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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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注册奖励制度(定稿)

公司商标注册奖励制度(定稿)

公司商标注册奖励制度(定稿)第一篇:公司商标注册奖励制度(定稿)商标名称奖励制度现公司因扩大需要注册两个商标,现征集两个商标的名称,要求如下:1.商标名称要求:2个字,大气,简洁,易懂易记,手打这个名称的时候在输入法的第一页不用翻页寻找,具有一定的含义。

2.商标名称要求:2个字,大气,简洁,易懂易记,手打这个名称的时候在输入法的第一页不用翻页寻找,具有一定的含义。

名字一经使用并注册成功,奖金1000元,希望大家参与,为公司贡献一份力量。

1、品牌名称,简单易记,含义明确(例:女鞋品牌:百丽,百变所有美丽)类似这种简单易记,可以形成一句广告语的。

2、附上创意说明和品牌的一句广告语,如能提供品牌故事最好了。

3、4、5、6、中标的设计作品,我方支付设计制作费,即拥有该作品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使用权和发布权等,有权对设计作品进行修改,组合和应用;设计者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该设计作品中文名字或英文名字均可,要可以通过商标注册。

最好两个字,手打这个名称的时候在输入法的第一页不用翻页寻找。

所设计的名称为原创,为第一次发布,未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由设计者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第二篇:公司奖励制度公司奖励制度1.公司每月底组织公司员工开月会,总结每月人员业绩情况。

(公司视当月公司业绩,选择最低消费标准)2.每月颁发优秀员工奖励。

3.每季度组织公司员工开季会,总结每月人员业绩情况。

(公司视当季度公司业绩,选择最低消费标准)4..每季度颁发优秀员工奖励。

具体奖项如下:1.)优秀物业顾问奖】连续三个月开买卖单,每月业绩达2万者(季度奖:奖金800元)2.)公司头炮奖】单月第一个开单者,业绩1万以上(月度奖:奖金200元)3.)最高业绩奖】单月业绩最高者,两万打底,每一万元奖1百。

(月度奖)4.)最高单数奖】五单奖励300元,租售不限,五单以上每单100元。

(月度奖)5.)精英奖】连续两个季度无挂蛋,总业绩达15万者。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努力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努力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实施意见

一般一般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渝工商发…2009‟19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努力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商标战略指导思想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改革创新商标工作体制机制,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提高企业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商标在社会主义下载时间:年月日—1—市场建设中的作用,着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内陆开放高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落实“314”总体部署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商标战略目标任务2.主要目标:到2012年,将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

努力完善商标法治环境,市场主体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商标的能力显著增强,商标意识深入人心,有效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商标战略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3.具体目标:——全市市场主体拥有注册商标数量进一步增加。

2012年,全市注册商标达到5万件以上,80%法人企业拥有注册商标;出口商品企业在主要出口国拥有自己的境外商标。

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分别500件和50件以上,着力打造“西部品牌之都”,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知识产权、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企业。

——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制度效用充分体现,地方性商标法规规章完善。

——商标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

全市商标行政执法案件年结案率达95%以上,商标维权举报投诉答复办理率达100%。

盗版、—2—假冒等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维权成本明显下降。

——完善商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商标保护预警应急机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八届第12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29日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第三条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经费中各列支50%,长寿经开区及长寿高新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鼓励研发经费投入第四条对企业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内部支出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

第三章培育创新主体第五条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

对新认定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补助3万元。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3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内各有关单位:《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第72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19日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两江新区商标、质量、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3号),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第二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并形成两江新区财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单位)或商标权利人,获得有关奖励或在商标、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奖励补助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奖励补助申请条件(一)商标类1. 中国驰名商标;2. 重庆市著名商标;3. 两江新区知名商标;4. 获得境外商标注册;5. 微型企业获得国内商标注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渝府发[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我市实施商标战略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商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商标不仅是一个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信誉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体现。

实施商标战略,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城市经济实力和树立城市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市正全力创建保护知识产权模范城市,实施商标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

大力实施商标战略,有利于加快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庆制造”向“重庆创造”转变;有利于推动重庆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因此,必须将商标战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以推进。

二、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314”总体部署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构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支持”的商标发展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商标培育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努力形成一批代表重庆优势产业、区域特色和城市形象的商标品牌,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渝办发[2010]388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8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步伐,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增强产业竞争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示范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家,由市政府对示范单位进行表彰,授予“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奖励经费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奖励经费用于示范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奖励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示范单位的评选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申报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同行业内处于较高水平。

(二)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项工作经费,具有较高素质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应急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南岸府办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0日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质量,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全区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权人系登记且纳税均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个人,且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属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本办法所指的商标注册人系登记且纳税关系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关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一项专利或商标,有共同专利权人或共同商标注册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商标注册人提出资助申请。

已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兑现了其他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本办法相关资助和奖励范围(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港澳台)的专利,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二)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长寿府办发〔2016〕176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6〕176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日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规范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重庆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奖励的对象(一)第一专利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在长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第一专利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长寿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申请人在进行专利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长寿行政区域内。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奖励对象。

第三条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资金发放,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的资助奖励。

长寿经开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专利资助奖励由长寿区专利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经费各支付50%。

长寿经开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专利资助奖励由长寿区专利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章资助和奖励第五条专利资助奖励的范围及标准(一)国内专利申请、授权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法规类别】商标法规【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3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9.22【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31号)《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以及生产、经销前述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权利人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著名商标,对在创立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六条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统一公布原则。

第七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二)该商标注册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三)该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六)商标权利人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且近三年无重大商标违法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渝办发[2012]273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7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4日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推动商标战略实施从培育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到培育品牌产业的转变,增强产业和区域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品牌基地是指以所在区域内某一特定产业功能定位为基础,有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聚合为核心,经市工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商标培育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品牌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工商局负责商标品牌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标品牌基地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商标品牌基地认定申请应由市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提出。

第七条申请商标品牌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产业集中度较高,已经形成一定集聚效应的产业集群,产业优势和特点明显,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较大影响力。

《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正式实施

《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正式实施

《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正式实施【中国商标网门户新闻】中国商标网记者从万州区工商分局获悉,《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实施,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物质奖励;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

商标也可获得重奖据介绍,商标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由重庆市政府奖励10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由市政府奖励30万元。

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境外商标注册的,由商标权利人税款缴纳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万州区正在制定具体奖励、补助办法。

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区工商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著名商标是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的著名商标。

境外商标注册包括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依据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办理的商标注册,以及通过区域性联盟组织办理的商标注册。

每年四月申请奖励"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利人,均可申请商标奖励、补助。

"区工商分局有关人士解读了具体申请流程。

据介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4月1日至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

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商标奖励申请审批表;申请地理标志奖励的,需提交地理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7月26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市工商局副局长陈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1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其说明。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草案向大会作如下说明:商标是区别商品(服务)的标志,属企业知识产权,提高商标知名度,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知名度高的商标能带动产业发展,能客观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因而国家和各省市都积极实施商标战略,着力培育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我市参照《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开展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并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至2010年底,全市已拥有注册商标5.3万件,著名商标635件,驰名商标40件,对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办法》确定的主要制度总体上运行良好,但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修订了《商标法》,办法第21条引用的《商标法》有关条款内容已经改变,我市《办法》需作相应调整。

为深入推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增加我市著名商标的拥有量(2010年在全国各省市中列20位),有必要总结近年来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政府规章修改提升为地方性法规。

一、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市工商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安排,起草了《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进行了审查:坚持开门立法,深入基层调研,到渝中、永川、开县等区县进行座谈,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商标代理机构的意见;书面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就争议问题进行协调;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评审委员和商标行业的专家进行了专题论证。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12•【字号】渝工商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的通知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经市局2017年度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12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为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主要是对罚款幅度的细化,对个案处罚提供参照,不作为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对于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处罚、给予何种种类的处罚以及是否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等问题,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综合裁量。

对于按照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移送。

本基准中的“不足”不含本数,“不超过”含本数。

第一条经营者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者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在市场销售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品牌产品对我市经济的带动作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XX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上年度内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市产业集群品牌基地、省商标管理规范和成功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马德里商标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各自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申报、联审及支持项目安排建议;负责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联审及支持项目安排;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按计划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四条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一)成功认定1件“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二)成功注册1件地理标志的经营单位奖励20万元。

(三)成功注册1件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经营单位奖励5万元。

(四)成功认定1件省级商标管理或服务规范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五)成功注册1件马德里商标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奖励2万元。

(六)成功注册1件农产品商标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奖励1千元。

(七)成功认定省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主办方奖励20万元;成功认定市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主办方奖励10万元。

(八)获得省市以上其他专项资金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如省以上奖励资金低于市标准的,按差额给予奖励。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组织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入库。

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企业上规模、创品牌、上档次,鼓励和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培养,开发名牌产品,提高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市深入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和《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具体奖励办法》,结合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对象。

对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为成功申报中国名牌、省名牌、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做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颁发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省优质产品是指由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颁发省优质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并下发相关认定文件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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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渝工商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33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为提升全市商标品牌创造运用水平,加快商标品牌培育,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9月30日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商标品牌创造运用水平,加快商标品牌培育,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和地理标志权利人,申请商标品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第四条商标品牌奖励实行评审制度。

商标品牌奖励评审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额定标、奖优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商标品牌奖励,对评审获奖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100万元、地理标志权利人奖励50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渝办发[2010]356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激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推动商标境外注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奖励、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物质奖励 (以下所称奖励均指商标物质奖励)。

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境外商标注册包括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依据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办理的商标注册,以及通过区域性联盟组织办理的商标注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标发展奖励补助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3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标发展奖励补助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3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标发展奖励补助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标发展奖励补助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积极帮扶市场主体注册商标,鼓励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商标强企,商标强区的浓厚氛围,提升永川品牌形象,加快品质永川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56号),结合永川实际,现将商标发展奖励补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商标奖励补助如下:(一)普通注册商标:对成功注册1件普通商标,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二)涉外注册商标:对成功注册1件涉外商标,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三)地理标志商标:对成功注册1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四)永川区知名商标:对获得新认定的永川区知名商标,1件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续展认定的永川区知名商标,1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五)重庆市著名商标:对获得新认定的重庆市著名商标,1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续展认定的著名商标,1件给予3万元的奖励;(六)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1件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商标奖励补助对象: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下列情形不予商标奖励补助:(一)在商标奖励补助金拨付之前迁出永川的市场主体;(二)永川区属国资企业;(三)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投诉经查证属实;(四)偷漏税行为的市场主体;(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情形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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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和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利人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以及主持起草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申请商标品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品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下所称奖励均指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获得中国驰名、重庆市著名、长寿区知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国内商标、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获得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入围奖、全国质量奖鼓励奖、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名牌(知名)产品、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第一起草单位,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第四条商标品牌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不得重复奖励;同一商标
在同一年度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未经市工商局审查推荐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权利人,不得享受区政府奖励资金。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同一类别多层级名牌、标准、质量管理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商标类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

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长寿区知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3万元。

获得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微企商标注册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0.2万元;获得国内商标注册(不含微企商标)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0.16万元。

(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名牌、全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奖入围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奖鼓励奖,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20万元。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按获奖等次,由区政府分别奖励人民币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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