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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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2.2 重大辐射事故(级)

2.3 较大辐射事故(级)

2.4 一般辐射事故(级)

3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3.1 领导机构

3.1.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3.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3.1.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3.1.4 县级辐射事故领导机构

3.2 办事机构

3.2.1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组成

3.2.2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3.3 技术支持机构

3.4 专家咨询组

4 预防和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及措施

4.4 监控预警系统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5.1.2报告方式和内容

5.2 分级响应与预案启动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I级、级、级应急响应5.3.2 级应急响应

5.4 通信联络

5.5 指挥和协调

5.5.1 指挥和协调机制

5.6.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5.6 应急监测

5.7 安全防护

5.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5.7.2 公众的安全防护

5.8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5.8.1 事故通报

5.8.2 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终止

6.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6.2 应急响应终止

6.2.1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6.2.2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装备保障8.2.1 资料和办公设备8.2.2 应急车辆

8.2.3 应急监测设备8.2.4 应急人员防护装备8.3 保险

8.4 通信保障

8.5 技术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习8.6.1 宣传

8.6.2 培训

8.6.3 演习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部门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全市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各级政府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加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测、监控,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3)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辐射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市政府负责市直单位辐射突发事故的应急并指导县(市、区)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把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级)、较大辐射事故(级)和一般辐射事故(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2 重大辐射事故(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 较大辐射事故(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 一般辐射事故(级)

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专家咨询组等组成。

3.1 领导机构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辐射事故,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3.1.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

3.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持;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审查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启动本预案并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1.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跨县(市、区)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及时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2)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处置;负责现场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负责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评价;向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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