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烟台市历年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
烟台市历年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山东省烟台市历年来最低工资、小时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一、烟台市2000年-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999年-2001年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290元,海阳市、栖霞市260元,其他县市区320元。
2001年7月-2002年9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40元,海阳市、栖霞市310元,其他县市区370元。
2002年10月-2004年12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80元,海阳市、栖霞市340元,其他县市区410元。
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470元,其他县市区530元。
2006年10月-2007年12月,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为61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540元。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76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620元。
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为920元(原为76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760元(原为620元)。
小时工最低工资分9.6元、7.8元两个档次。
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调整为1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
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烟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
其中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是较高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5元调整为13元。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12)1995年:按照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1997年:按照陕政办发[1997]49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20元/月;二类标准为195元/月;三类标准为170元/月;四类标准为145元/月。
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
2001年:按照陕政发[2001]13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320元/月;二类标准为290元/月;三类标准为270元/月;四类标准为245元/月。
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
2005年:按照陕劳社发[2005]6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490元/月;二类标准为460元/月;三类标准为430元/月;四类标准为400元/月。
2006年:按照陕劳社发[2006]95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2008年:按照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600元/月;二类工资区560元/月;三类工资区520元/月;四类工资区480元/月。
2010年:按照陕人社发[2010]103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山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2008/10/1
2010/4/1
2011/4/1
2012/4/1
2013/4/1
2014/4/1
2015/4/1
山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分类 月标准 月标准 月标准 月标准 小时工资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一类 200 230 300 340 2.03 520
3 6 550 3.3 6.5 610 63 10.8 1125 6.5 12.3 1290 7.4 14 1450 8.3 16
二类 180 200 260 300 1.79 480 2.8 5.5 510 3.05
6 570 6.41 6.5 670 3.85 7.4 780 4.48 8.6 900 5.17 9.9 1035 5.9 11.3 1190 6.8 13 1350 7.8 15
三类 160 170 220 260 1.55 440 2.6
5 470 2.8 5.5 530 3.17 6.1 620 3.56 6.8 710 4.08 7.8 820 4.71
五类 120
9 945 5.4 10.4 1090 6.5 12 1250 7.2 14
四类 140 140 180 220 1.31 400 2.4 4.5 430 2.6
5 490 2.93 5.6 570 3.28 6.3 640 3.68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2年)PDF
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16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
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
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
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人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岛县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威海市370 青岛市各县级市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济南市长清县、章丘市、平阴县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340 济宁市各县临沂市各县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枣庄市除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外的其他县区310 东营市烟台市栖霞市、海阳市莱芜市德州市德城区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滨州市菏泽市牡丹区280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菏泽市除牡丹区外的其他县26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4年-2016年)
生效日期 1994年12月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6月 1998年7月 1999年5月 1999年9月 2000年7月 2001年7月 2002年7月 2003年12月 2004年6月 2005年7月 2006年7月 2007年7月 2008年7月 2010年7月 2011年1月 2012年1月 2013年1月 2014年4月 2015年4月 2016年9月 月工资 210元/月 240元/月 270元/月 290元/月 310元/月 320元/月 400元/月 412元/月 435元/月 465元/月 495元/月 545元/月 580元/月 640元/月 730元/月 800元/月 960元/月 1160元/月 1260元/月 1400元/月 1560元/月 1720元/月 1890元/月 小时工资 1.10元/小时 1.40元/小时 1.60元/小时 1.70元/小时 1.80元/小时 1.90元/小时 2.30元/小时 2.46元/小时 2.60元/小时 2.78元/小时 2.96元/小时 3.26元/小时 3.47元/小时 3.82元/小时 4.36元/小时 4.60元/小时 5.50元/小时 6.70元/小时 7.24元/小时 8.05元/小时 8.97元/小时 9.89元/小时 10.86元/小时 文件依据 京政府[1994]25号令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京劳资发[1996]161号 京劳资发[1997]88号 京劳资发[1998]93号 京劳资发[1999]82号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京劳社资发[2010]139号 京劳社资发[2010]300号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东莞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东莞最新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历年最低工资标准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每人每月450元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每人每月574元,非全日制工每小时3.91元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东莞市最低工资调整为每人每月690元,非全日制工(钟点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86元/小时2008年4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7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4元/小时2010年5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92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5.2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8元/小时2011年3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110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小时2013年5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13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7.5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二、历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008年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3523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126.92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1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3293.00元。
2007年2007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2372元,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284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2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06元。
2006年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1469元,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135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32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61元2005年2005年全市非农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0639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253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8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842元,2004年200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9851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32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2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083元,2003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9341元。
历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以来一直在增加。
2007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
2008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
2009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
2010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
2011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
2012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
2013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
2014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
2015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400元。
2016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
2017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700元。
2018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900元。
自2007年以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不断增加,为上海市民提供了一种特定的保护措施。
2007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仅为650元,金额最低,但仍是当时的上海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随着上海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标准也在慢慢提升,2018年的标准达到了2900元,超过过去十年的平均水平。
另外,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一些特定的优惠条件,如支持低收入家庭的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低收入家庭有足够的生活支出;儿童最低工资标准,支持要求儿童劳动力的劳动者;在灾难发生后,鼓励市民协助鼓励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便赋予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
总的来说,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成为其他城市参考提升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志,这种措施既有助于工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并促进上海消费者的健康水平。
烟台市历年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
山东省烟台市历年来最低工资、小时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一、烟台市2000年-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999年-2001年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290元,海阳市、栖霞市260元,其他县市区320元。
2001年7月-2002年9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40元,海阳市、栖霞市310元,其他县市区370元。
2002年10月-2004年12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80元,海阳市、栖霞市340元,其他县市区410元。
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470元,其他县市区530元。
2006年10月-2007年12月,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为61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540元。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76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620元。
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为920元(原为76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760元(原为620元)。
小时工最低工资分9.6元、7.8元两个档次。
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调整为1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
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烟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
其中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是较高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5元调整为13元。
长春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长春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月;
1996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5元/月;
1997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5元/月;
1999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70元/月;
2002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310元/月
2003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360元/月
2006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510元/月
2007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650元/月
2010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820元/月
2011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
2012年10月1日,长春市最低工资提高到1150元
2013年7月1日,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32
2015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480元;
2017年10月1日,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8
7年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月;
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5元/月;
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5元/月;
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70元/月;
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310元/月;
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360元/月;
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510元/月;
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650元/月;
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820元/月;
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日,长春市最低工资提高到1150元;,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320元;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480元;
,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80元。
青岛历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费标准、年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青政发[1994]21号1994年3月起六区在岗职工最低工资为180元/月。
五市和城阳区最低工资为150元/月青政发[1996]106号从1996年7月1日起六区在岗职工最低工资由180元调整到220元/月五市和城阳区最低工资由150元调整到180元/月青政发[1997]19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六区在岗职工最低工资由220元调整到240元五市和城阳区最低工资由180元调整到200元 青政发[1999]193号从1999年7月1日起六区在岗职工最低工资由240元调整到320元五市和城阳区最低工资由200元调整到290元青政发[2001]90号自2001年7月1日起七区在岗职工的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70元、88.4元、17.70元、2.20元。
五市为340元、81.3元、16.30元、2.10元非全日制用工七区为4.50元/小时 五市为3.00元/小时青政发[2002]122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七区在岗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10元、98元、19.6元、2.4元。
五市为380元、90.8元、18.2元、2.3元非全日制用工七区为:4.7元/小时 五市为3.2元/小时青政发[2004]120号自2005年1月1日起七区在岗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126.7元、25.3元、3.2元。
五市为470元、112.3元、22.5元、2.8元非全日制用工七区为:5元/小时 五市为3.8元/小时青政字[2006]79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七区在岗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145.8元、29.2元、3.6元。
五市为540元、129.1元、25.8元、3.2元非全日制用工七区为:5.7元/小时 五市为4.8元青政字[2008]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七区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五市为62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五市为6.5元鲁政字[2010]74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五市为760元鲁政字[2011]33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五市为950元鲁政字[2012]33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五市为1100元鲁政字[2013]39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五市为1220元最低生活标准青政发[1994]21号自1994年3月1日起待岗职工生活费每月120元。
烟台市历年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
山东省烟台市历年来最低工资、小时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一、烟台市2000年-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999年-2001年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290元,海阳市、栖霞市260元,其他县市区320元。
2001年7月-2002年9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40元,海阳市、栖霞市310元,其他县市区370元。
2002年10月-2004年12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80元,海阳市、栖霞市340元,其他县市区410元。
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470元,其他县市区530元。
2006年10月-2007年12月,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为61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540元。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76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620元。
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为920元(原为76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760元(原为620元)。
小时工最低工资分9.6元、7.8元两个档次。
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调整为1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
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烟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
其中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是较高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5元调整为13元。
东莞最新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东莞最新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历年最低工资标准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每人每月450元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每人每月574元,非全日制工每小时3.91元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东莞市最低工资调整为每人每月690元,非全日制工(钟点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86元/小时2008年4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7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4元/小时2010年5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92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5.2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8元/小时2011年3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110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小时2013年5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13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7.5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二、历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008年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3523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126.92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1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3293.00元。
2007年2007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2372元,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284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2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06元。
2006年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1469元,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135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32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61元2005年2005年全市非农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0639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253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8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842元,2004年200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9851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32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2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083元,2003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9341元。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12)1995年:按照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1997年:按照陕政办发[1997]49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20元/月;二类标准为195元/月;三类标准为170元/月;四类标准为145元/月。
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
2001年:按照陕政发[2001]13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320元/月;二类标准为290元/月;三类标准为270元/月;四类标准为245元/月。
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
2005年:按照陕劳社发[2005]6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490元/月;二类标准为460元/月;三类标准为430元/月;四类标准为400元/月。
2006年:按照陕劳社发[2006]95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2008年:按照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600元/月;二类工资区560元/月;三类工资区520元/月;四类工资区480元/月。
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烟台市历年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
省市历年来最低工资、小时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一、市2000年-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999年-2001年市最低工资标准: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290元,海阳市、栖霞市260元,其他县市区320元。
2001年7月-2002年9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40元,海阳市、栖霞市310元,其他县市区370元。
2002年10月-2004年12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80元,海阳市、栖霞市340元,其他县市区410元。
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470元,其他县市区530元。
2006年10月-2007年12月,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为61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540元。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76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620元。
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为920元(原为76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760元(原为620元)。
小时工最低工资分9.6元、7.8元两个档次。
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调整为1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
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
其中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是较高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5元调整为13元。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0次调整)【可编辑范本】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年~2011年(10次)1995 大连市首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5—1-1【法律文号】:大政发[1995]10号【执行日期】:1995-1—1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如下规定:一、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53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发[1995]8号文件),我市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应取得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1.市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下同)和长海县每人每月220元;2.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175元;3.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28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标准1.离休人员,市区为230元,其他市、县为200元;2.退休人员,市区为180元,其他市、县为154元;3.退职人员,市区为155元,其他市、县为150元。
三、市内四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均可申领社会保障金。
享受优待抚恤对象的抚恤金和老复员军人定量定期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之内。
四、本规定中涉及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由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老干部局、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历经10次调整,其调整如下:第一次调整—-—1997年关于确定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文号】:大政发(97)7号【执行日期】:1997—1-1现将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如下: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200元;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250元;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300元。
重庆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作为中国内地的直辖市之一,其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也在
不断提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重庆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对重庆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回顾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重庆市劳动者的收入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
自2004年起,重庆市便开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首个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月,而至今已
经经历了近20年的变迁。
随着时间的推移,最低工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以适应
通货膨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截至2021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达到1750元/月,这一数字是最初标准的近5倍。
这充分反映了重庆市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
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人担忧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会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压力,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在实际操作中,重庆市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平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
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区分,以照顾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大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力度,缓解企业的成本压力;建立健全最低工资调整机制,使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总的来说,重庆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既反映了城
市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企业发展的关怀。
在未来,重庆市将继续秉持科学合理的原则,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促进全市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济宁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东省济宁市历年最低⼯资标准
如果在⼭东省⼯作在当地能够享受到的最低⼯作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东省济宁市历年最低⼯资标准
1、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市、邹城市、微⼭县的⽉最低⼯资标准1900元,⼩时最低⼯资标准19元;
2、济宁市:鱼台县、⾦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县、梁⼭县的⽉最低⼯资标准1700元,⼩时最低⼯资标准17元。
⼆、什么是最低⼯资标准
最低⼯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作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单位依法应⽀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此处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育(产)假、节育⼿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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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1998年最低工资标准1、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7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0元。
鉴于劳动者每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9年5月10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20元。
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55元。
5、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七)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每月不低于400元。
2、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2000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每月不低于4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每月不低于412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今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
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5]311号、[1996]161号、[1997]88号、[1998]93号、[1999]82号、[1999]90号、[2000]117号)](九)2001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435元,每小时不低于2.60元。
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物价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企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6月21日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小时调整到为6.8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由13.3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二○○五年七月一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