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3【新版】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7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神龙电气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84家企业技术中心被评为2017年度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度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附件2017年度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一、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1.神龙电气有限公司2.格兰德电气有限公司3.嘉兴凯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浙江兴舟纸业有限公司6.嘉兴西互制动系统有限公司7.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8.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嘉兴中润光学科技有限公司10.丽驰精密机械(嘉兴)有限公司11.诚亿电子(嘉兴)有限公司12.哈挺精密机械(嘉兴)有限公司13.飞利浦(嘉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14.浙江金乙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嘉善大王椰整体橱柜有限公司16.晟合新材料科技(嘉善)有限公司17.承田汽车配件工业(浙江)有限公司18.嘉兴仙视电子有限公司19.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21.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22.嘉善富亿德塑胶有限公司23.浙江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4.浙江博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25.嘉善华森木业有限公司26.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8.浙江德福精密驱动制造有限公司29.嘉兴市高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30.茉织华印务股份有限公司31.浙江银座箱包有限公司32.浙江宏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33.浙江方向实业有限公司34.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35.浙江康普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36.平湖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7.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38.浙江佳佳童车有限公司39.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41.浙江森友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42.克劳斯玛菲机械(浙江)有限公司43.浙江亦宸五金有限公司44.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45.海宁红狮宝盛科技有限公司46.海宁市新光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7.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8.浙江锦达膜材科技有限公司49.浙江明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50.浙江成如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海宁亚东机械有限公司52.浙江富邦汽车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浙江皮意纺织有限公司54.浙江星驰汽车有限公司55.浙江申达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56.浙江庞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7.浙江陶特容器科技有限公司58.浙江得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59.浙江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0.浙江唯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1.浙江金彩新材料有限公司62.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63.浙江多元纺织科技有限公司64.浙江金汇特材料有限公司65.海宁市英德赛电子有限公司66.海宁市明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67.浙江厨壹堂厨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68.浙江飞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9.浙江杰凯拉链科技有限公司70.浙江川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71.海宁市金郑家具有限公司72.振石集团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73.嘉兴市耀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4.嘉兴鹏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75.浙江华丽达包装有限公司76.浙江申腾涂层织物有限公司77.桐乡市强隆机械有限公司78.浙江亚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79.浙江威克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嘉兴赞宇科技有限公司81.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二、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82.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83.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三、市级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84.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30
•【字号】嘉政办发[2010]89号
•【施行日期】2010.07.3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
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嘉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李卫宁
副组长:柴永强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外经贸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浙江清华长三角院研究院、中科院嘉兴应用技术研究与转化中心、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邢海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孙旭阳、周巍、朱全根、姜新良任办公室副主任。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嘉兴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要求及操作流程
嘉兴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要求及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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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国行业内领先企业所建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五)其它有关事项。
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三)企业的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知识产权;(五)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六)企业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自我评估;(二)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评审结果;(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认定后管理第六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每年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包括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会由国家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嘉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嘉委〔2011〕17号)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嘉政发〔2011〕48号),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1.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形成以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核心的一区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
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由高新区分别按其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加快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推进和建设一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
3.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关于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嘉兴市推进信息化建设发展信息产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1]10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现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软件高新技术企业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生物工程及其应用技术产品;(三)新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产品;(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六)高新精细化工及新医药产品;(七)环保新技术及其产品;(八)海洋工程及其产品;(九)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十)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国家、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l、必须是从事上述范围内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性经营企业除外。
2、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负责人科技意识强,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的引进、培养,是熟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管理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4、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确保“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其他条件(一)市高新技术企业l、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人员总数的8%以上。
嘉兴市南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嘉兴市南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十百迎百年”百家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更好地激发企业创新激情,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我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我区科技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依条件审核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
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单位是指组建中心的企业,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研究开发能力。
同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组建技术研发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研究制定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二)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研发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提供技术支持。
(三)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四)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第五条中心主要依托单位职责:(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六条中心认定的主要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区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前,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新产品等。
嘉兴市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嘉兴市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中心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
术研究开发基地,为嘉兴市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为实现
这一目标,中心制定了以下工作方针: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加强技术
创新能力培育和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技攻关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科技创新环境建设和创新资源整合,提
升高新技术研发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
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将科技创新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中心要积极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同时,中心还要加大对科技项目的扶持力度,提供创新基金和奖励资金,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升级。
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心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创新,提高工作
效能,为嘉兴市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中心还将加强与其他
地区的合作交流,借鉴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总之,嘉兴市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是嘉兴市推进高新技术研究
和开发的重要组织,将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推动科技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嘉兴市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嘉兴市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嘉兴市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高技术服务企业在工业转型升级中重要支撑作用,根据《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技术〔2013〕18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高技术服务企业为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文化创意产业、信息和软件服务业、研发设计服务类等企业。
第三条嘉兴市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由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第四条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同行前列,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或在商业模式、服务模式创新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重视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并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
— 1 —(三)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列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企业技术中心体制机制完善,发展规划与工作目标明确,建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企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文化创意类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信息和软件服务业、研发设计服务类企业应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七)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服务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少于50%。
(八)对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及申报期内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人员死亡或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严重环境保护事件(处罚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及以上或经市级及以上官方主流媒体曝光),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前一年度节能降耗考核未达标,市级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实行一票否决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二条定义1.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内进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并以技术含量为主导的企业。
2.高新技术领域:指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领域。
第三条认定主体1.国家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管理,制定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予以公示。
2.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配合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成立时间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的成立时间应在10年内。
2.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停产停业或转型升级的,应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研发投入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应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研发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申报材料等。
第六条技术人员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具体数量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学历和职称要求,具体要求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技术成果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创新技术成果,具体数量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技术成果应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并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经营管理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
2.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企业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技术人员情况介绍;–技术成果情况介绍;–相关经营管理材料。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第二章申报和立项第七条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中心申请材料:(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依托单位相关证照(四)依托单位及中心状况的证明材料(五)其它材料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报依托单位所在市科技局审核。
第九条省科技厅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或委托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考察。
第十条可行性论证与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二)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省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中心立项的基本条件;(四)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五)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中心的发展;(六)依托单位财务状况能否保证中心顺利运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搀扶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撑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常识产权,并以此为根底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罗港、澳、台地域〕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打点、对峙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依据本方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打点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打点法实施细那么〔以下称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打点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带领小组〔以下称“带领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标的目的,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陈述;〔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查抄各地域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呈现重大问题的地域,提出整改定见。
第七条带领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陈述;〔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的查抄;〔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存案打点;〔四〕成立并打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网〞;〔五〕带领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打点部分同本级财政、税务部分组成当地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按照本方法开展以下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查抄,受理、核实并措置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带领小组办公室存案。
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3【新版】
嘉兴市咼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我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定规模和具有一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不断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二)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
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建设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五条市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中心的建设。
主要职责是: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的申报受理、论证、批复和复审考核。
第六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七条申请市级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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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我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不断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二)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
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建设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五条市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中心的建设。
主要职
责是: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的申报受理、论证、批复和复审考核。
第六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申请市级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四)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
(五)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2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六)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
(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中心应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中心的技术研发经费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
(八)依托企业近三年经营业绩较好,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依托企业主持制订国家、行业标准或主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具备一定的外部技术支撑和依托,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的,予以优先认定。
第八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三)依托单位及研发机构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经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九条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公平
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条件进行论证与考察。
第十条论证与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和规范。
(二)研发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研发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四)研发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研发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研发中心的发展。
(六)依托单位财务状况能否保障研发中心顺利运行。
第十一条对经专家考察与论证,符合认定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择优认定。
经在嘉兴科技网上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公示期满,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发文公布,并授予“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铜牌。
经认定的研发中心名称为“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使用时应注意规范。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研发中心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
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为:
(一)研发中心基本情况。
(二)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对照分析。
(三)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
(四)研发中心存在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五)研发中心今后发展目标思路及措施。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实行研发中心考核制度。
研发中心运行满三年,必须按规定参加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
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有环境违法事故的;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无法正常运行整改无效果的;连续二次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将撤消认定、取消其资格。
在3年内不再受理依托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研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名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论证核实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由市科技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研发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研发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科技管理部门及研发中心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科技部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
补助经费应严格按
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八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组建、认定管理办法》(嘉市科委[2001]59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