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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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强高耗能、高污染管理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正常并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产业政策名录2011版》和我县资源禀赋、产业布局现状,现就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制定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机制

(一)严把项目预审关,新上项目企业名单报经发改,工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时,应要求环保部门全程参与,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把产业政策关。未经环保批准,管理部门不能立项、核准(备案),施工单位不得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签订建设合同。

(二)实行高耗能、高污染质量履约保证合同制度。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进入园区接管前,园区应当与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节能降耗条款。

(三)加强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设备资质管理,确保设备发挥效益。对新设立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从严审批,严把准入关,工商、质检部门在每年资质年审时,须先由当地环保局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年检。

(四)招商部门在引进外资企业时要与环保部门共同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引进。

二、依法有序,加强高耗能、高污染管理项目退出的监管

(一)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园区内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管理、环保局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二)已入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建设合同时,应在拟解除合同之日前三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同时告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

(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环保局应根据制定的园区管理应急预案做好善后服务工作。

(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应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园区企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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