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程教学大纲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LA3152、课程名称(中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课程名称(英文):Unfair Competition Law3、学时/学分:36学时/2学分4、先修课程:民法原理、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5、面向对象:知识产权法本科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7、教材、教学参考书:教材:《竞争法教程》邵建东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主要教学参考书:《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叶必丰、徐晨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其他主要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课程性质和任务本课程属于知识产权法学本科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一。
本课程由竞争法理论和制度(6学时)与各种不正当行为(30学时)两个部分组成组成,是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课堂学习,使学生了解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内容,掌握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技术方法,进而提高法学整体的分析和研究能力。
三、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学内容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对不同的内容有不同的教学要求。
具体教学内容如下(括号中的数字为供参考的学时要求)。
第一章竞争法总论(2)1.竞争法的产生及其原因2.竞争法的发展及趋势3.竞争法的主要内容4.竞争法的地位与作用5.我国竞争法的产生与现状要求:理解竞争和竞争法的概念,了解竞争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掌握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与制度
B.证明其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 构成实质相似
C.证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是商业秘密
D.证明甲公司是以诉讼手段恶意打压竞争对手
(四)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属于妨碍正当竞争的行为
B.属于商业行贿行为
C.属于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
D.属于降价排挤行为
6、侵犯商秘行为
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公开、使 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判断:经济性、秘密性、实用性
4、不当奖售行为
①虚假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 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推劣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 价高的商品;
③超标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 金额超过五千元(不包括附赠式)
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 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 “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 “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 “简直是垃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具有垄断和限制竞争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限制性和排挤性行为
需要与现行的《反垄断法》协调 1、限购排挤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 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 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①主体是公用企业、其他依法允许垄断的企业
②行为表现为限定用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附带 提供的商品、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强制提供不必 要的配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关键立法。
该法于1993年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广义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商业贿赂、恶意抢先行为等。
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对他人经营活动实施不正当限制、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
该法还通过举例列举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明确禁止的行为范围。
二、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措施: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施加了行政监管和民事惩罚措施。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而民事惩罚措施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等。
三、监管机构和执法权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构,具有执法权力。
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展开调查,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法律责任:该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合法许可,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对于商业秘密所涉及到的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不正当竞争无疑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扭曲。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可以使经济发展更加有序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哪些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之所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在于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
市场交易是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经营者为了达到最佳决策,必须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2、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平等原则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相一致。
3、公平原则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
一般来讲,公平、公正等属于社会道德观念,在实践中人们常用它来对某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
而且,对公平的内涵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和充实。
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常常联系在一起。
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的竞争才有可能谈得上是平等的竞争。
4、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简称为“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它确立为基本原则,还在具体的条款中作了规定。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P197从广义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理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此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关系。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由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要有P199:(三大特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对“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对我国应予制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P199—201 (12种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指经营者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识,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虚假的广告和宣传行为:常见的虚假广告和宣传行为有:一是经营者制作虚假广告即经营广告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就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阐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伤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公平竞争为原则,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明确法律框架,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有效预防、打击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造成误购、欺诈等行为。
这类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企业之间为获取利益而采取的非法手段。
包括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行为。
商业贿赂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
3. 不正当比较广告: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过程中,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实、不公正的比较,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4. 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企业之间通过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5. 不正当契约:不正当契约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利用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待遇、欺骗或限制交易条件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性。
6. 商业恶意侵权:商业恶意侵权是指企业明知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存在,但故意仿冒他人商品、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
商业恶意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公平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和效力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二、主旨:本条是对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该条所指的行为的主体分为两种:1.公用企业。
一般指其商品或服务涉及城乡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
公用企业的范围究竟有多大,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公用企业包括电力、自来水、热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等领域。
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是,它属于基础工业,无论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经济中的生产活动,都是不可缺少的。
离开了这些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社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就会遭受重大影响,甚至无法进行。
也可以说,这些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要素,任何人也离不开的。
在我国,这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一部分属于事业单位,有一部分是实行企业化经营的。
不管哪种形式,都属于国家控制的产业。
事实上,一方面,这些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投资大,收益低,只能由国家经营;另一方面,这些基础产业的相对集中,能保证资源在国家的控制下合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而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公用事业这一领域中,主导地位仍然是国家控制的,但也放开了一小部分,如交通。
目前,这一领域基本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所有从事这些公用事业的经营者,都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独占即为垄断。
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一个经营者处于无竞争的状态,或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的能力,也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它们对外的关系上具有了上述地位和能力。
企业达到什么条件才构成垄断,各国对此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台湾《公平交易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独占,谓事业在特定市场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具有压倒性地位,可排除竞争之能力者。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旨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我国于1993年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在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恶意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商品声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企业形象等。
经营者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3.政府监管与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
4.企业诚信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企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树立诚信经营观念。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的实施与成效自实施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企业诚信意识逐步提高。
但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更新滞后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际借鉴与启示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升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环境而制定的法律。
它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定义和目的竞争法是指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限制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其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竞争法的主要功能包括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假冒他人的商业标识: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企业形象等。
这种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
2. 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这种行为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点,欺骗消费者,对竞争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
3.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买办受贿赂行为,包括行贿、受贿等。
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4. 不正当比较广告:比较广告是指通过与其他商品进行比较来宣传自己商品的广告。
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通过虚假或不准确的比较手法,对竞争对手的商品造成虚假或误导性的负面影响。
5. 不正当限制竞争条件:如操纵市场价格,拒绝交易,串通投标等行为,会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竞争法的作用和意义竞争法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 维护市场秩序: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
2. 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竞争法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通过竞争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对虚假宣传、不正当比较广告等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竞争法倡导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鼓励企业进行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经济的道德水平。
四、竞争法的执行与监督竞争法的执行与监督主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代理实务是商业和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代理人通过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和谈判等活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影响。
在代理实务中,合法和规范的代理行为不仅需要遵守相应的商业惯例和行业规范,也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本文将介绍一些代理实务中涉及到的重要法条。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也与代理实务密切相关。
在代理实务中,将签署书面委托合同作为约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而《合同法》对合同的签订、解除、履行等环节都有明确规定,所以在代理实务中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1.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
”2.关于合同真实性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有真实性。
虚假的合同备受法律废弃。
”在代理实务中,代理人与委托人签署的合同应当真实有效,否则将不生效。
3.关于代理行为的限制规定:《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代理人不得将他接受委托的权利再转委托第三人。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务中要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能擅自将委托职责转委托给他人。
二、《商标法》商标是代理实务中一个重要的概念,通常意义上,商标是指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代理人在进行商标代理实务中,需要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1.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在代理实务中,代理人需要正确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支付必要的费用。
2.关于商标变更的规定:《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手续。
”在代理实务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发生变更,代理人需要及时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手续。
3.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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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之间固定价格的 协议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l 3、市场瓜分:企业之间自愿划分市场 l 4、集体抵制:所有的供应商、销售商联合起来,在
原材料、销售、价格等方面对某企业进行抵制、使这 一企业不能生存、无法竞争、退出市场
l 5、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合并经营 l 6、独占:支配市场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力量,从事
(4)在商品上仿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 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l 2、商业贿赂行为 l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
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 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 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 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l 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 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 法
2020/11/24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l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l (一)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l 1、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
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 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 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或状态。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l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l ①规范对象具有广泛性 l ②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 l ③法律责任力度大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l 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l 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l 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2、法律对竞争的规制
(1)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公平的、有效 的自由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有效运 作
(2)反垄断法:法律对妨碍竞争的不正当竞争 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特点和原则 1、反不正当竞争概念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l (一)经营者的责任
l ⒈假冒伪劣的责任 l ⒉商业贿赂的责任 l ⒊虚假宣传的责任 l 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 l 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责任 l ⒍搭售行为的责任 l ⒎通谋投标行为 l ⒏抗拒检查的责任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生产和销售等进行垄断的行为,其效果和几家协议固 定价格划分市场是一样的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l (二)反垄断法的除外规定 l 即不受《反垄断法》制约的垄断行为。
l (三)反垄断法的惩罚办法 l 美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l 日本的公平贸易委员会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l 垄断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l 刑事责任 l 民事责任 l 行政责任
l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责任 l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第二节 反垄断法
一、反垄பைடு நூலகம்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通过不合理的企业规模和减少竞争者数量以 及对竞争企业实行控制等方式,排除竞争,造成 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竞争机制作用失效,从而 破坏市场竞争,损坏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l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l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行为。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l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l ⒈主体是经营者 l ⒉是竞争性的违法行为 l ⒊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l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l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 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 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l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l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l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9、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1)投标者串通压价、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强制交易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l (一)监督检查部门 l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l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l ⒈询问权 l ⒉查询、复制权 l ⒊检查权 l ⒋处罚权
营秩序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以假冒行为、仿冒行为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 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是他 人商品
l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l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
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l 5、低价销售 l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
售商品 l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l 6、搭售行为 l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配售
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7、不正当奖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千元 8、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 誉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l 垄断行为的特点:
l 1、主体的多样性,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
l 2、范围的局限性 l 法定专营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l 3、主要方式是操纵或控制市场 l 4、结果是限制或妨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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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 l 指国家在限制和反对垄断中所形成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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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4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律规范的总称。 l 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特征:
l ⒈适用范围广泛 l ⒉立法标准灵活 l ⒊制裁严厉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l (三)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l 加拿大1889年制定的《禁止限制性贸易合并法》 l 美国的反垄断法体系: l 1890年--《谢尔曼法》、 l 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三、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
l (一)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和纵向协议
l (二)反对过大规模的企业联合
l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l (四)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
l (五)反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
l 目的的倾销
l (六)禁止搭售和附条件交易
l (七)反对串通投标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l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l 联系
l ⒈规制对象相互关联
l ⒉立法形式交叉合并
l ⒊制裁机构趋向一致 l ⒋制裁形式和手段趋向一致
l 区别
l 1、立法目的不同
l 2、两个法律的立法动机不同
法律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一)禁止性规定 l ⒈横向的固定价格协议 l 生产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企业之间所达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