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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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风险评估
1.4 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市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专家咨询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防措施
3.3监测措施
3.4预警分析和分级
3.5预警措施
3.6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4.5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6.2 物资装备保障6.3 资金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6.5通信保障
6.6科技保障
6.7宣传教育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7.2 预案演练
7.3责任与奖惩
8附录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温州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风险评估
市为温州市代管县级市,东临东海,西连文成县,南接平阳县,北邻瓯海区、龙湾区,西北界青田县。地形属东南沿海丘陵地区,地势西高东低,西北部为山区丘陵,东部沿海为冲积平原和海涂。境内人口稠密,产业集聚,无大型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据不完全调查,近二十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但辐射事故具
有范围广、周期长、破坏性强的特点,区域内又多小型核技术利用单位,一但发生辐射事故,将造成极大的危害和经济损失。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区域内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截止到2020年8月,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共125家,其中放射源使用单位7家,在用放射源共计13枚,主要集中在全市医疗、科研、铜带钢带、塑料薄膜等部门与行业;射线装置使用单位118家,主要集中在工业探伤、医疗等领域。全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33个;2018年到2020年收贮废旧放射源7枚,收储率100%。在此基础上,还需加快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实现科学、高效的预防及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5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人员抢救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协同处置。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科学工作体系。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原则,事发单位在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6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6.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6.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6.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6.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