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遗属困难补助费审批表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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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你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0•【字号】宝政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2〕37号)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城乡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殡葬管理,促进全市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积极推进城乡殡葬改革(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倡导殡葬改革新风,加快殡葬设施建设,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完善殡葬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殡葬救助制度,弘扬先进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进一步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全面发展,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做出新贡献。

(二)原则与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政策,规范殡葬管理,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习俗文明化、耕地无坟化、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

(三)工作措施一要坚持推行火化。

把推进火化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改革传统土葬方式,加快提高火化率,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

根据全市人口密度、人均耕地、交通等实际情况,划定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为全面推行火化区(对推进火化暂时有困难的区域,由县区自行明确划除区域),力争“十二五”末完成火化推行工作;陇县、千阳县、凤县为局部推行火化区;麟游县、太白县为土葬改革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理、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困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思,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的,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9]94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丧葬费标准(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

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

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

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

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西安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鸡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鸡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鸡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宝政办函〔2023〕87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鸡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全面推进我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宝鸡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联合执法,督促指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殡葬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三、成员单位职责市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强化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教育管理,修订完善和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丧葬待遇政策。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配合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厚养礼葬、丧事简办的文明殡葬新风。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1980〕018号、赣民发〔1980〕128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16〕11号、赣人字〔2016〕288号、赣人字〔2016〕166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陕西省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答案

陕西省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答案

陕西省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答案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
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公务员抚恤金和丧葬费去哪里办理

公务员抚恤金和丧葬费去哪里办理

公务员抚恤金和丧葬费去哪里办理公务员抚恤金和丧葬费去哪里办理答案是可以到社保局进行办理。

抚恤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民发〔2011〕192号)(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补助标准表[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4-15 09:49:23查看( 33 ) / 评论( 1 ) / 评分( 0 / 0 )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对象文件依据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1 .父(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夫年满6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 .母(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妻年满5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 .子女 ( 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年未满16 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 .弟妹( 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 年未满16 周岁,或者满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财事[1980]34 号民发[1980]5 号凡经公证机关登记入户口的超生子女,应作为职工的家庭人口,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也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人薪司函[1990]16 号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16 周岁的职工子女,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陕人险函[1992]13 号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陕人发[1 999]88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陕人险发[1995]108 号男职工到女方家落户,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的父母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男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全国总工会劳动劳动保险部保险字[1980]184 号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其养父母可列为供养亲属。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1963] 生活字第466 号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标准(元/ 月)文件依据执行时间农业人口:230 元/ 月陕人发【2008 】171 号2008.8.15非农业人口:280 元/ 月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抚恤金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经济补贴,抚恤金的发放不像其他的经济补偿那样简单,必须满足必备的条件,生活中发放抚恤金的情形一般是员工在死伤情况下给予的,抚恤金的种类也由此划分,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内容。

▲一、抚恤金的基本内容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

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4-15 09:49:23查看( 33 ) / 评论( 1 ) / 评分( 0 / 0 )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对象文件依据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1 .父(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夫年满6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 .母(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妻年满5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 .子女 ( 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年未满16 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 .弟妹( 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 年未满16 周岁,或者满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财事[1980]34 号民发[1980]5 号凡经公证机关登记入户口的超生子女,应作为职工的家庭人口,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也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人薪司函[1990]16 号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16 周岁的职工子女,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陕人险函[1992]13 号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陕人发[1 999]88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陕人险发[1995]108 号男职工到女方家落户,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的父母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男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全国总工会劳动劳动保险部保险字[1980]184 号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其养父母可列为供养亲属。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1963] 生活字第466 号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标准(元/ 月)文件依据执行时间农业人口:230 元/ 月陕人发【2008 】171 号2008.8.15非农业人口:280 元/ 月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离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有关,并根据离世原因是牺牲还是病逝有计算倍数上的差别。

热门城市:南通律师大庆律师荆州律师庆阳律师云南律师柳州律师大连律师晋中律师清远律师云浮律师在我国,考虑到离休干部在岗时对工作岗位做出的贡献,会在其离世后予以一定的丧葬补助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金。

因为每年政策都会有改变,那大家知道▲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吗?小编已经为大家准备了以下内容。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陕西省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多少?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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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多少?陕西省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多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alsjs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3年10月24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一、调整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宝鸡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宝鸡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宝鸡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宝鸡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如下:
1、死亡职工家属每人可得到3000元的丧葬费补助;
2、死亡职工家属可以申请补助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用,每人可以申请最高补助金额3000元,但最高不能超过死亡职工实际丧葬费用;
3、死亡职工家属可以申请补助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用,每人可以申请最高补助金额1000元,但最高不能超过死亡职工实际丧葬费用;
4、死亡职工家属可以申请补助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用,每人可以申请最高补助金额500元,但最高不能超过死亡职工实际丧葬费用;
5、死亡职工家属可以申请补助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用,每人可以申请最高补助金额200元,但最高不能超过死亡职工实际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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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丧葬费
抚恤金
本年度 困助费合计
注销IC卡时间 基层单位意见
IC卡办签字 主管部门意见 人事部门意见
工资基金签字 财政部门意见
注:本表填写一式四份,经审批后基层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各留一份。
宝鸡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抚恤费、遗属困难补助费审批表
死亡者姓名 原工作单位 死亡时间 死亡者身份证号 在职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状况 基础 工龄 工资 级别 技术 工资 职务 岗位 工资 津贴 工人 奖金 教龄 护龄 津贴 性别 年龄 单位性质
死亡定性(因公、非因工)
职务
工作时间
类型(在职、离休、退休)
工资发放渠道(上卡、未上卡)
死亡者 工资卡号码 离退休人员生前工资状况 离退休前 最后一个 合计 月工资标 准 离退休 后增加 基本离 退休费
保留 补贴
地区补贴
合计
姓名 遗属 困难 补助 对象
性别
出生 年月
与死者 (农业、 关系 非农业)
户口:
月收入 状况
月补贴标准
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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