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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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本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合理保证执业质量,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并结合本所组织结构设置【附件1: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业务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结构【附件2:业务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结构图】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本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所和项目负责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本所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出具的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如果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报告上签字,本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做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本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和监控质量控制政策而制定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为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监控。

本制度规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是本所业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所各部门、分所及其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条本所负责将本制度以及其他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给全体人

员,并通过年度内部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等途径予以讲解。

本所人员应当知晓、理解和执行这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向技术部反馈关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所业务质量控制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本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本所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是立所之本,致力于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要求各级管理层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质量文化,并通过培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谈话等形式传达这些行动和信息。

第八条本所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业务质量的监控和指导工作,技术部协助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项目组应当实施本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负责人对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代表本所签署业务报告。

第十条本所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在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本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制度》【附件3】的规定。

第三章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一条本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所《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恪守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二条本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守则》,通过行为示范和清晰一致的信息传达,在本所内部形成重视并遵守职业道德的氛围。

第十三条职业道德培训属于本所强制性培训内容,技术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入职员工的职业道德基础培训,讲解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以及本所《职业道德守则》的具体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的职业道德培训,向全体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传达本所《职业道德守则》的具体要求并强调遵守相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要求的重要性。

第十四条本所技术负责人负责指导和解答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问题,并监督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要求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

第十五条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本所及其人员应当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独立性,为了及时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本所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向技术负责人提供与上市公司客户委托审计业务相关的信息,由技术负责人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本所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由其采取适当行动。

同时,技术负责人将根据收集的信息及时更新和公布本所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股票清单,以帮助本所及其人员确定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具体审计业务已识别的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项目负责人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项目负责人应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拒绝审计业务委托或终止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本所人员应立即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报告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评估其严重程度,并采取以下行动:

(一)立即将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传达给相关项目负责人和受独立性约束的人员,采取适当行动解决有关问题;

(二)立即将严重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和为解决有关问题而采取的行动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使其能够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十八条在具体审计业务的整个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对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

如果注意到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项目负责人应与本所技术负责人进行讨论,确定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行为,应按照本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行政部负责为全体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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