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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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
一、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二、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职责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地点审批表
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诫书
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通知书
八、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吸毒检测记录表
九、社区戒毒(康复)见面访谈记录
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
十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十二、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审批表
附件1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甲方:市区街道(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乙方:姓名:
乙方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年龄岁(已/未婚)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就业(医、学)场所:
根据公安局(分局)年月日《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社戒/社康字[ ]第号)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的规定,责令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到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自觉遵照执行。
一.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对乙方采取必要的戒毒(康复)措施;
2.定期对乙方的戒毒(康复)现状进行评价;
3.通知乙方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进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的检测;
4.对乙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行为提出告诫;
5.乙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甲方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针对乙方情况,制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帮教计划;
7.为乙方提供戒毒(康复)知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8.为乙方提供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9.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
二.在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本协议及社区戒毒(康复)的管理规定;
2.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汇报思想、活动及戒毒康复情况;
3.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工作,保证随叫随到;
4.自觉接受定期检测,按照社区戒毒第一年每月不少于一次,第二年每两月不少于一次,第三年每三月不少于一次;社区康复第一年每两月不少于一次,第二年每三月不少于一次,第三年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到甲方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
5.需要变更或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及请假的,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6.需要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按规定办理入组手续并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备案,到指定的治疗单位就治,需要变更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地点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在社区戒毒期间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无正当理由脱失7天以上的,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出意见,并经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同意,取消其治疗资格,治疗时间不计入社区戒毒期限;
7.享受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8.积极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社会活动。
三、违反协议应承担的后果:
(一)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戒毒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不适应社区戒毒康复,由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或劝其进入戒毒场所戒毒康复:
1.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的;
3.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经两次书面告诫仍不改正的;
4.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3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累计超过30日的;
5.吸毒成瘾严重,不适应社区戒毒、康复的;
6.获准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逾期不报到的;
五.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和规定协商确定。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手印)
乙方主要联系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件2
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乡、镇、街道辖区内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法制、禁毒宣传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除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提高识毒、拒毒、抗毒能力。
三、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责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吸毒检测。
动员和监督吸食或注射阿片类毒品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美沙酮药物维持等戒毒治疗。
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信息。
四、配备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考核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五、协调有关部门,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学就业援助。
六、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请假离开戒毒地点进行审批,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及时审批。
七、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
行批评、教育,发现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对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满三年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解除意见送辖区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九、及时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相关信息送辖区派出所录入动态管控系统。
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附件3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
一、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制定个性化、分阶段的帮教和戒毒计划,并督促其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二、开展谈心、家访活动,及时了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思想、生活、交友等现实表现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建立工作档案。
三、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接受检测,协助公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检测。
四、经常性地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法制、禁毒宣传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除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提高识毒、拒毒、抗毒能力。
五、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及时批评教育并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六、完成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附件4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遵守社区戒毒(康复)的有关规定。
三、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四、自觉接受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月不少于一次,第二年每两月不少于一次,第三年每三月不少于一次;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两月不少于一次,第二年每三月不少于一次,第三年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1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申请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六、遵守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的其他规定。
附件5
备注:1、此表随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移交变更地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
办公室;
2、社区戒毒(康复)对象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申请书应当作为本审批表附件存挡。
附件6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诫书
:
你因,违反了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规定,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你告诫一次。
被告诫人签名: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告诫人签名:、
XXX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备注:1、本告诫书一式两份,被告诫人1份,社区戒毒办公室存档1份;2、未当场送达被告诫人或被告诫人拒绝签收的,需见证人签名见证。
附件7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通知书
:
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约定,请你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接受吸毒检测,逾期不接受吸毒检测的,视作逃避或拒绝接受吸毒检测。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名:
年月日
XXX社区戒毒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备注:1、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1份,社区戒毒办公室存档1份;2、未当场送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或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绝签收的,送达人注明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名见证。
附件8
附件9
社区戒毒(康复)见面访谈记录
受访者签字:访谈人:
重庆市南岸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
南岸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
南岸区龙门浩街道社区(村)
附件11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1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