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和维护,确保其无漏 水现象
对控制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 正常工作
05 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CHAPTER
设计问题
01
02
03
04
设计不规范
部分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 彻,导致设计不符合要求。
喷头布置不当
喷头数量不足或布置位置不合 理,影响灭火效果。
案例三:某博物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排除
总结词
快速响应、专业维修
详细描述
某博物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专业的 维修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维修人员根据故障现象,快速准 确地定位问题所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系统恢复 正常运行。
谢谢
THANKS
考虑控制和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和备用电源设计,保证 系统在断电或其他故障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选择合适的传感器和报警器,实现火灾的快速检测和报 警。
设计合适的系统调试和维护程序,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 性和可靠性。
04 安装和维护规范
CHAPTER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安装流程 确定安装位置和布局 准备安装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调试和验收要求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试要求
1
2
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各部件正常工作
3
对喷头进行喷水测试,检查其响应时间和喷水效 果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 对控制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其能够正确控制喷水灭火 系统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验收要求
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规范
管网设计不合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年版)2001-04-05 发布2001-07-01 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 (2005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 年7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 年10 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3、4 款)、、、、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4.2.6 符合本规范5.0.6 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的规定。
表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5. 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A 的规定。
表 5. 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 5.0.5 、表5. 0.5A 的规定;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 5.0.5 B 、表5. 0.5C 、表5.0.5D 的规定;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 5.0.5 E 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 5.0.5 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 0.5A 分类堆垛储物的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B 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C 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D 货架储物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E 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 的规定。
表 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 5.0.5 、5.0.6 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
宜在自地面起每4m 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 当k=115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 ,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 ,也不宜小于2m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时间:2005-07-13 浏览次数:288 【评论】【收藏】【打印】【关闭】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 款)、4.2.10、5.0.1、5.0.2、5.0.3、5.0.4(1 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7)水喷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采用开式水喷雾喷头,它是在 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 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 统,由于技术比较成熟,性能又安全、 可靠、适用面又很广,我国在95年已专 门颁布了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9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近期又推出了“细水 雾灭火系统”北京市于2003年9月25日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规范》,已于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4、湿式报警阀组 第6章第2节
第6.2.3条 一个报警阀组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 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的一侧 的 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 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第6.2.4条
A、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 禁管道漏水。
B、严禁系统误喷。 C、替代干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适用于灭火 后必需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第 4.2.4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 淋系统。 第4.2.5条
A、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 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 火 区域。
(1)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 在控制阀后。
(2)吸水管上的控制阀不应采用没有 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 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
(3)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 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 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 接管。
(4)吸水管水平管段上变径时应 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管顶平接。
3、喷淋水泵 第10章第2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项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升/分*平方米)作用面积(平方米)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10.0 300 9.8×10000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15.0 3009.8×10000中危险级 6.0 200 9.8×10000轻危险级 3.0 1809.8×10000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数量较多的原因: 1.本规范此次修订,增补的内容较多,对系统设计参数的规
定,明显缩小了与发达国家标准的差距,对设计质量的要求较高; 2.本规范中的规定,均是用于表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所需采取的技术措施,不仅具有保证系统可靠性与有效性的作用, 而且密切相关、相互制约, 并对系统的整体性能具有牵一线动全 局的影响。
我国自80年代中期开始跟踪并研究该领域新技术,为此次修订规 范打下了基础。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五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 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 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 技术要求;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1、总 则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设计标准,可以引用美国 N FPA—13
标准的下列表述来说明, 即:“提供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 低限度要求”。本规范根据上述设计标淮, 提出所应遵循的规定 条文和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本规范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设计。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 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 凡可用水扑救火灾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可安装使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但此类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凡自动灭火设施,其成功扑救火灾的充分必要条件,包括启动时 间、正常运行和灭火能力。当采用新技术时,应满足先进性、适用 性与成熟性的要求。 当采用包括设计方法在内的新技术、以及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其他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条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条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修订旨在确保设计的灭火系统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并且满足现行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和工业建筑。
1.3 规范参考设计师在进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时,除了本规范外,还应参考并遵守国家、地区或行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设计要求2.1 系统设计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类型、用途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设计。
2.1.2 系统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布局、材料、压力和喷水灭火装置的选择。
2.1.3 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物内各区域的灭火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走廊、楼梯间、厨房和卫生间等。
2.2 喷头设计2.2.1 喷头应根据灭火需求和灭火区域的特点进行选择,确保能够全面覆盖灭火区域。
2.2.2 喷头安装位置应考虑到空间布局、防水要求和灭火效果等因素。
2.3 控制和监测系统2.3.1 控制和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灭火系统的状态,并在发生火灾时自动触发灭火装置。
2.3.2 控制和监测系统应具备可靠的传感器和报警装置,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提供警报信号。
2.4 管道设计2.4.1 管道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确保其耐用性和安全性。
2.4.2 管道应设置足够的排气装置,以便在灭火装置运行时能够有效排出管道内的空气。
第三章安装和维护3.1 安装3.1.1 安装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3.1.2 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喷头定位、管道连接和控制系统的布线等。
3.2 维护和检测3.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灭火装置的清洁和排气装置的检查等。
3.2.2 维护和检测应按照制定的维护计划进行,记录维护和检测的结果并及时修复发现的问题。
3.3 培训3.3.1 系统安装完成后,用户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并掌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操作和维护知识。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设计规范 GB-2023《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为我国规范了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本文档将对该规范进行简要的介绍。
1. 系统概述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是一种用于火灾扑灭和控制的自动喷水系统。
其主要由供水系统、喷水设备、控制系统和监测系统组成。
系统通过自动感应器或手动操作,及时发现火灾,并进行自动喷水以控制和灭火。
2. 设计要求设计灭火自动喷水系统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规范进行,并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和评审。
- 系统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物的灭火需求,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用途、火灾风险等因素。
- 系统设计应考虑火灾扑灭的速度和效果,确保系统能够迅速灭火并控制火势扩散。
- 喷水设备的布置和数量应满足建筑物内部的灭火需求,喷头的设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合理选择。
- 控制系统应能够实现自动控制和手动操作,并能够与火灾报警系统和建筑物管理系统联动。
- 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建筑物内部的温度和烟雾等参数,并及时反馈给控制系统。
3. 施工要求在施工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施工。
- 喷水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相关标准,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相关构件的安装说明进行。
- 系统的电路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按照相关电气安全规范进行施工。
- 系统验收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并对系统的性能进行测试和监测。
4. 使用与维护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 系统故障或异常应及时修复,并记录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情况。
- 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定期清洗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 系统的供水应保持充足,供水设备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 系统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系统是一种自动控制灭火设备,使用喷水的方式进行灭火或控制火势蔓延的设备。
以下是一个关于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的建议。
一、设计目标和原则1.1 安全性: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注重安全性,确保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并保护建筑和人员的安全。
1.2 可靠性: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系统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正常工作。
1.3 灵活性: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灵活适应不同的场所和需求,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扩展系统。
二、系统组成和配置2.1 喷头和喷头布局:自动喷水系统的喷头应采用可调节的喷雾式喷头,喷头布局应合理并覆盖整个需要防火的区域。
2.2 水源和供水装置:自动喷水系统的水源可以是城市供水或使用专门的水泵供水,供水装置应可靠并满足系统的需求。
2.3 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的控制系统应采用可靠的自动控制装置,能够实现自动监测、报警和喷水控制功能。
三、系统工作原理3.1 火警探测:自动喷水系统的火警探测装置应采用可靠的烟感或温感探测器,确保能够及时探测到火灾。
3.2 报警信号:自动喷水系统的火警探测器应能够发出可听到或可见的报警信号,以便人员能够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3 喷水控制:当火灾被探测到后,自动喷水系统应能够立即启动并控制喷水装置进行喷水,灭火或控制火势蔓延。
四、系统维护和检测4.1 定期检测:自动喷水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包括控制系统、喷头和供水装置的检测,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正常运行。
4.2 维护保养:自动喷水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洗喷头、更换控制装置等,以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五、其他注意事项5.1 防冻措施:如果自动喷水系统需要安装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以确保系统的正常工作。
5.2 防雷保护:自动喷水系统应考虑防雷保护措施,以免系统受到雷击而损坏或失效。
以上是对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的一些建议。
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 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 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 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_(GB_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重要的消防设施,可以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喷洒水源进行灭火。
为了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灭火,需要遵循一些设计规范。
首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需要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和火灾风险等级进行合理选择。
对于高风险建筑,需要更为完善和可靠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GB50116-2013《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等。
设计方案应经过权威消防设计单位的审核,确保符合安全需求。
接下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路布置应合理。
根据建筑物的不同区域和防火分区,设置合适的喷头和管道。
喷头应按照规范要求布置,确保每个区域都能覆盖到。
同时,管道应具备抗压、耐高温和耐腐蚀的性能,保证系统的正常供水。
另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设置也是设计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水源可以通过自来水供应或者设置专门的消防水池。
水泵的选型应确保能够提供足够的水压和水量,同时还需要考虑备用供水的情况。
此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和监测设备也需要进行设计。
应设置可靠的控制系统,能够实现自动启动和关闭。
监测设备应具备故障自检和警报功能,能够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为了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还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
定期对系统进行压力测试、漏水检查和管道疏通等,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同时,还需要配备消防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使用者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总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设计者应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系统设备和布置,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并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提高使用者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一85)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危害,特制定本现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
国内一1,是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统计的该国1925~1964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成功率。
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费用,国外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1~3%,如美国旧金山的“环美股份有公限司”的金字塔”型摩天大楼,高达羽层,总高度为260m,该建筑全部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该系统增加的造价,为全部大楼造价的l%左右。
1965手·日本损失保险率计算会调查了不同行业的建筑物中装喷水灭火系统时,需要的设备贫。
如表1.0.1.2。
国内安装该灭火系统的费用一般也为1~3%。
从以上统计资料来看,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费用并不高,一般在该系统安装后的几年时间内,少缴的保险费就够安装该系统的费用了。
对于安装范围小的建筑物局部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般在一年半到三年的时间内。
就可以收回安装喷水灭火系统的全部费用。
再从安装吐水灭火系统后,减少火灾损失及减少消防总开支这一点看,也是合算的。
如美国加里福尼亚州的费雷斯诺城,在市区制定了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条例,使这个喊市的火灾损失大大减少,即从1955年到1975年的20年中,原非居住区火灾损失占该市火灾总损失的61。
6%。
后因在非居住区安装了灭火系统, 1976年统计时,该区火灾损失降到火灾总损失的43.5% 、1955年该城消防部门预算达到市政总预算数的13%,而1977年则为总预算的11%。
另外,由于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降低了这个城市的保险金额。
从国外在建筑中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大量事实说明,该灭火系统确统,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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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造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造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造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合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者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dry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由开式洒水喷头或者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者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者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者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ooling protection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system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7 标准喷头 standard sprinkler流量系数 K=80 的洒水喷头。
2.1.8 响应时间指数 (RTI) response time index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2.1.9 快速响应喷头 fast response sprinkler响应时间指数RTI≤50(m · s)0.5 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0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extended coverage sidewall sprinkler流量系数 K=115 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
2.1.11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 sprinkler(ESFR)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 · 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
2.1.12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area of one sprinkler operation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2.1.13 配水干管 feed mains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14 配水管 cross mains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15 配水支管 branch lines直接或者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2.1.16 配水管道 system pipes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2.1.17 短立管 sprig-up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2.1.18 信号阀 signal valve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2.2 符号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d—管道外径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dj—管道的计算内径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e—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的垂直间距g—重力加速度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H—水泵扬程或者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k—喷头流量系数L—节流管的长度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P—喷头工作压力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q—喷头流量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Qs—系统设计流量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者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3 设置场所火灾危(wei)险等级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wei)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wei)险级2 中危(wei)险级I 级Ⅱ级3 严重危(wei)险级I 级Ⅱ级4 仓库危(wei)险级I 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wei)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A。
3.0.3 当建造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wei)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wei)险等级。
4 系统选型4.1 普通规定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艰难的性质重要或者火灾危(wei)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合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者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者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者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或者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者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 严禁系统误喷;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住手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 6.1.1 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wei)险级Ⅱ级。
4.2.6 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者大于 4.5m 的仓库危(wei)险级 I 级、Ⅱ级仓库;2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者大于 3.5m 的仓库危(wei)险级Ⅲ级仓库;3 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wei)险级Ⅲ级仓库。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的规定。
4.2.8 建造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造物内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者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者节流管;3 应设有泄水阀(或者泄水口)、排气阀(或者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 设计基本参数5.0.1 民用建造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的规定。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
5.0.4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一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 中的作用面积。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5 的规定。
5.0.6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 的规定。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者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 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
应在自地面起每4m 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 5.0.5 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 4 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 4L/s 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 4L/s 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 1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