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珠海五月花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事人:珠海五月花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地址:珠海市珠海市吉吉情侣中路49号日东广场三楼5-43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R3ROY 邮编:519000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性别:男职务:法人代表
违法事实: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于2018年9月20日对你公司经营的“桂山蚬”(2018-09-20)“带子”(2018-09-20)进行抽样,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购进“桂山蚬”“带子”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单据复印件。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对“桂山蚬”(2018-09-20)“带子”(2018-09-20)的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你公司经营在水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氯霉素”的“桂山蚬”“带子”是从位于珠海市香洲朝阳市场一楼渔栏类的“珠海市香洲强兴海鲜栏”购进,涉案“桂山蚬”是2018年9月20日购进,购进了13.3斤,进货价为13元/斤,销售用于抽样3斤,销售价格均为38元/斤,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为172.9元;涉案“带子”是2018年9月15日购进,购进了21只,进货价为15.5元/只,销售用于抽样4斤(1斤左右约1只),销售价格均为23元/只,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为483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983元,违法所得983元。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应购进的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同时更换供货商,主动向消费者公告检验结果和明示联系信
息。

同时,针对你公司经营在水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氯霉素”的“桂山蚬”“带子”的行为,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1.珠海五月花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唐楚源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现场检查笔录;
4.检验报告两份(NO:GDLT18CD18883、NO:GDLT18CD18885);
5.现场检查照片;
6.询问调查笔录;
7.不合格水产品“桂山蚬”“带子”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召回说明等。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经营在水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氯霉素”的“桂山蚬”“带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案发后能够主动改正,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处罚,但鉴于你公司是在农贸市场合法正规档口进货,有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经营在水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氯霉素”的“桂山蚬”“带子”的行为。

2018年12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食药监食罚告〔2018〕A1114-1号]。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珠海
市内各(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8年12月2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