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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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2(六)负责普法工作;(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现将《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陕西省国资委2019年11月8日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总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对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写入企业章程。

企业应明确总法律顾问待遇及职责权限。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2.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3.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处级职务3年以上。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实行回避制度。

与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担任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职责及规范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三)出席经营班子重大决策会议,对企业投资、改制、重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并存档备查,充分发挥合规审核把关作用;(四)负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

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新审视

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新审视

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新审视摘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铁路公司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当前铁路企业形成了国铁集团、铁路局和基层站段(非运输企业)三级管理构架。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大背景下,现行的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短板,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铁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铁路企业法律顾问承载着铁路依法治企的历史使命,但目前正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应持续完善,这是促进铁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发展壮大和专业水平提升的基础和支撑,也是实现铁路企业对法律风险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策1 引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高度重视,相继做出一系列部署。

铁路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当前铁路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首要任务。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铁路公司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当前铁路企业形成了国铁集团、铁路局和基层站段(非运输企业)三级管理构架,与之对应的法律事务部门分别为国铁集团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企法部)、铁路局企法部和基层站段(非运输企业)法律事务部门。

近年来,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获得较大发展,主要体现为法律顾问队伍日益壮大、参与企业经营的范围不断扩大、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合同标准文本、启用法律事务信息系统等。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司法部公司律师的试点单位之一,2016年国铁集团有了首批公司律师队伍——铁路律师,这在中国铁路百年历史上尚属首次。

但与此同时,在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大背景下,现行的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短板,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铁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本文以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题,结合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情况,审视在公司管理、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管理、合同管理、合规管理、案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股份公司本部及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以下统称时称股份公司系统或各公司,单称时称本公司或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公司应当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由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的公司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建立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有关法律事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责、权、利、监督检查、奖惩等以及各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公司管理中发生的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

第四条各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独立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是股份公司系统法律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 1 -第六条各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稳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待遇,切实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管理为主和事前防范的原则,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为目标。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地对涉法事项做出判断,提出意见。

企业法律顾问对其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各公司应当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第十条股份公司系统构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网络,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库。

在承办法律事务中,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重大法律问题协调处理的机制,实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股份公司系统实行法律事务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各公司应当保障各级法律事务机构之间的信息畅通。

第十一条各公司向上一级公司报送涉及公司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等方案时,应当附本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

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

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

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004-5-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

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和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模板,含通知)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和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模板,含通知)

XXXX有限公司文件XXXX〔2020〕01号签发人:王某某关于印发《XXXX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及《XXXX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业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XX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本部各部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按照省国资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XXXX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及《XXXX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企业必须以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强化法务工作。

《实施方案》三阶段的实施目标中,20XX年底前第一批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为XXXXX有限公司、XXXX总公司、XXXX有限公司、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XXXXX有限公司5家企业。

2020年前第二批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为XXXX总公司、XXXX发展有限公司、XXXX批发市场、XXXX集团有限公司4家企业。

其他企业应参照制度安排,结合本企业实际,逐步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集团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凡未设置法务部门的,应于20XX年底前完成设置;已设法务部门但未配备法律专业人员的,应于20XX年XX月底前配备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XXXX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2.XXXX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办法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附件1XX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较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XX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XX省省属企业法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在省属企业集团层面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XX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XXX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河南电力器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电力器材公司(以下简称器材公司),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臵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范程序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总经理负责,并在法律事务管理业务上接受分管法律事务机构领导的协调与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有关公司总法律顾问任免、工作内容、职权与职责、履职考评,以及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臵与其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总称。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器材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第七条器材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人。

总法律顾问协助法律事务的分管领导做好企业法制建设有关工作,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八条器材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

(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及时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九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中国中 铁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 强企业法律顾问队 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 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 格评审 工作, 根据国 资委《国有企业 法律 顾问管理 办法》和《国有企业 法律顾问 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股份公司 实际,制 定本 办法。

? 股份公司企 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 级资 格评审管第二章 评审范围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 格,并在企业从事法律事 务工作的 专业 人员。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 级资格分 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 二级法律 顾问职业岗位、企业 三级法律顾 问职业岗 位和企 业法律顾问 助理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 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相当于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企业 二级法律 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相当于 副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企业 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资 格相当于中 级专业 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企业 法律 顾问助理职业 岗位相当于初 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第六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的 评审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组织评审。

企业 二级法律 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的评审 由股份公司 负责组织评审。

企业 三级法律 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和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第二条 理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 级资格评审 范围是指取职业岗位由各单位进行考核认定。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凡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任现职期间,技术干部定期考核均达到良好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第八条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五年;2.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五年;3.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京国资法规字〔2007〕29号)的规定,并贯彻《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字〔2010〕29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总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全资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股权比例达到100%勺公司;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由两方或多方出资设立,且集团公司投资股权比例最大的子公司。

第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

各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配备的总法律顾问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相应资格,按照本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任免程序进行选聘,征求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意见,享受本企业总经理助理待遇。

在聘任总法律顾问之日起30日内,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原则上从集团内部工作人员中选拔聘任,也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任期三年。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总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三级单位应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条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步骤:分批建立,逐步到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三级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权限和任职方式第五条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公司本部总法律顾问,由集团公司管理,实行任前备案。

三级单位总法律顾问由公司管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采取专职和兼职两种任职方式。

采取兼职方式的,应由分管企业法律事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班子成员中无合适人选的,可以设专职总法律顾问。

专职总法律顾问按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职责和任职条件第八条担任总法律顾问,除应具备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具有亲自担当处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法律纠纷案件、法律实务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注册,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满十五年,并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三年的;或被评定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并担任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满五年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5.对企业及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6.指导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所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

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A)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_真题-无答案

(A)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_真题-无答案

(A)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总分14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______。

A. 有效B. 经原单位同意后仍然有效C. 经新单位同意后仍然有效D. 无效2. 2011年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______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

A. 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B. 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C. 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D. 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3. 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______。

A.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B.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C.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D.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 风险控制对象数量应根据企业风险控制资源和能力来确定,通常风险控制对象应该在企业重大风险中选取,且比重不宜超过风险总数的______。

A. 10%B. 15%C. 20%D. 25%5.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受让方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价款。

下列有关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 受让方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B. 受让方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C. 受让方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D. 受让方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6. 国有企业剥离部分业务、资产设立职工持股的新公司,不得与原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原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______。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实务(三)_真题-无答案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实务(三)_真题-无答案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实务(三)(总分89,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公司是______。

A. 德国西门子公司B.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C. 美国美孚石油公司D. 法国法尔卡特公司2. 成立于1982年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简称ACC)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总部设在______。

A. 美国华盛顿B. 法国巴黎C. 英国伦敦D. 中国北京3. 明确界定“企业法律顾问”概念的是______。

A.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B. 《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C.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D. 《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4.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有效期为______年。

A. 1B. 2C. 5D. 105. 在出现法律问题和纠纷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化解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是所谓的______。

A. 事前防范型B. 事中控制型C. 事后补救型D. 事后救济型6. 下列是表述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的联系的选项是______。

A. 执业条件B. 工作对象C.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D. 承办法律事务的依据7.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自______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A. 发生纠纷之日B. 立案之日C. 判决书生效之日D. 起诉之日8. 在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中,从严约束原则适用于______。

A. 上市公司B.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C. 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D. 国有参股公司9. 2008年5月13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法制工作新的三年目标,力争到______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

对国铁企业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工作的思考

对国铁企业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工作的思考

甘肃科技Gan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第36卷第22期2020年11月Vol.36 No.22Nov. 2020对国铁企业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工作的思考孙兆明(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甘肃兰州730000)摘要:从企业重大决策法律论证概念入手,梳理了我国企业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工作的起源及发展,基于国铁企业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阐释了国铁企业开展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工作的意义,并结合实践经验,对国铁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的原则、范围、程序、要点及论证意见书的形成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法律风险;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国铁企业;经济 中图分类号:F532.6;D9202017年11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铁路 总公司下属的18家铁路局由此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铁路总 公司本级也完成了有限责任限公司改制。

铁路局、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国铁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 公司,是国铁企业坚决向党中央看齐、体现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的具体行动,是消除国铁发展体制弊 端、实现从传统运输生产型企业向现代运输经营型 企业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

通过公司制改革,为铁路发展搭建了新的发展平台,注入了强大的内生动 力和市场活力,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为铁路建立面向市场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铁企业公司制改革完成后,研究探索如何建立适 应国铁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的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有效的防范重大决策中法律风险,对国铁企 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1企业重大决策法律论证概述企业重大决策法律论证是指企业内部法律论证机构,指派法律专业人员,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 已知事实及证据,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本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进行法律审核、分析和提示法律风险,并出具法律论 证意见书的行为。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WORD4页)【经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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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维护鲁能集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和代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四条集团公司政策研究与法律事务部为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各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机构,是指公司设置的专门承担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

第七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公司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法律文件起草工作,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四)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资产转让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参与公司的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六)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七)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法律培训;(八)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九)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三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公司可以按下列岗位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一)首席法律顾问;(二)法律顾问;(三)助理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首席法律顾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承办公司重大、复杂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解决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组织本部门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

推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发展

推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发展

推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发展杨逢春【摘要】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必不可缺的重要手段,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企业这一市场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实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关键,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必然选择.因此,企业推行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将保障和促进企业发展.【期刊名称】《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8)001【总页数】7页(P50-56)【关键词】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发展【作者】杨逢春【作者单位】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法律事务处【正文语种】中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

企业作为主要市场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依照国际、国内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开展经济活动,若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取得良性发展,在经济活动中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企业法制建设尤显重要。

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落实国家和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1. 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一种法律规范的制度,是法律制度在微观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根据国家原经贸委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其中,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并将任命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央企将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央企将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央企将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内部审计》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参加国企金融法律风险管理论坛时表示,明年,中国所有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页数】1页(P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1
【相关文献】
1.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2.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启示——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赴法国培训团考察报告 [J],
3.国资委:央企将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J],
4.国资委:2010年央企力争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J], 无
5.2010年中央企业力争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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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㊀总㊀则
第一条㊀为了规范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ꎬ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规范履职ꎬ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ꎬ结合实际ꎬ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㊁履职㊁考核㊁评价管理ꎮ
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所属企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聘任㊁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ꎮ第四条㊀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ꎬ规范开展总法律顾问管理工作ꎬ维护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ꎮ
(二)强调权责对等ꎮ明确界定总法律顾问的职权和义务ꎬ充分赋予其履职所需的基本权利ꎬ保障总法律顾问积极履职㊁高效履职㊁规范履职ꎮ
(三)突出专业定位ꎮ明确要求总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法律事务工作ꎬ保证集中精力从事法律事务管理ꎬ推动提升铁路依法治

企水平ꎮ
(四)强化作用发挥ꎮ健全总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经营事项的制度机制ꎬ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ꎮ
第五条㊀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ꎬ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ꎬ充分支持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ꎬ保障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ꎮ第六条㊀所属企业按国铁集团规定配备总法律顾问ꎮ企业有总法律顾问编制的ꎬ应当按规定条件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ꎻ企业没有总法律顾问编制的ꎬ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总法律顾问ꎮ
第二章㊀任职资格
第七条㊀所属企业聘任的总法律顾问ꎬ应当符合国铁集团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任职资格要求ꎬ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企业规章制度ꎬ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ꎮ
(二)具有铁路律师资格ꎬ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ꎻ不具有铁路律师资格ꎬ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学专业学历ꎬ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5年以上ꎮ
(三)熟悉法律业务和企业经营管理ꎬ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ꎬ能够胜任企业法律事务的组织㊁协调㊁

把关工作ꎮ
第八条㊀所属企业聘任总法律顾问ꎬ应当在研究决定前由国铁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国铁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意见ꎮ第九条㊀所属企业按规定应当配备但暂未配备总法律顾问的ꎬ应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代为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ꎮ第十条㊀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按要求参加国铁集团统一组织的总法律顾问培训ꎬ培训结果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ꎮ
第三章㊀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㊀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ꎮ
(二)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ꎬ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ꎮ
(三)按规定出席或列席党委会㊁董事会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ꎬ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ꎬ对需要附带法律意见的事项签署法律意见书ꎮ
(四)参与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ꎬ负责经营管理事项法律审核把关ꎬ发现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意见ꎮ
(五)参与企业章程㊁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监督实施ꎮ
(六)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制度合法性审查㊁合同审查㊁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工作ꎮ
(七)组织开展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工作ꎮ

(八)组织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法律队伍建设ꎮ
(九)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ꎮ
第十二条㊀总法律顾问在履职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ꎬ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ꎮ
(二)忠实㊁勤勉㊁认真履职ꎬ维护企业权益和形象ꎮ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㊁签署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ꎮ
(四)保守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ꎮ
(五)廉洁自律ꎬ依法处理法律事务ꎮ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其他义务ꎮ
第十三条㊀总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涉法经营业务的知情权ꎬ可根据需要了解涉法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ꎮ
(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权ꎬ按规定应当经总法律顾问审核把关而未经审核把关的ꎬ总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审核ꎮ
(三)企业涉法事务的查询权ꎬ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和资料ꎬ询问企业有关人员ꎮ
(四)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督权ꎬ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ꎬ监督㊁指导有关部门予以整改ꎮ
(五)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的建议权ꎬ可对企业经营管理

中因法律事务原因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ꎮ
(六)企业涉法事务的协调处理权ꎬ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处理企业涉法事务ꎮ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授予的其他权利ꎮ
第十四条㊀总法律顾问应当组织建立本企业部门之间㊁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ꎬ并组织业务部门与司法机关㊁政府部门㊁行业机构的对口联系ꎬ为不断改进和加强法律事务工作创造条件ꎮ
第四章㊀履职评价和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㊀建立总法律顾问年度述职报告制度ꎬ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每年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ꎬ并将述职情况向国铁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备ꎮ述职时间为翌年第一季度ꎮ第十六条㊀国铁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ꎬ结合总法律顾问日常履职㊁年度述职情况ꎬ对总法律顾问的履职提出评价意见ꎮ
履职评价意见于年度述职结束后2个月内反馈所属企业ꎮ
第十七条㊀所属企业负责对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评ꎬ考评结果按照本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度纳入有关绩效考核ꎮ第十八条㊀总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履职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所属企业应当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ꎬ涉嫌犯罪的ꎬ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到位ꎬ对违法违规行为未提出法律意见ꎬ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ꎮ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法律意见ꎬ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ꎮ
(三)泄露从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国家秘密㊁企业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ꎮ
(四)有滥用职权㊁徇私舞弊㊁谋取私利等行为的ꎮ
第十九条㊀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事项决策中ꎬ未采纳总法律顾问法律意见ꎬ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及不利影响的ꎬ总法律顾问不因此承担责任ꎮ
单位(部门)或个人对总法律顾问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ꎬ致使总法律顾问作出错误法律意见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及不利影响的ꎬ总法律顾问不因此承担责任ꎮ
第五章㊀附㊀则
第二十条㊀本办法施行前在所属企业已担任总法律顾问的ꎬ可以继续任职ꎮ
第二十一条㊀本办法由国铁集团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商人事部负责解释ꎮ
第二十二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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