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私法:国际法上的承认
05司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00题答案与解析(3)
05司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00题答案与解析(3)选项A 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就意味着对该国司法管辖权豁免的放弃选项B 国家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视为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选项C 国家在外国法院因为别人的起诉而提起反诉的,不应视为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选项D 国家在外国法院应诉,应当视为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则该国法院在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时候就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放弃。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一种国家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方式,明示方式一般是指国家或者其授权的代表通过合同、条约其他正式文件或者声明,事前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
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
默示放弃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者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者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者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映,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的行为,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另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也就是说,国家即使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32,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 )的形式。
选项A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选项B 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选项C 采取缔约国约定选项D 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采取书面形式[答案] A解析:考察知识点]题考查的是对条约形式的理解和把握。
国际法是一个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法律体系,国内法主体间的协议有时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国际法主体间的条约不允许采取口头形式,若采取口头形式,即不被视为条约。
司 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国际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考试中也是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
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考点对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几个关键考点。
首先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比如说,“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就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就是系属。
在冲突规范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包括国籍、住所、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而是要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关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的便利性等因素。
接下来是“准据法”。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确定准据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关键步骤。
在确定准据法时,可能会遇到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复杂的情况。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转致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依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
然后是“外国法的查明”。
当需要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就成为必要的程序。
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以及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是指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冲突规范以及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总结。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应尊重他国法律,实现互利共赢。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如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排除适用。
三、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范围1. 人身关系: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等法律关系。
2. 物权关系: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
3. 合同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租赁合同等。
4. 侵权责任关系:包括跨国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四、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用于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可分为以下几类:1. 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如当事人未选择,则适用法院地法。
2. 系统性冲突规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3. 转化性冲突规范:指在适用某一国家法律时,需将其转化为另一国家的法律。
4. 空白性冲突规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未能明确指出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五、具体法律适用1. 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国籍法或法院地法。
2. 物权关系:不动产法律关系,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动产所在地法或当事人住所地法。
3. 合同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或当事人住所地法。
4. 侵权责任关系:侵权法律关系,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法院地法。
三国司考重点杨帆
1页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 62页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客体范围:不法行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外空行为、国际环保)(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另外,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对于其他的个人行为,只要有关国家事后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政府的正常职能,就不会导致该国的国际责任2、排除行为不当性:(1)同意。
国际私法 第28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3.外国法院判是确定的判决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原判决国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 1.申请的前提: 2.申请人条件: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外国法院和有关的利害关系 人均可以向内国法院提出请求; 有关的外国法院提出请求书。 3.管辖法院: 4.申请期间:关于提出请求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可类推适 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有关期限规定。 5.申请的形式与相关文件: 承认与执行请求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有 关文件及副本。
四、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 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承认 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有: 1.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判决不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不于我国诉讼程序或我国判决或 我国已经承认的第三国裁判矛盾;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 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裁判的地域性与域外效力的协调: 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 和互惠说。其实,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一国生存和发展 的需要。 (二)法律依据 1. 本国的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了我国法院及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在外国发的承认及执行 问题;第265条规定了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第 条 定,在握过的承认及执行问题。第266条规定了承认外国法院裁 第 条 判的条件与程序。 2.国际条约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双边多边条约规定的内容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与离婚认可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与离婚认可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及多国法律的各种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婚姻与离婚。
国际婚姻与离婚的认可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承认,以及对婚姻和离婚相关事宜的裁决。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与离婚认可的问题。
一、国际婚姻认可国际婚姻认可是指一个国家是否承认另一个国家合法的婚姻关系。
在国际婚姻认可方面,各国的实践存在差异。
有些国家采取主张国籍原则来认定婚姻关系,即以双方当事人的国籍法来决定婚姻的合法性。
而另一些国家则采取主张地位原则,以当事人的所在地法律来认定婚姻的有效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婚姻案件涌现,各国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婚姻认可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得到了制定和签署。
例如,哈瓦那公约规定了各国对国际婚姻的认可条件,确保婚姻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承认与保护。
二、国际离婚认可国际离婚认可涉及到跨境离婚案件的处理。
在国际离婚认可方面,各国的规定和实践也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承认根据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的有效性,而另一些国家则要求根据本国法律进行离婚程序。
在国际离婚案件处理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跨国夫妻在一个国家注册结婚,但在另一个国家居住和离婚。
这时,涉及到选择适用的法律和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配偶选择原则指出,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和法院,但这种选择必须符合当事人所选择的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基本原则。
三、国际调解与裁决认可国际婚姻与离婚案件的解决通常涉及到国际调解与裁决的认可。
国际调解与裁决的认可是指一个国家是否承认另一个国家的婚姻调解或判决,以及对其效力的确认。
各国对国际调解与裁决的认可存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一些国家要求国际调解与裁决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才能生效,例如认证或登记。
而另一些国家则要求国际调解与裁决符合本国的公共政策和基本原则。
国际调解与裁决的认可机制在国际私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既有助于国际婚姻与离婚案件的快速解决,又能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以保护。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
一、名词解释题1、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在国际法私法上,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它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直接适用的法: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他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他抓住法律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这一关键,提出了各城邦国家交往中的两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本城邦居民;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该城邦国家领域之外。
8、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
他继承和发扬了意大得法则区别说,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权力,加强中央权力,统一全国法律。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上的承认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具有法律效果。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是否作出承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
但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
2.承认的表示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而言,而不是承认本身的形式。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司考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一、概念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这是法院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首先面对的问题,只有确定了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才能将该外国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但法官也可直接认定。
法国即采用这种方法,即在法院很容易知道或已经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该外国法。
3.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如意大利等采用这种方法。
4.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德国、奥地利、瑞士、土耳其、秘鲁等国采取这种方法。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是指法官依照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却适用了内国法,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法的情况。
对于这类错误,一般都认为和违反内国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法律教||育网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是指法官虽然依其冲突规范正确选择了一个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即对该外国法的条款或内容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决。
对于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外国法适用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国际法试题
国际公法第一次作业一、单选题1、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国际法的法典化B使国际法汇编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以利查询2、在国际法上,互不侵犯原则是指()。
A禁止一切战争B禁止侵略战争C禁止不宣而战D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使用武力3、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
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C侮辱他国的国旗D贩卖奴隶4、依国际实践,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况有()。
A同意B国际组织授权C不可抗力D自卫行为5、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
A专属经济区B渔区C毗连区D领海二、多选题1、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国际法学家的学说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2、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3、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民族解放组织D法人4、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服从于()。
A国际法B船旗国本国法C外国法D国际私法5、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
A内水B领海C大陆架D毗连区三、填空题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两件大事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
2、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有以下几种: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
4、英国哲学家边沁首倡编纂国际法是在__________ ,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是在__________。
5、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__________ ,奥本海对他的评价是__________。
6、联合国法委会__________ 成立,到1981年有__________ 委员。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总原则是__________ ,__________。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使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个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能够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有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有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所以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有。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的主体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的主体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的主体”一文由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所第二节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机器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国际法
国际法[多项选择题]1、下面哪些选项是关于国际私法中国家的法律地位的正确表述?()。
A.国际以其国库财产承担有限责任B.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C.国家参加国际民事法律活动是通过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的D.国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考答案:B,C,D[单项选择题]2、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以下属于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的是()A.国际司法判决B.国际公约C.国际习惯D.一般法律原则参考答案:A[多项选择题]3、国际习惯由以下哪些因素构成()A.地点B.常例C.法律推理D.法律确信参考答案:B,D[单项选择题]4、以下哪一项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A.罗马帝国时期的万民法B.《国际联盟盟约》C.《威斯特伐里亚和约》D.《联合国宪章》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5、明确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是()A.《联合国宪章》B.《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C.《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D.《国际法原则宣言》参考答案:B[多项选择题]6、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B.承认不具有追溯的效果C.承认只能是明示的D.1990年伊拉克侵入科威特后,联合国号召各国不予承认,适用了不承认原则参考答案:A,D[多项选择题]7、以下属于国家基本权利的是()A.独立权B.平等权C.管辖权D.自卫权参考答案:A,B,C,D[单项选择题]8、根据国际习惯法和国际公约,对于战争罪行,是属于国际法管辖权中的()A.属地管辖B.属人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性管辖参考答案:D[多项选择题]9、关于国家主权豁免,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持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B.国家对国家管辖豁免不得放弃C.国家主权豁免的主体是国家D.国家主权豁免包括国家财产的管辖豁免参考答案:C,D[多项选择题]10、国家责任的形式有()A.终止不法行为B.赔偿C.保证不再重犯D.道歉参考答案:A,B,C,D[单项选择题]11、关于引渡,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政治犯不引渡B.本国公民不引渡C.构成引渡的理由只需要其中一个国家认为是犯罪行为就可以了D.将某人引渡回国之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参考答案:C[多项选择题]12、关于引渡的说法,以下哪些是正确的()A.政治犯必须引渡B.本国公民不引渡C.需经过司法与行政部门的双重审查D.罪行必须特定的原则参考答案:B,C,D[多项选择题]13、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应受保护的权利包括()A.参政权B.组织工会权C.社会保障权D.受教育权参考答案:B,C,D[多项选择题]14、根据《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担制止和不得利用任何方式的强迫劳动去()A.作为对参加罢工的惩罚B.作为政治压迫的工具C.作为劳动纪律的工具D.作为实行社会歧视的工具参考答案:A,B,C,D[单项选择题]15、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设立的常设人权机构是()A.人权事务委员会B.儿童权利委员会C.欧洲人权委员会D.国际人权联盟参考答案:C[多项选择题]16、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该公约设立了欧洲联盟B.根据该公约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C.根据该公约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D.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含了经济、政治、社会和公民权利参考答案:B,D[多项选择题]17、根据奥本海的观点,国际法上领土的原始取得方式有()A.占领B.添附C.民族自决D.时效参考答案:A,B,D[多项选择题]18、以下属于国际法上国家的有形边界的是()A.某两国之间以北纬49度作为边界B.某两国之间以山脉作为边界C.某两国之间以沙漠作为边界D.某两国之间以森林作为边界参考答案:B,C,D[多项选择题]19、以下哪些国家对南极正式提出了领土要求()A.法国B.美国C.新西兰D.英国参考答案:A,C,D[单项选择题]20、以下哪个公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的()A.《公海公约》B.《领海与毗连区公约》C.《大陆架公约》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参考答案:D[多项选择题]21、关于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取决于有效占领、象征占领或明文公告B.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拥有专属管辖权C.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D.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参考答案:B,C,D更多内容请访问《睦霖题库》微信公众号[单项选择题]2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运用()A.无害通过制B.自由通航制C.过境通行制D.申请通行制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23、关于公海自由,以下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捕鱼自由B.航行自由C.飞越自由D.贩奴自由参考答案:D[多项选择题]24、关于国际海底区域,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B.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C.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采用了“平行开发制度”D.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参考答案:A,B,C,D[单项选择题]25、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国家航空器()A.火箭B.海关的航空器C.军用的航空器D.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参考答案:A[多项选择题]26、根据1963年《东京公约》的规定,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哪些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A.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B.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C.犯罪人为该国国民D.受害人在该国有永久居所参考答案:A,B,C,D[多项选择题]27、根据《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对于对空中刑事案件,下列哪些国家有权行使管辖权()A.飞机登记国B.飞机降落地国C.犯罪发生地国D.若是出租的飞机,则为出租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者其永久居所地国参考答案:A,B,C[多项选择题]28、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68年《营救协定》所确立的援救制度,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各国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当局B.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域内,该国应尽量采取措施营救宇航员C.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域内,该国应尽量采取措施营救宇航员,但不用将其交还发射当局D.一国履行保护和归还空间实体义务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其自己负担参考答案:A,B[多项选择题]29、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79年《月球协定》的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据为己有B.允许在月球上建立军事设施C.允许在月球上试验核武器D.禁止在月球上举行军事演习参考答案:A,D[多项选择题]30、外交人员包括()A.使馆馆长B.参赞C.海军武官D.翻译员参考答案:A,B,C[多项选择题]3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使馆人员职务可因下述哪些情况而终止()A.派遣国召回B.派遣国撤回使馆C.接受国拒绝承认该人为使馆人员D.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外交关系断绝参考答案:A,B,C,D[单项选择题]32、关于名誉领事,我国的态度是()A.派遣但不接受名誉领事B.不派遣但接受名誉领事C.既不派遣也不接受名誉领事D.即派遣也接受名誉领事参考答案:C[多项选择题]33、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包括()A.即使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其人身自由仍不受侵犯B.领事官员的个人和家庭物品免纳关税并免受查验C.领事官员免予适用接受国的社会保险办法D.领事官员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做出证言参考答案:B,C,D[多项选择题]34、关于条约,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条约的主体可以是个人B.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C.缔约方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D.条约必须以书面形式缔结参考答案:B,C[单项选择题]35、关于条约,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B.如果联合国的会员国没有将其缔结的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则该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C.不是所有的多边条约都允许保留D.条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参考答案:B[多项选择题]36、按照解释的主体,可以把条约的解释分为()A.学理解释B.官方解释C.有权解释D.非有权解释参考答案:A,B[多项选择题]37、关于国际环境法,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斯德哥尔摩宣言》本身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B.《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对环境保护问题做出任何规定C.《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国际环境条约中的差别待遇持肯定态度D.中国政府已经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参考答案:C,D[多项选择题]38、根据国际组织同政府间的关系来划分,国际组织可以分为()A.普遍性国际组织B.封闭性国际组织C.政府间国际组织D.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考答案:C,D[单项选择题]39、关于联合国,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联合国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构B.安理会是联合国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C.国际法院不是联合国的司法机构D.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参考答案:C[多项选择题]40、以下属于政治性区域国际组织的有()A.非洲统一组织B.东南亚国家联盟C.阿拉伯国家联盟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参考答案:A,B,C[多项选择题]4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有()A.谈判B.调查C.斡旋D.仲裁参考答案:A,B,C[多项选择题]42、以下选项哪些是国际法院的法官()A.史久镛B.顾维钧C.薛捍勤D.王铁崖参考答案:A,B,C[多项选择题]43、《联合国宪章》允许以下哪些情况下国家可以使用武力()A.自卫B.安理会授权的行动C.安理会采取的行动D.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民族解放运动参考答案:A,B,C,D[多项选择题]44、以下哪些选项的说法是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对伤病员待遇的规定的()A.敌我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无区别的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B.冲突各方的伤病者如落入敌手,应为战俘,国际法上战俘之规定应适用于他们C.每次战斗后,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措施搜寻伤病者并予以适当的照顾D.冲突各方对于伤病者可予以遗弃参考答案:A,B,C[多项选择题]45、关于战时中立,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立国对交战国不应给予援助B.交战国可以在中立国领土内从事战争行为C.交战国可以将中立国的管辖区域作为作战基地D.战争中宣布战时中立的国家可以随时宣布结束其中立地位参考答案:A,D[判断题]46、历史上,联合国对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采取的制裁措施是属于人道主义的干涉。
司考辅导之国际私法的五大制度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B→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 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B→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在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述中有两项内容是前边法条没有涉及到的:第一,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
国际私法有四类规范组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二,国际私法有哪几个渊源。
分别是国内渊源、国际法渊源;国内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1.除法条本身的规定以外还要简单了解关于法人国籍的确定。
资本控制主义、注册成立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以及法人的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的并用主义。
2.法人的住所在国际上确定有哪几种主要方式: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章程指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实践中中国规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理解就是管理中心地。
3.外国法人的认可:除中国规定的叫特别认可之外,还要知道其他国家有哪几种认可方式。
条约认可方式(国际法上的国际认可方式);国内法上的认可方式分为:一般认可方式、概括认可方式和特别认可方式。
4.国家集体财产豁免:第一国家的司法豁免的构成有:管辖豁免、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
在国际上的两种不同的主张,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
第三章、第四章是国际私法中的理论章主要理解以下内容:第一,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分类;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是:各国立法规定有差异,国家要存在正常的对外民商事交往、每一个国家都承认外国人具有民商事法律地位、各国都无条件的承认外国民商法具有域外效力。
法律冲突分为平面的冲突和垂直的冲突、分为空间的冲突、人际的冲突和时际的冲突、又可以分为公法上的冲突和私法上的冲突。
这种冲突分类的意义是:国际私法上调整的法律冲突是哪一种类型的。
法律冲突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如何进行解决,解决的方法分为: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
冲突规范本身的相关制度和相关概念:第一,冲突规范的结构第二,冲突规范的类型准据法的基本含义:准据法是被冲突规范援引的法;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实体法;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确定的法。
第五讲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国家承认不过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的出现这一事 实的确认,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常的关系,而对 新国家成立与否无影响。 既存国家并无承认新国家的义务,新国家也无要 求他国予以承认的权利。
2007/3
最高法院
重审
(2)事实上的承认
a.可建立经贸关系,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b.可缔约通商协定及其他非政治性协定
c.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令)的效力和司法行政管 辖权
d.彼此承认对方国家财产的私法豁免权,并处理在 外国的财产的权力
承认的相对效果
承认的效果只及于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而 不涉及被承认国与其他国家
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 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 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 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 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 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 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案:A。
政府承认的条件:有效统治原则
所谓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 在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 一般来说,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府才 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际交往权。承受国 际法上的认。一般不 再考虑新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根据。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和平分离
eg. 挪威与瑞典;印度、巴基斯坦与英国 菲律宾与美国;巴西与葡萄牙
简述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与特征
简述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与特征一、承认的种类: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之间,根据国际法的规则,把彼此所属的某个国家作为本国的属人法。
国际法中所谓的“承认”,就是“国家之间相互承认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国家间关系,只能通过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形成。
承认具有自愿性和强制性。
自愿承认又称协议承认。
协议承认是指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进行的承认,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单方面的承认。
强制承认又叫法律承认。
法律承认是指国家通过签订条约或批准公约等方式而进行的承认,即通过强制手段把一个外国变为自己的属人法,它是承认的最高形式。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开罗宣言》的规定,在国际法上,承认必须经由条约和公约来完成。
国际法的承认形式如下: 1.国家相互承认的要件2.双边承认的规则性质4.多边承认的不确定性1.定义( 3)承认的效果,是一种对外效力,因而承认又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任何承认都有其法律效力。
国际法上的承认产生的效力表现在:( 1)承认一方的属人管辖权;( 2)承认的另一方必须履行承认的义务;( 3)承认的目的在于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
( 4)承认一方有权撤回承认,承认对方的效果消失。
2.特征1。
承认是发生在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这是承认与要求国家对本国予以援助的请求权的本质区别。
2。
承认有一定的规则可循,这是与请求国家对本国给予援助的援助权的本质区别。
3。
承认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这是与国家援助的提出与接受的国际私法行为的本质区别。
4。
承认必须是相互的,即互惠承认。
5。
承认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
6。
承认是一种事实行为。
承认具有以下特征:( 1)承认是被动行为,是承认方对另一方国家自愿表示尊重;( 2)承认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 3)承认也可以是主动行为,既可以是作为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
( 4)承认可以是对本国的承认,也可以是对第三国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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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认的性质的两种学说有构成说和宣告说。
宣告说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看法和实践。
[特别提示]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告,因此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1. 承认的特征。
(1)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以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3)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4)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将对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2.承认的表示形式。
明示承认(直接承认)——承认者通过照会、声明、函电或缔结条约等形式表示承认。
默示承认(间接承认)——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特别提示]缔结非政治性条约不构成默示承认。
承认国正式投票支持被承认国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才构成默示承认(间接承认),如果共同参加一个国际组织不构成默示承认。
不构成默示承认的行为: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
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特别提示]特别注意哪些行为构成默示承认,哪些不是。
两个很容易混淆。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
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答案:AB. 甲国支持S国参加国际组织,构成默示承认。
乙国与S国签订属于政治性条约的互助同盟友好条约,构成默示承认。
3.承认的性质。
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全面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会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事实上的承认(非正式承认)——是不完全的、暂时的、可撤销的承认,它是承认者为了与被承认者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形。
4.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
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四种情形之下:
独立——指殖民地独立建立起新国家;
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
分立(分裂)——指一个国家分解为两个或多个新国家,母国不存在;
分离——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从该国分离出去成立一个新国家,母国还存在。
(2)新政府的承认:是指承认者对他国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国家的代表,从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在国际实践中,各国正常的政府更迭(如依据宪法进行的正常选举)不发生政府承认,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才可能发生政府承认。
一般认为,对新政
府的承认应依据“有效统治原则”来确认,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