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学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
广东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发展党员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原则性、政策性很强,既是完成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又是保持党的基层组织生机与活力的需要。
各党支部、党总支(分党委)要认真掌握有关规定,按规范的程序办事,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切实保证发展质量。
现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对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均称作“入党申请人员”。
入党申请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亲笔签名。
经党员提名(或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应指定1至2名党员作培养联系人,制订培养教育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帮助,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工作是做好发展党员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学习党章和在工作、学习中锻炼提高,逐步达到入党条件。
具体做法是:1、选送到党校学习。
2、指定专人培养。
由支部指定1至2名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培养人要切实了解其各方面的情况,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每季度将考察情况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中。
3、在实际工作中培养。
4、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5、坚持分层次培养,党支部根据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将他们分为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当年计划发展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培养工作。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党的优良作风的教育等。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
发展党员若干规定
中共浙江三联专修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院党员发展工作,提高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指导方针和基本要求第二条学院各级党组织要从培养新一代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性,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优秀青年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以极大的热情和精力做好优秀师生发展入党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要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在发展工作过程中杜绝交申请书不理会,要求入党不培养,看到缺点不帮教等现象。
第四条党委和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制定下一年度的培养、发展计划。
为确保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各党支部的发展重点应放在品学兼优的大二和大三学生中。
原则上各支部不得发展已离校(含毕业)的学生入党,有特殊情况,需经支委会讨论、党委批准,否则党委不予审批。
第五条为了确保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平稳、协调、有序地进行,各党支部每位党员至少联系1名入党积极分子,保证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队伍的平衡和稳定。
第六条发展党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原则和程序、不按规定发展党员的,学院党委将追究相关党支部领导和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并取消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资格。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七条学院党委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党校培训,为组织发展工作做好准备。
主要任务是对新生和入党申请人进行启蒙教育,通过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育,生动有效的爱党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加深对党的感情,确立对党的信念,从而增强靠拢党组织的热情。
学校党建工作制度7篇
学校党建工作制度7篇1. 党员发展制度:学校党建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党员发展制度,明确党员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党员培养教育,严格党员考核评议,提高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性修养,确保党的队伍始终健康发展。
2. 党员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党员管理制度,明确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党员组织生活,提高党员的组织纪律性,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党员在学校党建工作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3. 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党建工作需要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考核制度,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估,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推动学校党建工作不断进步,确保党建工作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效能。
4. 党支部活动制度:学校党支部是党员开展党建活动的基础单位,应建立党支部活动制度,明确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参与学校各项工作,在学校党建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
5. 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学校党建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明确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规范基层党组织的运行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6. 党员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学校党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党员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会议等形式,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党员与学校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7.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学校党建工作还需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清正廉洁的党内政治生态,建立健全党员廉政管理制度,加强党员廉政教育和监督,严厉打击党员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8. 党员教育和培训制度:学校党建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和培训制度,通过组织丰富多样的培训活动,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不断提升党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
9. 党建工作宣传制度:学校党建工作需要加强对党建工作成果和党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建立健全宣传制度,通过校园网、党刊、校报等渠道,向全校师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激发广大党员和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学校党支部党建规章制度
学校党支部党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党支部的党建工作,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思想政治方向,推动学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员在学校的战斗堡垒,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学校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党员在学校的教育、科研、管理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加强党内教育,增强党性修养;维护学校党员的权益,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学校党支部的活动必须遵守党的章程,服从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到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第五条学校党支部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对党员大会负责,领导支部的工作,履行党支部的职责。
第二章党员的管理第六条学校党支部的党员应当按照党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党支部的决定和安排。
第八条党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服从党组织对个人的要求,认真执行党的各项决议。
第九条党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保持良好的党风和工作作风,不得违反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党员有违反党的纪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党支部有权提出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并必要时报请上级党组织进行处理。
第三章党支部的组织第十一条学校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组成,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委员会,研究学校党建工作和重大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并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设立党员大会,定期召开,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支部工作,选举产生党支部的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党支部设立党员小组,由教职工党员组成,担负着党支部的基层工作,密切联系党员,宣传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
第四章纪律建设第十五条学校党支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反对和打击腐败现象,维护党的形象和声誉。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目的: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完备发展手续,保证新党员质量。
为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完备发展手续,保证新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就我校党员发展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从个人递交入党申请到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入党必须先由本人自愿向组织递交入党申请。
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无论申请人目前是否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党组织都应及时研究确定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一般为三个月左右),党支部委员会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集体研究确定其是否为入党积极分子。
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象,所在支部应及时携带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认识汇报材料和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的记录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党工委备案,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进行填写。
《入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到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为确定发展对象阶段。
第一,各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通过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进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对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不断壮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做到早选拔、早培第二,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可依据党员条件确定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须经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凡28周岁以下的发展对象要经团组织推荐、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确定发展对象要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1
1.在整体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2.指导、督促基层党支部做好积极分子教育、写实,搞好培训工作;
3.明确责任制,指导党支部抓好发展工作,共同把好教育关、入口关、转正关;
4.负责检查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
5.搞好调研,探索规律,加强自身建设。
1.在处党委工作目标指导下,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2.在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要求下,抓好党支部对党员发展工作的检查、指导、测评、谈活和协审;
3.指导基层党支部组织好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写实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考察培训,转正审查工作;
4.定期检查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及时汇报、搞好调研,帮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3.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及时在支委会,支部大会上提出建议。
1.全面掌握被培养人的思想动向、家庭情况、个人历史及现实表现;
2.经常与被培养人交谈,每季度写实一次;
3.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及被培养人是否成熟,可否发展;
4.在支部大会上实事求是的发表意见。
1.负责了解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提出搞好宣传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和事实政策;
3.组织党员和积极分子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问题活动;
4.围绕处党委的中心工作,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二、党支部
责任
书记
组织委员
培养人
宣传委员
1.按照处党委整体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2.制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认真做好总结,年终上报组织员办;
3.检查指导所属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同时做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积极分子整顿、培养、考察、培训工作;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人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4、对党员发展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9、未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除尘三次以上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并取消当年度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最新 学校党员管理制度
最新学校党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全面加强学校党员的党性修养和组织管理,进一步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党员组织关系1.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加入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党员为共产主义事业所作的庄严承诺,是党员能否做到时刻保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政治认同和行动一致的首要基础。
2.党员组织关系包括入党时的党组织关系和今后的发展生活组织关系。
参加组织生活是党员应尽的主要义务,是党员党性修养的主要方式之一。
每名党员都要定期参加支部生活会、党课、党小组会议等组织生活活动,增强党员间的交流和互助,不断增进共识和团结。
三、党内生活1.支部生活会安排: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支部生活会,每次会议需制定有具体议程和任务,确保党内生活会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2.党课学习: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课学习,内容包括党的理论、政策、决策等方面的知识。
党员要主动参与党课学习活动,通过不断学习增强自身的理论素养和政治觉悟。
3.发挥党小组作用:每名党员都要参加党小组会议,定期开展集体学习、讨论和交流,加强小组成员之间的联系和团结。
党小组是党内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促进党员之间密切联系和互相监督的有效途径。
四、党员责任1.党员应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定,服从党组织的工作安排。
2.党员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廉洁从政,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
3.党员应发扬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各项工作,勇于担当,善于创新,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自身党性修养和业务能力。
五、党员教育和管理1.定期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党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对党员发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处理。
3.定期对党员进行党性分析和政治态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引导党员坚定信念、勇于担责,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1、发展党员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2、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政治审查,把有一定政治觉悟、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工作业绩突出的同志确定为发展对象。
发展党员要以“一线、一流、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上。
3、发展党员要注重理论培训,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
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书面测试。
因特殊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其学习指定的内容,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或测试成绩较低的,不能发展入党。
4、发展党员要广泛开展民主评议,严把推荐关。
党支部每年要定期召开党员、群众等“推优”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依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民主测评推荐情况,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团组织推荐。
5、发展党员要认真落实谈话制。
被党支部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书记要进行谈话,了解其对党的基本知识、根本宗旨、基本路线的掌握情况。
被吸收为预备党员后,校党委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要确定专人同本人再进行谈话。
6、发展党员要严格进行预审。
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对重点培养的对象,党支部要形成严肃的政审材料和汇报材料,并经处党总支审核把关后,报校党委办公室预审。
校属二个党总支所属党支部讨论发展党员须上报党总支进行审议。
7、发展党员要坚持公开透明。
要加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力度,被列为发展对象和新接收的预备党员人选,都要经“入党积极分子、入党、转正”三次公示,分别在所在单位(部门)群众和党员中进行公示,做到发展吸收党员条件公开、发展程序公开、举报电话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8、发展党员要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程序:一、提出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部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是指在高校、中学等教育机构中,对学生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为了加强学生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
二、目标1. 培养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其成为德才兼备、知行合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 强化学生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增强党员的组织认同感和责任感。
3. 培养学生党员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其组织动员和群众工作能力。
三、内容1. 党课教育学生党员应每学期参加一定学时的党课教育,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历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
党课教育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2. 实践锻炼学生党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实践活动,如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等。
通过实践锻炼,学生党员能够增强实际工作能力,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 组织生活学生党员应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主题党日等活动。
通过组织生活,学生党员能够增强党性修养,加强集体意识,共同探讨学习党的理论和政策。
4. 考核评议学生党员应按规定参加党组织的考核评议工作。
考核评议内容包括学习成绩、思想表现、组织纪律等方面。
考核评议结果将作为学生党员是否继续留党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1. 学生党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忠诚党的事业。
2. 学生党员应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和安排,积极履行党员义务。
3. 学生党员应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良好的学生党员形象。
4. 学生党员应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注重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关心社会热点问题。
五、管理措施1. 学校党委应建立健全学生党员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和流程。
2.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学生党员的培养和教育,定期开展党课教育和组织生活,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实践平台。
学校党支部工作制度
姜山镇泰光小学党支部工作制度汇编二0一八年目录1.支部书记工作职责2.组织委员工作职责3.宣传委员工作职责4.纪律检查委员工作职责5.政治理论学习制度6.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7.民主评议党员制度8.党员目标管理制度9.党员联系群众制度10.发展党员工作制度11.党员教育管理制度12.党费收缴制度13.党建工作例会制度1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制度15.民主生活会制度16.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制度17.定期分析党员思想动态制度18.离退休党员管理制度19.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20.党内激励关怀帮帮扶制度支部书记工作职责一、定期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和全体党员大会。
组织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及时将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检查工作计划和支部决议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总结年度党组织工作总结、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注意了解、掌握党员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并和行政领导沟通协调。
四、负责定期组织开好支部民主生活会,组织好党建活动,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五、负责与社区党组织联系,了解掌握党员在社区的表现情况,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加强支部委员会思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各委员的作用。
组织委员工作职责一、了解掌握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状况,提出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评选先进、民主评议党员和对党员目标管理考核。
四、负责发展党员的日常工作,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考察,组织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宣传委员工作职责一、了解掌握党员和教职工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好党员的学习。
发展党员管理制度范本参考
发展党员管理制度范本参考加强党员培养,加强我党建设,单是用口说说是不行的,需要实际行动,制定相关制度。
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发展党员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发展党员管理制度范本篇一1、按照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及党章有关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
2、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指定培养教育责任人,并按规定填写考察情况表。
3、严格履行组织发展程序和审批手续。
4、发展党员实行五榜公示制(对提交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进行公示)和票决制。
5、按程序开好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填写好支部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6、加强预备党员教育管理,按季度进行考察,及时讨论能否转正。
发展党员管理制度范本篇二1、支部发展新党员制度(1)防洪闸党支部每年年初都要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无特殊情况,防洪闸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发展一名新党员,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要向局党委说明原因。
(3)支部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并分配一定的工作,对他们进行考察和锻炼。
(4)要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积极分子民主推荐制度(1)要求入党的先进分子要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要通过本单位干部职工无记名推荐和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
(3)由支部全体党员无记名民主推荐,2/3以上党员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1)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申请入党的人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讨论通过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
(4)党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2、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4、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6、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8、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报告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
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大在优秀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第三条全面推行公开推荐、民主票决、备案审查、全程公示、全程记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扩大民主、严格程序、落实责任,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五条个人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申请入党要坚持本人自愿原则,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作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履历;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认识,包括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纪等方面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对本人存在的主要缺点的分析、认识;本人政治历史情况(主要情节要写明证明人),受过奖励及处分的情况。
第六条组织培养。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和申请入党的动机,并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和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公开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对申请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了解后,对思想素质好、工作积极、成绩突出、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的方法是:以基层党总支为单位,组织所属党支部集中推荐,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
学校党支部十四项规章制度
学校党支部十四项规章制度汇总一、学校党支部的工作职责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党支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围绕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保证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定不移地贯彻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求稳定、在发展中深化改革的工作方针,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与政治稳定。
(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党支部要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党支部要协助校长积极推进本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中层以上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工作力度。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发展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重大问题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决策前书记要与校长互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不当之处,要协调校长和有关方面及时予以纠正;重大事情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教育党员成为实践“三个代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推进素质教育的模范,与时俱进、教育创新的模范;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积极主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注重在教学一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壮大党的队伍,增强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五)支持校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
学校的教学及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协同校长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协助校长办好学校,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宁德市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在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总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一)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二)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三)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的;(四)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五)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六)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七)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的;(八)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的,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入党积极分子未满18周岁,或考察未满一年而擅自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二)没有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政审、培训等程序而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及政审材料等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察的;(四)没有做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记录或丢失有关入党材料的;(五)没有及时按上级党委要求补办有关入党材料却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六)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超过30天以上的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有关材料的;(七)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五条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指定为介绍人,或不认真履行入党介绍人职责的;(二)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表现情况,介绍情况严重失实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和学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县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要求,针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情况,对相关的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
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
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工)委党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工)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双学”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根据事实情况由县委组织部、县纪检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㈠、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
3、未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未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
4、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工)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
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双学”培训考试的。
4、未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考察一次,或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7、入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事宜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10、在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缺席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未在一个月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2、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3、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未及时在《党支部记录簿》上如实记录的。
14、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5、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6、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1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工)委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甚至予以组织整顿,同时取消该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当年度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㈢、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工)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