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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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或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状态。
(二)类型
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停止下来时,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的情形。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
(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四)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故意犯罪的过程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客观方面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有两个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联系: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2.只能根据犯罪形态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犯罪形态,犯罪过程和阶段在刑法中也就失去了意义。
具体来说:
(1)在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预备和中止形态。
(2)在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和中止形态。
(3)犯罪实行后阶段,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
区别: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属于相对静止概念,而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属于运动的范畴。
2.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作为已经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形态,不可能具有前后互相衔接、递进和发展变化属性。
3.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犯罪形态,不可能构成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一)不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因为过失犯罪无犯罪目的,行为人不会事前预备,若无危害结果,则不构成过失犯罪。(二)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危害结果未发生,则无法认定其放任心态。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也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不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对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学界有争议。张明楷认为存在。
间接故意有无未遂?
某甲之妻常忘了关碗柜门,邻居猫常到碗柜偷吃食物。某甲为此曾埋怨其妻,并发生过口角。一天,某甲回家又见碗柜门未关,邻居猫正在柜中偷吃食物。某甲十分气愤,于是在碗柜食物中放上毒药,仍未关门。待邻居猫食后中毒死亡,甲当时也预见到,其药剂量足以致人死亡。如果被其妻误食,也会中毒死亡,但他想到妻子常不关柜门,更为有气,心想“谁让她不关门呢。如被她吃了,该她倒霉。”结果甲妻吃了有毒食物,幸有来客及时发现,被送入医院抢救脱险。经医生鉴定:甲妻为重伤,所吃食物含药量足以致人死亡。如不是抢救及时,则必死无疑。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举动犯、情节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不存在完整的未完成形态。
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而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因而一般不存在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中止。
四、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责的根据
(一)从其与犯罪的概念的关系来看
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犯罪行为主客观属性的抽象概括和集中反映,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下,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或曾经具备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或者直接侵害社会关系的犯罪预备或者实行行为,有时甚至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故其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而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明令处罚,故具备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
(二)从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看
它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分别分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构成,也是包含有主客观四个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从刑罚的目的性来看
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有利于阻止行为人将未完成的犯罪进行到底,也有利于其不再犯罪;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是一种警示。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那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的,是犯罪构成的最高标准。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作为标准,对某些构成要件内容进行调整,从而形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最低标准。
许多国家的刑法典直接规定了犯罪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但是直接规定犯罪既遂概念的立法例却不多。中外刑法和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概念的表达形式繁多,大体上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