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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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0)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0)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深民函[2010]648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深民函〔2010〕648号)各区民政局、光明新区社会管理局、坪山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为完善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对《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全国老龄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为重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五)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市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关于加强公产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1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现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深府布〔1982〕第1号)(二)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198号)(三)批转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关于清查和处理我市国家干部、职工私人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深委〔1983〕22号深府〔1983〕100号)(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科干部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3〕238号)(五)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4〕118号)(六)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具体问题处理意见(深府办〔1984〕133号)(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深府〔1985〕字第139号)(八)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54号)(九)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5号)(十)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3号)(十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十二)印发《关于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71号)(十三)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十四)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深府〔1987〕180号)(十五)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公安干警工资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97号)(十六)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十七)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7〕1102号)(十八)关于成立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深府〔1988〕77号)(十九)印发《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活动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157号)(二十)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二十一)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规定(深府〔1988〕301号)(二十二)关于批转监察局处理当前经济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18号)(二十三)深圳市关于国营工商企业违反经济活动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深府1988年5月)(二十四)深圳市房改监察惩处细则(深府1988年6月)(二十五)关于转发市计生委《关于深圳市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78号)(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1987年7月)(二十七)转发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纪律处分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深府办〔1988〕1239号)(二十八)关于严格制止超标准建造私房和占用土地等违法违章现象的通知(深府办〔1988〕1584号)(二十九)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9〕89号)(三十)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三十一)关于市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经济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279号)(三十二)关于制止农村违章使用土地、擅自出租土地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995号)(三十三)关于严格控制东部海岸和西部海岸用地的通知(深府〔1990〕72号)(三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自来水分级递增收费和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办〔1990〕247号)(三十五)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三十六)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三十七)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三十八)批转市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1992〕284号)(三十九)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四十)关于批转市监察局《监察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深府〔1993〕111号)(四十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01号)(四十二)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441号)(四十三)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4〕56号)(四十四)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防止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88号)(四十五)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招商引资若干办法》的通知(深府〔1995〕32号)(四十六)关于开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68号)(四十七)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深府办〔1996〕46号)(四十八)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四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156号)(五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262号)(五十一)关于加强灯光环境建设的通知(深府办〔1998〕79号)(五十二)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五十三)关于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府〔1999〕208号)(五十四)关于批转深圳市监察机关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212号)(五十五)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0〕55号)(五十六)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深府办〔2000〕107号)(五十七)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91号)(五十八)关于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深府〔2002〕80号)(五十九)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六十)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73号)(六十一)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深府〔2003〕117号)(六十二)批转市产业带办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225号)(六十三)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通告(深府〔2003〕228号)(六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六十五)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六十六)转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5〕129号)(六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六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6号)(六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7号)(七十)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8号)(七十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9号)(七十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32号)(七十三)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深府〔2007〕171号)(七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92号)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加强公产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6〕589号)(二)关于整顿深圳特区内砂石场的通知(深府办〔1986〕647号)(三)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考核晋级增加工资的通知(深府〔1988〕2号)(四)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八年考核晋级增加工资的通知(深府〔1989〕31号)(五)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砂、石、砖、瓦场的通知(深府办〔1989〕1015号)(六)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府〔1990〕182号)(七)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0〕59号)(八)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晋级增资的具体规定(深府办〔1990〕467号)(九)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十)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5〕83号)(十一)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深府〔1996〕145号)(十二)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1号)(十三)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府办〔1996〕11号)(十四)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111号)(十五)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7〕133号)(十六)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深府办〔1998〕16号)(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9〕220号)(十八)转发市统计信息局关于开展深圳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1999〕91号)(十九)关于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通知(深府〔2000〕139号)(二十)关于加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深府办〔2000〕17号)(二十一)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深府办〔2000〕77号)(二十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二十三)关于印发深圳西丽铁岗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1〕181号)(二十四)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1〕40号)(二十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1〕42号)(二十六)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深府办〔2001〕81号)(二十七)关于成立深圳市组织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技援项目《中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府〔2002〕71号)(二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2〕181号)(二十九)关于调整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02〕16号)(三十)关于调整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02〕30号)(三十一)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100号)(三十二)批转市城管办关于深圳特区内排水管网现状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21号)(三十三)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56号)(三十四)关于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3〕12号)(三十五)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深府办〔2003〕21号)(三十六)转发市档案局2003年六区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府办〔2003〕28号)(三十七)转发市国资办劳动局关于解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56号)(三十八)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住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106号)(三十九)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4〕25号)(四十)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四十一)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深圳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49号)(四十二)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6号)(四十三)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7号)(四十四)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8号)(四十五)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9号)(四十六)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0号)(四十七)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1号)(四十八)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2号)(四十九)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3号)(五十)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4号)(五十一)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5号)(五十二)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6号)(五十三)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7号)(五十四)印发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8号)(五十五)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9号)(五十六)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73号)(五十七)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75号)(五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84号)(五十九)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4〕127号)(六十)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29号)(六十一)印发深圳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0号)(六十二)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1号)(六十三)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2号)(六十四)印发深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4号)(六十五)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5号)(六十六)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6号)(六十七)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7号)(六十八)印发深圳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8号)(六十九)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9号)(七十)印发深圳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0号)(七十一)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1号)(七十二)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2号)(七十三)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3号)(七十四)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4号)(七十五)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5号)(七十六)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6号)(七十七)印发深圳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7号)(七十八)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8号)(七十九)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9号)(八十)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0号)(八十一)印发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1号)(八十二)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2号)(八十三)印发深圳市大工业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3号)(八十四)印发深圳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5号)(八十五)印发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6号)(八十六)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8号)(八十七)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八十八)印发深圳市公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0号)(八十九)印发深圳市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1号)(九十)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3号)(九十一)印发关于加强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64号)(九十二)关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4〕182号)(九十三)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4〕211号)(九十四)关于成立深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府办〔2004〕217号)(九十五)关于印发《南头半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5〕175号)(九十六)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深府办〔2005〕11号)(九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5〕137号)(九十八)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18号)(九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93号)(一○一)关于印发《布吉河流域上游和南坪路两侧水土流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6号)(一○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0号)(一○三)关于深入开展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府办〔2006〕12号)(一○四)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4号)(一○五)关于印发深圳市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38号)(一○六)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00号)(一○七)转发市统计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深圳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6号)(一○八)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21号)(一○九)关于印发龙岗河坪山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36号)(一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8〕60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扶持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政府资助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资助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助包括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资助政策的制定、统筹、指导及监督工作。

区(含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养老机构的资助经费管理工作,并将经费列入本区民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第四条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

深圳市各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深圳市各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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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照料(包括买菜、记账、煮 26530083 饭、喂饭、卫生护理等);(2)操持 家政(包括家居清洁、清洗衣物、缝补 86304245 衣物、陪同购物等);(3)陪伴老人 (陪聊天、陪读书读报、讲故事、陪娱 乐、陪看病等);(4)老人调养(日 26701231 托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康复锻炼、 按摩、理发);(5)康复护理(包括 26742193 洗澡、疾病陪护、简单理疗、辅助治疗 、身体检查、病情监测等)(6)精神 慰藉(包括提供精神关怀、危机处理、 26673441 危机干预等); 86056754 (1)家政、代购代买(2)个人照料 26757191 (家庭日间、上门照顾老人)(3)心 理咨询(4)康复陪护
26608537 13632594966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25353996 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 25353549 康复护理服务 25555322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日间照料服务 25280836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25219680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25359611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18926547966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25559759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25219296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南山区榆园小区商铺109 尚定刚 号 深圳市南山区清之林社区居家养 深圳市南山区世界花园 老服务中心 海华居4栋首层
2
陈英
3
4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 周建平 服务社 新街港湾花园9栋附二楼 南山区南海大道新能源 大厦A座925号, 深圳南山区万家福居家养老社 陈开萌 26408033 南山区科技南路北滨福 世纪广场A单元604号 86162891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深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提升项目实施绩效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7月20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管理遵循市、区分级监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是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

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项目库以外项目的,由本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本级民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立、维护、运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入库事项的申报主体和购买主体。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居家养老服务与绩效评估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居家养老服务与绩效评估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居家养老服务与绩效
评估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6.17
•【字号】深市监标〔2017〕21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居家养老服务与绩效评估规
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我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居家养老服务与绩效评估规范》(编号:
SZDB/Z242-2017)。

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查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7日。

南山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评估时间安排表

南山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评估时间安排表
备注:各服务机构带齐所有纸质的佐证材料,以备街道办和评估专家查验。
6
8月17日-
8月20日
1、汇总评估结果;
2、撰写并出具报告。
1、根据专家评分,完成各机构评估得分表;
2、根据评分表、街道办、社区工作站评价等综合情况,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报区民政局。
收集各社区党委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分表。
3
8月10日-
8月13日
资料查看阶段
1、由评估专家查看各机构电子版材料,并根据评估指标,对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初步评分;
2、查阅服务对象回访记录,了解是否存在服务对象投诉情况;
3、查阅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审计报告。
4
8月14日
实地评估阶段
评估专家前往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实地走访完成对机构硬件设施的评分。
5
8月16日
下午
汇报演示阶段
1、各机构轮流汇报服务机构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评分指标涉及的内容;
2、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根据评分表对在辖区内提供服务的机构逐一打分,服务机构得分以各街道办事处的平均评分为准;
3、评估专家根据各服务机构汇报情况,结合资料查看情况,对各机构进行最终评分;
4、再邀请两名专家参加各机构的汇报演示,对机构服务及居家养老服务提出相应建议。
附件1
南山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评估
时间安排表
序号
时间
事项
工作内容
备注
1
8月3日-
8月9日
评估资料准备及提交阶段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准备评估材料,并提交评估佐证材料电子版(包括每一评估项对应的佐证材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年度总结及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
8月6日-
8月14日
满意度收集及汇总阶段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深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三章评估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评估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2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对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且实际运营项目的执行、履约、效果等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内容及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评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科学易行、效益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的出库入库、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合同续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深人社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对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补贴,以及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新设立机构)给予的租金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减免,是指市级政府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入园机构)给予的场租减免。

居家养老服务券管理使用办法(万能版本)

居家养老服务券管理使用办法(万能版本)

居家养老服务券管理使用办法一、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发放对象(一)具有本户籍1、未进机构养老的城社会孤老。

即同时具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条件、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未进任何养老机构养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人。

2、享受城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其直系亲属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人。

无赡养扶养能力是指经济或体力等客观能力。

3、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其直系亲属无赡养扶养能力的。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定补定恤的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和残疾军人。

4、经总工会认定的级以上劳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

(二)具有本户籍、无子女或子女户籍在以外的城低收入空巢老人中生活不能自理的。

其中“低收入”界定为目前我廉租房政策中所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本办法中所称的“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申请者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有三项及以上需要护理的方可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二、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发放和使用(一)申请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券”。

(二)审批1、初审。

社区助老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核实,经民主评议后,社区应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示。

经核实无误后,上报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2、复审。

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报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3、核准。

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收到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复审材料后组织评估和核准。

(三)发放1、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季度首月下发居家养老服务券。

各街道需在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将下季度新增补贴或核减人员备案表及相关审批材料报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区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后即将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给各街道,并及时更新居家养老服务系统的相关数据。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民[2008]21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0)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08〕213号)各区民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民政局研究同意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07年5月31日印发,2008年12月15日修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全国老龄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48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深民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17年12月27日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及其管理。

街道敬老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为主建设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后,根据综合评分高低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程序。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深圳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特困老年人应当由户籍所在辖区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

辖区内无街道敬老院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入住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区级或者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

第五条入住评估轮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

市民政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平台),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营机构)对评估轮候平台进行管理和维护。

深圳市各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深圳市各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务中心
大厦4楼406、407室
王节
2 光明东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光明办事处光翠路6栋 B50
吕志聪
坪山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 人
1
彩虹养老助残综合服务中心
坪山新区和平路47-1顺 发大夏9B
张会营
2
深圳市龙岗区彩虹养老助残综合 龙城街道尚景花园八栋
服务中心
一层
张会营
88306833转 8006/139238 58555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保健、心理 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
83703874/18 926435451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理疗
13652318777 康复理疗
83206017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保健、心理 咨询、精神慰藉
83118809
唐荣生
罗湖区民政局
序号 1 2 3 4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 人
罗湖区德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罗湖区沿河北路区统建 楼四栋3楼东
彭新发
深圳市创乐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太白路松泉山庄3-5栋二 楼
尤凤
深圳市福田区福安居家养老服务 中心
渔民村渔丰大厦2楼
梁燕英
深圳市福田现代社工事务所
宝安南路2060号国都花 园2楼
龙城街道五联社区竹头 背居民小组
巫冠春
12
坪地街道阿惠居家养老服务社
坪地街道22小区福华路 一巷8号
张会营
13
坪地街道家保居家养老服务社
坪地街道年丰田坑一巷8 号
骆伟粦
14
深圳市龙岗区颐乐综合服务发展 中心
龙岗街道龙园路6-3号

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

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
(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六)乙方应当约束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七、因下列任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即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一)因乙方违反《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规定。
(二)因乙方不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且已经妥善安排原有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并经甲方同意。
一、乙方可在(填区域范围,例如:区、街道、社区名称)内为社区居家养老补助对象提供下列服务(钩选):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服务
□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
□临终关怀□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为社区居家养老补助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可以接受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作为结算凭证,并根据规定进行结算。
(五)接受和落实市民政局对乙方提出的异议调处进行调查处理的结论和意见。
五、乙方享有的权利
(一)乙方合法自主经营权不受干涉。
(二)乙方有权在《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中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三)乙方就下列事项有向民政部门要求进行异议调处的权利:
1、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干扰、限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其覆盖范围内开展正常服务。
十一、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四、甲方义务:
(一)保证乙方正常的服务活动不受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限制和干扰。
(二)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乙方作为定点服务机构的信息通过市民政局的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保证乙方在其服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能与居家养老服务结算机构正常结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深人社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要求,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标准化、专业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2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9日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目录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第四章年度评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要求,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标准化、专业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2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具备家政服务技能培训能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成绩突出、培训效果显著的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以及企业。

第三条基地的主要功能包括:(一)开展免费“回炉”培训(家政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培训项目为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辅助型医疗护理服务四大类别。

(二)培养中高端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通过实训、研修、对外交流、国际合作等形式开展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切实提升家政从业人员技能,培养中高端专业化人才。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深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的通知深民〔2015〕56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15年4月8日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提高本市公办养老机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水平,保持各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相对均衡,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产权归政府所有,为老年人提供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按运营主体不同,公办养老机构分为公办公营和公办民营两类。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养老机构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在适用本指引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按“保基本、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予以设计、建设、运营、管理。

第二章设计建设第五条公办养老机构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地势平坦、交通便利,有利于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生活配套等设施健全;(三)环境安静,尽量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区域的防护距离符合安全卫生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用地依据规划国土部门有关规定取得。

第七条公办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老年人房屋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强度为重点设防类,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二)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需要以及不同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三)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出入口、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四)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采光和通风条件;(五)建筑外观应做到色彩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六)公办养老机构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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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应的管理,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与民政部门签约的为持有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以下简称“受助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受助人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定点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订定点服务机构配套政策;指导并协调各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受理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异议调处。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区级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区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负责本区定点服务机构的评估、签约、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本区投诉。

各街道办事处或各区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辖区内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评估、初筛、上报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上级交办的相关管理事项。

为加强居家养老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市、区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公办养老机构或有管理能力的社会组织开展定点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实行有序开放市场、促进良性竞争的原则。

各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区域规划、受助人数及分布情况等具体情况对本区定点服务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并根据申请机构的评估情况,确定排名靠前的申请机构为本区定点服务机构。

各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定点服务机构的数量。

第二章申请、签约和变更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经各区民政部门评估、签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可为受助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并可以接受居家养老消费券作为结算凭证。

第七条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一)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且经营场所能满足服务项目开展需要;(三)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相关;(四)已制定规范的服务收费标准;(五)有明确的服务覆盖地域范围说明。

第八条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机构,应按照申请开展服务所在地所属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定期申报时间,向申请开展服务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二)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诺书(见附件2);(三)申请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四)申请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五)申请机构章程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六)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七)国家或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有从业许可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从业许可或专业资质证明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八)国家或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有职业认证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九)申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十)申请机构服务操作规范;(十一)为老人或残疾人服务的服务档案复印件一份(查原件留复印件);(十二)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第九条基本程序如下:(一)受理和评估。

各区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机构提供的齐全申请材料次日起的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筛,除审查书面材料外,应组织2 名以上的评估人员实地评估。

评估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

评估过程中,书面资料与实地评估情况不一致的,以实地评估为准,填写《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表》(见附件3),并将全套材料报各区民政部门进行综合评估。

各类定点服务机构的具体评估标准,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订。

(二)综合评估及签约。

各区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全套材料的次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估,各区民政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择优选取申请机构。

对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各区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授权的受理机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见附件4);决定不予签约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机构《申请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不予签约通知书》(见附件5)。

(三)备案。

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与定点服务机构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填写《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见附件6)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定点服务机构的公布。

各区民政部门应在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的名单通过市民政局的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定点服务机构应在签约后的一个月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标明“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的牌匾。

第十条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见附件4)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服务区域和服务内容;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三)费用结算办法;四)定点服务机构违约处理方式;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定点服务机构可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向原签约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原签约机构可不予签约。

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续签申请时,应向签约机构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包含本机构发展概况、服务人员人数、接受服务的受助人人数、消费券结算数量、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信息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年度总结。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应于市民政局网站上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

第十三条定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覆盖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机构申请变更。

(一)申请变更时应提交:1.《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表7),一式三份;2.附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二)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次日起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报各区民政部门。

各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次日起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对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回申请机构;对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解除与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

(三)各区民政部门应于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的15 日内将《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及相关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据此及时通过网站变更定点服务机构名册。

第十四条市民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各区民政部门、登记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复查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不得干扰、限制定点服务机构在其覆盖范围内开展正常服务。

第三章行为规则第十六条定点服务机构应负的责任:(一)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关于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的相关办法进行消费券结算;(二)应当以合法票据进行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三)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入设置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四)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提供服务;(五)不得以现金兑换消费券;(六)不得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各区民政部门应与定点服务机构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对定点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区民政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追回已结算消费券金额;(二)对违规的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可视情况轻重、违规次数多少和造成的恶劣影响及结算金额损失程度,分别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理。

(三)受两次以上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而未能及时整改的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应解除服务协议。

(四)一经发现以现金兑换消费券的行为,各区民政部门应即时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定点服务机构,应在限期内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作出处理的部门;在改正之前不得承接新的受助人作为其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对解除服务协议的,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7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解除服务协议通知书》(见附件8),并应及时在定点服务机构覆盖范围内采取公示等方式告知公众。

第二十条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在两年内提出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对定点服务机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并知会其它区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应通过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消费券结算部门应在作出处理之日起的30 个工作日内对其解除协议日之前已收到的消费券进行一次性结算。

第四章异议调处第二十三条定点服务机构对下列事项存在异议的,可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之日起15 日内,致函市民政局提出异议调处:(一)不予签约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理由不成立;(二)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干扰、限制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在其覆盖范围内开展正常服务;(三)社区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部门无理拒绝结算;(四)对各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不服的。

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异议调处材料次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受助人可向各区民政部门进行定点服务机构的投诉,对各区民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致函市民政局提出异议调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与各区民政部门签约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 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重新签约。

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需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原协议履行完毕后,将不再续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 年2 月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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