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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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临淄区道路工程维修工程
合同编号:
委托方:临淄区地方道路管理处
承接方:淄博超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委托方(甲方):临淄区地方道路管理处
承接方(乙方):淄博超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临淄区道路工程维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合同勘察设计项目名称、设计内容及设计要求:项目名称:1、兴边路边坡防护、老102排水清淤、宏达路与辛河路平交道口兴边路与寿济路交叉口计:15360元
2、临淄区宏达路、张皇路安全保护设施计:10000元
第三条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设计所需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根据国家规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
第五条费用
5.1双方商定,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费合计为人民币25360元(大写:
贰万伍仟叁佰陆拾元)
5.2上述费用为总包勘察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勘察设计费不再做调整。
第六条支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提供全部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完工后结清。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甲方责任
7.1.1甲方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应明确地提出有关的技术要求及附图。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资料和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
确定交付资料和文件的时间。
7.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供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7.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合同总价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合同总价的全部支付。
7.1.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用。
7.1.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违背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7.1.6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
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7.1.7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7.2乙方责任
7.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支付设计文件。
7.2.2乙方只对本次改造的设计文件内容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金额相等。
7.2.3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7.2.4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八条争议及解决
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