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的功能和效力
法条分析丨《民法典》第217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的规定。
二、概念分析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
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
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
现实中,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往往有一定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并需要消耗额外的时间成本,对于并非不动产交易、设定限定物权等涉及处分权的重大事项,出示不动产权属证书显然更为便捷、有效促进交易,并足以保障交易安全。
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
三、法条评析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际运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管理和查阅复制工作需要重视和加强。
实践中单位和个人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这样将削弱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性,影响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因此,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注意问题(一)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移转占有不能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传统观念一定程度上重证书而不重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权利的根据,但是不能仅仅以交付该证书的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据。
在进行不动产物权交易中,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但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进行登记而为物权的变动,否则物权无法变动。
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试题
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的权属、内容、状态等进行登记的行为。
A. 土地使用权B. 房屋所有权C. 土地和房屋D.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关系2. 以下哪项不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A. 真实性B. 合法性C. 及时性D. 保密性3.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是()。
A.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B. 申请、审核、登记、公告C. 申请、登记、公告、审核D. 审核、申请、登记、公告4. 以下哪项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的类型?A. 初始登记B. 变更登记C. 转移登记D. 续期登记5.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
A. 法律依据B. 法律文件C. 法律凭证D. 法律效力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属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A. 确定权属B. 保障交易安全C. 促进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D. 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2.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以下哪些?A. 初始登记B. 变更登记C. 注销登记D. 预告登记3. 以下哪些行为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A. 购买房屋B. 继承房产C. 赠与房产D. 抵押房产三、判断题1. 不动产登记是自愿的,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登记。
()2.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 权利人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自己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4. 所有不动产登记都需要缴纳登记费用。
()5. 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权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核查。
()四、案例分析题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到一项申请,申请人要求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转移登记。
请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 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2. 登记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3.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登记中心应如何处理?4. 转移登记完成后,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分别需要办理哪些后续手续?五、简答题简述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作用。
六、论述题请结合实际,论述不动产登记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的作用。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证明?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
⽐如,权利⼈在申请银⾏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出具该证明⽂件,⽅便权利⼈贷款。
若权利⼈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什么是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于证明不动产、地役权或者、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
⽐如,权利⼈在申请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出具该证明⽂件,⽅便权利⼈贷款。
若权利⼈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不动产登记的作⽤不动产登记的作⽤主要体现在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的合法权益。
1、规范房屋登记⾏为。
通过《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确⽴房屋登记机构及其⼯作⼈员开展房屋登记⼯作的具体标准,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登记程序和履⾏的职责,保证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进⾏房屋登记。
2、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
通过《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保证公⽰的房屋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记载事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之间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
登记制度、赋予登记以公信⼒,⽬的就是保护交易安全。
同时,保护交易安全,也就意味着对善意第三⼈权益的保护。
3、保护权利⼈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办法》应当从⽅便权利⼈进⾏登记和切实保障其权利出发来设计房屋登记程序。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段,《》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确⽴了登记的权利推定规则,凡是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即被推定享有该项权利。
因此,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和权属变化复杂的情况下,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详细内容,不动产登记证明主要是⽤来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的作⽤,主要体现在它可以维护⼤家,在进⾏房地产交易时的安全,起到保护权利⼈合法权益的作⽤。
《物权法解释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解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如何规定的对于《物权法解释⼀》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物权法解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进⼀步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定分⽌争规则,完善了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体系。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意义《物权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
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依申请制作并备存,⽤以记载不动产的⾃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事项的簿册。
其法律意义主要体现三个⽅⾯:第⼀,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认可和彰显依据。
登记是国家公权⼒对私权利的认可⾏为,是对财产取得和变动的确认。
登记簿是登记⾏为完成的体现。
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形态,不动产通常承载着⼈们的财富价值。
如果没有记载在国家保管的登记簿上,也就意味着财产没有获得国家的充分认可,也就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第⼆,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真实的推定效⼒。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外在表征,体现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为。
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即可推定记载的归属和内容与真实的物权归属和内容相⼀致。
在诉讼中,当事⼈既可以⽤不动产登记簿为证据来证明⾃⼰的诉讼请求,亦可以以此来反驳对⽅的诉讼请求。
⼈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先将不动产登记簿当作真实来对待;第三,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公信意义。
裁判案例7则,看房产代持的法律风险
裁判案例7则,看房产代持的法律风险⼀、被代持⼈的法律风险被代持⼈作为房屋实际购买⼈,承担出资义务,享有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
但在作为认定房屋归属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被代持⼈却不会作为房产所有权⼈加以公⽰。
这就给被代持⼈带来了所有权确认以及房产被代持⼈处分的风险。
1所有⼈确认风险1代持⼈占有房产【案号】(2016)XX0306民初21416号【案件评析】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致;记载不⼀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案件概述】被告是原告的⼥⼉。
2012年被告读⼤学时,被告作为买受⼈,在深圳购买了⼀套商品房,原告作为被告的⽗母亲⽀付房产⾸期款,并承担按揭还款。
2013年被告就业,承担了10万元的房屋贷款。
因家庭纠纷,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是其为规避限购政策⽽由被告代持,实际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认为该房屋为原告对她的赠与,所有权归被告所有。
【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请求确认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必须要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确有错误。
被告参加⼯作后,开始量⼒⽽⾏地偿还⽉供⾄今,双⽅的这些⾏为既符合个⼈经济⾏为模式,也符合家庭伦理和⼈之常情,不能证明双⽅达成了房产代持协议,不能证明原告是房屋实际所有权⼈。
原告诉称是借名买房、代持房产,既没有明确的书⾯协议证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承担着有关涉案房产的全部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持。
2房产代持协议⽆效【案号】(2014)赣中民⼀初字第49号【案件评析】法院认为房产代持协议是为规避深圳市的限购政策⽽签订的,内容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效合同,⾃始⽆效。
【案件概述】2007年7⽉1⽇,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份《房产代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对上述两套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012年3⽉,B因合同纠纷,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了查封并依法拍卖。
不动产登记权人的法律权益与保护
不动产登记权人的法律权益与保护一、引言不动产登记权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有权益的人,包括合法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等。
不动产登记权人的法律权益与保护是不动产法中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权人的权益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的权利、限制和其他事项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作用: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益的证明,登记簿上的内容可以作为不动产权益的证据。
例如,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登记簿证明自己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2. 优先权原则:不动产登记按照先后顺序确定权益的优先顺序。
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个权益时,先登记的权益享有优先权。
例如,先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在不动产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可追溯性:不动产登记是永久性的,可以追溯到登记簿上的历史记录。
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权人可以通过查阅登记簿了解不动产的历史权益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不动产登记权人的权益不动产登记权人作为登记簿上的合法权益持有人,享有以下权益:1. 所有权权益:不动产登记权人作为不动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
2. 优先受偿权:在不动产处置时,先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如果不动产被处置,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先行收回债权。
3. 优先购买权:不动产登记权人在不动产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不动产所有权人打算出售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权人有权以相同的条件和价格优先购买。
四、不动产登记权人的保护措施为保护不动产登记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法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1. 不动产登记的强制性:不动产法规定,不动产的权益变动必须办理不动产登记。
这意味着不动产的权益变动如果未经登记,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保护了不动产登记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登记簿的公示性:不动产登记簿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查询登记簿上的内容。
不动产考试题及答案
不动产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A. 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 促进不动产交易的便利C. 增加不动产交易的税收D. 限制不动产的流通答案:A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是:A. 证明不动产权属的法定凭证B. 仅作为不动产权属的参考C. 仅在交易时有效D. 仅在登记时有效答案:A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不包括:A. 不动产的坐落B. 不动产的面积C. 不动产的权属状况D. 不动产权利人的联系方式答案:D4. 以下哪项不是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A. 不动产权利人B. 不动产权利人的代理人C. 不动产权利人的债权人D. 不动产权利人的继承人答案:C5. 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是:A. 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B. 仅具有证明作用C. 仅在登记时有效D. 仅在交易时有效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包括:A. 初始登记B. 变更登记C. 注销登记D. 预告登记答案:ABCD2. 以下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A. 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变更B. 不动产用途变更C. 不动产面积增加D. 不动产权利人地址变更答案:ABC3. 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A. 申请书B. 身份证明C. 不动产权属证书D. 相关合同答案:ABCD4. 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应当包括:A. 不动产的坐落B. 不动产的面积C. 不动产的权属状况D. 不动产权利人的联系方式答案:ABC5.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A. 申请材料不齐全B. 申请材料不真实C.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D.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争议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
(对)2.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拒绝登记不动产的抵押权。
(错)3. 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可以随意更改。
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后所颁发的一种法律凭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权利状况和相关事项的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出现,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安全性,使不动产交易更加规范、公正、透明。
不动产登记证明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首先是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包括不动产的名称、坐落、依法确定的权属归属等;其次是权利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利的种类、权力范围、权利人、权利设定情况等;再次是限制性权利信息,包括对不动产权利设定的限制、不动产是否被查封、抵押等信息;最后还包括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公章、日期等。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全国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不动产权利的法律证明。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证明,查看不动产的权属归属、抵押情况、限制权利等,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不动产登记证明是法院判决执行的重要依据。
由于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公信力和法律效力,法院在执行判决时,会参考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内容,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相应的处理。
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颁发主体是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其中包括具有登记资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等。
不动产登记机关负责验证不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查封等情况,并将有关信息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最后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申请流程相对简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不动产相关联,如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等。
其次,不动产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后,进行相关的查验和核实工作,对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审查。
最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审核通过后,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给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出现,进一步规范了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不动产交易的重要凭证,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动产交易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风险。
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
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不动产权证权利具有哪些性质?不动产登记是《民法典》(2022.1.1⽣效)确⽴的⼀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或利害关系⼈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为⽅便⼤家更好的了解不动产登记,下⾯由店铺⼩编为⼤家介绍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
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对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性质和效⼒,现⾏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款将其界定为“权利⼈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使占有、使⽤、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合法凭证。
”⽽《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条则否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合法证据这⼀规定,将其重新界定为“权利⼈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民法典》(2021.1.1⽣效)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要有两⽅⾯的证明作⽤:⼀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说明权利的作⽤:⼆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起到证明登记⾏为完成的作⽤,登记机关在接受了当事⼈的申请并完成不动产的登记后,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权利⼈,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法律和当事⼈的申请,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由此可见,不动产权属证书⽆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
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在交易中起着初步的证明作⽤,在发⽣纠纷时不能作为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最终证据。
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是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如果双⽅初步达成⼀致准备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受⽅不能仅凭房产证的记载就与出卖⽅订⽴合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登记簿上的记载才能够作为权利归属的最终证明。
以上内容是店铺⼩编为⼤家总结“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不动产权字号、权利⼈、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途、⾯积、使⽤期限、权利其他状况以及附图页。
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试题
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以下哪一项?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下列哪项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的类型?A. 初始登记B. 变更登记C. 转移登记D. 租赁登记3.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登记时,以下哪项材料是必须提交的?A. 身份证明B. 购房合同C. 完税证明D. 土地使用权证4.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谁负责管理?A. 不动产登记中心B. 国土资源部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 下列哪项不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职责?A. 审核登记材料C. 收取登记费用D. 调解不动产权属纠纷6. 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通过以下哪种方式查询?A. 网上查询B. 电话查询C. 现场查询D. 以上都是7.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应当自何时起30日内完成?A. 申请提交之日B. 材料补齐之日C. 审核通过之日D. 缴费完成之日8.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登记时,以下哪项不是审核的内容?A. 申请人的身份B.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C. 申请人的信用记录D. 提交的登记材料9.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以下哪项是错误的?A. 不动产的坐落B. 不动产的面积C. 不动产的权属状况D. 不动产的购买价格10. 下列哪项不是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当记载的内容?A. 不动产权利的类型C. 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情况D. 不动产权利的交易历史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不动产登记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土地使用权B. 房屋所有权C. 地役权D. 抵押权12.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登记时,以下哪些材料是可能需要提交的?A. 身份证明B. 不动产权属证书C. 完税证明D. 婚姻状况证明1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A. 不动产的面积发生变化B. 不动产的用途发生变化C. 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化D. 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拼写错误14.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登记材料时,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登记申请被拒绝?A.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B. 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C. 提交的材料超过了法定期限D. 提交的材料存在法律纠纷15.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以下哪些信息是对外公开的?A. 不动产的坐落B. 不动产的面积C. 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D. 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不动产权益时,依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形成的一种正式书面记录。
作为不动产权益的载体和证明文件,不动产登记簿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并分析其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不动产权益的法律依据,具有公信力制度的基础。
公信力是指一种信任和认可,是社会对特定事物所具有的信任程度。
在不动产交易和法律纠纷处理中,不动产登记簿作为权益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公信力特点。
1. 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法律效力,具备公信力。
无论是不动产交易还是法律纠纷,不动产登记簿都是法律界定权益的主要依据。
2. 不动产登记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不动产登记簿由国家机关进行登记,具备合法性和权威性。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不动产权益进行登记和管理,保证登记流程的规范和准确性,使得不动产登记簿成为一种广泛认可的权益证明。
3. 公开透明的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实行公示和公开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公开透明的登记原则使得不动产登记簿的查询结果准确可靠,增加了公信力。
二、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在不动产交易和法律纠纷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 保护权益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作为权益证明文件,保护权益的依据。
在不动产交易中,买方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了解不动产的真实权益状况,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法律纠纷处理中,法院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来界定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升市场信任度: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提升了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度。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簿查询不动产的权益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等不确定性因素,提高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3. 防止欺诈和侵权行为:不动产登记簿作为权益证明文件,防止欺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有什么规定按照规定房屋就是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的话是要进⾏登记的,只有经过登记之后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很多⼈对于这个⽅⾯内容不懂。
那么关于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有什么规定登记的公⽰⼒所谓公⽰,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定⽅法向社会公开,从⽽使第三⼈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登记的形成⼒登记的形成⼒,⼜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不动产登记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效的效⼒。
登记的推定⼒登记的推定⼒⼜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
登记的公信⼒登记的公信⼒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基于登记的公信⼒,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与登记名义⼈进⾏交易的善意第三⼈,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禁⽌⾏为1、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评估。
⽬前我国对不动产评估采取的是中介机构服务性评估。
即不动产所有权⼈只要向登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是合法评估机构出具的,就应该作为登记的依据进⾏登记,⽽不能要求当事⼈进⾏⼆次评估。
⽬前有⼀些房地产登记机关强制登记申请⼈进⾏评估的做法是⾏政违法⾏为,应该予以制⽌。
2、登记机构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重复登记,因为⾏政登记属于收费登记业务,⽽有些地⽅的不动产⾏政登记机构为了增加收⼊,经常以年检名义对不动产进⾏重复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证明力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证明力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在不动产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记录和保存不动产权利状况的一种登记册册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以下效力:1. 公示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是公示的,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对于不动产权益的取得、转让、变更、限制和消灭等事项,具有公示效力。
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是对外公示的,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2. 可证明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可以作为不动产权益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对于不动产权益的取得、转让、变更、限制和消灭等事项,具有证明效力。
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可以作为不动产权益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不动产权益的证明,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
某市的小明打算购买一套房产,他在购房前查询了不动产登记簿,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卖方,并无其他权利人。
小明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卖方保证其所售房产的所有权清晰,不存在他人的权利纠纷。
然而,在购房款支付后不久,小明收到法院的传票,称该房产存在抵押权纠纷,被银行起诉。
小明在法庭上提供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查询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在购房前该房产并无抵押权纠纷。
法院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认定小明在购房时是善意第三人,无须承担抵押权纠纷的责任。
最终,小明胜诉并获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这个案例表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在不动产交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作为购房者判断不动产权益是否清晰的依据,并在权益纠纷中起到证明的作用。
《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效力及其赔偿问题(下)
房 产 登记 部 门 的注 销 决 定违 法并 予 以撤销 。 案件 审 在
理 中 , 款 人 企 业 乙破 产 终 结 , 行 甲的 6 0万 元债 借 银 0
证 书为 准 。登记 的法 律 效力 是 来 自登 记 机 关 的登 记 簿, 如果 权 属 证 书 的记 载 与 登 记簿 不 一 致 时 , 当 以 应 登 记簿 的记 载为 准 。 记行 为 的实质 是通 过 登记 取得 登
种风 险转移
在 不 同观 点 。第 一种 观 点 认 为 因 不 动 产 登 记机 构 漏 登 、 登 造 成他 人 损 失 的 , 当 由不 动 产登 记机 构 赔 误 应 偿 ; 不 赞成 适 用 《 但 国家 赔 偿 法》 由 国家 出资 赔 偿 , 并
他用 。第 二 种观 点认 为 , 考虑 《 国家 赔偿 法》 的规 定 以
及行 政审 判 实践 , 记机 关应 当依照 该 法 的规 定承 担 登
行政 赔偿 责任 。显然 , 二种 观 点认 为 在 不动 产登 记 第 机 关 的违 法 登记 行 为 同 民事 侵 权 行 为共 同造 成 损 害 后果 的案 件 中 , 确 区分 行政 赔 偿和 民事赔 偿 是认 定 正 不动产 登 记机 关承 担 何种 赔 偿责 任 的前 提 条件 , 有 只 弄清 楚 行 政赔 偿 和 民事 赔偿 的连 接 点才 可 能 正 确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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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属 证 书 的 内容 ,而 不 一 定 要 到 登记 机 关 查 阅登 记 簿, 从而 方便 了权 利 人及 与 之交 易 的第 三 人 。登 记是 不 动产 公示 的一 种方 式和 制 度 ; 证则 是 在登 记 的 同 发 时 , 记机 关发 给 权利 人 权 利 凭 证 , 种 权 利 凭 证 仅 登 这 证 明登记 机 关有此 一 项权 属 状况 的记载 , 并 不 能流 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以及与土地有关的权益、利益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它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范和解释,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
二、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对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与土地有关的权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具体实施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责任界限和登记职责,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审核流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主要分为申请和审核两个流程。
1. 申请流程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确保提供以下的相关材料: - 申请书;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 申请人有关权利和事实的证明文件;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
2. 审核流程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动产的实地勘测、调查核实等工作。
审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材料初审: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 -实地勘测:对不动产的位置、界线等进行实地勘测,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 调查核实:对不动产的权属、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 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不动产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种类和效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册。
不动产权证书是对不动产权利状态的书面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册是对登记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不动产登记簿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记录并证明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有关信息。
它是指在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事项的清册。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是确保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确定性和安全性,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交易的便利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和类型。
1.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不动产登记簿记录了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及其权益,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购买不动产的人来说,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可以确认卖方是否有合法所有权,避免购买到他人的非法或争议产权。
2.提供产权转移的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主要依据。
当一方要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时,必须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将不动产权属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录转移事项。
3.促进财产交易:有了不动产登记簿,购买不动产的交易过程更加便利和可靠。
买方可以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来了解不动产的所有权情况、担保情况、限制性附记等信息,为购买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不动产登记簿还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物,提高了购房者贷款的便利性。
4.保护第三方特权权益:不动产登记簿记录了与不动产产权相关的各种权益和限制,如抵押、租赁、查封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第三方权益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对不动产是否有限制性附记、查封等情况进行了解,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权利登记簿:权利登记簿是记录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及其权益的登记簿。
它包括了不动产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等。
在权利登记簿中可以查到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共有情况、面积、用途、权益范围、权属异议等信息。
2.限制登记簿:限制登记簿是记录不动产权益的限制情况的登记簿。
它包括了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查封登记等。
在限制登记簿中可以查到不动产所有权所面临的抵押权、担保权、租赁权、查封等限制性附记情况。
3.其他事项的登记簿:其他事项的登记簿主要用于记录不动产有关的其他事项,如权利人死亡、破产、评估报告等。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房⼦是最典型的不动产,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已经实⾏近两年的时间了,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解答。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登记的核⼼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积、⽤途等⾃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的事项等。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持有。
有单⼀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
单⼀版证书记载⼀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集成版证书记载同⼀权利⼈在同⼀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前主要采⽤单⼀版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
⽐如,权利⼈在申请银⾏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出具该证明⽂件,⽅便权利⼈贷款。
若权利⼈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于记载不动产现状以及与该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关系的簿册。
不动产登记簿实质上是国家建⽴的档案簿册,具有公开性。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间发⽣权属争议时,⼀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不动产登记簿实质上是国家建⽴的档案簿册,具有公开性。
相关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第⼋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统⼀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积、⽤途等⾃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
第五节
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 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 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 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 生物权效力。”这就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 预告登记的概念。
二、预告登记的类型和作用 预告登记的类型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 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可以进 行预告登记;二是当事人签订其他不动 产物权的协议的,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 1、保护真实的权利人。 2、警示功能。 3、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
(二)异议登记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存 在错误。 2、异议登记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 3、在提出异议登记后,即使登记申请人没 有提出足够的证据,登记机构也应当为其 办理异议登记。 4、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 院起诉。
2005年1月22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 年 月 日 议一份,约定: 议一份,约定:由刘荣一次性补偿顾强房屋价款 14000元,顾强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屋 元 过户给刘荣。 过户给刘荣。2007年,镇政府颁发房产证时,顾 年 镇政府颁发房产证时, 强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刘荣, 强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刘荣,而是办在 了自己名下。刘荣得知后, 了自己名下。刘荣得知后,要求顾强按约协助办 理过户手续,刘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 理过户手续,刘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顾强却 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刘荣决定用法律的 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 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虽然 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 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但是家中其他成 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 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他要求 收回该房屋。 收回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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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1期2005年3月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 l of Da l i an Un 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 i a l Sc iences )Vol .26,No .1M ar .2005 收稿日期:2004202226 作者简介:张明(19652),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讲师,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
不动产登记簿的功能和效力张 明(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摘 要: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载体,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权利人查询登记簿的记载来实现的。
但是,不动产登记簿的功能和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
文章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功能及其实现途径和登记簿效力的论述,指出了我国立法和实务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及其公示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着重论述了不动产登记簿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主张借鉴大陆法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动产登记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簿;功能;公示;效力 中图分类号:D F 4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407X (2005)0120072204Rea l esta te reg ister ’s function and eff icacyZHANG M ing(S choo l of L ibe ra l A rts &Law ,Ya nsha n Unive rs ity ,Q inhua ngda o 066004,C hina )Abstract :T he p rinci p le of the real estate righ t announcem en t is m ain ly realized by the registrati on system in p ractice,bu t being the carrier of the real estate righ t registrati on,the register didn’t attract a co rresponding atten ti on in the theo ry study and p ractice .T h is essay first dissertates on the functi on,the functi on’s realizati on and the efficacy of the register,then po in ts ou t the p rob lem s ex isting in ou r coun try’s legislati on and p ractice abou t the register and its announcem en t .T h is paper also describes the i m po rtan t functi on s of the real estate register in m ain tain ing the trade o rder and en su ring the trade secu rity .F inally it advocates studying o ther coun tries’and regi on s’legislative exp eriences of civil law system fo r reference to fu rther p erfect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 on system of ou r coun try .Key words :real estate register announcem en t;functi on;announcem en t;efficacy 当代社会,由于物权流转的频繁,使得交易人很难自行调查有关交易相对方的权利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交易安全比交易本身更重要,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它通过国家行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状况,并赋予登记簿以推定力和公信力,从而实现物权公示的效果,保障权利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载体,在保护交易安全, 维护交易秩序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功能不动产登记簿,是由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制作的不动产物权公示的证明文件,它记载着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状况。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以下特点:统一性,即在一个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簿只能有一个,将各种不动 产物权以及各种权利限制都登记在同一个不动产登记簿上,使在一个区域内的物权变动情况能够得到准确的反映;官方性,即不动产登记簿是由国家专门机构通过特别程序制作的档案文献,由法律强制赋予其公信力;公开性,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资料必须向社会公开,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查阅和复制;持久性,即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长期保留的档案,只要不动产存在,登记簿就应当存在。
[1]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它是实现物权公示原则的载体。
物权公示原则在不动产领域的实现方法是登记,在登记簿上登记不动产的现状、权利状况及物权的各项变动,并将这一记载向社会公示,以备利害关系人查询。
物权公示原则正是通过登记簿这一载体实现的。
第二,它是不动产物权状况最权威的证明文件,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登记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登记簿作为国家行为所产生的登记结果的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它既是不动产的交易当事人查询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最根本途径,也是解决不动产权利争议效力最高的证据。
虽然不动产权属证书也具有证据效力,但其证明力不如登记簿,当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如无其他绝对充分的证据能够推翻登记簿的记载,则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第三,它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实现途径。
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簿这种公示方法以公信力,即使经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对于信赖登记簿真实性而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法律对该信赖予以保护,承认其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二、不动产登记簿功能的实现途径——公示 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事实方面的记载,主要包括不动产的位置、面积等自然状况;二是权利方面的记载,包括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等。
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突出了权属状况和物权变动状况的记载。
德国有学者对土地登记簿的内容作出了归纳,指出“土地登记簿应该达到再现土地上法律关系的目的。
依此,土地登记簿必须反映下列情况: (1)关于土地本身,即其标记、面积、位置;(2)关于所有权人及其所有权取得之法律原因;(3)关于附着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比如为某土地之利益所设定的地役权,如通行权;(4)关于土地上所成立的负担。
”[2](p2952297)《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条规定:“登记,就不动产的表示或关于下列不动产权利的设定、移转、变更、处分的限制或消灭为之。
一、所有权;二、地上权;三、永佃权;四、地役权;五、先取特权;六、质权;七、抵押权;八、租赁权;九、采石权。
”[3]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及《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应登记之物为土地及其建筑改良物;应登记的权利可分为: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耕作权,应登记之法律关系为土地权利之取得、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
[4]我国《土地登记规则》第2条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总登记;(二)初始登记;(三)转移登记;(四)变更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注销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内容存在着两项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明确列举出应纳入登记的各种不动产物权;二是登记簿的格式以及应记载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确。
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中,我们应采纳前述三国或地区的成功经验。
既然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在登记簿中就应特别注意将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各个事项详细、准确地予以记载,不得有遗漏和含糊不清的地方。
登记簿必须有严格统一的格式,每一栏目中所应记载的事项必须具体明确。
下列各事项是必须要记载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如果是共有,则应明确各共有人之间的关系;物权的类别;物权的内容和范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的原因、时间或期限;登记日期、登记官员的签字、登记机关的盖章、登记簿编号等。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物权的公示原则,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准确反映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变动,并将其向社会公开,以备他人查询。
因此,登记簿的功能是通过登记簿公示这一途径实现的。
但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问题,我国立法存在明显缺陷。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和第3条是根据不同的登记资料规定了不同的查询权主体:对于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对于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只有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37・ 第1期张明:不动产登记簿的功能和效力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
然而,关于房屋登记的查询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实践中也是不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的。
由于物权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和排他性的特点,物权的权属和变动如不能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则一方面不利于对物权人权利的保护,即静态安全的保护,更主要的是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护,即动态安全的保护。
作为不动产登记载体的登记簿不公示,借口所谓的保护个人隐私,将其秘而不宣,那物权公示原则如何实现?登记制度建立的目的如何体现?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又如何保护?笔者承认,在强调登记簿的公示性的同时应适当兼顾对权利人个人隐私的保护,但决不能因此而本末倒置。
可以看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只侧重于其管理性,而忽视其公示性,不注重对私权利的保护,充分暴露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在于实现物权公示原则,而在于加强国家对不动产事务的管理,这是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背道而驰的。
德国法的规定及德国学者的相关解释可供我们借鉴。
德国《土地登记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任何证明具有合法利益的人都有权查阅土地登记簿。
这也同样适用于土地登记簿中用于补充登记所涉及到的文本以及尚未完成的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