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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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是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重要环节。

随着青岛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也日益增加。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建筑废弃物的定义和分类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建设、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以及其他废弃物。

根据其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建筑施工废弃物:包括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料、混凝土块等。

2、拆除废弃物:因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而产生的砖瓦、木材、金属等。

3、装修废弃物:家庭、办公场所等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垃圾。

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与排放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方案应包括预计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处置去向等内容。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建筑废弃物堆放场所,并采取围挡、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水土流失。

3、严禁将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

三、建筑废弃物的运输1、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进行运输。

2、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3、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管,建立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系统,对违规运输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建筑废弃物的处置1、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置。

可以回收利用的,应当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2、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3、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五、监督管理1、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2、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修订稿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修订稿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2年11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

各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第二章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量计算方法

建筑垃圾量计算方法

建筑垃圾量计算方法一、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与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建筑面积(1)尚未拆除房屋得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得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得房屋按照实测面积计算;(2)已拆除得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得1/500地形图计算;2、单位面积垃圾量(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1、3吨计算;有旧物利用得,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8吨,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9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吨,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

(2)工业厂房与跨度9米以上得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其她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得40-60%。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9吨。

二、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基础施工产生得弃土与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得建筑垃圾。

(一)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得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得相关子目计算;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得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得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得,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 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计算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中得建筑面积计算;2、单位面积垃圾量(1)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0、05吨;(2)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0、03吨。

三、道路、管沟建设工程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得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得相关子目计算;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得道路、管沟工程,弃土量由具有资质得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得,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道路、管沟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20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市长XXX2015年12月1日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建设施工(包括建筑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区市城区内的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中转、异地回填、消纳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其中进行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承担。

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建筑垃圾量计算方法

建筑垃圾量计算方法

建筑垃圾量计算方法一、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建筑面积(1)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的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照实测面积计算;(2)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2.单位面积垃圾量(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1.3吨计算;有旧物利用的,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8吨,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9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吨,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的40-60%。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9吨。

二、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基础施工产生的弃土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计算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面积计算;2.单位面积垃圾量(1)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0.05吨;(2)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0.03吨。

三、道路、管沟建设工程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道路、管沟工程,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道路、管沟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08052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建设施工(包括拆除建筑)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市的城区。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管、环保、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处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二)排放方式;(三)排放地点和期限。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计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明。

对应当运至垃圾处理场处置的,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平整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排放计划确定的方式和期限排放建筑垃圾。

需要运输的,可以自行运输,也可以委托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运输。

第九条对个人房屋修缮和再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且有5辆以上载质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三)具备相应的密闭运输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审核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8修正)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8修正)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1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

各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第二章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

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

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混凝土、砖瓦、木材、金属、塑料等材料。

建筑垃圾的处理对于城市环境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筑垃圾量的准确计算和标准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筑垃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

建筑垃圾量计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统一计量单位,建筑垃圾量的计算应当统一采用重量或体积作为计量单位,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全面统计,建筑垃圾量计算应当对所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全面统计,包括施工现场、装修、拆除和清理等环节产生的建筑垃圾。

3. 精确测量,建筑垃圾量的计算应当采用精确的测量方法,避免因估算或不准确的数据导致建筑垃圾量计算的误差。

二、建筑垃圾量计算的具体方法。

建筑垃圾量的计算可以采用以下具体方法:1. 重量法,通过对建筑垃圾进行称重,得出建筑垃圾的重量,是一种常用的计量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利用称重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称重,然后按照不同材料的密度进行换算,得出建筑垃圾的体积。

2. 体积法,通过对建筑垃圾进行体积测量,得出建筑垃圾的体积,是另一种常用的计量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利用测量工具对建筑垃圾进行体积测量,然后按照不同材料的密度进行换算,得出建筑垃圾的重量。

三、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的制定。

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确保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 材料分类,建筑垃圾包括多种不同材料,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应当对不同材料进行分类计量,以便进行有效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3. 监管要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确保建筑垃圾的计量数据真实可靠,避免因计量不准确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四、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的应用。

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的应用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1. 施工管理,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可以作为施工管理的重要依据,帮助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处置,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

建筑垃圾方量计算公式

建筑垃圾方量计算公式

建筑垃圾方量计算公式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废弃材料,包括混凝土、砖块、钢筋、木材等。

为了对建筑垃圾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理,需要对其方量进行准确计算。

下面将介绍建筑垃圾方量计算的公式和相关内容。

一、建筑垃圾方量计算公式建筑垃圾方量计算的公式为:建筑垃圾方量= (A + B + C) × D其中,A表示建筑物结构废弃物的体积;B表示装修废弃物的体积;C表示建筑设备废弃物的体积;D表示建筑垃圾的密度。

二、建筑垃圾方量计算的具体步骤1. 计算建筑物结构废弃物的体积(A):建筑物结构废弃物主要包括混凝土、砖块、钢筋等材料。

可以根据建筑物平面图和高程图计算建筑物结构的体积,并根据结构材料的密度计算出废弃物的体积。

2. 计算装修废弃物的体积(B):装修废弃物主要包括瓷砖、木材、油漆桶等材料。

可以根据装修材料的种类和数量,结合其体积计算出装修废弃物的总体积。

3. 计算建筑设备废弃物的体积(C):建筑设备废弃物包括各类施工设备、机械设备等。

可以根据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结合其体积计算出建筑设备废弃物的总体积。

4. 计算建筑垃圾的密度(D):建筑垃圾的密度可以通过实际测量或参考相关标准确定。

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和组成,选择合适的密度数值进行计算。

5. 将计算得到的A、B、C代入公式,计算建筑垃圾方量。

三、注意事项1. 在计算建筑垃圾方量时,需要准确记录各类垃圾的体积和密度,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2. 建筑垃圾方量的计算结果可作为建筑垃圾处理和管理的依据,有助于合理安排垃圾运输和处理的资源。

3. 建筑垃圾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建筑垃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合理处理建筑垃圾至关重要。

1. 环境保护:建筑垃圾若不得当处理,可能会造成土壤和水体的污染,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2. 资源回收利用:建筑垃圾中的部分材料仍然具有再利用价值,如混凝土碎石可以用于路基填充,钢筋可以回收再利用等。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计算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借鉴洛阳、枣庄等城市的计算标准,并经过专家充分调研和论证,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资料,结合我市房屋拆除、建设工程实际,制定以下建筑废弃物计算标准:一、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的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立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立方)。

1.建筑面积(1)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实测面积计算;低于2.2米的棚户房按照房屋面积的3/5计算;(2)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

2.单位面积垃圾量:(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0.8125立方计算;有旧物利用的,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5立方,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5625立方,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0.625立方,钢结构每平方米0.125立方。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125立方,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的40%—60%。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1875立方。

(三)规模性拆除的工程建筑垃圾量一般按照双方认可的拆除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拆除面积由拆迁部门或开发商提供,如以上两部门对拆迁面积有差异可折中为两面积相加除以2;2.单位垃圾量可采用1M2=0.81M3=1.3吨或建筑垃圾量1M3=1.6吨的方式计算(换算方式下同)。

二、新建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垃圾主要为基础施工产生的弃土,计算方法如下:(一)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二)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三)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四)对于提前介入弃土核量的过程应采用公式:基础弃土量=建筑占地面积×深度×1.3倍(1.3倍为工程挖土周边放坡和周边占地系数)。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及配套规范文件政策讲解及答疑建设单位的新建、改建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施工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就可以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手续。

为了不耽误办理施工许可,招标后应该第一时间报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工作人员出具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缴费通知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书,申请人凭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缴费通知其他规费一起缴纳。

建设单位缴纳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应当列入项目投资预算。

拆除工程在确定拆除施工单位后,按照以上程序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报审、缴费,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书和缴费凭据办理拆除施工合同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根据资源就近和全市统筹的原则,指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所。

建设单位将该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设计招标时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

二、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相关要求办理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取得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书后,大厅窗口会同时给你《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送货单》一式三联。

未按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不予返还。

并且,未将建筑废弃物运送至指定的资源化利用场所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再生产品备案与使用目前主要有再生商品混凝土、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再生种植土、再生稳定土、再生透水混凝土、再生透水砖、再生路基石等。

1.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场地硬化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混凝土,符合技术标准的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再生商品混凝土也要按比例应用到工程中,但要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生产厂家有:青岛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绿矾再生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正友砼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建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胜季丰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市鑫利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企业的详细情况网上都有。

建筑垃圾产生量计算

建筑垃圾产生量计算

建筑垃圾产生量计算一、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建筑面积(1)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的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照实测面积计算;(2)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2.单位面积垃圾量(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1.3吨计算;有旧物利用的,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8吨,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9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吨,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的40-60%。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9吨。

二、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基础施工产生的弃土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计算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面积计算;2.单位面积垃圾量(1)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0.05吨;(2)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0.03吨。

三、道路、管沟建设工程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道路、管沟工程,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道路、管沟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8修订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8修订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1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第九条第十条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

第三章再生产品的生产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所布局规划。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二)年处理能力一百万吨以上;(三)采取封闭式生产工艺;(四)生产条件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二)土地使用证明;第十六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将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接收的建筑废弃物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不得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目标。

按照区域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安排综合利用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市内四区和崂山区推进2-3 家企业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城阳区、黄岛区和五市原则建设1-2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

到2012年,全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达到10家左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采用新型建材,实现粘土砖禁产目标。

二、支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鼓励企业和民间直接投资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各区市政府应当采取租赁、划拨或买断等方式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房管、环保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环评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给予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优惠政策;财政、市政公用、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中要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财政、市政公用部门应从收缴的建筑垃圾处置费中安排资金,扶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发展;市政公用部门对暂时不能纳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做好综合协调和管理;建筑设计部门在设计环节要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科技部门对企业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装备研发给予重点扶持;金融部门及各商业银行在项目建设资金信贷支持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城管执法部门要大力查处无批准手续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运输车辆未实施密闭改装或封盖不严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段、路线,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等行为;市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以下简称建筑废弃物处置费),是指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规定的,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中可资源化利用部分收取的处置费用。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包含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中。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费,继续按照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三条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征收、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拆除施工备案前,应当按照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当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一次足额缴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缴纳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应当列入项目投资预算。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第六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应当按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筑垃圾量计算方法

建筑垃圾量计算方法

建筑垃圾量计算方法一、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建筑面积(1)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的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照实测面积计算;(2)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2.单位面积垃圾量(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1.3吨计算;有旧物利用的,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8吨,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9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吨,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的40-60%。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9吨。

二、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基础施工产生的弃土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计算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面积计算;2.单位面积垃圾量(1)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0.05吨;(2)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0.03吨。

三、道路、管沟建设工程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道路、管沟工程,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道路、管沟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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