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的反垄断法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案例。
1.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之一。
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微软最终被判定为垄断企业,并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市场竞争。
2. 欧盟微软反垄断案(European Commission v. Microsoft Corp.):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对微软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巨额罚款。
3. 德国大众汽车反垄断案(Volkswagen Anti-Trust Case):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曾对大众汽车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与其他汽车制造商勾结,操纵柴油车尾气排放数据,违反了反垄断法。
大众汽车最终被罚款并面临了巨大的声誉损失。
4. 中国高通反垄断案(Qualcomm Anti-Monopoly Case in Chin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
高通最终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授权和许可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5. 日本电梯垄断案(Elevator Monopoly Case in Japan):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对三菱电机等电梯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它们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些公司最终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罚款。
6. 印度谷歌反垄断案(Google Anti-Trust Case in India):印度竞争委员会曾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
谷歌最终同意支付罚款,并做出了一些改变以促进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案例
垄断案例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
“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
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
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
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
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
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
商务部表态会审查加拿大钾肥收购案
工信部部长李 毅 中指 出, 质量信誉 建设是提 升工业产品 质量的重要 内容之一。工信部将 着力 引导企业 开展质量承诺 活动 ; 在工业企业中大力 推广卓越绩效模式 、 益生产等先进 精
国家 发改委将把工业 产品质量 安全工作放 到重要位置 , 确立
提高工业产 品质量 的 目标 、 域和重点任务。在此 次论坛上 , 领
商务部表 态会 审查 加拿大 钾肥 收购 案
对于市场关注的必 和必拓 ( H Blt 收购加拿大钾肥 B P iin) lo
签署 全球质量信誉 承诺倡议 书 的 16家企业 呼吁, 国工业 5 全
最终 用户 9月 1 5日前 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 , 将在分配下一年农 产品进 口关税配额时按 比例相应扣减 。
对于 中化集 团等 国内公 司可能参 与 Pts o h收购 的传 闻 , a 姚坚称商务部 尚未收到相关 资料和信息 。他 同时表示 , 商务 部会 对中国企业 的 “ 出去”提供支 持和服务 , 走 但资源类产品 在海外 的投资非常复杂 , 需要企业关注经营风险。
质量管理方法 , 广泛 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 ; 大力 开展对标达标
活动 , 今年 内确保完成 30 急需 标准 的制 修订工作 ; 40项 进一 步推 动质量诚信体 系建设 , 开展质量诚信 企业等级划 分试点 示范工作 , 建立质量信用 “ 黑名单” 制度 ; 自主品牌建设 , 推动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和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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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公布案例集
2012.2.17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案例调查1、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号) (1)2、关于附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4)3、关于附条件批准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4号) (9)4、关于附条件批准佩内洛普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3号) (11)5、关于附条件批准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谢尔维尼特开放型股份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2011]第33号公告) (13)6、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3号) (15)7、关于附条件批准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2009年]第82号公告) (17)8、关于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第77号) (20)9、关于附条件批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收购德尔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6号) (22)10、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24)11、商务部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26)12、关于公布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INC.)反垄断申报材料审查的决定(商务部公告[2008]第95号) (28)1、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6号【发布日期】2012-0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汉高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 反垄断法
可口可乐并购案例一、可口可乐并购案例背景08年9月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可口可乐公司已与汇源果汁三大股东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及华平基金旗下Gourmet Grace签署接受要约,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现金收购后者合计持有的汇源果汁大约66%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转换债券及期权。
08年12月5日,商务部立案受理并购案。
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发布《关于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审查公告》,公告称,鉴于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收购可能妨碍或者限制竞争,影响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禁止收购的决定。
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商务部已经受理的40多起反垄断申报中首个没有通过反垄断审查的案例。
二、可口可乐并购案例争议焦点2.1否决并购理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并不是商务部受理的第一起外资收购中国民族企业的重大反垄断审查。
回顾近年引发重大争议的外资并购案,无不和民族主义、国家安全等非法律和经济的因素纠葛在一起。
2005年9月,凯雷收购徐工引发关于国家安全的讨论,不了了之;舍弗勒高价收购濒临破产的洛阳轴承,因为经济安全原因被否决。
这两起重大案件,连进入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机会都没有就中途夭折。
2006年8月法国SEB收购苏泊尔,引发了关于民族品牌安全的争议,但比较幸运的是,商务部并没有对该案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而是直接进行反垄断听证,并于2007年4月通过反垄断听证批准了该收购。
相比先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面临的外部环境显然好了很多,中国民众对于外资收购已经趋于理性,体现在法律的程序正义里,就是商务部并没有对汇源收购案进行所谓的国家安全审查,而是直接受理了当事方的反垄断审查申请,按照《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对可能影响竞争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对竞争的影响等进行纯粹的法律审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是中国自信的一种表示。
商务部在其公告里面,列出了三个否决该项并购的理由:一是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二是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传导效应,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三是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反垄断案例_PPT课件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虽然交易是在生产地进行,但是这五家 制造企业的母公司在销售数量和价格方面与日本的销售商进行交涉,从 而对日本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该机构做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宏达制药有限公司
常州制药厂、亚宝药业、中诺药业、山东 新华制药是我国生产复方利血平的四家最大 企业,市场份额占全国75%左右。
因昂贵的价格,这四家企业被迫停产,导致 复方利血平供应短缺。
处罚法律依据
两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向国务院申报
条件:
全球: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 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中国: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 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案例
(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2008年9月,全球著名可口可乐公司斥资179亿港币,收购汇源果汁,并将收购 计划提交反垄断审查。最终在商务部两次反垄断审查中,该计划被否决。
否决三大理由: (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 汁行业。 (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 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 果汁市场的竞争
最终,双方尊重商务部的决定,收购计划搁浅。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案例
反垄断案例近年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日臻成熟,一系列反垄断案例备受关注。
其中,针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行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最著名的案例之一就是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反垄断调查。
该调查的焦点是阿里巴巴利用其市场地位垄断行为以及对合作伙伴的限制行为。
最终,阿里巴巴集团被罚款185亿元人民币,被要求改正垄断行为。
阿里巴巴集团的反垄断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互联网平台经济以及大型科技公司的垄断行为的关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些互联网巨头在市场上占据了垄断地位,对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
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例是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的反垄断调查。
调查的重点是腾讯公司在社交媒体和在线游戏市场的垄断行为。
腾讯公司被发出警告,并被要求改正垄断行为。
这些反垄断案例的出现表明,中国政府对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行为持有零容忍的态度。
这些行动为中国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树立了积极的榜样。
除了互联网巨头,还有其他行业的反垄断案例也备受关注。
例如,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对景联众合并案的不实陈述进行了罚款。
景联众是一家汽车服务公司,被指控对市场给出了不准确的陈述,欺骗投资者。
该公司最终被罚款4000万元人民币。
另一个反垄断案例是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对烟草行业进行的调查。
烟草行业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个垄断行业,中国政府对烟草行业的垄断行为展开了调查,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些调查涉及到烟草企业之间的垄断协议、价格垄断以及对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
总的来说,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越来越严格,对各个行业的垄断行为进行了积极的打击。
这些反垄断案例的出现显示了中国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相信在未来,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将更加规范和有力,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目录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
但随后,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1、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内容。
反垄断法律逻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电信市场,主要由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三家运营商构成,其中A公司市场份额最大,占据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某市反垄断局接到举报后,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案件分析1.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能够对商品价格、数量、市场准入等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本案中,A公司市场份额最大,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因此认定A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1)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A公司通过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排除了竞争对手,维持了其在电信市场的支配地位。
具体表现在:①A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损害B公司和C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客户利益;②A公司限制B公司和C公司参与电信项目招标,使其无法获得市场机会;③A公司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要求B公司和C公司降低产品价格,降低其盈利能力。
(2)限制消费者权益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具体表现在:①A公司提高电信资费,加重消费者负担;②A公司限制消费者选择,使其无法享受到其他运营商提供的优质服务。
3.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A公司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限制消费者权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判决结果某市反垄断局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
同时,要求A公司采取措施,改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
电商领域反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商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然而,在电商领域,垄断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阿里巴巴与腾讯两大巨头之间的竞争尤为激烈。
2019年,阿里巴巴诉腾讯垄断案在我国电商领域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二、案件简介2019年,阿里巴巴集团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举报腾讯垄断。
阿里巴巴认为,腾讯通过其旗下微信、QQ等社交平台,对电商领域的竞争对手进行限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市场监管总局在接到举报后,对腾讯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腾讯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 腾讯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四、案件分析1. 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本案中,腾讯在我国社交领域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微信和QQ两大社交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市场占有率极高。
因此,腾讯在电商领域的行为,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腾讯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拒绝交易;(二)限定交易;(三)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四)差别待遇;(五)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案中,阿里巴巴认为腾讯通过微信和QQ等社交平台,对电商领域的竞争对手进行限制,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
例如,腾讯禁止其平台上的商家在微信和QQ中推广其他电商平台,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
3. 腾讯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禁止。
本案中,腾讯的行为可能导致电商领域的竞争格局失衡,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反垄断法案例
请用《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例: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计划以现金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01886.HK)。
可口可乐公司建议收购要约为每股12.20港元,并等价收购已发行的可换股债券及期权。
可口可乐现已取得汇源三个股东签署的接受要约不可撤销承诺,三个股东合共拥有汇源66%股份。
汇源果汁2007年2月在香港上市,拥有汇源果汁在中国的全部业务。
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也占有25.3%,位居第二。
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将对统一等其他企业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
2009年1月15日,商务部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进行反垄断审查。
请用《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分析其案例:2011年11月国家相关部委已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其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目前已经基本查明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企业是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他们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出高价,对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予优惠,那么这种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称之为“价格歧视”。
用所学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3Q大战”案例: 1、腾讯推出QQ医生1.0 Beta版本;2、2010年5月31日,腾讯将QQ医生悄然升级至4.0版并更名为“QQ电脑管家”,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主流功能;3、9月27日360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宣称其能实时监测曝光QQ的行为,并提示用户QQ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起了网民对于QQ客户端的担忧和恐慌; 4、10月14日,针对360“隐私保护器”曝光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5、10月27日,由腾讯、金山、百度、傲游、可牛等公司联合发布声明,要求主管机构对360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进行坚决制止;6、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72小时内下载量突破2000万。
企业垄断案例案例分析
因此,外资并购案件也一直牵动着我国大众的神经,人们对跨国公司对民族 品牌的收购存有相当的戒心,也对我国政府的企业并购管制措施存有疑虑, 认为政府过松的并购管制不利于民族企业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国际并购和保护民族品牌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 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这也表明,我国在如何界定垄断的法律和技术方面经验明显不足,在做出具 有重大社会28影响的判决时还应该更加谨慎。(二)反垄断与垄断行业改革案 例6: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案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局接到举报后,启动了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调查 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存在利用 其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移动的回应
北京联通的广告攻势发动后,北京移动通信 也很快应战,同样是选择这些报纸媒体,同样是 一掷千金的整版广告,同样是接连不断,惟一不 同的是北京移动没有推出相应的政策,而是一如 既往地宣传自己的网络多么成熟、覆盖多么全面, 最多的人使用移动的网络,用这些事实告诉消费 者不要轻易转网。
技 术 战
联通挑起战火
2011年5月17日,中国联通率先挑 起战火,发起在全国56个城市部署 HSPA+网络,下行峰值达21.6M,是 传统HSPA网络的三倍,支持HSPA+ 网络上网卡和手机终端也已批量上市 销售,包括国内外众多手机厂商已参 与其中,大有一马当先之势。
电 面对中国联通网络升级的压力,中国 电信关于其CDMA网络将升级DORB的消息也
广告战
从2002年8月下旬到10月中旬,北京联通的大版面 报纸广告开始全面的出现在北京地区的各大报纸媒体上, 几乎每天都可以在《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 《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北京娱乐信报》、 《精品购物指南》上看到北京联通整版的报纸广告。核 心内容就是介绍CDMA的几大优势,如何转网,如何有优 惠政策。北京联通在这些媒体上的投放超过1000万元, 可以说是不计成本,铺天盖地。
垄断行为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行为,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垄断行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依据,以期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案例:2019年,我国某知名家电品牌A公司因涉嫌垄断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罚。
A公司在多个省份的家电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从A公司购买零配件、限制交易相对人销售同类产品等方式,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垄断行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垄断行为的界定、垄断行为的认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垄断行为的界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种。
(2)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其他行为。
(3)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垄断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垄断行为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掠夺性定价等。
中国反垄断法案例
二、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协调
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案:
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 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 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 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 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 束等13种。
这四家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 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 实施了涨价行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 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第一和第六项规定:(一)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014年8月20日发改委依法对上诉企业作出了处罚,共 计4.0344亿元。
调查结果表明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 2、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2015年2月10日,高通公司表示中国国家发改委已经对 其公布了一个裁决,即高通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高 通将被罚款60.88亿元人民币(9.75亿美元),这一数额 也创下了中国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 除此之外,中国发改委也针对高通的手机专利授权行为, 作出了多项监管要求。
其中,湖北鼎杰和湖北中基分别被处以1606万元和752 万元。
对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 证据的湖北奥泽免除处罚。
对华星汉迪按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1%减轻50% 的处罚,罚款452万元。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武 汉奥嘉不予处罚。
发改委向高通开9.75亿美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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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反垄断案例篇一:反垄断案例反垄断案例一、美国电话电报(AT&T)公司拆分贝尔于1876年3月10日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电话通信。
1885年专门经营长途业务的AT&T(American Telephone & Telegraph)宣告成立。
贝尔系统最好的互通性能以及长途业务优势成了他们的竞争法宝,一家又一家小电话公司被贝尔系统收购,或者被迫关闭。
到1948年,AT&T已经成了全世界最大的公司。
此后,AT&T长期垄断美国电话业务,美国人每装一部电话都要找它,与它当时的垄断地位相比。
1984年,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托拉斯法》拆分AT&T,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 AT&T放弃了经营所有本地电话的公司,将贝尔系统的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80%,美国电信业从此进入了竞争时代。
二、波音兼并麦道引发巨大反弹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第一巨头美国波音公司宣布收购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这起合并使世界航空制造业由原来波音、麦道和空中客车三家共同垄断的局面变为波音和空中客车两家进行超级竞争,兼并事件对欧洲飞机制造业构成了极大威胁,1997年,欧盟国家要求欧洲委员会否决此次并购。
波音不得不做出让步:同意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接受麦道军用项目技术许可证和专利可售给空客的原则;同意麦道民用部分成为波音公司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公布财务报表。
三、微软花费18亿达成垄断控诉和解1995年,微软开发了Internet Explorer(IE)浏览器,并在预装操作系统Windows95时,通过排他性合同捆绑IE。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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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5号关于附条件批准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的审查决定2008-11-18 15:02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收到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的反垄断申报材料,经审查,决定如下:一、审查程序。
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10月17日和10月23日,英博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10月27日,商务部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发出了立案通知。
二、审查决定。
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相关啤酒行业协会、国内主要啤酒生产企业、啤酒原料生产企业以及啤酒产品销售商的意见,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决定对此项并购不予禁止。
三、附加的限制性条件。
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后新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要求英博公司履行如下义务:1、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aarticle/ztxx/200811/20081105899216.html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审查决定2009-03-18 14:42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四、竞争问题。
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
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
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aarticle/ztxx/200903/20090306108494.html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附条件批准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的公告2009-04-24 14:29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日本三菱丽阳公司(简称三菱丽阳公司)拟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简称璐彩特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8年12月22日,日本三菱丽阳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
三菱丽阳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2009年1月20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
鉴于双方在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methacrylate,简称“MMA”)市场份额较高,合并后导致的市场集中度变化幅度较大,且收购方因并购在MMA市场取得的市场支配力将产生纵向封锁效应,2009年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进一步审查截止日为2009年5月20日。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其他因素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和座谈会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MMA生产商、PMMA粒子生产商、PMMA板材生产商和集中交易双方等方面意见。
四、相关市场。
三菱丽阳公司和璐彩特公司的业务重叠主要是在MMA的生产和销售上。
除MMA外,两家公司在某些特种甲基丙烯酸酯单体(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产品上也有少量重叠。
因此,相关产品市场为MMA、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
本项集中对除MMA外的其他三类产品市场影响很小。
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五、竞争问题。
经审查,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从横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会对中国MMA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产生负面影响。
双方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达到64%,远远高于位于第二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龙江龙新公司。
凭借在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
从纵向看,由于三菱丽阳公司在MMA及其下游两个市场均有业务,交易完成后,凭借在上游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对其下游竞争者产生封锁效应。
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集中双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
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集中双方提出可行解决方案。
集中双方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集中双方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可以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七、审查决定。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MMA市场及其下游市场有效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双方提出了足以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商务部决定接受集中双方所做承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具体条件如下:(一)产能剥离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璐彩特中国公司)将其年产能中的50%剥离出来,一次性出售给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第三方购买人(“第三方购买人”),剥离的期间为五年。
第三方购买人将有权在五年内以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即成本价格,不附加任何利润)购买璐彩特中国公司生产的MMA产品,该成本价由独立审计师作年度核实。
如果在剥离期限内产能剥离未能完成,集中双方同意商务部有权指派独立的受托人将璐彩特中国公司的100%股权出售给独立第三方(“全部剥离”)。
剥离应在拟议交易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如果璐彩特公司有合理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商务部有权将以上期限延长六个月(“剥离期限”)。
(二)独立运营璐彩特中国公司直至完成产能剥离在自拟议交易完成至完成产能剥离或完成全部剥离期间内(“独立运营期”),璐彩特中国公司与三菱丽阳公司在中国的MMA单体业务将独立运营,分别拥有各自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
在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将继续在相互竞争的基础上分别在中国销售MMA,两家公司不得相互交换有关中国市场的定价、客户及其他竞争性信息。
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违反承诺发生重大违反行为,应支付总金额介于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之间的罚款,具体金额由商务部根据相关重大违反行为的性质及其对中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