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开挖监理实施细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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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开挖及拆除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土石方开挖和混凝土拆除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更好的进行清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保证计量支付,严格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 编制依据。

本细则依据清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N-QHSKJG-02)、监理合同(合同编号(LN-QHCXJG-01)、监理规划、设计文件与图纸、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编制。

适用工程范围内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7)《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查规范》(SL251-2000);

(8)《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1994).

1.3 本细则适用范围:清河水库大坝工程、溢洪道工程,左右岸泄洪洞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及混凝土拆除工程。

1.4 承包人必须切实贯彻本细则各项规定并按其实施。

本细则未涉及部分仍然执行合同文件,与合同文件有矛盾之处,以监理工程师解释为准。

2 开工申请控制

2.1承建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项目施工区原始地形进行测量,其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及测量记录)应报监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2 承包人应在明挖的单位工程开工前14d(28d)以前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方法和爆破实验;

3)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4)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6)土石料的利用和弃渣措施;

7)开挖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

8)质量与安全环保措施;

2.3 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深孔预裂或光面爆破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包人应先进行必要的爆破实验。试验前编制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爆破试验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内容和目的;

2)实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实验组数和爆破计划;

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2.4不允许在新浇筑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如却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事先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d以前完成爆破实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实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

(4)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6)其他必须报告情况。

2.5在任一开挖单元工程开工7d前,承包人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审签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及“修改后重新递交”三种。

2.7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递交”,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期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包人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同意执行。

2.9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与施工。

2.10承包人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3 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土石方开挖方案和爆破设计方案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纪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收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

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和安全事故,要按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 开挖应至上而下按设计要求坡度进行,上下游左右岸土石方开挖都属高边坡开挖,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发包人(设计代表),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用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纪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发包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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