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内控制度汇编
社区康复中心职业制度范本
社区康复中心职业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康复中心的工作流程,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康复中心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宗旨,以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和康复科研为主要工作内容,为广大康复患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康复服务。
第三条社区康复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人为本、敬业爱岗、团结协作、创新发展的原则,努力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和康复效果。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社区康复中心设中心主任一名,负责中心的整体工作;设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康复咨询师等职位,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中心主任职责:(一)组织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中心人事、财务、设备、物资等资源的管理;(三)组织康复服务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四)负责中心的对外交流和合作事务;(五)组织实施中心的培训和科研工作。
第六条康复医师职责:(一)负责康复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制定;(二)指导康复治疗师进行康复治疗;(三)参与康复患者的康复评估和康复进展的跟踪;(四)负责康复患者的药物治疗和病情管理。
第七条康复治疗师职责:(一)根据康复医师的指导,执行康复治疗方案;(二)负责康复患者的康复训练和技术操作;(三)观察康复患者的病情变化和康复效果,及时向康复医师反馈;(四)参与康复患者的康复评估和康复进展的跟踪。
第八条康复护士职责:(一)负责康复患者的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工作;(二)配合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进行康复治疗;(三)参与康复患者的康复评估和康复进展的跟踪;(四)负责康复患者的健康教育和康复知识的普及。
第九条康复咨询师职责:(一)为康复患者提供康复咨询服务;(二)协助康复患者制定康复计划和康复目标;(三)跟踪康复患者的康复进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四)组织康复患者的康复活动和康复讲座。
三、工作流程与制度第十条康复患者入院时,应进行全面的康复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治疗方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康复)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
作信息;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民警、社区综治(站)办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半年)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依法惩处。
社区康复管理制度
社区康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升社区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残障人士的权益,规范社区康复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要点1.1 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职业康复、康复辅具供应等项服务。
1.2 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包括残障人士及其家庭成员,以及需要康复服务的困难群体。
1.3 服务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提供包括评估、训练、咨询等康复服务。
1.4 服务人员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康复人员,包括康复医师、康复师、康复护士等。
1.5 服务内容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应当针对不同的残障类型和个体需要,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和服务。
1.6 服务标准社区康复服务应当遵循相关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服务流程2.1 接诊与评估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接诊和评估机制,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确定康复需求和方案。
2.2 制定康复方案根据评估结果,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辅具使用、康复咨询等内容。
2.3 实施康复训练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业的康复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系统的康复训练,提高其自理能力和社会融合能力。
2.4 辅具供应和适配对需要使用康复辅具的服务对象,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辅具并进行适配和培训使用。
2.5 康复跟踪和服务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的康复跟踪和服务,了解其康复进展和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康复方案。
四、管理制度3.1 设立责任部门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康复管理部门,负责康复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3.2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评估报告、康复方案、康复记录等内容。
3.3 安全规范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对康复训练和辅具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
3.4 费用管理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收费标准和费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合理收费和服务经费使用。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并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综治、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可以指定综治、公安或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一个基层组织具体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场所、办公设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胜利石油管理局、齐鲁石化集团、莱芜钢铁集团应根据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参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二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定人员,应当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对被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则上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同时向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通报。
最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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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3.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4.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5.自觉接受戒毒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
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两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7.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8.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仅供学习交流。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社区康复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康复服务管理,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水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的各类机构、人员和服务对象。
第三条社区康复服务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科学、规范、实效原则;3. 以人为本、尊重差异原则;4. 家庭、社区、社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服务对象及内容第四条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为具有本社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第五条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包括:1. 康复评定:对残疾人进行健康状况、功能状况、心理状况的评估;2. 康复训练: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言语等方面的康复训练;3. 康复指导: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技能、康复用品等方面的指导;4. 康复咨询: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政策、康复资源、康复途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5. 康复工程: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环境改造等服务。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六条社区康复服务流程如下:1. 服务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提出康复服务申请;2. 服务评估: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康复评估,确定服务需求;3. 服务安排:根据评估结果,为残疾人制定康复服务计划,安排服务内容;4. 服务实施:按照服务计划,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5. 服务监督: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6. 服务评价:服务结束后,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标准第七条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康复设施;2. 有合格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3. 有完善的康复服务管理制度;4. 有足够的康复服务资金。
第八条社区康复服务标准:1. 康复评定:在收到服务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康复评定;2. 康复训练:根据残疾人需求,制定个性化康复训练计划,每月至少提供2次康复训练;3. 康复指导:为残疾人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技能、康复用品等方面的指导,每年至少提供2次;4. 康复咨询: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政策、康复资源、康复途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每月至少提供1次;5. 康复工程: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环境改造等服务,每年至少提供1次。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一、规章制度的目的与范围1.1 目的本规章制度旨在为社戒社康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规范,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
1.2 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康复对象以及与康复工作有关的各方。
二、社戒社康的基本原则2.1 人道关怀原则社戒社康工作应始终以人道关怀为核心,尊重和保护康复对象的人权和尊严,提供全面、平等、优质的康复服务。
2.2 综合防治原则社戒社康工作应从综合防治的角度出发,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综合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法律等专业知识,全面促进康复对象的康复。
2.3 社会参与原则社戒社康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单位等各方积极合作,倡导社会各界参与康复工作,共同为康复对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支持体系。
2.4 预防为主原则社戒社康工作应注重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等手段,降低吸毒人数,预防毒品滥用的发生。
三、康复活动与管理3.1 康复活动3.1.1 康复评估在康复对象入院时,应进行详细的康复评估,包括身体状况、心理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评估,为后续康复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3.1.2 康复培训康复对象应接受康复培训,包括戒毒知识、心理调适、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自我认知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3.1.3 康复辅助手段社戒社康工作可适当运用康复辅助手段,如心理咨询、社交活动、体育锻炼等,帮助康复对象更好地走出毒瘾,重返社会。
3.2 管理要求3.2.1 人员管理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应配置专业的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确保康复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
3.2.2 设施管理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康复对象的生活环境良好。
3.2.3 康复记录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应建立康复对象的康复记录,包括个人信息、康复计划及执行情况、康复效果评估等,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
四、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4.1 违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社戒社康工作的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康复对象进行不当的体罚、虐待;•未经允许泄露康复对象的个人信息;•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等。
乡镇社区戒毒工作制度
乡镇社区戒毒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戒毒工作,预防和减少毒品危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区别对待、帮助他们戒除毒瘾的原则,实行社区戒毒与康复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区戒毒工作,设立禁毒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社区戒毒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社区戒毒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社区戒毒工作。
二、社区戒毒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乡镇禁毒办公室职责:1.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工作。
2. 根据公安机关做出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3. 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社区戒毒工作站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专业队伍,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
4. 制定乡镇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工作站、禁毒社工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戒毒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社区戒毒工作站的考核,组织社区戒毒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接受上级禁毒委员会的考核检查。
5. 开展法律援助、戒毒医疗、心理疏导、就业指导培训、贫困救助等工作。
6. 建立健全辖区禁毒工作台帐,对吸毒人员建档立卡。
7. 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公开社区戒毒人员资料及戒毒工作情况。
8. 完成上级禁毒委(办)交办的其他社区戒毒工作。
第六条社区戒毒工作站职责:1. 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工作计划,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2. 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戒毒人员的生活、工作、戒毒等情况,定期向乡镇禁毒办公室报告。
3. 协助乡镇禁毒办公室做好社区戒毒人员的签订协议、宣传教育、戒毒措施落实等工作。
4. 组织社区戒毒人员参加戒毒康复活动,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重新融入社会。
5. 做好社区戒毒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复吸、违反协议等情况。
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戒毒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戒毒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戒毒场所,包括戒毒所、社区康复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戒毒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戒毒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侵犯。
第四条戒毒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戒毒场所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及时掌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戒毒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场所管理员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戒毒场所管理员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戒毒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设立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安全事件的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戒毒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门禁系统、监控摄像系统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第十二条戒毒场所应当划定安全隔离区域,对戒毒人员的出入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戒毒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戒毒场所应当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加强对戒毒场所的巡逻和监控工作,确保场所的安全。
第十四条戒毒场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戒毒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五条戒毒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六条戒毒场所应当建立应急联络机制,与公安、医院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能够及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戒毒场所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确保事件不扩大影响。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有关社区戒毒工作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二、适用对象三、工作流程四、台帐要求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规,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2、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或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估。
3、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二、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因其他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4、《禁毒法》实施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三年(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康复对象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所称社区康复对象,是指因犯罪行为造成精神障碍、药物依赖等需要康复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人性化服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康复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第四条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犯新罪,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接受报到、思想汇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改善自身素质,提高融入社会的能力。
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行踪、工作和生活状况,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走访和检查。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不得违反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社区康复对象管理第十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康复工作,遵守康复机构的规定,积极参加康复活动。
第十一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犯新罪,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自觉保持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质。
第十三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病情、服药情况和生活状况,配合康复机构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康复对象不得违反康复机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社戒社康工作保障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第一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2 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工作职责制度
(一)认真落实《禁毒法》的工作要求,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据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并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脱毒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三)深入社区督导,调研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推广先进经验。
(四)及时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各级禁毒部门的检查考核。
居委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1. 前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防治吸毒人员再次滑向毒瘾和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任务2.1 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是社区戒毒康复的主要负责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完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的编制、实施和检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奖励和处罚。
2.推广医学戒毒、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融入等康复治疗方式和项目。
3.建立、维护、更新社区戒毒康复档案,对吸毒人员进行专业的康复评估和跟踪服务,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方案并监督执行。
4.积极开展各种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2.2 禁毒办禁毒办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确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方向和目标,并制订实施方案。
2.监督和检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和康复工作人员保持工作热情和状态。
3.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吸毒危害的认识和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组织开展各种戒毒禁毒社会治理活动,维护社区治安和稳定。
2.3 康复工作人员康复工作人员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核心力量,主要职责如下:1.定期到吸毒人员家庭或指定地点开展戒毒康复工作,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让吸毒人员坚定戒毒信心。
2.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康复服务,对吸毒人员进行心理、社交、职业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帮助吸毒人员摆脱毒瘾。
3.对吸毒人员进行维稳和教育,引导其遵守法纪和社会规范,帮助吸毒人员融入社会,积极参加社会生活。
4.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
3. 工作要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同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职业道德。
3.1 相关法律法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界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要爱护受戒人员的人权、自由和尊严。
社戒中心规章制度上墙
社戒中心规章制度上墙
第一条:社戒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为戒毒康复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二条:社戒中心全体成员应当遵守《社戒中心管理规程》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服从社戒中心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康复工作。
第三条:社戒中心实行从严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开除社戒中心。
第四条:社戒中心严禁吸毒、酗酒、赌博、暴力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规定处理。
第五条:社戒中心要求所有成员遵守纪律、守正、严肃党纪国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社戒中心组织定期的文明宣传活动,提高成员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社戒中心鼓励成员开展各类文化、体育、劳动技能等活动,提高康复效果,实现自身价值。
第八条:社戒中心积极发展康复志愿者服务,帮助成员顺利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第九条:社戒中心要求所有成员保护环境,遵守管理规定,文明用水、节约用电,保护资源。
第十条:社戒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接受成员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建议,维护社戒中心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社戒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的修订和解释权归社戒中心管理人员所有,成员有义务遵守。
以上规章制度经社戒中心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并上墙公示,自公示之日起正式执行。
社戒中心管理人员:XXXXX
日期:XXXXX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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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内控制度汇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确保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先进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工作信息。
六、考核奖惩制度:为了调动积极因素,激励相关单位、部门、组织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年终对工作成绩和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精神、物质奖励;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
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站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二、认真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有效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积极联系、协调禁毒办、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其他部门,妥善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的教育、管理和年终工作考核;
五、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复地点等情况进行审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有符合中(终)止社区戒毒(康复)情况的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
六、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协助开展强制检测及告诫等工作;
七、掌握辖区内吸贩毒嫌疑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总体情况,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毒情大排查及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及时采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掌握动态信息,建立台账资料,录入系统,及时开展各项管控措施;
二、具有尿检资格证的民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按照规定尿检次数依法落实尿检工作。
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报公安机关强制检测;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社工、禁毒志愿者落实谈心谈话措施,掌握并如实记录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思想动态及现实戒毒表现;
四、社工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知识辅导工作,开展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社工、禁毒志愿者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请假外出和有否符合中止社区戒毒(康复)等情况进行查验,按规定报送公安派出所或报
乡镇、街道审批;
六、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评估。
社区戒毒的每季度一次小结,每年一次综合评估;社区康复的每季度一次小结,每年一次综合评估;
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予以批评教育,制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对其进行书面告诫;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制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及时上报工作站,并报送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八、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对社区戒毒(康复)期满的,及时上报工作站,并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予以解除;
九、社区民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干、社工配合乡镇、街道开展毒情大排查及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十、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脱管失控,发生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应当将执行的乡镇(街道)列为全市毒品问题重点地区,按照《市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衡办发[2019]8号)文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责任。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社区戒毒(康复)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四、按规定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社区戒毒(康复)情况或接受谈话,报告次数不少于尿检次数;
五、毒品检测要求: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个月尿液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尿液检测1次,第三年每3个月尿液检测1次;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2个月尿液检测1次,第二年每3个月尿液检测1次,第三年每6个月尿液检测1次。
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要求,每年参加吸毒毛发检测抽检。
六、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七、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并接受尿检;外出超过半个月的,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
八、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应提前十五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毒检制度
一、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二、吸毒检测对象包括涉嫌吸毒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三、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所使用的专用器材、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包括毛发、尿液等检测样本;
四、吸毒人员检测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员尿液检测样本,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五、毒检检测结果应当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确定;
六、使用过的毛发、尿液、尿液检测试剂、尿检杯及尿检产生的生物垃圾应当用塑料袋封装并作无害化处理;
七、毒检室应当每天进行消毒。
心理咨询工作制度
一、热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心理咨询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咨询技能;
二、态度热情、真诚、富于同情心;
三、工作认真负责,作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工作总结;
四、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个案予以保密;
五、与来访者保持客观的工作关系,不得逾越,否则,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
六、若因自身局限而不能进行咨询时,咨询员应及时将来访者转介其他咨询机构或咨询员。
村、居委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任务
一、掌握辖区内吸贩毒嫌疑人员、外流贩毒嫌疑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总体情况,配合乡镇、街道开展毒情大排查及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二、协助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帮教措施,督促其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三、协助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开展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心理康复、生活保障、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四、听取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等教育活动,协助落实尿检工作,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
五、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况,及时向工作站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协助开展强制检测、告诫等工作;
六、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协助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七、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报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情况,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或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申请及时上报;
八、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期满,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出意见,上报审批予以解除社区戒毒(康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