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00〕15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并已取得省财政厅统一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其它从事财政、税务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财税高级经济师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会计或财税经济专业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直接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参加编纂并正式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本人承担撰写任务不少于五万字);或在国际、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学术会上发表二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部级表彰二次以上者;或受到市、州政府表彰三次以上者。
凡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3
五、获取及处理财经信息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本知识;
2.熟悉了解国内外现代会计管理或财税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财会工作和财税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能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促进本部门会计管理或财税管理水平的提高;
4.能够指导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完成的专业成果,并能负担本专业的中级培训或教学等项工作。
二、工作能力
具有丰富的会计或财税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直接主持过一个以上大型项目中的主要财会工作,并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
2.直接主持过大型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并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
3.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财税、会计制度,财税、会计法规等项目制定、修改、补充工作;
4.负责协调、解决会计或财税经济岗位与其他专业相配合的有关重大经济决策中的问题。
三、业绩成果
在会计或财税经济专业理论方面有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有公开出版的会计或财税经济专著或译著;
2.有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或财税专业教材;
3.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高级财税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