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十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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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管理及培训制度

(一)饲养管理制度

1、养殖场根据饲养的品种、阶段,按栋或按车间明确饲养管理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纪律。

2、严格执行“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等有关标准。

3、坚持“全进全出”原则。即同一饲养单元(笼舍)只饲养同一批次的动物,同批进,同批出。

4、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场内净道和污道不交叉、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5、在引种、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防疫、消毒等方面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6、日常饲养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饮水、喂料、提供适宜的温度、光照,保证空气质量,根据日龄、体重及时调整密度并分群,以便饲养管理。

7、饲养员严格按照场区制定的饲喂程序,禁止在饲料、饮水中添加其他物质。

(二)养殖场培训制度

1.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场员工所在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实行定期式培训、阶段式培训,学习养殖场规章制度、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相关内容。积极参加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培训、职业技术培训等。

2.新招录人员必须进行为期至少一周的培训,新招录员工熟悉岗位流程和实际操作应注意事项,之后方能上岗。

3.由本场技术员每两周对场区饲养员、防疫员进行至少一次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饲养员、防疫员技术素质。

4.积极聘请知名专家教授到场授课,讲授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厂区规划等相关知识。

5.积极组织本场技术人员到其他现代化、标准化养殖场、示范场参观学习,交流经验。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卫生防疫消毒制度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积极预防动物疫病发生。

(二)养殖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生产设施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养殖场备案,取得备案代码。

(三)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卫生防疫制度

1.养殖场需在大门及明显位置设立明显的防疫标志(如:防疫重地,非请莫入;进入场区请消毒等)。

2.按照有关规定,经免疫的动物应佩带免疫耳标。免疫耳标自然缺损或脱落后,动物防疫人员应凭免疫档案重新佩带免疫耳标。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4.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失效、废弃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5.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场免疫计划,认真做好免疫工作,并做好相应免疫记录。严格按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五)消毒制度

1. 制定科学的消毒计划和程序,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并严格按照消毒规程消毒,同时要做好人员防护。

(1)环境消毒。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每2-3周消毒一次,包括:周围

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等。

(2)人员消毒。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消毒。

(3)用具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具、兽医用具等进行消毒。

(4)带畜消毒。根据需要,定期进行带畜消毒,以减少环境中病原微生物。

(5)同批次商品动物出栏后,要对圈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2.生产区出入口设车辆消毒池、更衣室、人员消毒通道,各养殖圈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消毒盆或消毒垫,并定期更换消毒液。车辆消毒池与门同宽,长度至少4米以上,深度0.3米以上。

3.进入生产区域人员必须更衣、洗手消毒,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才能进入。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保管并定期清洗消毒,并不得带出场区。

4.按规定做好本场消毒记录。

(六)接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兽药使用制度

1.兽药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使用规定,科学用药。严防滥用药物,超剂量用药。

2.确需用药时,由有资质的兽医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3.兽药必须购买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的产品,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进口商的进口产品。

4.兽药质量必须符合《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5.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应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6.严格遵守药物休药期规定。食用、乳用、产蛋期动物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用于屠宰食用,其生产的乳品、蛋品应废弃。。

7.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兽药。

8.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

9.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0. 禁止使用被淘汰的兽药。

11. 禁止使用致癌、致畸、致基因突变作用的兽药。

12.禁止使用伪劣兽药、兽用疫苗。

13.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14.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15.兽药使用应详细记录药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来源、购买地点、药品的质量(GMP)标记、商标、出厂日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包装规格、含量、使用方法、使用日期和剂量。

16.必须建立进货台账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17.出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县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阜城县畜牧兽医局监制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动物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饲料品质符合饲喂动物生产需要。

2、应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

3、自配料养殖场饲料配方应通过权威机构认可。饲料营养应满足饲喂动物的需求,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合格。

4、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禁止饲喂发霉、变质的饲料,发现的发霉、变质的饲料要进行销毁并予以登记。饲料中严禁加入激素,违禁药,严禁饲喂促生长剂。

5、药物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6、饲料原料购入应检查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索取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

7、禁止使用无标准、无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无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产品。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贮存环境应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的相应属性相适应,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设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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