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计问题答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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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计问题答疑(1)
针对建筑专业在消防设计中常见的部分问题,笔者根据个人的体会和理解,以答疑的方式提出讨论意见,抛砖引玉以供业内人士参考,望给予批评指正。
1.《建规》和《高规》中均无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界定,如何界定?
答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3条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答2: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3条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公共娱乐场,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多层、高层建筑中的公寓应定性为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
答:(1)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1条规定的“住宅为供家庭使用的建筑”和第
3.1.1条规定的“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套型特征时,即便图纸
标注为公寓,也应按住宅定性;
(2)不符合上述特征而设有单间、套间,类似酒店的客房、办公楼的办公室等特征时(此情况下往往实际会有多种用途),不论图纸标注为住宅或酒店式公寓、商务公寓,均应高层按公共
建筑定性、多层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定性;同时,节能设计均按公共建筑定性;
(3)上述二者的特征均具备的情况下,如在同一平面单元中以住宅套型平面为主,夹杂少量单间、套间(一室一厅以内)公寓时,可按住宅定性;反之,则不允许在同一平面单元中出现(即
不能在公寓中夹杂住宅,除非住宅的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4)按上述原则定性后,按《建规》第5.4.6条及条文说明规定:住宅(含居住建筑)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即住宅、宿舍应按
此规定执行,《高规》中虽无此规定,也应参照执行。
3.高层建筑中,商场+公寓的组合体如何定性?住宅+公寓的组合体如何定性?
答:均按综合楼定性,且公寓、住宅的安全出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
4. 高层建筑中,办公+住宅的组合体如何定性?办公+公寓的组合体如何定性?
答:(1)办公在裙房内时,办公+住宅按商住楼定性,办公+公寓按综合楼定性;
(2)办公在塔楼内时,办公+住宅、办公+公寓均按综合楼定性。
(3)公寓、住宅的安全出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
5.塔式、通廊式住宅如何界定?
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沪建字[2001]第0342号)规定:最远端户门距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10m的为塔式住宅,距离>10m的为通廊式住宅。
6.当二个及以上高层住宅单元贴临或拼接时,是按一栋单元式住宅还是分别按几栋塔式住宅定性?答:即便各单元的形状或层数有所不同,当其贴临或拼接时,分下列情况定性:
(1)单元内只设1个安全出口时,应按一栋单元式住宅定性,单元间的屋面应连通,以便形成第二疏散通道(当各单元的层数不同时,应设楼梯间或室外楼梯连通单元间的屋面)。
(2)单元内设有2个安全出口时,单元应按塔式住宅定性,单元间的屋面可不连通,每层单元
平面视为一个防火分区,并按《高规》第5.2.1、5.2.2条的规定在单元间防火墙两侧设置
≥4.0m、2.0m的窗间墙。
7.《建规》第5.3.11条规定: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其条文为强条,但用词又为“宜”,
如何执行?
答:楼梯间通至屋顶的目的,是为了屋面形成第二疏散通道或临时避难场所,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1)别墅和具有2个及以上安全出口的通廊式住宅可不通至屋顶;
(2)单元式住宅(包括独个单元)层数≥5层时,应通至屋顶。
(3)建筑总面积>1000㎡的多层宿舍、公寓(属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至屋顶。
8.《建规》中无公共建筑的楼梯间通至屋顶的要求,是否可不通至屋顶?
答:规范无要求,可不通至屋顶,如属≥3层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议通至屋顶。
9.《建规》第5.3.5条规定:≥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敞开外廊式建
筑如何执行?
答:(1)敞开外廊式的中、小学教学楼其建筑总面积≤2500㎡且层数≤5层时,可采用非封闭楼梯间,其建筑总面积>2500㎡或层数>5层时,应按规范执行;
(2)敞开外廊式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按规范执行。
10.《高规》第6.1.2条规定:塔式高层建筑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规范对地下室和裙房并无此规定,可否也采用剪刀楼梯?
答:可以,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
(2)每部剪刀楼梯间只能算作1个安全出口,其疏散宽度可算2个梯段宽度;
(3)剪刀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与其他部位有防火分隔的短距离内(宜≤15m)的疏
散通道通向室外;
(4)因规范无此规定,故应通过消防论证后方可采用。
11.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答:(1)按《建规》第2.0.17条规定: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为安全出口;《建规》中的定义较《高规》确切,宜采用《建规》定义,并
注意《建规》第2.0.18条“楼梯间”的定义: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阻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
梯间;如跃层住宅或商铺中一边或两边临空的跃层楼梯的情况不符合“楼梯间”的定义,故
不能算安全出口,只能算作带有高差的疏散通道,类似室内有高差处设置的坡道或踏步。
(2)疏散门规范无定义,参照《建规》5.3.13条,可理解为:当房间隔墙砌至梁板底部时,房间内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为疏散门;请注意:如商场中独立铺面的隔墙未砌至梁板底部的情况,从防火分隔的角度来看,独立铺面不能算作房间,只能算作商场大空间内的矮隔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