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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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引言]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

[1]诉讼调解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在倡导“和为贵”的中庸文化氛围中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

[2]作为诉讼方式,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有关部门统计,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所占的比例在50%左右,有的基层法院高达60%至70%,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法院审理案件的90%.针对占这么大比重的调解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第9条(第51条和解)、第155条、第8章中的7个(第85条至第91条)条文,以及《民诉意见》中的7个条文(第91条至第97条)对诉讼调解作了规定。

内容涉及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调解方式、调解效力等。

因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调解工作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从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于20XX年1月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3]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XX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民事调解工作又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认识,权作引玉之砖。

[主题词]民事调解规定理解与适用“法释〔20XX〕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24条,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的生效和执行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最高法院完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借贷纠纷和其他商业纠纷作区分处理,不宜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否则,在按照LPR计算的利息远低于实际损失或者网贷平台利息的情况下,将变相鼓励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放任其失信行为。

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与您的建议精神是一致的。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纠纷性质,依据法律确定的规则认定当事人的损失,而非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当事人所受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借款人为使用他人资金所支付的对价,故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对于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我国向来禁止高利放贷,而金融管理机关作出的利率规制只针对正规金融机构,从司法层面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规定,就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和要求。

一方面,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适度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有利于理性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有利于切实发挥民间借贷服从、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又不宜过度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否则既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民间融资的有序规范开展。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就《解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相关法规——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问: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适用婚姻法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本《解释》?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

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

《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程类-现代工程新业态发展与应用(含答案)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程类-现代工程新业态发展与应用(含答案)

2019现代工程新业态发展与应用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1 .国内首台25兆牛的油压双动正反向卧式铝挤压机的出现,为大型()的生产奠定了基础。

•A.钢灌注产品•B.水泥制品•C.有色产品•D.玻璃制品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2 .从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的分析中可以得出,智业社会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A.信息不对称•B.财富不对称•C.血缘不对称•D.智力不对称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3 .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提出了()。

•A.“再工业化”•B.“工业4.0”•C.“新工业”•D.“新增长战略”我的答案: A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4 .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生产企业以()居多,这些企业不以产量规模制胜,而是专注于产品细分市场上的某一产品,满足专门客户群。

•A.大型企业•B.国企•C.中小型企业•D.上市公司我的答案: 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5 .我国《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由原来的“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把握”的状态,变为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为标准。

•A.入罪标准•B.违规标准•C.处罚标准•D.赔偿标准我的答案: A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6 .根据本讲,当产能利用率在()以下时,就出现了产能过剩的问题。

•A.80%•B.85%•C.90%•D.95%我的答案: 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7 .()政府在2013年公布了其“脑研究计划”,计划在10年内投入45亿美元开展人工智能研究。

•A.日本•B.美国•C.英国•D.德国我的答案: B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8 .本讲指出,当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到()以下的时候,大概有40%的企业处于亏损是亏损边缘的状态。

•A.4%•B.5%•C.6%•D.7%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9 .根据本讲,实验结果显示:我国北方可以通过()的城市绿地就地解决雨涝问题。

09侵权法第四讲 侵权损害赔偿

09侵权法第四讲 侵权损害赔偿

赔偿义务人 直接加害人与替代责任人,如用人单位、 监护人等
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损益相抵 过失相抵 衡平规则
损益相抵(损益同销) 损益相抵(损益同销) 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在遭受损失的同 时也得到利益的, 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 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过失相抵(与有过失、比较过失) 过失相抵(与有过失、比较过失)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 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 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肯定者的主张: 严格限制在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范围内适用 惩罚性赔偿金 ; 严格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适用惩罚性 赔偿金; 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数额; 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 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 偿。
三、财产损失的赔偿
(一)财产损失的概念与范围
概念: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权益或者人 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质(经济)利 益方面的损失。 范围:既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权或者其他 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也包括受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者权益受到 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
也称为积极财产损害或者所受损害 主要表现为现有财产利益的减损或者费 用的支出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食品安全法》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 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合伙纷案件适用法律(2篇)

合伙纷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合伙纷案件的概述合伙纷案件,是指合伙人之间因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包括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合伙事务执行等方面的争议。

在我国,合伙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伙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伙纷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公平原则:在处理合伙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合伙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和判断。

4. 合同自愿原则:合伙纷案件的处理应当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合伙人接受不合理的处理结果。

三、合伙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1. 合伙人入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合伙人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的,应当退还其出资额,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3. 利润分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4. 债务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承担。

5. 合伙事务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是由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这一《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向大家介绍《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制定背景的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面对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纷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合同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合同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参见建筑法)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参见建筑法) 1`施工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参见招标投标法)2 无效合同合格工程价款照结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无效建筑合同且不合格的补救措施即修复费用。

仍不合格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106条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 无效合同不合格工程的结算时加修复费用 仍不合格的不予结算 各自责任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无效合同的处罚 《无效的承包、转包、分包建筑合同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第96条规定取缔,纠正和没收违法所得。

楼市新政下若干法律纠纷与对策分析

楼市新政下若干法律纠纷与对策分析
况 。 另外 .在 房 地产 项 目预 售 之前 由于政 府 土 地 出让 金
的监管较严格 ,可能只能在较小 的亲友圈子 中进行。三是 通过项 目转让或新方式进行融资等手段避免项 目风 险 ,比
如与有 实力的房地产企业或其它公司进 行合作 ,这种方式
在 业 内经 常发 生 .比如 说 万科 、绿 地 、保 利 等 知 名企 业 经
。 工 海 房 地 《
针对 上述司法 解释规定 的和合 同可能约 定的退 房情

开始就与施 工单位 以合作建房方式进行合作 ,项 目建设 由施 工单位全 程垫资 ,项 目建成后 ,直接将项 目中的部分
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 一是要对 有可能退房情况 的楼盘 ,及时作 出有效反映 。一些有经验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 与业主协商 ,进行装修补偿 、减免 物业费、提高小 区配套设施投入 、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等 多种措施 ,化解退房纠纷 。二是提高小业主退房的成本和 门槛 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 同补充条款 中做文章 的出 发点 手段主要有提高单方解除合 同违约金 比例和提高退 房附加条件门槛两种。例如 ,万科上海金 色雅筑的合 同中 提 出. 乙方无论 以何种原 因单方解 除合 同 ,若 乙方 已对 该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设置 、存在其他任何 权力限制的 ,则 乙方 行使 单方解除权 的书面通知 中应附该房屋 已经办理 注销抵押或者已消除权 力限制的相关证明文件 .否则 ,乙 方无权解除本合同。 值得注意 的是 ,各地售房合 同示范 文本中大部分 的退房条款是可以进行修改的 ,如果附加更 为严格 的退房条件 ,可 以减少退房事件发生。
定。七是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方的 ,买方亦可解除 合同。第二十条约定 ,卖方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对 本房地产的任何权利 由于卖方的原 因造成买方无法取得

“委托代理人”不是“实际施工人”

“委托代理人”不是“实际施工人”
原 告诉 称 , 四川 公司 与河北 公 司订 立建 设 工 程施 工合同后 ,
其 渊源来 自于最 高人民法院的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 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 释》) 但该 《 解 。 解 释》 没有对其含义加以诠释 , 也没有对其指代对象进行说 明。
相 关人士 就公布该 司法解 释答记 者问时 , “ 对 实际 施 工
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判令
随后 , 由最高人 民法 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 《 最高人民
法院建设 工程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 一书对 “ 实际
施. 人’ [ 的概念作 了具体 的诠 释 , “ 即 为了区别 《 合同法 》规定
的合 法 的 施 工 人 , 2 条 使 用 了 ‘ 际 施 工 人’ 第 5 实 的表 述 方 式 。

违法分 包人;( ) 三 挂靠承包人 。 虽然该 《 解释》的第2 条规 定,“ 6 实际施工人 ’ 既可以起诉 与其 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 人, 也可以起诉与其 没
有合 同关 系的 “ 发包 人’ 但 这只 是出于对 维护和 谐社会 的考 ,
虑, 为了保护农 民工利益 , 因为建 筑行业是一个劳 动密集 型的 行业 。 几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认为,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即 由农民 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 , 在与其有合 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 落 不明 、 破产、 资信状况 恶化 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 实际 施 工人 又投诉无门 的情况下, 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 准许其 提起 以发包 人、 工总承包 人为被告的诉讼。 施
企业 【 法律实务】 编廑 琴 口辑 雅
‘ 托代 理 ' ‘ 委 不是 “ 实际施工 '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11-02-04 19:58《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7个条文,涉及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

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有对原规定的完善,也有新确立的制度,对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以及审判资源重新配置等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全面、系统的修改,对于一些与解决申请再审难关系不大、属于司法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在这次修改中并没有涉及,立法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作出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

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决定的精神和意图,确保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总结各地审判实践经验,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适用中的争议和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结合多年来人民法院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探索,按照"符合立法本意、具有解释必要、考虑适度超前"的精神,对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相关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等重要问题草拟了司法解释稿。

自拟出《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稿起,多次听取全国各高级法院、多家中级法院和一些基层法院的意见,也充分吸收了专家学者、院内各相关庭室办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数易其稿。

《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2月1日公布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当前,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易发高发,主要涉及“一房二卖”、逾期交房、迟延办理产权证等情形,呈现出群体性、矛盾对立激烈等特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质性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效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

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1日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检察和解检护民生【基本案情】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1)晋01民终44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光关文静王庆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2【当事人】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2【当事人-公司】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宋某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宋某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宋某【代理律所】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涉案工程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天气、大风、太原市环境办发布的环境预警通告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停工等综合因素造成了工程延期交付,但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核减天数的主张不能成立,该主张应予驳回。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天气、大风、太原市环境办发布的环境预警通告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停工等综合因素造成了工程延期交付,但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核减天数的主张不能成立,该主张应予驳回。

太原绿地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按照李某2已付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五的计算标准向李某2支付违约金,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李某2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正确适用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对统一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

现将相关问题及观点予以整理并形成《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00六年六月六日附件: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公司法,修订之前的公司法简称旧公司法),相对统一本市法院在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一、股东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是否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的问题旧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高院民二庭曾在2003年12月18日印发的沪高法民二[2003]15号《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以下简称原执法意见(二)>第三条第2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对《最高人民法除关干宙理涉执行后!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3月1日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原则(一)充分保障救济权利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释》在吸收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在保障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均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比如《解释》第二条适度降低了申请国家赔偿的立案门槛,第五条赋予了赔偿请求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国家赔偿的例外权利,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将实际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上述规定对于已在执行程序中权益遭受侵害的赔偿请求人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

(二)保证执行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在制定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解释》的出台会使得执行工作举步维艰、动辄得咎。

其实不然,纵观《解释》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规定,出发点均立足于执行实际和赔偿实际,其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而非追偿追责。

比如,《解释》中关于违法归责和过错归责多元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排除情形等规定均体现了依法支持合法执行行为,保证执行工作正常顺利开展的原则,有效避免因“手臂过长”而妨害执行工作之可能。

又如,《解释》中关于救济途径的衔接规定系以执行救济优先为原则,最大限度上在原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充分尊重执行部门的先行判断。

同时,对不予认定执行错误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合理划定执行工作的责任界限。

(三)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之二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故国家赔偿兼具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双重功能。

如鸟之两翼.,不可偏废。

国家赔偿对监督执行工作的优势日益显现,不失为纪检监督和执行部门自身监督以外的有效途径。

一方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相对超脱的第三方,通过对个案的具体、深入和全面审理,往往能够发现执行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从而达到“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最高院发布: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1条(2021.1.1施行)

最高院发布: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1条(2021.1.1施行)

最⾼院发布: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1条(2021.1.1施⾏)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事实的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诉讼。

惠州华民实业有限公司与吴春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惠州华民实业有限公司与吴春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惠州华民实业有限公司与吴春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3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于海砚【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于海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惠州华民实业有限公司;吴春光【当事人】惠州华民实业有限公司吴春光【当事人-个人】吴春光【当事人-公司】惠州华民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龙玉广东耀辉(惠州)律师事务所;殷磊、雷文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龙玉广东耀辉(惠州)律师事务所殷磊、雷文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龙玉殷磊、雷文【代理律所】广东耀辉(惠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惠州华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吴春光【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系列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日、计付标准是否恰当。

上诉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上诉人寄送《入伙通知书》时,涉案楼盘没有竣工验收备案,不符合房屋交付条件,因此无论被上诉人有无收到该通知书,其都有权拒绝收楼,该通知书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系列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日、计付标准是否恰当。

本院对此分析如下: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日问题。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陈纪忠最高人民法院一、起草背景及过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各国主要采用国内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

我国针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在立法上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也对相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同样的规定。

我国首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是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根据该法的规定,自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被废止,而《解答》也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该条规定条文简略,缺少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9-01-03 10:34:4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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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
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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