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
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是指国家对农村居民在家人丧亡时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政策规定。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也得到了不断调整和提高。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殡葬补助金,二是殡葬服务补助。
具体来说,殡葬补助金是指国家对农村居民在家人丧亡时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助,用于支付丧葬相关费用;殡葬服务补助是指国家对农村居民在家人丧亡时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助,用于支付殡葬服务费用。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的具体金额为,殡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殡葬服务补助标准为10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旨在保障农村居民在家人丧亡时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的提高,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意义重大。
一方面,它能够有效减轻农村居民在家人丧亡时的经济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升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的提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标准的统一性和公平性问题,不同地区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的统一和公平性。
二是资金保障问题,一些地方在执行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时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政策的落实。
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统一性和公平性;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政策的落实;要加强宣传和督促,确保政策的全面落实。
只有这样,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和促进作用,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综上所述,农村丧葬费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在家人丧亡时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制定的重要政策,其提高对于农村居民和农村社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这一政策,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成都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领取丧葬补贴规定
专注社保代理12年
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
成都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领取丧葬补贴规定领取丧葬补贴前置条件
1、已在本市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死亡。
领取丧葬补贴申请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未办理的提供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商银行(任选其一)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
2、医院、公安机关或社区等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待遇领取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死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之一)关系证明(以下材料之一: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社区证明、公证书等)。
【备注:若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
】领取丧葬补贴办理程序
到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其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现场办理。
浅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认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认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有效防止冒领、多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减少社会保险资金流失,维护社保资金安全,增强社保资金支撑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立长效机制,以宣传为突破口,采用多渠道方式开展资格认证工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生存认证困难问题对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老百姓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老有所养”的难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政策的普惠性、优越性得到了充分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措施激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主动缴费,制度正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然而,一些影响制度发展的因素也随之暴露出来,养老保险基金流失、冒领养老金等问题日益突出。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认证(以下简称“城居保生存认证”),是保障养老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发挥养老作用,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此文主要针对泸西县城居保生存认证的现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基本情况泸西县位于云南省东部、红河州北部,地处“四州市”(昆明、曲靖、红河、文山)“五县市”(弥勒、石林、陆良、师宗、丘北)交汇处,是红河州通往贵州、广西及西南各地的一个重要通道。
2021年末全县户籍人口45.11万人,自2011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来,全县有23.05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缴费人员17.84万人,待遇人员5.21万人。
首先,泸西县根据政策规定,采取常规、定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证。
具体流程为村协管员收集辖区内待遇人员死亡信息,并于次月初上报,乡镇经办机构核实,县经办机构办理停发手续;其次,乡镇每年组织两次大规模的资格认证工作,县经办机构抽查乡镇认证工作情况;再次,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县经办机构每月使用民政部门最新火葬信息与城居保待遇人员进行比对,发现死亡人员及时暂停。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绥政办规〔2021〕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绥政办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经认真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已缴费和已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
所需资金由当地县级财政承担。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申领丧葬补助金。
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导致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从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强化政策宣传,严格审核把关,科学合理设置经办流程,做到便民高效规范运行,加强跟踪问效,维护好参保人员基本权益。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日——结束——。
退休人员六十岁死亡赔偿标准
退休人员六十岁死亡赔偿标准
退休人员六十岁死亡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死亡原因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如果退休人员是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2022年全国标准为8766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如果退休人员是在非工作期间死亡,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此外,如果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是参保人员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有具体的赔偿需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得准确的帮助。
北京职工丧葬费标准
北京职工丧葬费标准北京市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险条例》和《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为职工家庭提供合理的丧葬福利。
根据最新的规定,北京市职工丧葬费标准如下:一、丧葬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1. 职工本人死亡:根据职工本人死亡的情况,享受不同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在职工作人员,一次性补助金为职工月均工资的10倍;(2)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金为退休职工月均养老金的10倍;(3)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次性补助金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2. 职工配偶、子女死亡,职工配偶或子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
3. 职工父母死亡,职工父母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二、丧葬补助金发放条件。
1. 职工死亡,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 申领条件,申领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3. 发放程序,申领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领,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财务部门发放丧葬补助金。
三、丧葬费用报销标准。
1. 职工死亡,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申请报销丧葬费用。
2. 报销范围,丧葬费用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用品费、丧葬场所费等。
3. 报销标准,报销丧葬费用的标准为实际费用的50%,上限为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
四、其他相关规定。
1. 丧葬费用的管理,丧葬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发放,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使用。
2. 丧葬费用的监督,相关部门对丧葬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丧葬费用的合法合规。
3. 丧葬费用的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丧葬费用标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北京市职工丧葬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为职工家庭提供合理的丧葬福利。
希望各单位和职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丧葬费用,做好丧葬事宜,为逝去的亲人送上最后的关怀和尊重。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中国企业退休人员死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如下:
一、死亡补助费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缴费额*2+养老保险金账户余额;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家属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抚恤金额+工伤保险账户余额;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家属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失业补贴金额+失业保险账户余额。
二、丧葬抚恤金
1.抚恤金总额为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最高不超过9000元;
2.家属死亡抚恤金由当地派发,抚恤金总额为当年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死亡补助金
1.退休人员死亡补助金将按死亡补助下发15%的补助比率,死亡补助金最高不超过6000元;
2.死亡补助金将由死者所在单位确定,月抚恤金为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倍,最高不超过4800元;
3.家属死亡补助金由死者单位及家属共同报送审批,死亡补助金按相关
政策规定审批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
以上就是中国企业退休人员死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
退休人员死后,单位要按照上述标准向其家属发放抚恤金和死亡补助金,以缓解
家属的经济压力。
此外,无论死者是正式雇员,就业自由劳动者或退
休雇员,都可以享受抚恤金和死亡补助金,用以减轻家属的经济压力。
辽宁退休丧葬费标准
辽宁退休丧葬费标准退休是每个人都会面对的一个阶段,而丧葬费则是在生命的终结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他们所在地区的退休丧葬费标准是一个需要了解的重要问题。
而对于辽宁地区的退休人员来说,了解辽宁退休丧葬费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辽宁省退休丧葬费标准如下:一般情况下,辽宁省的退休人员在丧葬费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具体标准如下:1.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对于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0元。
对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00元。
2. 丧葬费用报销,对于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本人丧葬费用和配偶丧葬费用合计报销标准为5000元。
对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本人丧葬费用和配偶丧葬费用合计报销标准为2000元。
3. 丧葬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丧葬仪式费、丧葬车辆费、丧葬用品费、丧葬场所费等相关费用在内。
其中,丧葬仪式费用报销标准不超过2000元。
4. 丧葬费用报销条件,申请丧葬费用报销的退休人员应当在丧葬发生后的一年内向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清单。
总的来说,辽宁省对于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用给予了一定的补助和报销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为退休人员在丧葬事宜上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丧葬费用的标准是有限的,如果在实际丧葬过程中出现超出报销范围的费用,退休人员和家属仍然需要自行承担。
因此,对于退休人员来说,除了了解政府的丧葬费用补助政策外,也需要做好个人的财务规划,提前准备丧葬费用。
可以通过购买丧葬保险、储蓄等方式,为将来的丧葬费用做好充分准备。
综上所述,了解辽宁退休丧葬费标准对于退休人员和家属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做好财务规划,才能在丧葬时更好地安排和处理相关事宜。
希望辽宁省的退休人员和家属能够在这方面有所帮助,做好相关准备。
一次性丧葬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一次性丧葬抚恤金标准是什么?众所周知,为了补偿为了国家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其去世时,相关部门会分发一定数额的抚恤金,抚恤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职人员的家庭负担,但是丧葬抚恤金也是有着下发标准的。
那么一次性丧葬抚恤金标准是什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众所周知,为了补偿为了国家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其去世时,相关部门会分发一定数额的抚恤金,抚恤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职人员的家庭负担,但是丧葬抚恤金也是有着下发标准的。
那么一次性丧葬抚恤金标准是什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2022年5月16日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按照城乡统筹、惠民利民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发放丧葬补助金,进一步提高政策吸引力,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主动申报停止待遇发放,提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效率,防范虚报冒领,有效提升待遇水平,保障基金安全,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补助范围(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对象为:1.按规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2.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5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藏政发[2014]8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4〕8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2日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和激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多少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多少一、事业单位丧葬费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事业单位丧葬费的标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劳动者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2024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是什么2024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是什么2024年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
这意味着丧葬补助金的金额将基于职工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部分资金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因职工死亡而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获得40%的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获得30%的工资。
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部分资金是一次性支付的,旨在帮助职工家庭应对因职工死亡而带来的经济困难。
以上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15•【字号】鄂人社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现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暂行处理意见。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
三、各地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来源:青岛日报日期:2011-02-24 分享 |2011年1月21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动员大会。
决定在2010年市内四区和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城阳区、即墨市进行试点并取得圆满成功的基础上,从今年1月1日起,将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制度的全覆盖。
我市实现全覆盖后,预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总参保人数达到350万人左右,其中60周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将达到88万人左右。
届时,我市将构建起完整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对提高全市广大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解除养老后顾之忧、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巨大作用。
1、全覆盖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时间安排是什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将其列入了2011年市办实事之一。
总体上,全覆盖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1-3月,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完成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
按照国家、省“金保工程”和“核心平台三版”要求,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二)参保登记阶段。
2011年4月底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三)保费收缴阶段。
2011年5月底以前,完成第一批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
(四)首次待遇发放时间。
胶州市在2月份前进行首次待遇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崂山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于6月份开始首次待遇发放,6月20日将首次待遇发放到位,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1年1月1日。
2、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上海社保丧葬费标准
上海社保丧葬费标准上海市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因丧葬丧事需要支付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的费用。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上海社保丧葬费标准。
首先,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500元。
具体操作上,参保人员在丧葬丧事需要支付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的费用,即可享受到丧葬补助金。
而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其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1000元。
同样地,参保人员在丧葬丧事需要支付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的费用,即可享受到丧葬补助金。
其次,对于享受丧葬补助金的条件,参保人员需要在丧葬费用发生后,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受理中心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丧葬费用明细表》、《丧葬费用发票》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参保人员及死者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社会保险证、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再次,需要注意的是,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时间一般为丧葬费用发生后的一个月内。
在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规定时间内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参保人员的指定账户上。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进行调整,参保人员在申请时应当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以免因为不了解而影响自己的权益。
总之,上海社保丧葬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需要在丧葬费用发生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且发放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变化。
希望参保人员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合理享受社保丧葬费的补助金,减轻丧葬压力,保障合法权益。
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有哪些?
基本养⽼保险遗属待遇有哪些?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因⼯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
基本遗属待遇有哪些?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
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和抚恤⾦。
丧葬补助⾦指为了减轻职⼯家属办丧事的经济负担给予的⼀次性补助。
抚恤⾦指为了保证死亡职⼯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死亡⽽断绝⽣活来源给予的基本⽣活费⽤。
我国《》规定,⼯⼈与职员因病或⾮因⼯负伤死亡、退职养⽼后死亡、⾮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改⾰开放以来,职⼯养⽼保险制度改⾰对遗属待遇⼀直未做新的统⼀规定。
实践中各地出台了⼀些政策,存在发放标准、待遇⽔平差异较⼤、⽀付渠道不同等问题亟须规范。
《》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员的利益和统⼀政策。
基本养⽼保险的权利义务:《费征缴暂⾏条例》 [3] 规定了缴费职⼯个⼈具有的权利:享受权利:当缴费个⼈依法履⾏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的各项待遇。
1.有知情权缴费个⼈有权按规定向养⽼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个⼈帐户记录情况,在发现本⼈个⼈帐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可依法要求养⽼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
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2.有监督权任何⼈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为,都有举报权。
如⽤⼈单位未按规定履⾏缴费义务,缴费个⼈认为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保障⾏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保密。
3.申请仲裁和⾏政的权利。
当缴费个⼈与所在单位因社会保险义务的承担情况发⽣纠纷时,可依据《企业条例》的规定 [4] ,向委员会申请仲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将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3—(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梅州市退休工人丧葬补助标准
梅州市退休工人丧葬补助标准退休工人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然而,退休后的生活可能仍然存在着一些经济困难和负担。
为了确保退休工人的尊严和福祉,梅州市制定并实施了退休工人丧葬补助标准,以帮助他们在丧亲之时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合理的丧葬仪式的举办。
一、丧葬补助对象梅州市的退休工人和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为丧葬补助的对象。
这些人员是退休工作单位提供基本养老金和服务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1. 退休工人在梅州市随农户口登记,享受退休金待遇的;2. 退休人员在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3. 退休人员的配偶或子女逝世。
三、补助标准根据梅州市的相关规定,丧葬补助的标准如下:1. 退休工人:(1)配偶丧亡:提供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1.5倍。
(2)子女丧亡:提供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1倍。
2. 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配偶丧亡:提供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1倍。
(2)子女丧亡:提供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0.5倍。
四、申请流程退休工人或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在配偶或子女丧亡后,可以向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居委会提出丧葬补助申请。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 丧葬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如丧葬证、逝者户口本等;3. 参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补助发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相关部门将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审批。
经批准后,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将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补助标准的调整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梅州市对退休工人丧葬补助标准进行定期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评估,并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经过程序审批后予以实施。
七、总结梅州市退休工人丧葬补助标准的出台和实施,为退休工人和家属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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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区居民保险处复核意见:
审核人: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申请表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申领人、村居、街道人社所、区农保处各一份。
2、本表由亡故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签字或盖章。
3、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注销登记表》、死亡人员有效死亡证明、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参保人
姓名
年龄
身份证
号码
死亡Biblioteka 时间户籍所在地财产继承人
承诺书
于年月日病故(死亡),
申领人:为参保人员的合法继承人,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申领手续,并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继承人联系方式:
继承人身份证号:
银行账号(农业银行):
财产继承人签字(盖章):
村居证明意见: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