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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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85.06.20•【文号】•【施行日期】1985.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森林资源正文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5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根据1985年5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即(85)高检会[二]字第1号文件,经林业部、公安部商定,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凡已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这类案件均由案件发生地林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由当地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而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已进入市场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县级(含县)以上林业公安机关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对于构成犯罪、需要逮捕的人犯,可直接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写出的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直接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给予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可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人自首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各级公安机关都应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其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和森林资源较多的地区,主管林业公安机关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要设立负责管理森林案件的职能机构或专职人员,尽快掌握辖区范围的山情、人情、林情,明确要害地区、部位和责任,努力加强业务建设和基础建设,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①受案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②立案③破案、销案④侦查终结。

很多人公安机关民警比较熟悉,却对森林公安比较陌生,森林公安主要负责涉及到森林、林地资源等案件的侦查,同时也维护该辖区的治安。

那▲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小编下面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1、刑事执法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有:①盗伐林木案。

②滥伐林木案。

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

④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⑤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⑥非法经营案件中,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案。

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中,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

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⑩非法狩猎案。

▲2、执法职权根据有关规定,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对所辖案件有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职权。

▲3、办案程序①受案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经审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紧急情况可口头汇报,事后补办手续。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治安案件: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1.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1项);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2项);3.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5.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案件中,强行进入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1项);6.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案件中,违反规定,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2项);7.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进行大声喧哗不听制止、起哄闹事或者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6项);8.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散布谣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或者涉林警情,故意扰乱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1项);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扬言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和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和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3项);10.寻衅滋事案件中,在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或者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案件 (第26条);11.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案件中,故意干扰森林防火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案件(第28条);12.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案件中,对正常运行的森林防火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案件(第28条);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1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案件(第30条);1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案件(第32条);15.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第33条第1项);16.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进行狩猎的案件(第37条第1项);17.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案件(第38条);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18.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 (第40条第3项);19.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第40条第3项);20.非法搜查身体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案件(第40条第3项);21.威胁人身安全案件中,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第42条第1项);22.侮辱案件中,公然侮辱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第42条第2项);23.诽谤案件中,捏造事实诽谤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第42条第2项);24.诬告陷害案件中,捏造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第42条第3项);2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第42条第4项);26.殴打他人案件中,殴打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殴打他人的案件(第43条);27.故意伤害案件中,故意伤害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身体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第43条);28.强迫交易案件中,强买强卖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强迫他人人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案件 (第46条);29.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盗窃林业生产物资和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30.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诈骗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31.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哄抢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32.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33.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3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和其他林业生产物资与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35.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中,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紧急状态下颁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1项);36.阻碍执行职务中,阻碍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林业行政管理职务、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2项);37.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中,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机关警车以及为执行林业紧急任务服务的其他特种车辆通行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3项);38.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案件中,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

具体办事程序

具体办事程序

具体办事程序:1、采伐许可证申领程序林权所有者申请—资源站站审核—林勘队作业设计--缴纳林业规费--林业局审批--发证2、木材运输证申领程序(1)林权所有者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林政科办理(2)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交费凭证—林政科办理3、木竹加工许可证申领程序木竹加工企业申请—林政科审查—报市林业局审核--市林业局发证4、野生植物采集证申领程序申请人填报申请表—区林业局林政科核实—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5、植物检疫办证程序木、竹及制品,苗木销售单位和个人申请—区森防站检疫--缴交检疫费—麒麟区林业局森防站办理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证程序申请人填报申请表—野保办审核--市野保站审批--省野保局发证7、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申请人填报申请表—野保站审核--市野保站审批--省野保局发证8、办案程序受理--立案--行政调查--处理意见--告知--行政复议、听证--处罚决定(刑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执行--完结具体办事流程:目录:一、申办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手续和程序二、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手续和程序三、申办木材、毛竹运输证的手续和程序四、征占用林地的申办手续和程序五、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程序六、山林纠纷处理程序七、森林公安机关主要警务活动及办案程序一、申办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手续和程序1、申请。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项目填写《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连同下列证明、文件报发证机关申办木材经营许可证。

(1)法人身份证明;(2)经营注册资金证明;(3)经营使用场所证明;(4)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

2、审核。

发证机关审核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证明,对符合木材经营、加工条件的准予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

3、核发证件。

许可证核发机关应认真、准确地填写木材经营许可证。

核定经营性质、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

2006年我省森林公安机关侦办的十大案件

2006年我省森林公安机关侦办的十大案件

伐指标. 立木蓄积共计 2 97立方米, 同
年 1 0月 3 1日至 1 2月 9日, 该李为谋 取利 益雇清工 人对 天 池子 “ 林木 实 施 了砍伐。 1 2月 1 5日经 现场勘查厦 林业 工程 师技术鉴定 ,共采伐林 术蓄 积 2 99立方米 , 9. 该李共滥伐林木蓄积 20 7 2立方米。 经南郑县森林公安分局
伐 , 明镜将 此情况告诉 了村 民张 志文、 周 田培成 、 田念 绪等人 , 三人听后 同意将 自己 自留山上的树卖给李敏。
李敏共计滥伐林木 1 88立方米。此案经洋县森林 公 . 3 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 洋县人 民检察院起诉。
案经永寿 县森林 公安派 出所侦查并 移送检察 机 关起 诉 ,0 6年 7月 侣 日,永寿县人 民法院 以非法猎 捕 20 珍贵、 濒危野生动 物罪 , 判处全 春选有期 徒刑 1 0年 , 并处罚金 1 0 0元; 00 判处王俊明有期徒刑 1 0年。
号桥上查获了两 名犯罪嫌疑人及莫非法运输 的 6 3只猫头鹰、 鹰等 花
墁坡村村民李洪全通 过公开拍卖 以总
价 2万元得 到该村 “ 天池 子 集体林 3 0年的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杈 ,0 6年 20 9月下旬 该李向林业部 门提交采伐 申 请, 经黄 官林业站 现场勘查设计后 . 分 别于 1 0月 2 8日和 l 月 6日核发 采 1
日凌 晨 , 春 选 在 装运 猫 头 鹰 时 被 民警 当场 抓 获 。 此 全
五、 洋县李敏 、 周明镜等人特大溢伐林木案
20 0 6年 4月中旬 , 洋县木器 厂厂长李敏 找到槐 树
关镇 上河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周 明镜 ,提 出想购买木
材 ,由坡主提 出申请 ,由他 负责办理采伐证并雇人砍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法[2008]18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 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 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 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 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 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 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 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公安部印)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 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逻 护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 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 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 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 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 罚权。——2000年《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 例》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 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 (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 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明知是 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购物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01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目录】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案件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正文】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一、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案件1. 盗伐林木补种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森林法》第39条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38条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2. 滥伐林木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立木材积 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二、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的案件1、无证运输木材,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三.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2、擅自在经营加工林区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1、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3条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4条执行3、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5条执行4、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没收实物及所得,并处价值10倍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7条5、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证5000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8条6、无繁殖证或超驯养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9条五、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行为1、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1万元罚款《自然保护区条例》35条。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森林案件与林业司法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5.06.20
【实施日期】198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
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
根据1985年5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即(85)高检会[二]字第1号文件,经林业部、公安部商定,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凡已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这类案件均由案件发生地林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由当地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而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已进入市场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解析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解析

❖ 一、管辖案件的两种类型▲ ❖ 1、公安行政案件(依职权管辖的案件) ❖ (1)职权管辖案件:盗窃、抢夺等; ❖ 2、林业行政案件(依授权及委托的案件) ❖ (1)法律授权案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 ❖ (2)行政委托案件: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无
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等。
❖ 二、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以自
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其归属的林 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 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 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 公安局(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 州、盟)森林公安局。
❖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 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 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 (3-3)
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林安发〔2001〕146号)(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 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05.25•【文号】林安字[1994]44号•【施行日期】199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二)违法狩猎案(刑法第130条);(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7、第118条);(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6、第118条);(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条);(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72条);(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0条);(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条、第152条。

【收藏】监委管辖101个罪名立案标准最新调整(2022年8月更新)

【收藏】监委管辖101个罪名立案标准最新调整(2022年8月更新)

【收藏】监委管辖101个罪名立案标准最新调整(2022年8月更新)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5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采用与贪污受贿相关罪名相同的入罪标准。

而此前,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罪名立案标准一般按照贪污受贿相关罪名的二倍执行。

这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明确的监委管辖的101个罪名,根据这次最新及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文件整理具体立案标准如下:监察管辖101个罪名管辖机关及立案标准一览表(2022年8月更新)(标红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内容)一、贪污贿赂犯罪(19个罪名)序号罪名立案(定罪量刑)标准管辖1贪污罪(第382条)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2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③3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50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2挪用公款罪(第384条)①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3) 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监察以上;(4)其他严重的情节。

③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渉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渉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摘录)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侵犯财产案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1986-8-20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林业部、公安部文号:林安[1986]342号发布日期:1986-8-20执行日期:1986-8-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日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暂行规定如下: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十一)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

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罪

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罪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罪篇一:伪造公文印章罪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阅读全文>>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阅读全文>>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

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

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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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等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共27种刑事案件:
1.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2.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3.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二款);
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三款);5.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225条第二项);
6.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件(《刑法》第228条);7.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条);
8.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
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条);
10.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266条);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68条);12.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75条)
13.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276条);
14.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277条第一款);
1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280条第一、二款);
1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
条);
1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刑法》第338条);
18.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1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20.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二款);
21.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342条);
22.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344条);2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4条);
24.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25.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26.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三款);
27.滥用林地管理职权的案件(《刑法》第410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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