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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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等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共27种刑事案件:

1.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2.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3.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二款);

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三款);5.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225条第二项);

6.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件(《刑法》第228条);7.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条);

8.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

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条);

10.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266条);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68条);12.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75条)

13.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276条);

14.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277条第一款);

1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280条第一、二款);

1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

条);

1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刑法》第338条);

18.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1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20.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二款);

21.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342条);

22.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344条);2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4条);

24.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25.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26.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三款);

27.滥用林地管理职权的案件(《刑法》第410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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