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水电站移民补偿费用概算调整程序及方法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水电站移民补偿标准
水电站移民补偿标准
水电站的建设往往需要对周边的居民进行移民安置,这涉及到移民补偿标准的
问题。
移民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水电站移民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水电站移民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移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包括他们的生
活习惯、文化传统、经济来源等,确保补偿标准能够覆盖移民群众的各项损失。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群众的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水电站移民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
价水平,确保补偿标准能够满足移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也要考虑到移民群众的未来发展,给予他们一定的发展补偿,帮助他们重新安置,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另外,水电站移民补偿标准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到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需要,
对于因水电站建设而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移民补偿标准中,也应当包括对于环境受损的补偿,保障受影响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和保护。
最后,水电站移民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监督,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
使用。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障移民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公正,防止出现腐败和滥用现象,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水电站移民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
到各方的利益和需求,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兼顾到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水电站移民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确保其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执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与工程效益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1年3月16日以“国能新能[2011]92号”印发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条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核准文件;(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文件及技术审查文件;(三)工程调整概算报告(或称工程复核概算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的概算文件及与原批准设计概算对比分析,分类定量说明投资变化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四)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核准意见;(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
项目法人委托编制完成调整概算报告,并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原设计概算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原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复核调整设计概算相应项目及工程量,按原设计概算价格水平编制工程静态投资,并在分年度静态投资基础上,依据工程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期价差和贷款利息。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作者:俞兆睿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10年第23期摘要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问题,有关的前期安置规划、规划原则、工作内容、建设征地处理补偿等民生问题进行了介绍和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投资;概算中图分类号 D63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23-0250-011安置规划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影响范围较大的主要是农村,农村移民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施中容易引发出不安定因素的群体。
因此,妥善安置征地搬迁的移民[1-4],除了做好有关政策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实施安置的前期调查规划工作。
(1)环境容量分析是对安置区生产、安置人口、安置方向、安置行业、安置项目的定性规划工作。
移民安置规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以及中、长远规划发展,安置容量分析仅对安置容量可能性发生做出建设性建言。
虽然各地存有不同的实际情况,但作为经济发展规律,都存在着极为较相似之处。
如安置有种植业、养殖业(含捕捞业)及二、三产业(含旅游业)。
其中种植业安置容量相对易定量取值,其他行业安置容量的取值较不易,尚需深入做工作。
养殖业(含捕捞业)及二、三产业(含旅游业)作为安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应该作为预留的潜在资源,而不作为安置环境容量安置。
(2)土地承载环境容量分析,是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的一个重要步骤,土地既是环境要素,又是重要的生计资源。
通过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资料和经验表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必需人均有1份土地,其他二、三产业即使安置了,由于其经济效益的周期性长短不一,在维持生活稳定的最低状况时,还需依赖土地。
当然,二、三产业生产安置条件较好的环境,如城(集)镇、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地可以不依赖土地,或土地生产安置人均占有量可以适量少点。
土地资源作为农村安置规划应该注意:一是土地安置标准。
兴建的水利工程大多在山区,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坡地在农用土地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在考虑有土生产安置时,应根据当地生产水平、生活水平、人均土地占有量以及土地的质量安置移民,保证依靠土地生活的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黔府办发[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妥善解决新老移民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促进我省“西电东送”和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目前正在实施移民搬迁的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主要包括:构皮滩、思林、彭水、三板溪、挂治、大花水等水电站。
二、调整的原则(一)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调整,以国家审定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为基础,结合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情况或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考虑物价因素的变化进行。
(二)水库淹没实物指标及施工区占地实物指标,以国家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实物指标为基础,结合实施规划阶段实物指标分解成果综合确定。
(三)农村移民安置点、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的补偿投资,对已经实施完毕的项目,符合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原则的,按决算投资计列;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按照实施规划审查批准的方案和投资,并采用新的价格水平计列相应投资;对实施规划尚未审查批准的项目,按照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做好项目的设计,编制项目投资,或者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划方案和投资,采取类比办法计列投资。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摘要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问题,有关的前期安置规划、规划原则、工作内容、建设征地处理补偿等民生问题进行了介绍和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投资;概算1安置规划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影响范围较大的主要是农村,农村移民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施中容易引发出不安定因素的群体。
因此,妥善安置征地搬迁的移民[1-4],除了做好有关政策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实施安置的前期调查规划工作。
(1)环境容量分析是对安置区生产、安置人口、安置方向、安置行业、安置项目的定性规划工作。
移民安置规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以及中、长远规划发展,安置容量分析仅对安置容量可能性发生做出建设性建言。
虽然各地存有不同的实际情况,但作为经济发展规律,都存在着极为较相似之处。
如安置有种植业、养殖业(含捕捞业)及二、三产业(含旅游业)。
其中种植业安置容量相对易定量取值,其他行业安置容量的取值较不易,尚需深入做工作。
养殖业(含捕捞业)及二、三产业(含旅游业)作为安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应该作为预留的潜在资源,而不作为安置环境容量安置。
(2)土地承载环境容量分析,是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的一个重要步骤,土地既是环境要素,又是重要的生计资源。
通过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资料和经验表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必需人均有1份土地,其他二、三产业即使安置了,由于其经济效益的周期性长短不一,在维持生活稳定的最低状况时,还需依赖土地。
当然,二、三产业生产安置条件较好的环境,如城(集)镇、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地可以不依赖土地,或土地生产安置人均占有量可以适量少点。
土地资源作为农村安置规划应该注意:一是土地安置标准。
兴建的水利工程大多在山区,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坡地在农用土地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在考虑有土生产安置时,应根据当地生产水平、生活水平、人均土地占有量以及土地的质量安置移民,保证依靠土地生活的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分解
房面积30 m2~40m2、租期3个月和当地房租单价分析确定。
上述计算方法,需要说明的是,对农村个人搬迁补助一般
按人分项计算;对农村和城(集)镇的工商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工业企业的搬迁补助中的人员搬迁补助应以人口为 单位确定单价,物资装卸应以生活用房中的主房面积为基 础确定单价。
2
补偿补助部分——2.6工商和工业企业
的原则,结合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单价的规定编制。
(5) 搬迁补偿费单价,按照建设征地区的价格结合移民安 置规划编制。 (6) 其它补偿补助费单价,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范的规 定编制。
(7) 工程建设费用单价编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执行水利工程的规定。
2
补偿补助部分
地农调队的调查资料,结合典型村和典型户的调查资料,
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和种植结构,分析计算出各类耕地各 种作物的年均亩产量,以此作为基准年亩产量。 2、农产品综合价格:指当地现行的农产品综合收购价。 应按调查收集的各种收购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每种农产 品的各种收购价应取中等产品的价格。
2
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工商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有营业场所、
营业执照,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
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纳入商业门面房调查。固定资产 原值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工业企业可按工商企业对待。 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生产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 树木补偿、停产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补偿补助费用。应
有公布的,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
(2) 工程建设费用的基础价格,按照单体工程隶属 行业的规定编制。没有规定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 的规定编制。
1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47 号令)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47号令) 颁布时间:1994年07月11日实施时间:1994年07月11日时 效 性:有效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地征地补偿的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
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实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查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 县级 (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电力、农业、国土、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六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征用其他土地的,每亩按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其中征用宅基地的,按征用地耕地的标准的上限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5•【字号】渝办[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69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含坝区,简称库区,下同)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5号)及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江彭水水电站(以下简称彭水电站)涉及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两县)农村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和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的原则,通过就地后靠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政府安置和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移民。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电站业主、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双包干”的原则。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两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两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村民小组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渝府发[2004]85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5号)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做好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和坝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坝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移民管理(一)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二)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按照政府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
(三)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县为基础,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业主参与”的管理体制。
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移民安置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移民安置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设计单位和库区县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下达移民年度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进行监管;指导两县政府实施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组织对两县移民项目实行综合监理,组织对移民任务完成及库底清理成果验收;组织以县为主编制后期扶持规划,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的计划及资金管理,组织对扶持效果进行评估。
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设立移民管理机构或明确相应机构具体承担移民管理任务。
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参与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对本县移民迁建安置实行移民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正确处理移民迁建与发展的关系,负责审批移民迁建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编报年度移民安置项目计划,负责组织移民迁建安置的项目实施和检查;加强移民项目的计划财务管理,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负责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组织相关监督部门,对资金拨付、使用和移民安置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 管 理 )合 理 征 用 土 地 )妥 善 安 置 移 民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管理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条 国家兴建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的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大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用 的 土 地!由 建 设 单 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 补 偿 费!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每 亩 年 产 值 的 二 至 三 倍 &大 型 防 洪 %灌 溉 及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征 用 的 土 地 !其 土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 标 准!具 体 标 准 由 水 利 部 会 同 有 关 部门制定&
#二 $征 用 其 他 土 地 的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参 照 本 条 第 #一 $项 的 标 准 规 定 &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安置移民仍 有 困 难 的!可 以 酌 情 提 高 安 置 补 助 费"但 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土 地 被 征 用 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移民规划及概算调整新增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移民规划及概算调整新增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移民局•【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渝移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移民规划及概算调整新增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渝移发[2008]63号)各区县移民局(办):为加强和规范三峡移民规划及概算调整新增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新增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增资金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规划调整增加的任务和补偿投资仍坚持“双包干”政策,以县为基础进行管理,所有新增资金计划管理以及资金拨付、监督等必须到具体补偿单位及搬迁项目。
二、继续执行“四专”规定。
即新增资金必须通过移民资金专户储存,严禁移民管理单位将新增补偿资金拨入补偿单位的非移民资金专户;必须使用移民资金专账进行核算,原使用移民补偿资金的,应并入原专账进行分别核算;必须专项用于投资计划所下达的移民搬迁项目,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拨付移民资金;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新增移民资金账户开立,凡是所在地有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的,必须在建设银行网点开设移民资金专户;没有建设银行网点,县建设银行又不能承诺上门服务的,可以由区县移民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国有银行作为经办银行。
三、充分发挥原有移民资金管理体制的作用。
新增资金要按照原有移民资金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对新增移民补偿单位和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分别直接管理,即:在城市或县城直属于区县政府直接管理的移民补偿单位或项目的新增资金,由区县移民局直接管理,将移民补偿资金直接拨到补偿单位的移民资金专户或项目施工单位;在城市或县城属于街道直接管理的移民补偿单位或项目的新增资金,由街道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将移民补偿资金直接拨到补偿单位的移民资金专户或项目施工单位;移民投资补偿单位(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在乡镇和农村的,由乡镇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管理,核算到项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黔府办发[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妥善解决物价上涨因素对移民搬迁建房的影响,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和库区社会稳定,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移民房屋补偿标准的原则调整移民房屋补偿标准,要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国家审定的实物指标不变,以国家审定的补偿标准为基础,依据价格上涨幅度进行调整;坚持同一时段、同一地区补偿标准基本一致;坚持价格引导、鼓励搬迁。
二、调整移民房屋补偿标准的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是我省实施“西电东送”工程以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包括乌江洪家渡、引子渡、索风营、构皮滩、彭水、大花水;清水江三板溪、挂治;红水河龙滩、平班;北盘江光照等大中型水电工程。
三、调整的方法和标准以《建筑工程预算师手册》和《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的定额为基础,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对移民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洪家渡、引子渡、索风营三个水电工程移民房屋补偿标准,采用2002、2003两年的年度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其他水电工程移民房屋补偿标准,采用2002、2003、2004三个年度和2005上半年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移民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调整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房屋补偿标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移民建房困难的一项重大举措。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20•【文号】电综[1998]90号•【施行日期】1998.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2月20日电综[1998]90号)为了管好用好水库移民补偿经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的要求,制定了《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移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
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人移民经费,移民生活安置不得挤占生产安置经费。
第六条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用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审定稿)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第一篇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章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第一节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4.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编制原则1.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3.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征用耕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4.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
5.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
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6.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7.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补偿。
8.各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负责。
凡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的规划设计和编制的补偿投资(包括资产评估成果),均应由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后,再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
彭水水电站移民补偿费用概算调整程序及方法
彭水水电站移民补偿费用概算调整程序及方法
冯秋生;庞一芳;沈灿
【期刊名称】《人民长江》
【年(卷),期】2013(044)002
【摘要】彭水水电站移民工作实施后不久,由于国家移民补偿政策的变化,需要重新调整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调整工作涉及实物指标复核、移民规划方案调整、复建工程设计变更、编制概算调整成果等环节,并且各环节均要通过相应的认定或审查程序.结合彭水水电站移民调概实践,对完善调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分析,以期更好地做好规划设计工作,并为今后有关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调概工作提供参考.
【总页数】5页(P42-45,53)
【作者】冯秋生;庞一芳;沈灿
【作者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库区处,湖北武汉430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4
【相关文献】
1.亭子口水库淹没区移民复建项目概算调整方案探讨 [J], 杨哲;郭华伦
2.构皮滩水电站移民投资概算调整分析 [J], 郑富龙;吉智勇
3.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政策变化对移民概算调整影响 [J], 米雪燕
4.浅谈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管理 [J], 彭幼平
5.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和移民概算调整报告审查会议召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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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水电站移民补偿费用概算调整程序及方法冯秋生;庞一芳;沈灿【摘要】彭水水电站移民工作实施后不久,由于国家移民补偿政策的变化,需要重新调整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调整工作涉及实物指标复核、移民规划方案调整、复建工程设计变更、编制概算调整成果等环节,并且各环节均要通过相应的认定或审查程序.结合彭水水电站移民调概实践,对完善调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分析,以期更好地做好规划设计工作,并为今后有关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调概工作提供参考.【期刊名称】《人民长江》【年(卷),期】2013(044)002【总页数】5页(P42-45,53)【关键词】移民安置;政策变化;补偿费用;概算调整;彭水水电站【作者】冯秋生;庞一芳;沈灿【作者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库区处,湖北武汉430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2.4彭水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于2005年9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实施规划分别于2006年2月和2006年9月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审批。
实施工作开展不久,由于国务院第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取代国务院第74号令于2006年9月1日实施,移民补偿政策发生了变化,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补偿费用需要调整。
概算调整工作于2006年12月启动,2012年12月基本完成。
1 工程概况彭水水电站是乌江干流梯级开发方案中的第10级,坝址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县城上游11 km,在梯级开发中是规模仅次于构皮滩水电站的大型骨干工程。
其主要任务是发电,其次为航运,并兼顾防洪及其他综合利用。
电站装机容量1 750 MW(5×350 MW),多年平均发电量63.51亿kW·h。
2005年9月电站正式开工,2007年12月水库通过蓄水验收,2008年2月2台机组投产发电,5,9,12月各投产1台,2011年7月升船机通过验收。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和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建设征地涉及人口2.6 万人,房屋117.1 万m2,土地3 600 hm2。
可研阶段国家核准移民安置补偿费用22.72亿元,实施规划阶段贵州、重庆两省市人民政府批复费用24.56亿元。
目前农村移民已基本安置到位,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新集镇、沿河县城移民安置小区、防护工程、专业项目等复建工程基本完工。
2 概算调整的必要性及依据(1)必要性。
自彭水水电站开工建设以来,重庆市、贵州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移民安置工作,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克服各种困难,开展了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保证了电站的顺利建设,维护了库区社会稳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正值彭水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两省(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补偿的法规政策。
同时,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农产品、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上涨,另外,部分规划项目需要调整、设计需要变更,实物指标也有错漏情况,原审定的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已不能满足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需要,需进行概算调整。
(2)主要依据。
法律法规类依据主要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2006年7月)等;技术标准类主要有《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2007年版)、《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标准》(2007年版);主要文件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及《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政策有关问题会议纪要》(重庆市移民局,2007年第1期);两省市出台的有关文件及前期各阶段的规划成果及移民单项工程设计成果等。
3 概算调整程序与方法概算调整程序分为主程序和子程序。
主程序包括4个环节,即前期基本资料收集、规划调整与设计变更、实施规划修编和概算调整。
子程序主要是指规划调整与设计变更程序下的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变更设计3个程序。
主要工作流程及内容见图1。
图1 概算调整程序3.1 前期资料收集主要包括由地方及移民综合监理提供的实物指标复核成果、移民工程进展情况、移民资金拔付情况、规划设计变更项目的梳理清单及影响概算调整的政策文件、材料价格资料等。
3.2 规划调整及设计变更在概算调整过程中,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补充、完善,修改了大量的移民复建单项工程设计,有的还编制了单项工程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并分别通过了相关专业部门组织的审查。
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了两省市的规划设计变更报告。
两省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发文同意设计变更报告作为本次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调整编制的依据。
总体规划调整及设计变更引起的概算变化比重较大,而且相对于政策变化和价格变化等引起概算调整的其他原因来说,涉及相关方最多、程序最复杂。
总体规划调整与设计变更分为总体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
3.2.1 总体规划调整总体规划调整是指移民实施过程中,由于地质等工程建设条件出现未预料到的重大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选址、工程总体布局、移民安置去向、安置方式、补偿标准等同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比较发生变化需要进行的调整。
总体规划调整分为一般性实施规划变更、重大实施规划变更。
一般性实施规划变更是指涉及该项目局部调整,费用变化不大的实施规划变更。
一般性实施规划变更的程序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实施规划变更申请→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初审→综合监理、主体设计单位(彭水水电站未设移民综合设代,下同)审核→以上各方会同电站业主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共识→省(地)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重大实施规划变更是指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移民补偿标准、总体淹没处理方案等方面的变更。
重大实施规划变更的程序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实施规划变更申请→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初审→综合监理、主体设计审核→以上各方会同电站业主、省(地)市级移民主管部门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共识→省市级审批。
对于特别重大的实施规划方案变更,还需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原程序核准。
3.2.2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在移民单项工程实施中因设计条件或施工条件变化,对批准的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变更。
设计变更分为一般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
(1)一般性设计变更是指不改变单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重要结构型式、不增加养护费用和使用成本、不降低使用功能、不影响相关工程质量、不会因此变更而引起其他变更,且投资变化不超出批准的单项工程概算的设计变更。
一般性设计变更程序为: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单项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查论证→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商电站业主、主体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审核→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省(地)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监理机构下发工程变更令。
(2)重大设计变更指变更单项工程除一般性设计变更以外的或引起的投资变化超出已批准的单项工程概算的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程序为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单项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查论证→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同电站业主、主体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审查后提出变更初步意见→省(地)市级移民部门会商电站业主、主体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审核→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省(地)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监理机构下发工程变更令。
3.2.3 变更设计变更设计是指由单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及项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为方便施工或适应施工条件变化、加赶工期、施工手段优化等方面的意见,由原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修改或优化设计。
其程序为:一般由建设方、监理方或施工方提出申请→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省(地)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省(地)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监理机构下发工程变更令。
3.3 实施规划修编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前期可研、实施规划均已分别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和两省市人民政府的审批,但其后的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包括实物指标复核变化,总体规划调整及设计变更,移民补偿补助政策变化,实施过程中价格上涨超过预期等。
这些变化导致原实施规划成果已不能符合实际情况,需要修编。
实施规划修编成果重新由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3.4 概算调整概算调整实际上是实施规划修编概算的编制,分为3部分。
(1)补偿补助费用。
调整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变化。
国务院第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取代国务院第74号令,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倍数提高至16倍;适当扩大了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增加了对远迁移民线上财产的补偿。
3县统一了耕(园)地、房屋等补偿单价,并参照相关水库的补偿增加了农村移民建房困难补助等费用。
(2)工程建设费用。
根据经审定的单项工程规划设计变更工程量及相应的价格水平、取费项目及标准重新编制了单项移民工程概算,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了复核协调,并提交省(地)市审查认可。
(3)独立费用及基本预备费。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委托审查乌江彭水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的函》(国能新能〔2011〕365号)关于本次调概与国务院第471号令相衔接的要求,参照《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2007年版)、《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标准》(2007年版)和相关水电移民规范,考虑到彭水水电站目前大部分移民工程及补偿项目已实施完成的实际情况计列独立费用,统一计列基本预备费。
①独立费用中移民技术培训费、移民综合监理费费率不变;工程建设管理费、实施管理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费率上调;勘察设计费保留原核准的科研勘察设计费,计列综合设计费,费率为1.5%,计费基数为本次调整概算新增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直接费用;取消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费;耕地占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重庆市和贵州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列;耕地开垦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重庆市和贵州省现行有关政策和有效协议计列。
② 基本预备费统一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与独立费用(扣除其他税费)之和的5%计算,由移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各单项工程不再分项计列。
4 调概成果调概的成果体系见图2。
图2 调概成果5 问题及建议5.1 调概的问题和难点(1)调概时机的选择。
彭水水电站移民补偿费用调概整体起步偏早,周期被拉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