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2C-026-2005汽车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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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及3C认证产品目录

3C认证及3C认证产品目录

3C认证及3C目录“3C”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e”,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

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自2003年5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对19类13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家电产品隶属首批实施强制认证的产品。

今后,影碟机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方可获得出厂、进口和销售资格。

原来已获CCIB认证和长城认证的企业也必须通过3C认证。

目前我国规定了四种3C认证,它们分别是:安全与电磁兼容标志,后缀标识是“S&E”;一种是安全认证标志,后缀标识为“S”;一种是电磁兼容标志,后缀标识为“EMC”;第四种是消防认证标志,后缀标识为“F”。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电源通过了3C认证也是不完全的,只有同时获取安全及电磁兼容认证的产品,才会被授予CCC(S&E)标志,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3C认证!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

3C认证产品目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一、电线电缆(共5种)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三、低压电器(共9种)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共16种)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六、电焊机(共15种)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 焊焊枪、电焊钳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灯具、镇流器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一)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二)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三)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一)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二)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橡胶避孕套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经认监委批准新增三个3C认证业务范围,至此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涵盖的所有音视频和信息技术产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均可颁发3C证书。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GMWJ 0608-2008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SGMWJ 0608-2008前 言本规范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窦志勇、覃雄臻、覃美明、潘玲、莫国庆、邓倩。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Q/SGMWJ 0608-2008引 言本规范是根据公司产品的设计、采购、物流、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

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产品零部件的追溯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索赔以及召回创造条件。

本规范自2008年7月28日开始实施。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汽车零部件本体标识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设计的汽车零部件,其它汽车零部件如有需要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标准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NCA-02C-026《安全带实施规则修改》CNCA-02C-055《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6《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7《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9《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0《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1《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2《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3《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3C-027《轮胎实施规则》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M/SGMW02.12-2005(0/A)《产品法规/强制性项目认证及申报管理办法》Q/SGMWJ0104—2003《汽车产品特性分级和标注》3 术语和定义相关术语和定义见Q/SGMWJ0104—2003、DM/SGMW02.12-2005(0/A)和下列定义:3.1供应商代码SGMW的零部件供应商在SGMW—SAP系统中的唯一编号,是供应商的识别代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专业能力代码

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专业能力代码
.
第3页共9页
CQC/10 管理 0110(1)-2011
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专业能力代码使用作业指导书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6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对应的实施规则 CNCA-01C-016
017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
018
音视频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 CNCA-01C-018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
第7页共9页
CQC/10 管理 0110(1)-2011
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专业能力代码使用作业指导书
二、认证工作管理人员分组使用规定
a) 从事工厂检查相关工作的认证工作管理人员专业分大组,大组中具备任何一个专业,其他专业均可直接使用;
b) 从事认证受理相关工作的认证工作管理人员专业分中组,中组中具备任何一个专业,其他专业均可直接使用;
CNCA-13C-068
学历相关专业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 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声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 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 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工程力学、理论与 应用力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 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 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工程力学、理论与 应用力学 轻化工程
涉及的具体产品的实例进行详细的阐述,描述内容应覆盖专业能力要求中的各项内容。 2)相关工作经历:包括认证机构工作经历(如受理申请、审核、评价等),检测机构工作经历(如质量监管、检验/检测),企 业质量工作经历(如:生产管理、质量、检验/检测、工艺、产品设计/开发)等。 3)本表中学历相关专业名称以教育部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不在表中的专业由专业能力评定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认。 4)专业代码右上角标注“*”的为高风险特殊行业

汽车门铰链3C认证质量手册

汽车门铰链3C认证质量手册

汽车门铰链CCC质量手册CNCA-02C-061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目录1.质量手册封面2.目录3.颁布令4.任命书C质量手册说明6.企业概况7.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结构图8.公司职责与权限划分9.人力资源控制程序10.文件控制程序11.质量记录控制程序12.采购(供方)控制程序13.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检验、验证控制程序14.生产过程控制程序15.例行检验控制程序16.确认检验控制程序17.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控制程序18.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9.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0.内部质量审核程序21.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控制程序C认证标志的使用控制程序23.产品防护控制程序24.质量体系记录清单及职能分配表颁布令质量是公司的生命和发展的基础。

本质量手册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及实际,遵循适用有效原则编写。

本手册是公司质量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本公司建立、实施质量体系准则。

现予批准发布,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理解并遵照执行。

总经理:年月日任命书为了贯彻执行《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加强对质量体系运作的领导,特任命为我公司的质量保证负责人。

我公司质量保证负责人的职责是:1.确保质量体系中的过程得到建立和保持;2.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体系的业绩,包括改进要求;3.在整个公司内促进顾客要求意识的形成;4.就质量体系中的有关事宜对外联络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5.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6.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总经理:年月日CCC质量手册说明1.范围1.1总则本质量手册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了本公司的质量体系,描述了质量体系每一过程及相互的作用。

CCC认证2014新规及对应国标

CCC认证2014新规及对应国标

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 料 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 GB 8410-2006 料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GB 15086-2013 产品-门锁及门铰链 汽车燃油箱产品-汽车油 GB 18296-2001 箱
10
CNCA-C11-09:2014
汽车内饰件 汽车门锁及门保 持件
CNCA-02C-060:2005•
11
CNCA-C11-10:2014
CNCA-02C-061:2005•
12
CNCA-C11-11:2014
汽车燃油箱
CNCA-02C-062:2005•
13
CNCA-C11-12: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 头枕
CNCA-02C-063:2005•
GB 15083-2006 GB 11550-2009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 GB 13057-2003 品-座椅及头枕 GB 24406-2012 GB 8410-2006
14
CNCA-C11-13:2014
车身反光标识
CNCA-02C-067:2005•
车身反光标识
/
15
CNCA-C11-14: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 CNCA-02C-066:2005•
汽车行驶记录仪
/
2014年新版实施规则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应的国家标准及要求
标准名称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见 CNCA-C11-01:2014规则 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 依据标准》 /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见 没此类 CNCA-C11-02:2014规则 产品, 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 不用考 依据标准》 虑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见 CNCA-C11-03:2014规则 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 依据标准》 GB 14166 机动车乘员用 安全带、约束系统、儿 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 童约束系统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 的燃烧特性 GB 27887 机动车儿童乘 员用约束系统 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 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6897 制动软管的结 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 法 备注

3C一致性控制计划

3C一致性控制计划

装用压 限值及测量方法
燃式发 (中国Ⅲ、Ⅳ、
动机汽 Ⅴ阶段)》 发动机
车的排 GB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
机和压燃式发动
机汽车排气烟度
排放限值及测试
方法》
05-01
GB1495-2002《
汽车加 汽车加速行驶车
速行驶 车外噪
外噪声限值及测 量方法》可接受
发动机

ECE R51进行试
验和判定
04-01
照明和 信号装 置
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 照明和信号装置 的安装规定》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的第 8.4.1、8.4.4、 8.4.6、8.4.7条
04-02
前照灯
前照灯
CNCA-02C-058: 2005《机动车辆 类强制性认证实 施规则》(汽车 外部照明及光信 号装置产品)

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制动软 管总成产品)
液压制动软管
8.制动 06-02
GB12676-1999《 汽车制动系结构
制动主缸(制动气室)
、性能和试验方
法》
制动蹄片
制动装 置
制动鼓
GB/T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 防抱制动性能和 制动阀
பைடு நூலகம்实验方法》
06-02
N/A 02-12
制动装 置
GB/T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 防抱制动性能和 制动阀 实验方法》
防护装 面防护要求》

GB11567.2-2001
《汽车和挂车后
下部防护要求》 后下部防护装置
01-13
GB15741-1995《

机动车辆及安全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机动车辆及安全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CNCA-C11-06:2014
机动车制动软管
CNCA-02C-057:2005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汽车制动软管
CNCA-C11-07: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CNCA-02C-056:2005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CNCA-02C-058:2005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CNCA-02C-065:2005
摩托车
CNCA-02C-024:2008
摩托车
CNCA-C11-03:2014
摩托车发动机
CNCA-02C-025:2008
摩托车发动机
CNCA-C11-04:2014
汽车安全带
CNCA-02C-026:2005
汽车安全带
CNCA-C11-05:2014
机动车喇叭
CNCA-02C-055:2005
机动车用喇叭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CNCA-C11-08: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CNCA-02C-059:2005
汽车后视镜
CNCA-02C-064:2005
摩托车后视镜
CNCA-C11-09:2014
汽车内饰件
CNCA-02C-060:2005
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料
CNCA-C11-10:2014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பைடு நூலகம்新版规则编号
新版规则名称
替代的旧版规则编号
替代的旧版规则名称
CNCA-C11-01:2014
汽车
CNCA-02C-023:2008
汽车
CNCA-C11-01/A1:20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GFJC100汽车安全带产品(1104)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GFJC100汽车安全带产品(1104)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产品认证作业指导书汽车安全带产品(1104)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CQC/GF.JC100-2005)版本号:第一版受控状态:受控受控编号:编制:冯立菲审核:林学栋批准:吴晓龙发布日期:2005年06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01月01日修订:第 1 页共 8 页版号:1修订日期: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修改内容/原因 更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修订:版号:1修订日期:第 2 页共 8 页1 目的为了规范工厂现场检查工作中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申证产品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运行检查、现场指定试验、产品一致性检查等内容的检查要求,确保检查有效性和检查要求的一致性,特制订本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2 范围适用于汽车安全带产品(工厂界定编码:1104)类产品的工厂现场检查。

3 职责3.1检查员负责按文件要求实施工厂现场检查;3.2检查处/产品处/分中心负责对检查员的现场检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4 内容4.1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依据:CNCA-02C-026:2004产品种类编码:1104 产品名称:汽车安全带产品工厂界定编码:1104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名称检验项目依据标准频次/周期检验方法或要求织带标准状态下抗拉载荷GB14166 1次/年调温调湿箱(精度:±1℃)汽车安全带电子式拉力机(精度:±1%)织带进行标态处理后进行抗拉试验。

修订:版号:1修订日期:第 3 页共 8 页光照氙灯气候老化箱(精度:±10pphm)光照处理后进行抗拉试验。

低温高低温箱(精度:±1℃)标态24h,在低温箱1.5h,加重块0.5h后进行抗拉试验。

高温高低温箱(精度:±1℃)在高温箱3h后进行抗拉试验。

浸水量杯(1000ml)浸蒸馏水3h后进行抗拉试验。

磨损汽车安全带织带耐磨试验台(精度:±1次/分)按适用性选择程序进行磨损试验后进行抗拉试验。

长安福特整车法规要求 34

长安福特整车法规要求  34

生产许可证涉涉零部件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零部件合格证及零部件种类及相关整车法规要求法规与认证办公室2010年9月24日目录1、标准法规要求概要2、中国强制产品认证3、零部件合格证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5、产品标识标注规定6、案例7、问题汇总8、附件1、标准法规要求概要整车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 》;大类))零部件零部件((共12大类政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第33号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20号公告;•国家认证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29号公告;汽车安全带(CNCA-02C-026 :2004) 轮胎(CNCA-03C-027:2001)安全玻璃(CNCA-04C-028:2001)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CNCA-02C-058 :2005)机动车回复反射器(CNCA-02C-056 :2005)机动车用喇叭(CNCA-02C-055 :2005) 汽车后视镜(CNCA-02C-059:2005)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CNCA-02C-063:2005)汽车燃油箱(CNCA-02C-062:2005)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CNCA-02C-061:2005)汽车内饰件(CNCA-02C-060:2005)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CNCA-02C-057:2005)CCC零部件明细Microsoft OfficeExcel Worksheet相关政策法规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第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CNCA-02C-056-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CNCA-02C-056-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编号编号::CNCA CNCA——02C 02C——056056::2005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20052005--1010--10发布发布 20052005--1212--01实施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录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基本环节 4.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7. 7. 收费收费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机动车用回复反射器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反射器的级别;2)光学单元。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产品安全认证简介

产品安全认证简介

产品安全认证简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1.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与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与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与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与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与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

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与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与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

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与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同时,为完善与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与贸易发展服务。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2: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和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一、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01-01 标记01-01-01 标志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3条的要求;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危险货物按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另外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5条的要求。

01-01-02 VIN汽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且其编制规则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备案。

01-02 尺寸、轴荷和质量01-02-0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01-02-0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01-02-03 核载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5.1.2和4.5.1.3条要求;乘用车乘坐人数按照4.5.2核定;客车乘员数按照4.5.3核定;有驾驶室机动车驾驶室乘坐人数按照4.5.4核定。

01-03 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7.1条的要求。

01-04 驾驶员前方视野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 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类产品实施细则 CNCA02C023:2005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类产品实施细则 CNCA02C023:2005发布

国家认监委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为贯彻国家汽车节能、环保相关标准,加强对汽车产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动并规范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相关认证要求,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公告要求认证委托人或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05年9月22日起,3个月以内向指定的认证机构申报标准涉及所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由认证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认监委。

对于新申报CCC认证的车型,自2005年9月22日起,在型式认证试验中增加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试验要求;对于2005年9月22日前已获得CCC证书的在生产车型,须于2006年7月1日前补充完成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认证试验。

公告同时指出,为方便认证委托人,此次规则修订无须换证,按原规则(CNCA-02C-023:2002/A2)颁发的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规则自2005年9月22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

实施规则修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注: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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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编号:CNCA-02C-026:2005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2005-08-01发布2005-08-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5)2 认证模式 (5)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3.1 认证申请 (5)3.2 型式试验 (5)3.3 初始工厂审查 (6)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3.5 获证后监督 (7)4 认证证书 (8)4.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8)4.2 认证的变更 (8)4.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5 认证标志的使用的规定 (9)5.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5.2 标志加施 (9)6 认证收费 (9)附 1 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0)附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1)附 3 产品强制认证工厂能力质量保证要求 (12)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M和N类汽车上,且由前向成年乘员作为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1 认证申请3.1.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安全带产品,视为同一单元:3.1.1.1 卷收器的类型、结构、型号及主要部件(卷簧、锁止零件、卷带轮等);3.1.1.2 织带的材料、编织方式、截面尺寸;3.1.1.3 带扣的类型、结构及尺寸,带扣连接件的类型与结构;3.1.1.4 高度调节器、连接件和调节装臵的结构、尺寸和材料;3.1.1.5 预紧装臵的类型、结构;3.1.1.6 此外应适当考虑3.1.1.6.1 安全带总成的固定方式、几何形状;3.1.1.6.2 卷收器安装角度,支架及固定件的结构及尺寸;3.1.1.6.3 织带的颜色;3.1.1.6.4 吸能(限力)装臵的类型、结构和性能;3.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3.2 型式试验3.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臵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 送样3.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送样。

3.2.2.2 每一申请单元提供安全带总成6套,安全带织带15m。

3.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3.3 初始工厂审查3.3.1 审查内容3.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3.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1)认证产品的标识;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3)现场指定检验:织带或卷收器检验、带扣检验、锁止极限值、标志。

3.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3.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6人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作出;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由工厂审查组作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作出。

3.4.1 认证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认证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认证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3.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3.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3.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3.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

委托人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3.4.3 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4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 获证后监督3.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3.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 监督的内容3.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3的全部内容。

每个工厂每次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3.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从获证起,按本规则3.3.1.2及3.5.1.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5.2.3 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处理监督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布。

4.认证证书4.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 认证的变更4.2.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商标、委托人及工厂信息和质量保证能力时,针对差异应做补充审核,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5.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5.2 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安全带,应将认证标志缝在安全带固定点附近的织带上或直接模压在安全带总成(含带扣)的非受力位臵上,标志应清晰并能永久保存。

加施位臵应保证在安全带总成安装到车辆上后认证标志仍能被清楚的识别。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以下各项所需详细资料由各认证机构自行规定:1.产品规格型号汇总表;2.产品调查表;3.生产企业概况;3.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3.2 关键外购件、原材料目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3.3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3.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4.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5.申请视同(免做部分或全项检验)时需填写产品差异描述表。

检验项目和检测依据1.检测项目1.1 腐蚀试验;1.2 微滑移试验;1.3 织带的处理和抗拉载荷试验(静态);1.4 带有硬件的安全带总成部件的试验;1.5 带有卷收器的附加试验;1.6 安全带总成或约束系统的动态试验;1.7 带扣开启试验;1.8 有预紧装臵的安全带的附加试验;1.9 织带的燃烧特性试验。

2.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项目2.1 例行检验2.1.1 织带或卷收器检验(见GB14166-2003附录K)2.1.2 带扣检验(见GB14166-2003附录K)2.1.3 锁止极限值(见GB14166-2003附录K)2.1.4 标志。

2.2 确认检验按GB14166-2003附录L“生产一致性的控制”执行其中的动态试验最小频次暂定为每年每种一次3.检测依据3.1 GB 14166-2003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3.2 GB 8410-1994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附3: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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