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贿赂的成因
医药商业贿赂成因及对策
医药商业贿赂成因及对策
医药行业是一个与人们健康息息相关的重要行业,然而,也正因其
特殊性,商业贿赂等不道德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本
文将探讨医药商业贿赂的成因以及相应的对策。
成因分析:
1. 利润驱动:医药企业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可能会通过非法手段
向医生、医疗机构等进行贿赂,以获取更多销售机会。
2. 企业文化问题:一些医药企业存在道德风险,缺乏廉洁从业观念,导致了商业贿赂的滋生。
3. 信息不对称:患者对于药品的选择依赖于医生的处方,医生的选
择又可能受到企业的影响,从而产生商业贿赂现象。
对策建议:
1. 加强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医药企业行为的监督力度,对
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形成有效的威慑。
2. 强化企业自律:医药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
教育和培训,树立廉洁从业意识。
3. 完善处方审核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处方审核机制,杜绝
商业贿赂对医师开处方的影响。
4. 提升患者知情权: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提高其识别商业贿赂
行为的能力,增强维权意识。
结语:
医药商业贿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
只有通过加强管理监管、企业自律、完善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医药商业贿赂问题,维护医药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第一篇: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笔者现就国有企、事业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谈几点自己的肤浅看法。
一、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一)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
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
追根求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
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二)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
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
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
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
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成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那么,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店铺告诉大家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吧!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对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成为可能。
在经济活动领域,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因此,人们追求物质利益不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而是“大珠小珠落玉盘”。
改革开放使城乡经济突飞猛进,商品供应丰富多彩,经济不再是短缺型的了,大多数商品出现了买方市场。
人们的物质利益观念,也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不断得到加强。
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他们每天的工作都在与物质利益打交道,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
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要发展,就要对自己和孩子进行智力投资。
而这一切,随着改革的深入,基本上要由自己负担。
因此,物质利益在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心中扎根发芽,不讲自己物质利益的人,只是一个抽象的个体,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以物质利益作为大多数人奉献体力和智力的激励机制,是一个利益分配差距逐渐拉大的现实社会,是一个人们的消费支出越来越大、消费档次越来越高的生存空间。
”正当地讲究物质利益,合法地获取物质利益,是当今社会所大力倡导的。
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
可见,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人们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也成为可能。
(二)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及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的非明确性。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使许多人勤劳致富了,同时,也有一些投机取巧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暴发户。
这些富起来的人,拥有巨额资产,过着舒适甚至是奢侈糜烂的生活。
这样,使很多拿着低薪水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贫困化”的感觉:认为自己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比他们强,有什么理由他们能富,而自己却甘守清贫。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丧失公德心、破坏公信力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既有个人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犯罪的成因和遏制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成因分析1.个人因素(1) 非理性的贪婪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就是对物质财富的极端追求。
这种贪婪心理常常使犯罪分子失去正常的判断力和自制力,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不择手段地参与犯罪活动。
(2) 自我中心的心态。
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到权力和资源的分配问题,犯罪分子为了获得利益往往采用“以我为中心”的行事方式;不顾他人的利益,只考虑自身的私利。
(3) 欠缺职业道德。
现代职业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部分人缺乏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尊重,以及对行业内相关法规的认知和遵守,从而使自己陷入贪污贿赂的行为当中。
2.社会因素(1) 制度缺陷。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纪律检查机制,容易使人在职业生涯中迫于利益诱惑而犯下贪污和受贿罪行。
(2) 社会声誉的期望值。
在某些行业中,通过贪污和受贿可以换取比正常工资更高的薪水。
在社会价值观中,商业与利润挂钩,在一些行业,人们会用“无利不起早”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立场。
(3) 公共服务缺失。
难以满足公众基本的生活需求,公共服务效果不佳,部分公民得不到政府应承担的实质性服务和保障;在这个背景下,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靠关系过日子”的手段,利用权力为自己或亲友的私人利益捞取利益和财富。
二、遏制分析1.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惩罚制度和追溯机制,将贪污和受贿行为实施的风险加大,以减少贪污和受贿的行为。
2.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廉政义务,重视干部的职业修养和道德素质,保证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加强领导干部的资质调查和审核。
3.扩大公民参与加强和完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民间监察力量,并为群众提供渠道,了解和投诉贪污者,促进公民参与。
关于商业贿赂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的思考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表象商业贿赂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采购和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财物和开单提成,造成“看病贵”问题;教辅资料、教学设备、校服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加重学生负担问题;保险领域不正当竞争,向被保险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行贿问题等等。
二、商业贿赂出现及长期存在的原因(一)对商业贿赂的认识模糊。
商业贿赂行为开始表现为交易的各方给对方提供账外暗中的各种好处时,一些人还认为这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是正常的。
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经济项目运作时,也公开或半公开的动用资金购买礼品,到后来则直接使用现金,对上级有关部门或实权人物进行所谓的“攻关”;一些领导和职能部门,对这种贿赂开道发展经济的做法或默许或支持。
这些,都是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和得以发展的直接原因。
(二)权力的商业化。
我国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手中具有的审批权、执法权等,与商业行为中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一个工程项目的运作,如果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照,特别是有实权者的照顾,经济利益会特别丰厚。
因此,我们看到在项目审批、工程发包等经济行为中,政府的市场准入行为和执法监管行为,存在着大量商业化运用的事实,直接导致了权钱交易、权权交易,这是商业贿赂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预防和治理措施滞后。
在立法方面,主要是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不能适应目前惩治商业贿赂工作的需要。
在执法方面,主要存在着多头执法,执法手段简单,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这就给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效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目前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局面。
三、商业贿赂的危害(一)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10日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去年总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人员伤亡惨重”。
可见,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目前在刑事犯罪中仍占相当比重,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甚至国家高层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迫切,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从大量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如下:(一)贪图钱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贪污受贿者,多是有实权的人,他们对钱财贪婪成性,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搞权钱交易,非法敛财。
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共涉及16个行贿人,这16人中有10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占行贿人总数的62.5%,而这10人送的钱共计520万元,占受贿总金额的95.6%。
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贪污受贿罪的显著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
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犯罪活动。
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有哪些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滋生蔓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损害投资环境,成为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1、文化...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滋生蔓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损害投资环境,成为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1、文化原因。
权力和金钱之间的互相依赖、互相吸引、互相利用构成了贿赂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中国历史的文化精神中,有不少精神文化糟粕制约着民族素质的提高,成为滋生腐败社会风气的“养分”,对于现实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形成具有潜在的影响。
比如:中国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缺乏,诚实文化不浓,导致不少企业在追逐物质利益原则上太过度化,功利主义泛滥,丢弃了为人立世的精神支柱,完全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使的商业贿赂行为频频发生。
2、经济原因。
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存在缺陷,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在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我国现有的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
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支持、项目或物资,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润,扰乱经济秩序。
有的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也通过贿赂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3、法制原因。
在立法成因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还需完善。
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成为经济领域的一大公害,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难辞其咎。
虽然我国针对商业贿赂制定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并完善了刑事立法。
但这些法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比如在刑事立法方面,有关贿赂的界定过于狭窄,一般仅限定于“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等。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10日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去年总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人员伤亡惨重”。
可见,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目前在刑事犯罪中仍占相当比重,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甚至国家高层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迫切,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从大量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如下:(一)贪图钱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贪污受贿者,多是有实权的人,他们对钱财贪婪成性,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搞权钱交易,非法敛财。
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共涉及16个行贿人,这16人中有10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占行贿人总数的62.5%,而这10人送的钱共计520万元,占受贿总金额的95.6%。
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贪污受贿罪的显著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
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犯罪活动。
浅析我国商业贿赂的成因及治理对策(一)
浅析我国商业贿赂的成因及治理对策(一)摘要]目前,我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些行业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它不但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而且影响着我国社会制度经济的健全和发展。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环境、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性以及立法方面的缺失等问题是我国商业贿赂形成的主要原因。
对此,应从制度改革入手,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协作机制等措施,遏制商业贿赂。
关键词]商业贿赂;市场机制;法律制度近年来,商业贿赂几乎已经成为了一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存在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电信、金融、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这种隐形的非市场的人为手段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违反了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令人担忧的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目前,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定从今年开始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2006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全国检察长会议也提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是今后检察机关的一个重点工作。
可见,加大力度治理商业贿赂,已经迫在眉睫,成为反腐败工作的热点问题。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来规定商业贿赂,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法学领域,我们如此界定商业贿赂: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一).doc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一 )论文关键词:贿赂犯罪特点;成因;完善;预防论文摘要:贿赂犯罪是以权钱交易为核心内容,它通过运用、影响或操纵手中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标,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贿赂犯罪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一方面的特点、成因、刑事责任的完善进行剖析,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对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提出建议。
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贿赂犯罪的特点从中国历史来看,历朝历代都有腐败,特别是贿赂犯罪行为,腐败已经威胁到政权的存亡,贿赂犯罪在每个时期都有其特点,当前我国的贿赂犯罪存在以下特点:(一)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并向发展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在贿赂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财,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可以根据对方报出的价码来决定是否"出售 " 这种权力,而行贿方为了获得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样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了其正常的轨道,成了 "市场上的商品 " 。
眼下的买官卖官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这种方式,例如原安徽省定远县县委书记陈兆丰,在任时,将其管辖的干部岗位标价,只要你价格能出到位,你就能所愿。
据统计,陈兆丰通过这种方式共获取不法利益150 万元。
(二)手段更加隐蔽有些贿赂犯罪人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
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者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而领导干部在接受礼金之后,往往会借“请客还礼”的宴席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甚至巧立名目,如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故意借打牌之机,故意输给对方,有的安排旅游并支付花销,有的以共同经营,合作"分红 "或送 " 干股 " 的方式行贿。
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一、文化因素: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商业贿赂被视为一种传统习俗,被认为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手段。
这种文化导致了商业贿赂的长期存在。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人们普遍认为贿赂能够加速商业交易的进程,并且能够为个人和企业争取更多的利益,所以商业贿赂成为了一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
二、法律执行不力:商业贿赂的另一个长期存在的原因是法律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国家,尽管有相关的反贿赂法律,但是由于法律执行力度不够,贿赂行为很难被打击和制止。
这使得贿赂者有了逃避法律制裁的动力和信心,从而鼓励了贿赂行为的进一步发展。
三、市场竞争压力:商业贿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市场竞争压力所驱动的。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往往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向潜在客户、政府官员和业务伙伴支付贿赂。
这种行为往往得到近期商业利益的回报,使得企业对商业贿赂产生了额外的动力。
四、信息不对称: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另一个原因是信息不对称。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和行政机构对于商务信息的披露和公开程度较低,导致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难以获取到公平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获取到信息和资源,往往选择采取商业贿赂的方式来获取利益。
五、监管机构腐败: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监管机构的腐败。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腐败成为常态,监管不力导致了商业贿赂行为的无法有效阻止和制止。
当监管机构本身存在贪污现象时,监管作用被严重削弱,使得商业贿赂得以长期存在。
六、道德风险观念淡薄: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最后一个原因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对于道德风险观念的淡薄。
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和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选择违反道德标准和职业操守,这种利益追逐的心态和道德观念的缺失导致了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期存在。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文化因素、法律执行不力、市场竞争压力、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腐败以及道德风险观念的淡薄。
要想根除商业贿赂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改变文化观念,加强法律执行力度,提高信息透明度,完善监管机构,加强道德教育等方面入手,形成多方合力,才能有效打击商业贿赂。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
受贿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
个人因素:
1. 收入不稳定:一些职业的薪资水平相对较低,个人生活压力大,需要通过受贿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
2. 欲望过强:有些人内心欲望过强,对于金钱财物有着强烈的渴望,甚至是不可抑制的欲望,这些人容易被收买。
3. 贪婪心理:一些人往往对于物质财富有着极强的贪婪心理,他们觉得通过收受贿赂可以迅速变得富有,进而获得自我价值和满足感。
4. 缺乏道德规范:一些人由于缺乏道德规范,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就会不顾一切地追求利益。
社会因素:
1. 利益驱动:在今天的社会中,许多人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这种社会氛围造成了一种“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念,导致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不择手段,甚至采取违法行为。
2. 制度不健全: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容易出现腐败现象,为受贿犯罪提供了机会。
3. 社会环境不公:在一些地方,社会环境不公,一些人缺乏平
等的机会,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求不公的利益,从而导致受
贿犯罪。
4. 领导干部管理不当: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管理不当,对工
作不力,甚至违规违纪,这样的领导往往会对下属提出高要求,从
而导致下属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综上所述,受贿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要防止和打击这种
犯罪,既要从个体、家庭、企业和政府等多个层面加强管理和监管,又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从而构建一个能够有效防
范和打击受贿犯罪的社会环境。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商业贿赂既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败坏社会风气,毒化党风政风,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损害国家形象。
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犯罪迫在眉睫。
一、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一)基本根源。
垄断机制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根源。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同时也成为滋生商业贿赂的条件。
一些资源、产品、服务和生产采购尚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导致价格脱离市场规律被不法人员操纵。
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经济原因。
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诱发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主要经济原因。
1.个别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实现。
2.现有的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行政支持、项目或物资,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润。
3.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行贿手段获得物资供应;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也通过贿赂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三)制度原因。
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在个别领域,“潜规则”影响商业活动,是诱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制度层面原因。
一些行业、领域体系混乱,制度缺失,交易行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约束,潜在不成文的规则应运而生。
如“办事就得给好处”、“不给好处不办事”等“潜规则”严重影响商业行为,催生商业贿赂行为,进而引发犯罪。
(四)认识不足,打击力度不够。
部分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人性本自私论”等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最终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
当前贿赂犯罪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贿赂犯罪频发的原因及对策一、贿赂犯罪频发的原因(一)主观原因1.“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部分公职人员在贿赂过程中抱着一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权钱交易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收受一定数额的“合理”的“好处费”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造成贿赂犯罪频发的深层次原因还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影响受贿行为人的不良思想既包括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思想和追求功名利禄思想,又包括西方思想中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
(二)客观原因1.立法缺陷实体法的缺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5000元作为贿赂犯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下的贿赂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犯罪对象的规定不合理。
财产与财物,一字之差,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天壤之别。
程序法方面贿赂行为一般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的当面交易,书证物证非常稀少,仅仅依赖突破犯罪嫌疑人获得口供等常规侦查手段已很难获得有效的证据。
2.司法漏洞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的司法漏洞之一体现三个方面。
一是在证据规则僵化。
贿赂犯罪一对一的特点导致取证困难。
二是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
贿赂犯罪涉案人员外逃现象严重,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同时由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和引渡制度的不完善,难以对外逃贿赂犯罪分子形成严厉的打击。
三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缺失。
一对一的交易模式使得行贿和受贿犯罪嫌疑人容易串供,辩诉交易制度的缺失为贿赂犯罪侦查及证据获取和固定带来了较大的障碍。
3.监督不足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对政务公开的范围不全面,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相关行为缺乏透明度,为公职人员的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贿赂犯罪的治理及防范对策(一)完善立法体制,填补实体缺陷1.完善刑事法律,加大贿赂犯罪惩治力度刑事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应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应取消受贿罪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2.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提高贿赂犯罪惩治效率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权力和侦查手段。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分析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大量的贿赂案件特别是一批大要案件得到揭露和惩处,这不仅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但相对于严惩受贿行为而言,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部分行贿分子继续进行行贿犯罪,诱发腐败行为,带坏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受贿行为,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建设。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理解,对当前行贿行为的现状、成因进行粗浅分析,提出一些对策措施,以期能寻求治理行贿行为的有效途径,从而为全面打击贿赂行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贡献绵薄之力。
一、当前行贿行为的现状和特点1.潜规则盛行,行贿行为的涉及面广。
在当前查处的贪腐案件中,权力寻租是一方面,行贿公关是另一方面,它们是同一事情的两个方面,互为因果,密不可分。
可以说,只要有受贿行为的发生,其背后必然有行贿行为的存在。
同样行贿行为跟受贿行为一样,已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既存在于经济生活中,也存在政治,文化生活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范围更广,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尤其在经济领域,表现更为突出,商业贿赂已成为普遍的“潜规则”,甚至是公开的秘密。
谁不遵守其中的“潜规则”,谁就为自己的正直付出代价,从而被动地加入行贿者的行列。
2.手段形式多样,行贿行为的隐蔽性强。
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谋取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因人因势而为,花样不断翻新,简直是无孔不入。
譬如有的直接送钱、送贵重物品,有的采取给予回扣、期权交易、干股分红、假赌送钱、高卖低买、合作投资、色情贿赂等各种更加隐蔽的新型手段行贿。
同时,由于行、受贿双方往往是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其贿赂行为只在少数当事人中完成,通常都是采取“一对一”的暗箱操作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排他性。
关于商业贿赂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的思考-精品文档资料
关于商业贿赂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的思考关于商业贿赂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的思考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表象商业贿赂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采购和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财物和开单提成,造成“看病贵”问题;教辅资料、教学设备、校服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加重学生负担问题;保险领域不正当竞争,向被保险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行贿问题等等。
二、商业贿赂出现及长期存在的原因(一)对商业贿赂的认识模糊。
商业贿赂行为开始表现为交易的各方给对方提供账外暗中的各种好处时,一些人还认为这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是正常的。
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经济项目运作时,也公开或半公开的动用资金购买礼品,到后来则直接使用现金,对上级有关部门或实权人物进行所谓的“攻关”;一些领导和职能部门,对这种贿赂开道发展经济的做法或默许或支持。
这些,都是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和得以发展的直接原因。
(二)权力的商业化。
我国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手中具有的审批权、执法权等,与商业行为中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一个工程项目的运作,如果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照,特别是有实权者的照顾,经济利益会特别丰厚。
因此,我们看到在项目审批、工程发包等经济行为中,政府的市场准入行为和执法监管行为,存在着大量商业化运用的事实,直接导致了权钱交易、权权交易,这是商业贿赂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预防和治理措施滞后。
在立法方面,主要是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不能适应目前惩治商业贿赂工作的需要。
在执法方面,主要存在着多头执法,执法手段简单,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这就给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效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目前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局面。
三、商业贿赂的危害(一)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浅谈贿赂犯罪的成因
小议基层贪污贿赂犯罪特征以及防治2016级党史班王训云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它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败坏党风的严重腐败行为,是侵入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
那么在基层,贪污贿赂犯罪有什么特点和规律,它的发生有什么原因及如何进行预防,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基层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实践,谈一些体会和认识。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据统计从2015年1月到2016年1月,某基层检察院此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46件,其中贪污案27件,挪用公款案13件,受贿案6件。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发现在基层单位,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如下特点和规律:1、贪污犯罪较为突出。
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中,贪污案为27件,占58.7%,说明在基层更容易发生贪污犯罪。
基层单位直接从事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有的单位执法人员直接从事各种规费的征收和管理,且一般情况下,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直接主管财务工作,这就使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成为可能。
2、“一把手”犯罪居多。
在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一把手”犯罪案件为20件,占43.3%,远远高于副职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目前,各单位普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一把手”负责制,人权、财权、物权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手中。
有的“一把手”作风粗暴,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
特别是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绝对控制财权,加之财务不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把手”贪污贿赂提供便利条件。
如被查处的某物价局原局长李某某贪污案(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某冶炼厂原厂长范某某贪污案(范被判刑处有期徒刑1年)等等,均是“一把手”犯罪。
3、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私设“小金库”、收入不记帐、虚开发票和虚列支出。
一是私设“小金库”,然后变着法儿贪污“小金库”款项。
有的单位领导,无视法纪,私设“小金库”,明曰处理不合理开支,实则非法占有其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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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贿赂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是商品的负面,商业贿赂出现以来,各国都采取措施加以禁止,世界各地的相关立法就足以鉴证各国当权政府对商业贿赂的重视。
笔者在此,仅以个人观点,试着从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入手,剖析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及其本质,阐述商业贿赂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带来的不良影响,并结合国情,从我国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情况,试着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目的,就现行相关立法,浅析我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 概念特征要件原因危害形式立法早在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一些人为了达到、经济目的或谋取其他利益,就开始向国家官吏贿赂。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就有贪污贿赂的记载,《尚书·吕刑》中所谓“五过之疵”中的“惟货”,即指官吏接受贿赂。
《汉书·刑法志》中也有“吏坐受赇枉法”的记载,《说文》解:“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
”可以说,有学者甚至认为,的二十四史从另一个视野看实际是一部贪污贿赂史。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
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特征1.商业贿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2.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
该行为是在帐外暗中进行,帐外即不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即在合同,发票中不明确表示,最后进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
它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大宗买卖房地产等,借此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击败竞争对手,促成交易。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实质上已经把商业贿赂的内涵描述出来,只是没有以下定义的方式进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也以定义性规范的形式对商业贿赂进行了解释。
从上面规定来看,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商业贿赂的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来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而且,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就是经营者的行为。
1.经营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而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据此,一般的说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赂时,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行为的性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该条规定表明,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经营者的行为,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体现了这种通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在代表法或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时进行贿赂的。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其他职工在执行职务时进行商业贿赂的也应由单位承担责任。
(二)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周而复始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客体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进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
商业贿赂行为所侵犯的具体关系,即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交易。
商业贿赂的目的是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则,扰乱市场交易自愿、平等、有偿的基本原则,以此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
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已经构成主观故意。
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行贿的成立。
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三、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解放了巨大的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以空前的速度迅猛繁荣;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它生产的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会自发地产生社会的丑恶现象,这就历史的辩证法,而商业贿赂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显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消极影响,是历史的怪胎。
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商业贿赂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即已出现。
这种现象被当时的经营者认为是当然的一种经营手段;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也并未加以制止。
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限度的所谓“折扣让利”以纷繁复杂的形式大量存在的,以致于形成了当时的商业习惯,被称为当时“标准商业的传统做法”。
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供应等方面全部由国家计划部门来安排。
流通领域里,国营商业与供销部门均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进行一直从货源供应到批发,零售的一系列流转活动。
由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均受国家计划调节,企业本无经营自主权,再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又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没有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产权不清晰,各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形不成公平竞争的势态在事实上不存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商业贿赂既然无必要也无可能,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之内,经济领域中并不存在现实意义上的商业贿赂。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搞活,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与。
我国的生产以史无前例的增加速度得到发展。
仍而,商品经济发展的副效应,消极因素,在我国同样也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出现了。
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近年来在竞争的经济生活中也以名目繁多的形式纷纷出笼。
商业贿赂在我国出现的直接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
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二)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
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市场不成熟,物资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三)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
另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帐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