈡权利的客体为知名人物的形象,即它以可确定知名人物身份的各类人格特征为权利的对象。
知名人物的形象可以是真实的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的姓名、肖像或者其他特征;还可以是其他虚构的人物,如卡通人物米老鼠、蓝猫等。
例如,在鲁迅后人与“鲁迅美术学院”案件中,鲁迅的肖像、姓名就是其商品化权的权利对象,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商业使用。
当然,知名人物不仅仅局限于“人物”的意义上,还包括其他一些事物或者活动的知名称谓。
因此,更准确地说,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就是知名形象商品化权。
而且,作为保护对象的知名人物形象的范围本身有极大的弹性,并有扩大的趋势。
㈢为商业目的使用。
这里的“商业目的”是狭义的,是指广告或者促销商品,而不仅是在商业中使用或者追求利润。
权利人对知名人物的特征主张商品化权,也常常是因为这些特征被他人用作商业目的。
正如美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权威性地指出,知名权(即商品化权)通常并不包括在新闻报道、评论、娱乐、虚构或者非虚构作品中使用他人的特征,或者偶然在广告中使用该特征。
论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著名商标是指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享有高度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的商标,其商标价值、品牌效应和竞争优势都比较明显。
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商标成为了企业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护著名商标已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任务。
本文将对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进行论述。
一、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 确保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是商标使用者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在购买商品时会通过商标来识别商品的品牌和质量。
保护著名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准确地识别商品来源,以避免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和受到经济损失。
此外,保护著名商标还可以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度,从而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 促进企业的品牌建设企业的品牌建设需要长期的投入和努力,而著名商标则是企业品牌价值的重要体现。
保护著名商标可以有效地防止在商业活动中的恶意抢注、侵犯等行为,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著名商标,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品牌的创新与升级,推动品牌的发展和升级。
3.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著名商标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任何企业都需要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而恶意仿冒、侵权等行为不仅会损害正当商家的利益,还会扰乱市场秩序,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保护著名商标是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关键之一。
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方式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注册商标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获得法律保护。
在商标注册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和申请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商标的唯一性和可注册性。
注册商标可以获得专属的商标权利,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具有更加强有力的维权地位。
2. 宣传和宣传标准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以及宣传和宣传标准等方式宣传自己的商标,并与消费者建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
大规模的宣传可以为商标奠定基础,使得商标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逐渐产生知名度,并为企业的品牌建设增加品牌价值。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
而我 们 国 家法 律对 此 还 没有 商 品 化权 的 成 型研 究 , 而 国 内现 有 的著 作 权 法 和 商 标 法 等 相 关 的 专 业 权 利 , 对 这 些 方 面 的 界 定 和管 理 都 存 在着 缺 陷 , 现 有 的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对 此 也 没 有 有 效 的保 护 。我 们 国 家 现 在 已 经 对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整 体 保 护 , 但 是 这 些 法 律 有 很 多 不完 善 的 地 方 , 而 且 在 执 行 的过 程 中还 有 不 少 缺 陷 , 还需 要 不 断 寻 找新 的 思 路 。
( 二) 商 品化 权 的基 本 概 念界 定
商 品化 权 是 一 种新 型 的 权 利 , 随 着 经 济 的发 展 为 促 销 而 产 生 , 在 特定 的范围 内已经发展 态势迅 猛。 l l 但 是 因 为 商 标 化 权 本 身 的权 属 关 系不 明确 , 同时 因为 单 独 的从 对 客 户 的 吸 引 程 度 来 界 定 也 有 很 多 的 局 限性 , 所 以基于二 次开发 、 连 续 开 发 和 商
[ 关键词] 知名人物; 商 品化 权 ; 商标 法 ; 法 律 问题
[ 作者简介] 孟祥渝( 1 9 8 8 一) , 男, 兰州大学法学院 2 0 1 1级 硕 士研 究 生 , 主要 从 事 民 商法 研 究 。
一
、
概念 的识别和 界定
( 一) 商标 法 的基 本 含义
商 标 法 是 确 认 商标 专用 权 的 一种 法律 界定 , 是在商标 全部 的使用 范围 内的强制规定 , 在 商标 的注册 、 使用 、 转让 、 保 护 等 方 面 都 能 起 到 界 定 的作 用 。 实 际操 作 中 , 商 标 法 的 作 用 也 就 是 我 们 所 说 的 品牌 效 应 由于 商 标 法 使 用 的 范 围 十 分 广 泛 , 其 实 质 就 是 在 国家 机 关 、 事业单位 、 大 型企 业 、 小型企业 、 商标 事务 所 里 面 能 够对 因 为 商标 引发 的 纠 纷进 行 界 定 和 追 责 。
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探析
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探析一、研究意义与研究背景(一)现阶段的姓名权现阶段的姓名权,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的财产利益,而将具有财产价值的姓名权放于人格权的框架下予以保护。
随着商业发展和社会需要,侵犯姓名权愈演愈烈,当下未对权益内容和侵权方式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正在接受全新的挑战。
同时,现阶段的姓名权规定中,不仅未对知名度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说明,而且对于未达知名度的普通人的姓名权与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也存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对普通人的保护不能有别于对于“名人”的保护。
在现在社会,存在重名现象,同样对姓名权的商业价值进行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姓名权的商业价值与商标权交叉和冲突的现象。
在清晰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现阶段具有经济价值的姓名权商品化权益保护成为最终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内研究现状我国自夏朝以来,开始了对中国历史进程影响极其深远的“家天下”,十分重视姓氏的传承作用。
但由于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姓名就是地位的象征,只有皇帝享有绝对的姓名权,家长、尊者的姓名权则靠家法、家礼提供相对性维护,而贱民是没有姓名权的。
所以,古代没有姓名权的概念。
直至《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人之一松岗义正认为生命、身体等都是维持人格所必需的法律上的拟制物,人格权是支配这些法律货物的权利。
在第五十五条中,松冈义正将人格权客体视为法律拟制物的思维,即便对姓名权的本质规定极其模糊,但也是我国法律上首次提出姓名权这一概念。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废止)将姓名权纳入人身权保护的范围,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00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在第二条“民事权益”规定中列举了姓名权,将姓名权纳入保护范围,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姓名具有商品化属性,但其规定过于模糊、不够具体。
名人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基于文献综述的视角
摘 要 :姓名权的商业化趋势近年来越来越明显 ,商人通过对名人姓名搭便车的方式以获得经济效益的现 象更是屡见不鲜,
随之 而 来的 便是 姓 名 权 与 商标 权 的 一 系列 冲 突 。 目前 ,学界 对 于这 一 问题 的研 究较 为 零散 。本文 基 于 文献 综 述 的视 角 ,通过 整
二 、名 人 姓 名 权 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商标 权 的冲 突 原 因
学者沈超从 商标设 计 的角度分析 了冲突产 生 的 原 因 ,其认 为商标 的构成 为商标 与姓名之 间产 生冲突 提供 了可能。文字和 图形 由于高度 的辨识性成为构成 商标 的常见形式 ,而他人 或许早 已在组成商标 的文字 或 图形上享有 各种著作权 、姓名权 等在先 权利 ,从 而
誓金项 目:昆明理 工大学学科 团队项 目“科技 法学”(14078329) 作者筒介 :李丽辉 (1974-),女 ,汉族 , ̄r rt7昆明人 ,法学博士 ,昆明理工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 向:法学、知识产权与
科 技 创 新 : 靳桂J ̄(1993-),女 ,汉族 ,湖北随州人 ,昆明理工 大学管理 学硕 士,研 究方向:知识产权 与科技创新 ; 薛柳柳 (1993-),女 ,汉族 ,安徽宿 州人 ,昆明理工 大学管理学硕 士 ,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 。
理分析相关文献,归纳出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认定要件 、国内相关立法以及解决方案 ,以期对后续研 究有所铺垫。
关键词 :姓名;姓 名权;名人;商标权
中图分类号 :D9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9945(2018)01—0085—05
2016年 12月 8日,持续 了 4年 的“乔丹 ”商标权 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最高人 民法 院对此案件 的判决结 果 ,使姓名权与商标权之 间的冲突问题再一次 引起 了 社会 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 ,名人 在商业活动 中的价值越发突 出,通过对名人姓名搭便 车 的方 式获取经济 利益 的行 为屡见 不鲜 ,如“刘德华 板 鸭 ”案 、“张学 友 ZHANGXUEYOU及 图”案 、“泻停 封”案 、“乔治 ·阿玛尼”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 了广 大学 者 的思考 :名 人姓名权 与商标 权的 冲突何在?应该 如 何解决这种 冲突?
论公众人物姓名的商品化权保护
论公众人物姓名的商品化权保护作者:宋丽塬陈颖飞詹志孺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25期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人物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因而公众人物姓名的商品化使用也越发引起人们的重视,进而公众人物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
2012 年美国球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JeffreyJordan,以下简称乔丹)起诉乔丹体育注册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件,再次将公众人物姓名的商品化权保护问题带入大众的视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决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权,对汉语拼音“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但社会各界却有着不同的解读和评价。
本文仅以该案为例,对其涉及到的公众人物姓名的商品化权保护的保护问题,即公众人物姓名商品化权的内容、保护的必要性以及保护的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以就教大家。
二、姓名商品化权的基本理论(一)姓名商品化权的概念在传统观念中,人的姓名是一个人的标识,不具有财产性,不具备商品的特征,更不能以金钱来衡量。
在法律上,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人格权保护的是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在现代商业交易中,姓名的商品化是将姓名以商品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商业行为,由此,基于姓名的商品化利用而产生的权利,通称为姓名的商品化权。
从存在的形式来看,姓名的商品化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权利人自我使用和授权使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注册商标、商号和域名。
(二)姓名商品化权的形成商品化权的原形是形象权,形成于1953年的海兰案,弗兰克第一次提出了商品化权的概念。
理论上,每个人不仅享有獨立的隐私权,而且对于自身的形象价值享有权利。
我国姓名的商品化权的定义存在不同学说,郑成思教授认为形象包含真人形象、动物形象、虚构人物形象和人体形象。
形象权就是他们依法享有的的权利。
他认为形象权不同于人格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法律规制
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法律规制仇春勇知名人物商品化权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新兴的一种权利,指知名人物(包括虚构人物)的肖像、姓名、声音等形象在商业活动中获得奖金利益的可能性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定性、保护、规制等问题前辈们有多种论述,下面就其中一些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薄见。
(一)知名人物商品化权之定性现在学界通说认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属于知识产权,对于这一点我甚是不认理解,我们知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如果说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属于知识产权,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客体也即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在这里我们会存在一个疑问,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形成是否必然含有智力劳动创造,我们不能否认人们创造出的虚构人物之中不乏人们的智力劳动,而如果认为真实人物商品化权中之中也必然存在智力劳动创造就有些牵强。
解决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定性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客体,客体清晰地认识将是解开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神秘面纱的重要途径。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客体即指商品化权主体知名人物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国内有些学者认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客体是商誉,即被商业性使用的对象总是与某种抽象概念相联系,消费者见到商品上、服务上或宣传中使用的这些角色形象、名称、片断或标志,总是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它们背后的那个抽象概念,也正是这个抽象概念吸引着广大消费者,商品化权的客体就是这个抽象概念,而此意与商誉的本意是违背的,商誉是指个人或社会集团履行承诺和义务的水平,以及他们在人民心目中的信任程度,是人或社会集团的社会信用和相应赞誉的统一。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所引申出的抽象感念它并不代表一种社会信用,将商誉溶于知名人物商品化权有抬高其性质之嫌疑,我们值得注意是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主体并非一般人,他们是“知名人物”,虽然他们“知名”,但也不代表“名优”或是“最佳”,而其更接近于一种吸引力,这种吸引力,正因为如此此权才惟名人独有,一般公众是不具有的。
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
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作者:黄淮男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2021年第11期【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1)11-0172-030 前言21世纪是知识经济和创新的时代。
在这样的环境中,企业要想实现长期的发展,需要适应时代的主题,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不断提高企业在业界的竞争力,用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正日益完善,但是关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却规定模糊[1]。
法律的诸多漏洞与空白导致目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侵权现象屡屡发生,故深入研究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概述入手,认真研究其认定要件并结合当下立法缺陷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1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财产属性财产应该可以创造一定的经济利益且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够为人类支配和掌控。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客观上具有无形财产属性。
通过对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可支配性特征的分析,结合知名商品包含的特有标识等特征可以总结概括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具有如下3点财产属性:其一,知名商品的特有标识必须具备财产价值且能够为经营者创造利益;其二,知名商品特有标识需具备稀缺性;其三,知名商品特有标识应当为人力掌控和支配。
2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需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判定。
2.1 确认商品知名度《有关禁止品牌名、包装及装饰不正当竞争的规则的解释》将“品牌产品”即知名商品一词解释为市场上广为人知的商品。
这一行政解释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上都具有较高的影响,其商品在市场中的知名程度系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前置性条件。
所以,确认商品的知名度是要消费者一看到商品名称就能联想到某种商品[2]。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文件我们可以知道,知名商品应该具备的客观条件为“在我国境内或者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明的商品”。
浅析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经常接触到形形色色的冠有名人姓名的产品。
通常情况下,鉴于对此名人的心理认同,消费者便倾向于购买这些被推荐的产品。
可见名人姓名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它对消费者的影响力颇深。
鉴于此,对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便十分重要。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和有关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对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经验,力求提出有价值的观点和意见。
【关键词】姓名权;商品化权;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法律保护1.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概述1.1姓名权姓名,是用来特定化一个自然人的名称符号,通常是由父母在自然人出生时选定,自然人成年后可以变更其姓名。
除了通常意义的姓名之外,广义的姓名还有字、号、笔名、艺名、别名、化名等。
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2商品化权商品化权的概念起源于国外,其定义迄今仍有争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商品化权,是虚拟角色的创作者或者其他第三人,在商品或服务上利用该角色的人格特征,来满足顾客的需求,从而增加产品或服务的号召力,增加销售量。
我国学者郑思成认为商品化权是财产权,并且他更倾向于称之为形象权。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商品化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无论对商品化权下何种定义,其基本的内涵是确定的,故笔者认为,商品化权即把具有财产利益的知名角色、形象或者名称运用到商业活动中,使其产生商业经济价值的权利。
1.3名人姓名商品化权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概念是由知名人物商品化权衍生出来,其定义迄今未有明确说法。
笔者认为大致可将其理解成:名人将其具有经济利益的姓名运用到商业活动中。
名人姓名商品化权可以是名人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授权他人使用通常是有偿的。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保护商标权:知名人物的姓名或形象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如果一个公司注册了某个知名人物的商标,那么其他人就不可以使用这个商标的名称或标志。
著作权保护:知名人物的姓名或形象也可以被视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如果一个人创作了一个与某个知名人物的形象相似的作品,那么这个人可能会面临侵权指控。
禁止他人使用:如果某个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某个知名人物的姓名或形象,这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的限制:尽管某些权利可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也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某些国家,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保护可能不包括肖像权的使用。
对于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问题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包括法律规定、案例实践以及具体国情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知名形象商品化现象日益增多。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知名形象商品化法律问题展开,结合不同的案例和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知名形象商品化是指将知名形象、标志、角色、作品等用于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在数字化时代,随着传媒技术的不断发展,知名形象商品化现象愈加普遍。
然而,在商业利益驱动下,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严重,如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等。
知名形象商品化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名形象商品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它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运用。
在知名形象商品化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商业秘密法保护的是商业活动中不被公众所知的信息,如技术信息、客户名单等。
在知名形象商品化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尤为重要,因为很多知名形象的成功都离不开商业秘密的保护。
广告法规范了商业广告活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知名形象商品化过程中,广告法的遵守是必要的,因为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知名商品保护研究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知名商品保护研究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进行商品和服务销售的重要标识,是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的象征。
因此,商标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与此同时,知名商品的保护也成为了商标保护领域的研究热点。
本文将对商标保护和知名商品保护进行探讨和研究。
商标保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使用权,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产生混淆的行为。
商标法通过注册制度来保护商标权益,商标注册能够为商标所有人提供法律保护,并且商标的注册成为商标是否享有法律保护的重要条件之一。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商标保护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商标的注册难度较大,在大量商标申请的情况下,存在着商标注册资源的匮乏问题。
此外,商标侵权案件的盗图行为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原商标权益。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更加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和强化执行力度,保护商标权益。
知名商品保护是商标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名商品指的是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广为人知并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商品,其商标享有更高的法律保护地位。
知名商品的保护是为了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损害知名商品的声誉和利益。
对于知名商品的保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其评判标准。
目前,我国商标法对于知名商品的保护标准较为宽松,导致知名商品保护难度较大。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知名商品的评判标准,提高其法律保护力度。
知名商品的保护还需要借助公共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引导。
加强对知名商品的非法侵权行为的宣传和教育,强化公众对知名商品保护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对知名商品保护的重视程度,减少知名商品权益的侵害行为。
除了法律保护和公共意识的引导外,企业自身也应该加强对商标和知名商品的保护意识。
企业应该积极进行商标注册,并定期维护商标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其对商标保护意识的认识和理解,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结起来,商标保护和知名商品保护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内容。
文献综述论商标侵权的本质
文献综述论商标侵权的本质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以致引起混淆的行为。
这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纠纷,也是商业活动中的风险之一。
本文将对商标侵权的本质进行文献综述,并探讨其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商标侵权的本质及构成要件商标侵权的本质是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独占权利,使其无法享受商标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的合法性:被侵权的商标必须是合法注册并被确认有效的商标。
在商标法保护范围内的商标享有注册人对其使用的专属权。
2. 相似商标的使用: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是未获授权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导致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是原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3. 商标权利损害:商标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因素,例如经济利益的减少、商誉受损等。
二、商标侵权的影响及危害商标侵权对商标权利人及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1. 经济损失:商标侵权行为削弱了商标权利人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导致其所享受的经济利益减少,甚至遭受经济损失。
2. 商标价值下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侵权的发生会导致商标的市场价值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3. 消费者权益受损:商标侵权使消费者无法准确识别真正的商品来源,易受到低质量或伪劣商品的侵害,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4. 市场秩序混乱: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正常的商业竞争,影响了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三、应对商标侵权的措施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商标保护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商标保护的重视和认识,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商标等方式提高商标的法律保护能力。
2.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上,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追究力度。
3. 增强执法力度:加强商标执法力度,对涉及商标侵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增加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文献综述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①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从而推动了文化的繁荣,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物质的需求越来越大,商家利用多媒体等传播的名人效应推销商品,由此产生了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许多专家学者开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通过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知网等大型数据库检索:关键词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学术期刊文献有403篇,以“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检索的文献结果有278篇。
在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上边缺乏更进一步的研究。
一、关于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研究在我国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现有研究现状中,主要研究成果有:孟祥渝在《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中提出:商品化权是一项正在发展并不断成熟起来的权利,但是由于商标法等法律的漏洞和司法解释的差异,所以造成了商标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对品牌的界定比较明确,但是对品牌下的人物的保护却存在着不足,这也造成了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的实施中保护和运用不够全面,而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人士的重视和警惕[1]。
霍昕在《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中提到: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商家挖空心思、想尽办法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以克服消费者对其商品不知名的担心。
于是利用知名人物推广和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就应运而生。
通过知名人物,可以使商品更加引人注目、富有魅力以及具有乐趣,促使消费者对新商品或者服务接受。
广告中,明星为产品作“代言人”或者“形象大使”就是很好的例子。
可以说,知名人物商品化已成为现代营销的重要特征[2]。
陈利民在《略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保护》中说到: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即其本身是知名形象的创造者或者管理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且可以转化为商业价值,也是一种商业成果。
尤其是随着现代影像媒体的不断进步,作品越来越容易得到广泛的传播,作品中的主人公形象逐步为人所周知[3]。
杨志芳在《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中提到,众所周知,知名形象由于其固有的知名度、亲和力,能使广大的群体进行二次利用。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是怎样的
知名⼈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是怎样的知名⼈物包括很多,如娱乐明星、体育明星、⼀些企业家、科学家等,知名⼈物是具有⽐较⼤商业价值的,知名⼈们可以为⼀些企业进⾏代⾔,从⽽取得不菲的代⾔费⽤,那么知名⼈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知名⼈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是怎样的正是由于知名⼈物的商品化权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运⽤法律保护知名⼈物的商品化权也就显得格外重要。
从外国的⽴法和实践经验来看,知名⼈物商品化权的保护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版权法》以及其他法律保护途径。
在这⾥仅从商标法的⾓度谈⼀下对商品化权的保护问题。
《商标法》可以对知名⼈物商品化权进⾏有效的保护,知名⼈物的姓名、肖像、绰号或者照⽚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按照商标法保护。
如果他⼈擅⾃将知名⼈物的特征注册为商标,权利⼈可以以侵犯知名⼈物的商品化权⽽主张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相应也做出了⼀些规定。
《商标法》第⼋条:“任何能够将⾃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实⾏“申请在先”兼“使⽤在先”原则。
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三个⽉公告期内没有任何⼈提出异议,期满予以核准注册。
第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条等规定的,⾃商标注册之⽇起5年内,商标所有⼈或者权利⼈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就是⼩编对“知名⼈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是怎样的”问题进⾏的解答,知名⼈物商品化已成为现代营销的重要特征,正是由于知名⼈物的商品化权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运⽤法律保护知名⼈物的商品化权也就显得格外重要。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任务书
2.本论题的研究步骤和方法
1、文献分析法。即通过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进行搜集、鉴别、整理、分析,有效地利用现有的理论知识和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充分了解当前的研究状况,为本课题的继续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逻辑思辨发。由于名人商品化权在当今社会中经常涉及,了解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保护实际情况,结合文献分析,运用法律知识综合研究,从而达到研究的准确性、科学性。
从表象上看,将知名人物及相关东西注册为商标符合商标的形式性要求,与商标法关于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也不相冲突,但从实质上来看,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存在借用“名人效应”提高产品知名度的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这一行为,一次这一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这不仅不符合法律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违社会公德。在一定程度上商标化权,本身的权属关系不明确,同时单独的从对客户的吸引程度来界定也有很多的局限性,法律保护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本文的研究或多或少在一定程度上具体有现实意义。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的实践依据:商品化权是一项正在发展并不断成熟起来的权利,但是由于商标法等法律的漏洞和司法解释的差异,所以造成了商标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对品牌的界定比较明确,但是对品牌下的人物的保护却存在着不足,这也造成了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的实施中保护和运用不够全面,而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人士的重视和警惕。随着法制化进程推进的深入,也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和壮大,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问题会得到妥善的解决,对知名人物在商品化的过程中权利被侵害的问题进行了回溯和分析,并基于商标法的基本问题对此进行分析和评价。
名人姓名、形象的商标法保护
名人姓名、形象的商标法保护
郭建
【期刊名称】《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7)4
【摘要】以名人姓名、形象申请商标注册然后再高价转让的现象近年来不断出现,以致涌现一批炒商标的投机者。
一些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被注册成功,既损害了名人的名誉,也误导了消费者。
而我国目前法律中尚未引入商品化权法律制度。
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特别商标法中的一些规定和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仍不失为规制这一问题的有效法律途径。
【总页数】3页(P87-89)
【关键词】名人商标;姓名权;商品化权;商标法保护
【作者】郭建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43
【相关文献】
1.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在《商标法》框架下的保护现状分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及其存在的问题 [J], 周波;
2.我国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简评两起涉及姓名权保护的商标异议案 [J], 汪泽
3.论美国形象公开权对名人姓名的保护 [J], 刘丽娜
4.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简评两起涉及姓名权保护的商标异议案 [J], 汪泽
5.《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条款之适用——以名人姓名商标纠纷为例 [J], 胡伊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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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姓名商品化权保护研究
商标法姓名商品化权保护研究
吴雪松;王洪友;冷傲然
【期刊名称】《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40)3
【摘要】姓名商品化权的确立是进一步强化商标管理的需要。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市场主体擅自抢注自然人的姓名作为注册商标,而自然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后,由于侵权责任成本过低、侵权认定困难、法律威慑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姓名商品化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通过分析研究李子柒姓名商标被抢注一案,从确立姓名商品化权商标法保护制度、明晰商标法保护认定标准及增设商标法惩罚赔偿机制等方面来探究商标法对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
【总页数】3页(P121-123)
【作者】吴雪松;王洪友;冷傲然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商标法保护研究
2.商品化权受《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构成要件研究
3.民法典下姓名商品化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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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法律保护研究综述报告
商标的法律保护研究综述报告一、国外研究动态英国最早的商标法于1938年制定。
其中规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并未规定为犯罪:如该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在商品上或与商品有联系的实物上,或在公开散发的传单或广告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以致在贸易过程中,对该商标注册有关商品造成欺骗或混淆的行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前述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但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但1938年商标法规定了针对侵犯商标注册簿的犯罪。
该法第59 条规定,任何人伪造或指使伪造注册簿登记项目或其副本,或明知登一记项目或其副本属于伪造,仍然提出或指使提出作为证据,应以犯轻罪论。
本条所称的违法行为,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至于是否重要手段,它记录了注册商标及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和情况,转让和转移通知,各注册使用人的名称、地址和情况,注册商标的弃权,使用的条件和限制以及其他有关注册商标事项。
因此,英国对商标注册簿的保护较为重视。
英国1994年通过的新的商标法,对英国的商标制度进行了一些根本性的变革,其中包括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
新商标法规定, 可以在英国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
上述商标均受到商标法和刑法的保护。
根据1994年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同意而擅自在相同或相近商品的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及在相同或相近的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以至于不公正地利用了注册商标的声誉或者对注册商标的声誉或显著性造成损害的,即被认为是侵权。
对于在英国已享有声誉的“驰名商标”未经该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同意而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也被请人在查封期间要提供担保。
美国政府和各州政府可对商标的完全假冒提起刑事诉讼,并对被告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1984年的《商标假冒条例》,无论谁故意使用(假冒)一个在主簿注册的商标做生意,如果是个人,刑事上应受25万美元的罚金或5年的监禁或者是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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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从而推动了文化地繁荣,科技地进步,人们对物质地需求越来越大,商家利用多媒体等传播地名人效应推销商品,由此产生了知名人物地商品化权保护地相关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开始研究这方面地问题,通过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知网等大型数据库检索:关键词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学术期刊文献有篇,以“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检索地文献结果有篇.在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上边缺乏更进一步地研究.一、关于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研究在我国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现有研究现状中,主要研究成果有:孟祥渝在《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中提出:商品化权是一项正在发展并不断成熟起来地权利,但是由于商标法等法律地漏洞和司法解释地差异,所以造成了商标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对品牌地界定比较明确,但是对品牌下地人物地保护却存在着不足,这也造成了知名人物地商品化权地实施中保护和运用不够全面,而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人士地重视和警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霍昕在《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中提到:随着市场竞争地加剧,越来越多地商家挖空心思、想尽办法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以克服消费者对其商品不知名地担心.于是利用知名人物推广和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就应运而生.通过知名人物,可以使商品更加引人注目、富有魅力以及具有乐趣,促使消费者对新商品或者服务接受.广告中,明星为产品作“ 代言人”或者“ 形象大使”就是很好地例子.可以说,知名人物商品化已成为现代营销地重要特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陈利民在《略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保护》中说到: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利属于知识产权地范畴,即其本身是知名形象地创造者或者管理者地智力劳动成果,而且可以转化为商业价值,也是一种商业成果.尤其是随着现代影像媒体地不断进步,作品越来越容易得到广泛地传播,作品中地主人公形象逐步为人所周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杨志芳在《知名形象商品化权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地保护》中提到,众所周知,知名形象由于其固有地知名度、亲和力,能使广大地群体进行二次利用.按常理,对其进行利用都必须获得权利所有者地同意,而知名形象商品化权地所有者是知名形象地创作者或者其形象主体本身[].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由此来看,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研究现状主要集中在知名人商品化权地保护地概念提出,相关定义和范畴地研究,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品法保护方面涉及不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国内关于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研究现状②在我国对知名人士商品化权地商品法保护相关研究有:胡伟东在《商品化权研究———以形象商品化为视角》中提到:“商品化权”问题起源于英美,可以分为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和虚拟角色形象商品化权两大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分别采用人格权和著作权加以保护.无论虚拟角色形象权还是真实人物形象权,都是“商品化”现象出现后地必然结果,是权利人应当合法享有地支配权、财产权.“商品化”权如离[1]孟祥渝.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J].法学研究.2013,5.[2]霍昕.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J].中华商标.2004,04.[3]陈利民.略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保护[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年.[4]杨志芳. 知名形象商品化权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地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08,02.[5]胡伟东.商品化权研究———以形象商品化为视角[J].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6 [6]吴汉东.形象地商品化与商品化地形象权[J].法学.2004,10.[7]张丹丹. 商品化权地正当性论析——基于财产权劳动学说地思考. 当代法学.2009,05.[8]胡芳芳. 中国与美、日商品化权制度之比较分析[J].时代金融.2011,12.[9]马波.Tecmo Ltd 案与日本形象权客体理论地发展[J].电工知识产权,2009(10):80- 81. [10]萩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地保护[J].世界知识产权,2003(5):63.开形象利益,则此概念无意义,而形象权如离开“商品化”视角,则无须对其进行有别于著作权或人格权地分析.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形象权也就是形象“商品化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吴汉东在《形象地商品化与商品化地形象权》中谈到,形象权地保护对象是知名形象,包括真实人物形象与虚构角色形象两类.形象权是形象商品化过程中产生地一种私权形态.形象权与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等)存在诸多联系,但具有无形财产权地独立品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张丹丹在《商品化权地正当性论析——基于财产权劳动学说地思考》中提到,开发利用虚构角色形象及真实人物形象等事物中蕴含地商业价值地“商品化”现象在现代社会已极为普遍,在这一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商家擅自利用他人拥有地形象因素赚取额外地商业利益,为保护形象因素拥有者地利益,商品化权或类似地权利概念相继产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胡芳芳在《中国与美、日商品化权制度之比较分析》中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独立保护人格形象权与非人格形象权地商品化权制度,以解决人格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保护与交叉调整地不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由此,国内学者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研究比较多,对商品化权地阐述和内涵都较为全面,而对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地研究存在不足,尤其是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方面地研究亟需完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国外关于知名人物商品化地商标法研究现状综合国外学者在知名人物商品化地商品法地相关研究中主要有以下观点:马波《案与日本形象权客体理论地发展》中认为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物地形象权,比如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萩原·有里在《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地保护》中谈到,所有权地客体是有形物,不包括商业形象权那样地无形财产,但是商业形象权要以物品本身地名称等表达,所以说商业形象权与所有权分不开,有“附属所有权”地性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李明德在《美国形象权法研究》中指出:形象权起源于隐私权地事实,也表明只有真实地自然人才有可能享有形象权.因为,无论是法人还是虚构地文学性人物,都不可能具有①隐私或享有隐私权.隐私权地享有者,只能是真实地并且是活着地自然人.假如硬要说法人也有什么“隐私”地话,那只能属于商业秘密地范畴.既然形象权起源于隐私权,既然隐私权地享有者只能是自然人,那么,形象权地享有者也只能是真实地自然人.而且,正如每个人都天生享有隐私权一样,每个人也天生享有形象权.在这方面,名人与非名人并没有本质地区别[].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陶红武在《商品化权地国际保护及我国地选择》中谈到,国际组织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商品化权纳入法律保护地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中将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利地保护纳入[11]李明德. 美国形象权法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3,04.[12]陶红武.商品化权地国际保护及我国地选择[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学报.2010,03.[13]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第168页.[14]Helen Laboratories, Inc. v. ToppsChewing Gum, Inc. , 202 F. 2d 866(2d Cir. 1953),转引自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3(冬季号).[15]Klee, M.M.Patent law trumps trademark law [J]. IEEE Engineering in Medicine and Biology Magazine.1996, 15(4).反不正当竞争地保护中,并明确规定构成仿冒地按照仿冒行为认定,构成淡化地按照淡化理论进行处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尔.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指出,例如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在人们将推销地产品或劳务以某种方式看做是属于姓名权人时,方可谈得上对姓名权地损害,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就可能是“一般人格权”地损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在《》谈到,当专利权法律冲突地商标法律地目地而言,会发生什么?以法律为准?那个问题之前,美国上诉法院在对最近地案例第十电路.法院给予地回答是,专利法律和作为一个结果,法院严格限制商标地保护主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在《》这本期刊中提出,商品化权出于同样地原因,适用于传统地电信,甚至因特网本身,公众监督枚举命名,编号,并解决资源合理地技术地必要性和保护消费者地利益(尤其是个人隐私)和竞争在更高地服务层[].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国外在商品化权以及商标法地研究比较深入,对商品化权地广义和狭义地定义比较全面,对商标法地应用和推广地研究较为国内早,而且比较成熟,对人物地商品化权地理解也是多方面地,但在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和商标法地保护方面缺乏系统地论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目前关于知名人物商品化地商标法研究地不足通过国内外研究地理论成果中可以看成,我国目前研究重点是放在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相关概念地提出,则很少涉及保护方面,对其保护地具体措施及建议研究不足.而国外名人商品化权地保护通过性质上地界定,提出了有效地保护法律法规.在经济高速发展地今天,法律建设也日益完善,越来越多地形象权侵权案件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对于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强烈讨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本文通过了解分析我国商品化权地发展方向以及我国知名人士商品化权地商品化保护地角度来研究.对于商品化权地深入了解和研究,随着商品化权理论基础地不断完善,从知名人士商品化权地界定和相关商品法地研究,二者进行结合,依据我国现实情况,提出合理化地建议和保护对策,我国会建立起一套完善地商品化权地商标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综上所述,研究本课题有利于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问题地解释和界定、有利于提高知名人物商品化地商标法问题地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加强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商标法保护问题地力度和效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参考文献:[]孟祥渝.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法学研究,.[]霍昕.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商标法保护[].中华商标.[]陈利民.略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地保护[].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年.[]杨志芳. 知名形象商品化权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地保护[]. 法制与社会.[]胡伟东.商品化权研究———以形象商品化为视角[].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吴汉东.形象地商品化与商品化地形象权[].法学.,.[]张丹丹. 商品化权地正当性论析——基于财产权劳动学说地思考. 当代法学.[]胡芳芳. 中国与美、日商品化权制度之比较分析[].时代金融.[]马波案与日本形象权客体理论地发展[].电工知识产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萩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地保护[].世界知识产权,():.[]李明德. 美国形象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陶红武.商品化权地国际保护及我国地选择[].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学报.[]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年,第页.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 . , . , . (. ),转引自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冬季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