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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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4.29

【实施日期】1991.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搞好住房分配工作,纠正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困难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无单位归属的居民由户口所在地区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条住房分配实行先售后租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分配首先面向居住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居住特困户)。居住特困户的条件,根据《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并优先解决。

第五条居住困难户和其它需要解决住房问题对象的条件,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离休干部的住房分配,按沪委组(82)第866号文办理,退休职工的住房分配,按《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对退休前住房有困难,退休后仍未得到改善的老年人,其原工作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当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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