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0101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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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1-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1)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2)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财综[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农业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200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
据此,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区其他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财综[2006]417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1项(含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6项)(见附件一),保留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2项(见附件二)。
二、自发文之日起,上述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各地财政、价格部门对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凡未按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以及不在公布的全国性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均属乱收费,交费人有权拒交,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省物价局举报电话:************;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551-*******)。
五、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肃处理以执法、抽查、评比、培训为名的乱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取消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1项)附件: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2项)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二00六年五月九日附件一:取消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1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 建设│ ▲ │1、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费││││├───────────────┼───────────────────┤│││(1)亳州市城区│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862号,│││││皖政秘[2001]156号│││├───────────────┼───────────────────┤│││(2)涡阳县│省政府办公厅皖政秘[2001]151号│││├───────────────┼───────────────────┤│││(3)安庆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349号│││├───────────────┼───────────────────┤│││(4)淮南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415号││├──┼───────────────┼───────────────────┤││ ▲ │2、城市绿化收费││││├───────────────┼───────────────────┤│││(1)合肥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2]639号│││├───────────────┼───────────────────┤│││(2)马鞍山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3]208号│││├───────────────┼───────────────────┤│││(3)淮南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3]209号│││├───────────────┼───────────────────┤│││(4)六安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3]210号│││├───────────────┼───────────────────┤│││(5)芜湖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92号│││├───────────────┼───────────────────┤│││(6)宿州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5]717号│││├───────────────┼───────────────────┤│││(7)蚌埠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5]717号│││├───────────────┼───────────────────┤│││(8)滁州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5]717号│││├───────────────┼───────────────────┤│││(9)铜陵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5]717号│││├───────────────┼───────────────────┤│││(10)安庆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5]717号│├───┼──┼───────────────┼───────────────────┤│发改委│ ▲ │3、纺织测试仪器检定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251号│├───┼──┼───────────────┼───────────────────┤│ 经委│ ▲ │4、碘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531号│├───┼──┼───────────────┼───────────────────┤│ 林业││5、林木良种调剂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472号│├───┼──┼───────────────┼───────────────────┤│ 农业│ ▲ │6、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73号│├───┼──┼───────────────┼───────────────────┤│ 财政│ ▲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手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991号│├───┼──┼───────────────┼───────────────────┤│ 工商│ ▲ │8、户外广告监督审查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82 │││││号││├──┼───────────────┼───────────────────┤││ ▲ │9、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告费│省政府皖政[2002]28号│├───┼──┼───────────────┼───────────────────┤│ 公安││10、驾驶员安全教育课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2]186 │││││号││├──┼───────────────┼───────────────────┤││ ▲ │11、计算机安全监察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041号│││├───────────────┤││││(1)计算机防泄密安全检测费││││├───────────────┤││││(2)计算机安全培训费││││├───────────────┤││││(3)计算机病毒检测服务费│││├──┼───────────────┼───────────────────┤││ ▲ │12、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890号││├──┼───────────────┼───────────────────┤││●▲│13、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132号││││(违章停放车辆拯救作业不收费)│││├──┼───────────────┼───────────────────┤│││14、电子警察监控违章公告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2]210号│├───┼──┼───────────────┼───────────────────┤│ 安全│ ▲ │15、因公出国人员宣教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89号│├───┼──┼───────────────┼───────────────────┤│ 交通│ ▲ │16、高速公路及其设施路产损失赔│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皖交财[1997]││││偿费│91号││├──┼───────────────┼───────────────────┤││ ▲ │1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625号││││)偿费│││├──┼───────────────┼───────────────────┤││ ▲ │18、内河航道养护费统缴证工本费│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皖交财[1990]│││││14号││├──┼───────────────┼───────────────────┤││ ▲ │19、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出让费││││├───────────────┼───────────────────┤│││(1)蚌埠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1436号│││├───────────────┼───────────────────┤│││(2)滁州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1437号│││├───────────────┼───────────────────┤│││(3)阜阳市城区│省政府皖政秘[2002]65号││├──┼───────────────┼───────────────────┤││ ▲ │20、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338号│├───┼──┼───────────────┼───────────────────┤│ 铁路│ ▲ │21、铁路用地服务管理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8号│├───┼──┼───────────────┼───────────────────┤│ 教育││22、普通高校考生电子档案制作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573号││├──┼───────────────┼───────────────────┤│││2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电子档│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3]207号││││案制作费│││├──┼───────────────┼───────────────────┤│││24、合肥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562号│├───┼──┼───────────────┼───────────────────┤│ 卫生││25、干部保健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73号││├──┼───────────────┼───────────────────┤│││26、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收│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133号││││费││││├───────────────┤││││(1)设置审批费││││├───────────────┤││││(2)注册登记费││││├───────────────┤││││(3)校验费││││├───────────────┤││││(4)评审费││││├───────────────┤││││(5)管理费│││├──┼───────────────┼───────────────────┤│││27、卫生救护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518号││├──┼───────────────┼───────────────────┤│││28、妇幼卫生保健机构监督管理费│││├──┼───────────────┼───────────────────┤││ ▲ │29、防疫防治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皖价行费字[19│││││99]52号│├───┼──┼───────────────┼───────────────────┤│ 外办││30、开具出国(境)证明费│省外办、财政厅、物价局皖外服[1989]12│││││号││├──┼───────────────┼───────────────────┤│││31、外国人参加办班学习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100号│├───┼──┼───────────────┼───────────────────┤│法制办││32、行政执法证件年审验证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4]161号│├───┼──┼───────────────┼───────────────────┤│煤矿安│ ▲ │33、矿井安全检测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局皖价费字[1993││监│├───────────────┤]108号││││(1)矿井通风检测││││├───────────────┤││││(2)矿灯及瓦斯报警仪检测││││├───────────────┤││││(3)矿图检查及验测││││├───────────────┤││││(4)矿井电工安全装置检测││││├───────────────┼───────────────────┤│││(5)矿用特种设备检测│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4]115号│├───┼──┼───────────────┼───────────────────┤│ 劳动│ ● │34、职业介绍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4]115号│││├───────────────┤││││(1)劳工输出国外服务费││││├───────────────┤││││(2)职业介绍││││├───────────────┤││││(3)招聘、招考服务收费││││├───────────────┤││││(4)委托保存职工档案收费││││├───────────────┤││││(5)广告宣传服务费│││├──┼───────────────┼───────────────────┤│││35、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费│││├──┼───────────────┼───────────────────┤││ ● │36、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381号│││├───────────────┤││││(1)报名费││││├───────────────┤││││(2)培训费││├───┼──┼───────────────┼───────────────────┤│ 人事││37、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1034号││├──┼───────────────┼───────────────────┤││ ▲ │38、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743号││├──┼───────────────┼───────────────────┤││ ▲ │39、人事争议仲裁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197号││├──┼───────────────┼───────────────────┤│││40、人事考试考生电子档案制作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函[2005]547号│├───┼──┼───────────────┼───────────────────┤│ 环保│ ▲ │41、铜陵市固体废物交换处置服务│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303号││││费││├───┼──┼───────────────┼───────────────────┤│ 气象│ ▲ │42、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省物价局、财政厅、气象局皖价费字[1992│││││]2号│├───┼──┼───────────────┼───────────────────┤│ 广电│ ▲ │43、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66 │││││号,皖价费[2002]186号│├───┼──┼───────────────┼───────────────────┤│ 体育│ ▲ │44、证书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993号│││├───────────────┤││││(1)体育经营合格证││││├───────────────┤││││(2)临时体育经营合格证││││├───────────────┤││││(3)体育经营专业技术合格证││├───┼──┼───────────────┼───────────────────┤│ 文化│ ▲ │45、演出管理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420号││├──┼───────────────┼───────────────────┤││ ● │46、图书馆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420号││├──┼───────────────┼───────────────────┤││ ▲ │47、文化市场管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302号││├──┼───────────────┼───────────────────┤││ ▲ │48、证件工本费││││├───────────────┼───────────────────┤│││(1)文化经营许可证│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302号│├───┼──┼───────────────┼───────────────────┤│││(2)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同上││├──┼───────────────┼───────────────────┤│││(3)演员个人及团体营业许可证│同上│││├───────────────┼───────────────────┤│││(4)音像制品准映证│同上│││├───────────────┼───────────────────┤│││(5)娱乐场所上岗证│同上│││├───────────────┼───────────────────┤│││(6)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稽查证│同上│││├───────────────┼───────────────────┤│││(7)网络文化准营证│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768号││├──┼───────────────┼───────────────────┤│││49、管理人员法规条例和经营人员│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1997]302号││││业务技术培训费│││├──┼───────────────┼───────────────────┤││ ▲ │50、灯光扩声系统年度检测调试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302号│├───┼──┼───────────────┼───────────────────┤│技术监│ ▲ │51、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4]132号││督├──┼───────────────┼───────────────────┤││ ▲ │52、统一代码标识IC卡证书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623号│├───┼──┼───────────────┼───────────────────┤│ 旅游│ ▲ │53、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2]140号││├──┼───────────────┼───────────────────┤││ ● │54、省旅游培训中心岗位培训、报│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2]326号││││名费││├───┼──┼───────────────┼───────────────────┤│ 档案│ ▲ │55、利用科技档案费│省物价局、科委、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103号││├──┼───────────────┼───────────────────┤││ ▲ │56、档案工作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019号│├───┼──┼───────────────┼───────────────────┤│新闻出│ ▲ │57、出版物市场和印刷企业管理证│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324号││版││照费││├───┼──┼───────────────┼───────────────────┤│国土资│ ▲ │58、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皖土字[19││源│││96]8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332号│├───┼──┼───────────────┼───────────────────┤│ 科协│ ▲ │59、涉外工作项目代办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319号││├──┼───────────────┼───────────────────┤││ ● │60、科普教育与科技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26号│├───┼──┼───────────────┼───────────────────┤│ 残联│ ▲ │61、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许可证│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1]1055号││││工本费││└───┴──┴───────────────┴───────────────────┘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加●号的项目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年4月1日起,多达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涉企),等等。
同时,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
这将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下面是啦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3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根据通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评价费等;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
通知要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义41项收费将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发改委23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也就是说,以后这41项收费就不用再交了。
在这41项收费中,涉及企业的共35项,涉及个人的共6项。
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清真食品认证费、卫生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认证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等。
减负降费举措接连出台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在全国两会之后,一系列新的减负降费的举措接连出台,目标直指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江苏省)
设备中标服务费
苏价费[2000]342号、苏财综[2000]188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
4
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
5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苏政发[1997]113号,苏价服[2002]328号、苏财综[2002]128号,苏价服函[2003]10号、苏财综[2003]5号,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
6
人防经费(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
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苏地税发[2002]107号
7
标准现行性确认费(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费)
苏标发[1992]188号、苏价费字[1992]第143号、苏财综[92]122号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江苏省)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1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
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苏财综[2005]110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
2
门(楼)牌收费
苏价费[1996]402号、苏财综[96]146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价费函[2003]39号、苏财综[2003]38号,苏价费[2004]5号、苏财综[2004]2号,苏价费[2005]159号、苏财综[2005]36号,苏价费[2005]320号、苏财综[2005]82号
8
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检验收费
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1
.
公 证费
(
事业 性 收 费 目 6项 _ y 限 于 行政机 关 司 法2 0 8 年
)
)
停 征 的行
1
1
月
1
曰
起停征
2
.
特 种劳动防护用 品 检 验
—
3
.
般 劳 动防护 用 品 检验
4
5
.
茧 丝监督 抽 样 检 验
质量 技术
;
。
全 面 清 理 规范 涉企 收 费 的 工 作部 署
进
一
予 以 统 筹安 排 保 障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
6
月
底
步减 轻 企业 和 社 会 负 担
展环 境
,
,
优 化 实 体 经 济发
前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要 在 本 辖 区 范 围 内
、
根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行政 许 可
.
纤 维 类 产 品 质量 检验
项
监督
6
.
产 品 质量监 督 检验 收费 其他 至 29
(
1
)
(
三
)
转 出 的行
1
.
城 市市政公 用 设施
、
园 林绿化损 坏
¥
|
事业性 收 费
住 房和
目
(
8
项
)
赔偿 费
2
.
城 乡 建设
赔
( 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取消5项、转出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收费项目名称征收部门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项)1.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 劳动能力鉴定费3.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和计划生育(六)菌(毒)种、试剂、标本、实验动物费4. 法定培训收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5. 省委党校收费省委党校(3)培训费二、转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1. 汽车过渡费交通运输——结束——。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明年起取消和停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通知》 出, 指 为加快灾 区恢复重建步伐, 尽快恢 节 , 但一些重要领域如资源和环境领域的价格改革 、
复正常生产生活条件 ,当前要毫不放松地继续推进 公用事业 、公益性服务领域和垄断行业 的价格改革 对 E支援工作 。各支援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 还明显滞后 , 的改革才 刚刚破题。 1 有 从价格改革看 , 组织协调 , 把加快对 口支援工作的措施落到实处 。 要 今后我 国将加快推进垄断行业价格改革 ,强化成本
5 9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将 限制垄 断行业 的高福利高成本 来源
I月 1 1 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刊发了价格司司长曹
长庆‘ 结改革开放3 年经验 , 一 步 深 化 价 格 改 革 ” 总 0 进
国家发 改委 : 加快 汶川地震灾 后重 建对 口支援工作
工作 , 国家发改委近 日发 出了《 关于加快汶川地震恢 复重建对 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
,
. 10 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管理类收 费、 证照类收费 、 鉴定类收费 、 教育类
,
收费和考试类收费等。涉及教育 、 劳动就业 、 人才流 动、 执业资格 、 工程建设 、 贸出口、 外 药品生产 、 家禽 养殖 、 农业生产等多个 e , 总的减免金额约 10  ̄ 。 94
进一步发挥 对 1支援优势 , : 1 支援 省( ) 市 要参与 和协 约束 , 严格限制垄 断行业 的高福利、 高成本、 高价格。
助受援县( 、 ) 市 区 做好实施规划编制 , 提升实施规划 曹长庆表示 ,今后将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
的质量水平和可操作性。要求各支援省市尽快制定 预 ,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财综[2008]78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
财综[2008]78 财综[2008]78 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 事业/ 时尚女鞋网 (更新日期:2008-12-16 3:28:54) 点击次数:465 财综[2008]78 财综[2008]78 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 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 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 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 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 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 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 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 年 1 月 1 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 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 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 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53项)
地区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冀牧渔字[1991]262号、冀牧渔(管) 字[1991]390号 冀财综字[1998]78号、冀价行费字 [1998]210号、冀政办函[2008]57号 冀财综[2000]7号、冀财综[2007]51号 晋财综[2003]59号、晋价费[2003]238 号、晋财预[2007]47号 晋财综[1999]175号、晋财预 [2009]141号 晋财综[1995]123号、晋财预[2002]8 号 晋价涉字[1992]390号、晋财预 [2003]4号 [91]晋土管(计)字第001号、晋财预 [2003]96号 晋国资综字[1993]23号、晋财预 [2003]4号 晋政办发[1989]41号、晋煤财字 [1989]167号 晋政办发[1989]41号、晋煤财字 [1989]167号 晋价涉字[1992]61号、晋财预 [2009]141号 内交港发[1993]243号 内财非税[2005]462号、内发改费字 [2006]851号 内财非税[2005]462号、内发改费字 [2006]851号 内财非税[2005]462号、内发改费字 [2006]851号 内交路发[1998]383号 内林政字[1993]127号 内价费字[1997]24号 内价费字[1997]24号 吉省价收字[2001]8号、[2004]5号、 吉财非税[2008]186号、吉省价收联字 [2009]80号
66 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费 67 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68 生猪肉品检验(疫)收费 69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 70 71 72 73 74
考古勘查、发掘收费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收费 契证工本费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工本 赣价费字[2001]137号 费 赣发改收费字[2004]32号 赣价费字[2001]104号、赣财综字 [2001]37号、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6]1569号 赣财综字[1996]139号、赣价行字 [1996]78号 赣计收费字[2002]72号 赣财综字[2000]52号 赣计收费字[2002]555号 赣财综字[1992]52号、赣价费字 [1992]56号 赣农渔字[2000]04号 赣价费字[2001]123号 赣价费字[2001]100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7]1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8]112号 1998年10月1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 ]14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第二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文化、公安、建设、旅游、广播电视、林业、口岸7个部门。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取消第二批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本通知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政策法规(一般不超过三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改革工作实际情况,做好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社保、人事关系的划转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移交工作中应当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数据库,反映每个农场需要分离、已分离或者确定农场继续举办社会职能等情况,全面覆盖参加改革的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其改革情况。
数据库实行销号制,做到改革到位一个,登记一个,销号一个。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承担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增加的财政开支,以及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的人员安置、机构设置等费用,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各类楼堂馆所建设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财政部从地方投入情况、农工减负程度、群众满意度、改革完整性、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性等方面,对试点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停止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限期一年整改。
整改合格后第二年,再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扣回已拨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并将上年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七条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励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财税[2017]20号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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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92 项)
发展改革部门 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 息化部) 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征收) 5、义务教育借读费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9、学位证书工本费 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公安部门
6
国家外国专家局 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 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8 项)
水利部门 1、取水许可证费 农业部门 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2
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3、工程定额测定费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 程和建筑构件) 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铁道部门 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交通运输部门 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45、航海专业培养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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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 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15、暂住证(卡)工本费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 17、社会团体登记费 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司法部门 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门 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1、珠算证书工本费 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6、劳动合同鉴证费 27、劳动争议仲裁费 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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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化妆品审批费 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 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科技部门 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中直管理局 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编办 71、事业单位登记费 海关部门 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 73、单证收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民航部门 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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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 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农业部门 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53、农机服务费 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商务部门 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60、护士注册费 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62、消毒药械审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