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鹤政〔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5日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4年,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退出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后10。
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低于4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7.5%,重污染天气比例低于1.5%,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严把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准入关口,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
(二)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关停整合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稳妥推进散煤动态清零。
(三)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大力提升清洁运输比例,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矿山生态保护治理,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五)加强多污染物减排。
大力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综合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普安县境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贵州省特色工业园-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和白沙石材产业园区;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单层、多层)、工业研发楼、办公楼、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贝!]:(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原则;(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责任不可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以实现园区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约束标准;(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普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三)自建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优化升级我市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朝阳实际,现就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能耗“双控”与经济协调发展为重点,落实各级政府管理职责,压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主体责任,探索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耗“双控”新方式。
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化配置增量用能、推进重点领域节能等措施,进一步拓展用能空间,推进能源“双控”和坚决遏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优化项目管理监督机制。
1.严把项目准入关口,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要严格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审批。
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理清省、市、县三级“能评、环评、安评”的职责边界。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实现“两高”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规范、准确高效。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我省有关投资政策规定,依据行业准入条件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严禁虚增投资,严格管控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核准或备案分期投资项目,人为放大“能耗”“碳排放”的指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顺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65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8月16日第27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落实节约用水主体责任,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节约用水监管模式,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4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按照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战略发展要求,科学谋划区域水资源安全保障,通过实施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掌握全区节约用水工作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进一步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动态管理体系,为节约用水有效监管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更高标准的节水型社会。
二、工作内容根据全区各行业用水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每类根据节约用水管理水平不同进行分级,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节约用水管理体系。
制定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对象适用的相应评定标准,建立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城市环境用水、生活用水和建筑用水相应的指标考核体系,对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用水单位进行考核评定。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张晓峰任组长,区水务局局长李守义任副组长的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等相关工作,成员为各相关单位主管副职(名单见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浙政办发〔2014〕14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开发区经济发展主平台作用,加快推动我省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整合开发区空间布局,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优化开发区管理体制,加快构筑功能定位清晰、优势互补、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开发区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范围。
经批准划定一定范围、设立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工业(产业)园区及省级产业集聚区,不包含旅游度假区。
二、整合开发区空间布局(三)科学有序规划建设开发区。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定位,科学划定开发区功能边界,做到耕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多线分明”,严禁任意扩大开发范围,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地、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等禁止开发区域设立开发区,鼓励各地优先利用低丘缓坡和荒滩未利用地建设开发区。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226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2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框架协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22号)精神,加快我市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基础设施、运输装备、运输组织为重点领域,强化科技创新,促进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加快构建以绿色、循环、低碳为特征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发展格局,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以绿色交通制度约束为保障,以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为支撑,以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为着力点,进一步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提升交通信息化程度,优化交通运输组织能力,完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交通运输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形成以绿色、循环、低碳为特征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
到2020年,全市港口粉尘综合防治率达70%,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30%,城市公交汽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占总比达40%,集装箱码头轮胎门式起重机(RTG)“油改电”和电动RTG覆盖率达100%,干线公路ETC平均覆盖率达50%,干线航道水上ETC覆盖率达80%。
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6。推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广高效锅炉,淘汰、改造老旧低效锅炉。(0。5分)
制定政策措施、明确目标进度的得0.5分,缺一方面扣0.25分.
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7。推进产业计量量传溯源体系建设。(0。5分)
制定服务地区产业发展的计量量传溯源体系建设计划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
制定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并按要求实施的得1分。缺一方面扣0.5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
4.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监督检查,严查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0.5分)
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监督检查、严查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得0.5分,2个方面每缺一项扣0.25分。
开展集中整治、严查重点产品制假售假违法大案要案、打击进出口商品假冒伪劣行为的得1分,缺一方面扣0.5分,扣完为止。
市质监局、检验检疫局
4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1分)
部署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工作的得1分,3个方面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市农委
3。制定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并按要求实施.(1分)
2有关文件场所照片有关文件场所照片投入达本地区当年度财政收入千分之一含千分之一以上的得2分千分之零点五含至千分一不含的得15分千分之零点五以下的得05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检验检疫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评分依据打分方法考核牵头部门有保障促进本地区外贸增长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建设经费投入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市质监局
2
2。制定培育品牌发展的措施,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1分)
实施商标战略、名牌战略以及开展争创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活动三个方面,每缺一项扣0.3分,未开展创建的不得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宁政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为从源头控制污染,加快我市环境质量改善步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第47条“建立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明确全市禁止和限制建设的产业门类和空间区域,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等要求,形成产业结构、生态空间和总量控制“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模式。
实行严格的环保倒逼机制。
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改善人居环境质量,防范环境安全风险,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严格的产业环境准入制度1.严禁重污染项目准入。
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准入的新(扩)建产业、行业名录,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燃煤发电、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制浆造纸、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凡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规划、住建、环保、安监、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局、南京海关、市工商局、各区(园区)政府完成时间:2015年6月2.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全面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全市产能过剩、高耗能和高排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加强全市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
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落实生态优先政策,淘汰落后的发展方式,实现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有机统一。
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调控相结合原则。
注重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严格“两高”项目的准入管理,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这项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
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的管理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到2010年,初步形成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技术检测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工作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力争实现年节约5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
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目标。
二、工作方式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
各省(区、市)局要把握机遇、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动工作。
(一)整体规划、重点突破。
各地应当在普查分析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特种设备耗能特点,制订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节能工作规划和措施方案,有步骤地推进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赣府厅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局良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两高”项目范围(一)“两高”项目范围。
“两高”项目涉及行业多、覆盖面大,暂定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煤电8个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的项目。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以下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含兰炭),煤电,长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行业,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
(2)其他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
“两高”项目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动态调整。
二、加强“两高”项目审查论证(二)加强规划统筹衔接。
各地要加强涉及“两高”项目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约束作用,避免“两高”项目上马的盲目性、随意性。
有关规划在编制和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经过可行性论证的“两高”项目方可纳入规划。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第七章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全民共治、区域联动、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降低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浓度,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园区低碳运行管理通则-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XXXX—XXXX园区低碳运行管理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for low-carbon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park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管理目标 (2)6 运行管理 (2)7 评价与改进 (5)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PDCA方法 (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跃、张晓丽、张温远、李抒苡、阮琼、王瑞潇、杨爱民、崔嵬、刘珊、多紫东、聂晶、陆安亮、陈小玉、赵辰霞、刘笑、胡佳华、周圆圆、胡花花、刘芷廷、王雨桐。
园区低碳运行管理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区低碳运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目标、运行管理、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园区的低碳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 17166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56 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369 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园区 park各级政府为整合经济、高新技术资源或实验示范而划定的功能区,通过给予政策优惠集聚人才、资金、技术各类资源,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以适应产业升级和市场竞争需要的产业聚集区。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实施方案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实施方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以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为抓手,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任务,为全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根据国家安排和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完善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建立存量、在建、拟建的“两高”项目清单台账,实行动态调整。
对存量、在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开展评估检查,实施分类处置,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坚决取消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
对标行业能效标杆,组织存量“两高”项目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落实新建“两高”项目会商联审制度,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严格对标能效标杆水平、污染物排放控制先进水平,加强对“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的监督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能行为。
严肃财经纪律,指导金融机构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
二、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
推进新兴产业领域技术、装备迭代升级,促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倍增发展。
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中心、新能源充电桩、车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持续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行绿色产品设计,强化绿色供应链建设,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到2025年创建300家绿色工厂(园区)、30个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深化重点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重点行业产能置换、装备大型化改造、重组整合,鼓励高炉一转炉长流程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3]5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5.31【实施日期】2013.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5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推动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2013年质量工作重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惠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监管。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加强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管。
构建食品进口注册工作体系。
在旅游、金融、汽车售后和社区服务等重点民生领域启动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试点,探索建立服务质量统计监测与测评体系。
推动物流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性服务及产品售后服务等重点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
深化民生计量监管,围绕电子计价秤、热量表、商品量等开展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打假执法。
(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和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二、加强服务“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采矿工程中的矿产资源管理与政策
采矿工程中的矿产资源管理与政策在采矿工程中,矿产资源的管理与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之一,不仅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也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因此,科学合理地管理矿产资源,并制定相应政策,是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思想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思想是在保护资源基础上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采矿工程中的矿产资源管理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勘探与评价: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了解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储量和品质等特征,为资源的科学开发提供依据。
同时,合理勘探与评价还能够降低资源开采风险,避免资源的浪费与破坏。
2. 资源保护与治理:在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矿产资源环境,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损害。
采取合适的治理措施,加强对废弃矿区的修复与管理,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 资源开发与利用: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市场需求,采取科学、合理的开采技术和方法,提高资源的开发效率,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再生利用,减少对新资源的需求。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政策为了推动采矿工程中的矿产资源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政策:1. 推进资源税制改革:资源税是指通过对资源开采、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征收的税费。
合理的资源税制能够调节资源开采行为,鼓励资源的节约利用,并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在资源税制改革中,可以根据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敏感性等因素,确定不同资源的税率。
2. 加强矿产资源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于有限和高耗能、高污染的矿产资源,应实行准入制度,对企业的准入条件和技术要求进行严格管理,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退出机制,对资源开采完成或过剩的矿区,及时停止开采和治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建立资源开采权制度:通过建立资源开采权制度,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质量发展纲要知识竞赛
质量发展纲要(2010-2020年)知识竞赛题一、判断题(20个)1、质量发展是兴国之道,强国之策。
( )2、《质量发展纲要》工作方针是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夯实基础,创新驱动,以质取胜。
()3、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
()4、到2015年,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稳定良好。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5、到2015年,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6、到2015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 )7、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
建立和完善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评估分析质量状况及水平。
( )8、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9、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0、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
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重要敏感进出口商品,进一步严格质量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11、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
()12、建立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完善产品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障质量安全事故受害者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
()13、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提升质量文化软实力。
()14、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支持技术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创建国际一流技术机构。
()15、实施质量素质提升工程。
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普及安全知识。
()16、实施可靠性提升工程。
提出到2015年,我国基础件、通用件及关键自动化测控部件等可靠性水平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重点产品的可靠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2021《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转移地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特别对为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
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
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
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
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强高耗能、高污染管理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正常并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产业政策名录2011版》和我县资源禀赋、产业布局现状,现就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制定如下: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机制(一)严把项目预审关,新上项目企业名单报经发改,工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时,应要求环保部门全程参与,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把产业政策关。
未经环保批准,管理部门不能立项、核准(备案),施工单位不得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签订建设合同。
(二)实行高耗能、高污染质量履约保证合同制度。
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进入园区接管前,园区应当与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节能降耗条款。
(三)加强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设备资质管理,确保设备发挥效益。
对新设立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从严审批,严把准入关,工商、质检部门在每年资质年审时,须先由当地环保局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年检。
(四)招商部门在引进外资企业时要与环保部门共同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引进。
二、依法有序,加强高耗能、高污染管理项目退出的监管(一)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园区内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管理、环保局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二)已入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建设合同时,应在拟解除合同之日前三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同时告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
(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环保局应根据制定的园区管理应急预案做好善后服务工作。
(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应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园区企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供参考)园区准入条件清单及清退条件清单
8.承租方租用地下室、架空层储存油漆、胶水等危险化学品的;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
9.承租方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新增建(构)筑物等变更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10.危化品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开展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园区
不予准入清单
准入条件清单
清退条件清单
经审查,结合园区产业定位、厂房性质,拟入园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准入。
经审查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方可入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以上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入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十日内由出租单位书面通知承租单位督促其整改,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未整改或未有实质性进展的,由出租单位依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面通知企业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3.承租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危化品使用、存放量超过1吨的企业;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承租方为未经审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或个人;
5.用电量超过XX的企业。
5.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
5.承租方连续三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
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承租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7.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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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强高耗能、高污染管理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正常并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产业政策名录2011版》和我县资源禀赋、产业布局现状,现就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制定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机制
(一)严把项目预审关,新上项目企业名单报经发改,工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时,应要求环保部门全程参与,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把产业政策关。
未经环保批准,管理部门不能立项、核准(备案),施工单位不得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签订建设合同。
(二)实行高耗能、高污染质量履约保证合同制度。
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进入园区接管前,园区应当与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节能降耗条款。
(三)加强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设备资质管理,确保设备发挥效益。
对新设立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从严审批,严把准入关,工商、质检部门在每年资质年审时,须先由当地环保局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年检。
(四)招商部门在引进外资企业时要与环保部门共同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引进。
二、依法有序,加强高耗能、高污染管理项目退出的监管
(一)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园区内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管理、环保局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二)已入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建设合同时,应在拟解除合同之日前三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同时告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
(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环保局应根据制定的园区管理应急预案做好善后服务工作。
(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应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园区企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