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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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3、开标、评标和定标: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
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节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5、发包文件总说明的编织: (1)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气象、水文、地质等情况。 (2)发包范围。 (3)施工计划工期。 (4)工程质量要求。 (5)土石方如外运,其外运地点、运距,混凝土是否为商品混凝土、泵送 等及类似问题的说明。(招标文件中要详细列明招标范围、招标内容、甲方 提供的材料和机械等)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
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 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 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节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2、投标: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
4、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 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 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节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与定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与定标办法青岛市树立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允、公正,维护招标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的监视,凡采用本方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招标公示制度。
公示时期无异议的,期满准予操持各项手续。
时期假定接到揭发或赞扬经查失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置。
第三条市场各方主体买卖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招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任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进程监视。
青岛市树立工程招标招标社会监视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监视、反省。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
本方法所称房屋修建工程,是指各类房屋修建及其隶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是指城市路途、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置、渣滓处置、防洪、地下公共设备及隶属设备的土建、管道、设备装置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预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预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装置、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需停止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担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需严厉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方法,有记名的对招标文件停止评审和比拟,否那么该成员评审结果有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论述其不赞同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说其不赞同见和理由的,视为赞同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载在案。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投标报价评审分值多少是合理范围
投标报价评审分值多少是合理范围请问价格分权重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电子标能否通过?价格分的比重过大,能否在电子评标系统通过?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
如果价格权重低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要求,是违法的,高于不违法,直至一百分。
价格分的比重过大,也没有问题,但在合理范围之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工程报价各地方规定不同,一般大于等于50分。
如果价格权重低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要求,是违法的,高于不违法,直至一百分。
价格分的比重过大,也没有问题,但在合理范围之内。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七条规定,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定,综合评估法的详细评审可以采用打分制方式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技术标分值应当不超过20%,资信标分值应当不超过10%,商务标分值权重设置应当不少于70%。
投标报价评审(≥50分),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其报价得分为满分。
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分值(不低于0.3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0180531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审查可采用合格制,也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采用合格制的,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应全部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的,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13家(含)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
合格投标人在13家(不含)以上时,可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见附件4)进行打分,招标人可按资格后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1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改无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三)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四)清标;(五)初步评审;(六)详细评审;(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八)评标委员会解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鲁建招字[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招字〔2014〕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0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移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2-招投标评标办法比较
8.投标人的技术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的,其技术标得分为0分。
9.招标文件设定技术标合格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技术标得分低于合格标准的投标人。
5.需要项目负责人陈述或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需要陈述或答辩的内容。陈述或答辩顺序采用随机编号;陈述或答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背对背形式;陈述或答辩的内容不得泄露任何投标人的信息,否则陈述或答辩不得分。
6.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以下相同)。
当n≥10时,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2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B:招标控制价。
K:下浮系数;
K1的取值范围为95%~98%;
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工程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为88%~100%。
Q:权重比例Q1+Q2=100%;
Q1、Q2取值均应≥30%。
K1、Q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不少于5个。
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二:有效范围平均值法
评标基准价C=A2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A1。
当n<5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5≤n<7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7≤n<9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济建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3〕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25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
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鲁建发〔 2006〕25 号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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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SDPR-2014-016000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4〕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评标方法第六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
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定并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的,招标人应当科学地设定评标基准价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评标标准(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四)评标方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并取得授权委托。
无符合条件人选的,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四条招标人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可以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
工程所在地评标专家分(子)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不足实际需求数量3倍的,招标人应当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一级专家库或者采取异地抽取专家。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六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应当修正结果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确认;(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初步评审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主要技术规范(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前应当熟知工程信息和评审内容,认为拟定的评标时间不能满足评标工作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顺延评标时间。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完成后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一)进行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或者形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二)进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三)进行投标文件评审,通过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各项内容进行初审,确认在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是否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以及找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其他偏差等;(四)澄清、修正,就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五)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其他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一)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二)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技术标得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标准的;(三)投标人资信标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四)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五)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六)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列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七)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未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计取的;(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
评标委员会认定意见不一致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认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的,以及综合评估法采用次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候选人要求缴纳低价施工风险担保。
担保额度可由招标人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差值的全额或一定比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五章详细评审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按照先技术标、后资信标、再商务标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综合评估法的详细评审可以采用打分制方式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技术标分值应当不超过20%,资信标分值应当不超过10%,商务标分值权重设置应当不少于70%。
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方式按照评标细则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第一节技术标评审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技术标评审内容。
第二十八条技术标应当采用暗标形式,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在评标前,由招标人将技术标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封面上;(二)评委对技术标进行评审,按照编号统计分数;(三)评审完成后,由招标人宣布技术标编号对应的投标人名称;(四)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当由电子评标系统完成暗标的编号、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暗标的编制、密封要求。
投标人技术标暗标不得出现任何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内容。
第三十条除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工程外,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投标时不提交技术标,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陈述和答辩评审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现场答辩的应采用背对背形式。
第二节资信标评审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的内容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评标方法对投标人资信标评审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以及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尚未建立诚信考核机制的,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承建过类似工程以及所承建工程获得设区市及以上质量、安全等奖项进行量化评审,所获奖项应当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并在其主办网站公示;(三)设置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应提供下列资料之一: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其主办网站的公示信息;(四)类似工程业绩或者奖项的要求不得局限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五)联合体投标人的社会信誉、奖项、施工业绩,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六)奖项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国家级的可延长至5年;(七)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