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关于困难及丧葬补助的管理规定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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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困难及丧葬补助的管理规定V1.08

1. 目的

为充分体现公司亲情文化。保证困难及丧葬补助费用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3. 补助类别及费用标准

3.1 探望生病员工:

3.1.1住院治疗三天以上(含)的一般病人:

a) 探望:由员工所在部门组织进行探望。

b) 费用标准:探望费用不超过200元/次。

3.1.2危重病人:

a) 探望:当事人所在部门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会同部门看望病人,同时对病人的病情、医药费及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了解。

b) 费用标准:危重病人探望费用不超过500元/次。

3.2 困难补助:

3.2.1重病困难补助:

a) 范围:对危重病人且经济上难以承受高额医疗费用的员工,公司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b) 申报: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予以报销的费用金额以及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与评估,并提出困难补助申请,总裁室成员审批后发放员工。

3.2.2家庭困难补助:

a) 范围:员工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直系亲属)一时生活困难,可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500-2000元。

b) 申报:由员工或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了解情况后批准。

3.3 丧葬:

3.3.1员工因工死亡:(指因工伤死亡。工伤范围及认定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

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a) 丧葬办理:员工所在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牵头,与行政后勤部(车辆及后勤的保障)、文化培训部(宣传与报道)及员工所在部门共同组织员工的丧葬办理。包括追悼会仪式的组织、卜告的发布、丧葬费核定及抚恤金的发放、事迹宣传等内容。

b) 补助: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即'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见附件1),发放:

☆将丧葬补助金:用于员工的丧葬办理。其标准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如实际发生费用未达到该标准费用,将余额发放给其财产第一继承人。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发给其财产第一继承人。

3.3.2 非因工死亡:(指因病死亡、自然死亡、非因工意外死亡)

a) 补助:发给员工的财产第一继承人一次性丧葬补助2000元,用于员工丧葬办理。

b) 慰问:人力资源部会同员工所在部门到员工家中慰问。

3.3.3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补助: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500元。

4. 费用申请及领用

4.1 探望生病员工费用、家庭困难补助、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丧葬补助:

☆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困难、丧葬补助及探望员工费用申请表》(见附件),经部门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报销单或财务支出凭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附《困难、丧葬补助及探望员工费用申请表》到财务办理报销或领款。

4.2 重病困难补助:

☆人力资源部填写《困难、丧葬补助及探望员工费用申请表》(见附件),报总裁室审批。

☆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财务支出凭单,附《困难、丧葬补助及探望员工费用申请表》到财务办理领款并发放。

4.3 员工死亡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人力资源部核定金额,并填写《困难、丧葬补助及探望员工费用申请表》(见附件),并由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批准。

☆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财务支出凭单,附《困难、丧葬补助及探望员工费用申请表》到财务办理领款并发放。

☆员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发生金额报销。丧葬办理完毕后,补助金如有余额,由人力资源部发放给员工第一财产继承人。

5. 监督岗位

此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专员负责监督。

6. 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7. 有效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有效。

附件:

困难、丧葬补助及探望员工费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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